境外旅游安全问题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

来源:逆光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境外旅游安全问题,本文共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逆光”提供。

篇1:境外旅游安全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国民收入的增长与对外开放的推进,出境游的普及率逐渐提升,出境游客在中国旅游市场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大。

与此同时,境外游客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对中国民众的生命、财产等造成重大危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安全教育、安全救援、安全保险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优化,确保境外游客的安全,构建完善的海外游客安全应急机制,为维护公民的海外安全提供保障与支持。

【关键词】境外旅游;应急对策;安全意识

近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境旅游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着很大的发展市场。

国家旅游局近两年发布的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的公报显示,第四季度旅行社出境旅游组织848。67万人次、4244。74万人天;第一季度旅行社出境旅游组织651。42万人次、3048。77万人天,同比增长19。77%和34。24%。

20第二季度旅行社出境旅游组织756。48万人次、3621。67万人天,同比增长14。05%和31。75%。

出境旅游越来越热,但是出境旅游的安全问题也很多,对出境旅游造成一定影响。

就年上半年来说,袭击事件,恶性交通事故,抢劫盗窃事件,诈骗事件层出不穷,给游客、旅行社带来极大伤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如,2013年2月18日,一名在德国旅游的中国女游客在晚上7时许当地火车站附近遇到一名自称是警察的40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出示证件,并要求例行检查其手提包。

不过,这位“警察”检查结束离去后,女游客却发现自己两张信用卡及200欧元现金不翼而飞。

5月5日下午4: 30,17名重庆赴台旅游自由行的游客乘坐旅游大巴,与另外一辆旅游车在花莲县新城乡境内发生碰撞,导致10名重庆游客受轻伤。

2013年6月23日,巴基斯坦境内,世界第九高峰南伽峰山脚的一处旅店。

9名外国游客和一名巴基斯坦向导在北部吉尔吉特地区遭武装人员袭击身亡。

2名中国公民遇难,1名中国公民获救。

这些事故严重的损害了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出境旅游安全事故表现形态

中国出境旅游开展之初,中国游客到世界各国旅游时极少会有安全之虞。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的突起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安全状况的恶化,海外中国游客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和威肋。

出境旅游安全事故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与精神伤害

近年来,尽管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是难以避免国人在国外受到歧视以及精神伤害。

签证手续的繁杂、国外警察强行搜身、粗陋侮辱的言语都让国人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

海外复杂的环境,国人可能由于国籍或者肤色的问题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及语言侮辱,挑衅的神态以及侮辱性的图案及语言,使游客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

(二)抢劫

由于旅游线路的相对固定性,一个城市的旅游景点主要集中在一些区域或街区,使抢劫者开始采取针对游客的抢劫。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出境消费的高涨使抢劫犯更加针对我国游客,加之我国游客在安全防范意识较低,经常发生被抢事件。

(三)旅游欺诈

由于不对称的信息,一些违法人员,对游客进行欺诈和宰割。

由于出境旅游活动脱离了原有的国度,大多数游客不熟悉环境、不会旅游地的语言。

兑换外币、刷信用卡等都交给导游和服务人员,不诚信的服务人员便会乘机进行欺诈。

同时,由于旅游行业操作中买团、负团费情况的存在,消费欺诈现在难以消除。

由于导游买团和零负团费的现象,游客被强制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出境消费过程中,由于不熟悉环境以及消费信息的不对称,游客经常购买到以次充好的假货。

游客在境外旅游时,经常会碰到合同欺诈,主要包括旅行社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约;旅游过程中突然增加自费项目、购物项目;导游甩团等情况。

(四)盗窃

我国游客在境外旅游会碰到偷盗手法有,搭讪偷盗,犯罪分子利用简单的搭讪,消除防范心理,更容易偷盗得手。

伪装警察偷盗,假称是警察,以检查之名,行偷盗之实。

还有车内盗窃,趁游客下去游览,行李放在车内之时进行盗窃,使游客损失惨重。

(五)恐怖袭击

旅游活动中遭遇的恐怖袭击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旅游目的地的恐怖袭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游客只是非常不幸的受到牵连。

第二种是专门针对我国及我国游客的恐怖袭击,由于意识形态、国家性质,领土争端、资源争夺、利益争端等方面的矛盾冲突,恐怖集团将枪口瞄向游客,将不满发泄到游客身上。

游客的某些行为,也是恐怖集团难以接受的,甚至有的恐怖集团认为游客的到来对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因而对游客进行袭击。

(六)交通事故

我国出境旅游交通事故不断,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

2013年3月,一辆载有13名游客的小巴士2日在埃及南部省份阿斯旺通往旅游重镇阿布辛贝勒的公路上发生侧翻,造成1名中国游客死亡、3名中国游客受伤。

同年6月19号下午,在台湾嘉义阿里山公路发生一辆大陆旅游团游览车擦撞山壁事故。

这起事故造成台湾籍导游张莞郁不治身亡,7名大陆游客受伤。

(七)其他旅游安全事故

除上述旅游安全问题之外,行李丢失、自然灾害、战乱以及政局不稳定、人员走失、食物中毒、传染疾病等也是境外旅游常见的安全问题。

二、防范和遏制境外旅游安全事故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游客出境旅游的热情日渐高涨。

在中国出境游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境外中国游客的安全问题(特别是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恶性抢劫、偷盗、蓄意伤害等安全事故)已经愈加紧迫。

保护境外公民的合法利益将是中国不得不面临的迫切问题,中国需要建立长效的出境安全保障机制,这包括安全教育、安全预警、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旅游安全救援机制等方面。

(一)加强出境游安全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除了面向广大游客之外也要针对旅游从业人员。

对于广大游客,旅游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要向游客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在对旅游产品推广过程中,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向游客进行安全宣传,;对于旅游从业人员,要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来提高他们的安全服务意识,加强对安全技能的考核,坚持考核上岗制度。

各组团旅行社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出境旅游之前和旅游的整个过程中保持对游客的随时提醒与告诫,关注每位游客境外安全,为游客发放旅游指南,在门票上印制注意事项,让游客了解哪些行为是不对的,提高游客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同时要教授游客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常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通过自救互救减少损失,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提高境外旅游的安全水平。

(二)建立旅游预警体系

目前,境外旅游出现一系列安全问题在于游客未确实有效的掌握旅游安全信息。

游客与旅游安全信息的对接不平等和自身对于安全的隐患的漠视加剧了旅游安全问题的出现概率。

我国旅游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旅游事业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在硬件建设方面。

但境外旅游安全预警体系等方面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给出境游客提供的服务不够全面。

因此,我国政府或是社会团体机构可以和境外旅游目的地建立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安全信息。

同时,更应该鼓励相关旅游组织加入进来,利用企业组织的灵活性积极参与,逐渐建立政府、企业双层次的旅游安全预警交流体系,为境外旅游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游客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海外游客的安全除客观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受主观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国公民文化习俗及思维模式的不同,可能会同当地民众在沟通及交流中产生分歧,我国公民应该理性的包容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避免同当地民族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陷入当地的冲突,威胁到自身安全,应切实加强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防护性;在境外旅游中,要加强投保意识,除了购买国家规定的强制险外,能选择性地购买适合本人的其他有关险种。

在境外旅游中,了解目的地的风俗和禁忌,保管好护照和机票,因为有的目的地有时警察会在街头查验护照,保管好自身财务,贵重物品存放总台,不要脱团自行活动,身上带的现金不要过多,购物时要注意,现在假冒伪劣产品比较多。

(四)建立完善境外旅游安全救援机制

我国现目前已经逐渐建立国内旅游安全救援机制,一旦旅游目的地出现安全问题,各旅游团体和政府组织能够快速反应,积极应对。

但是,我国境外旅游安全管理机制正处于草创阶段,缺乏及时有效的境外旅游安全救助体系,对于发生在境外的安全问题只能依靠旅游目的地的政府组织或者相关救援中心完成,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境外旅游消费,旅游安全问题更加多元化,出现频率也不断提高,完善的境外旅游安全救援体制建立完善迫在眉睫。

可以仿照国内救援模式,建立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外交部门、驻外使领馆、旅游团体组织和华人协会、国际红十字会等机构组成的旅游救援组织,形成政府主导救援、民间参与救援的全方位救援体系。

出境旅游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境外旅游的安全问题也是巨大的。

为确保境外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境外旅游安全预警和控制是境外旅游安全极为重要的环节,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应急救援系统能够及时、有序、高效运转极为重要,于此同时应配备旅游保险,极大的降低境外旅游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家旅游局网。国家旅游局关于20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的报[DB/OL]。

[2]王丹桂。海外中国游客安全应急机制研究[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6)。

[3]何一枫,姚升厚。境外旅游安全问题亟需引起关注[J]。政策t望, (12)。

[4]欧阳驹,章卓尔。我国出境旅游热的安全管理冷思考全国商情[J]。理论研究,(6)。

[5]王健民。正视旅游安全的可控与不可控因素[N]。中国旅游报, 2011—11—14(002)。

[6]谢婷。出境旅游安全保障的相关措施[J]。旅游学刊,2011(7)。

[7]戴林琳。出境旅游中危机事件的影响分析及其应对策略[J]。旅游学刊,2011(9)。

[8]杨芳。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安全研究[D]。

篇2:境外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境证件号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

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项目名称

和内容

费用(元)

项目时长(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篇3:浅析旅游安全问题及对策

浅析旅游安全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旅游安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分析旅游安全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能够对旅游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论文关键词:旅游;安全;对策

摘 要: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旅游安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分析旅游安全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能够对旅游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论文关键词:旅游;安全;对策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生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外出旅游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旅游业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然而,旅游活动的增多也使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旅游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旅游安全现状

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是旅游活动顺利发展的保障,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旅游业是个综合性的产业,它涉及到很多社会部门和行业,旅游活动又包含了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现代旅游业由于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影响,潜在着许多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旅游行业和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旅游风险。旅游安全问题产生后,会通过各种媒介影响到潜在旅游者,影响潜在旅游者对目的地决策行为。由表1我们也可以看出,旅游风险可能是来自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也可能来自旅游者自身和旅游组织者等各个方面。因此,解决旅游安全问题,加强旅游安全研究,不仅是旅游活动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旅游业做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目前情况下,旅游安全事件还在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增长的趋势。据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统计,从初至9月份仅9个月中就发生了41起旅游事故,其中重大事件8起,比同期增长60%,整体比 20同期增长10.8%。由此可见,旅游安全问题越来越尖锐,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时刻关注的问题。

二、旅游安全的表现形式

旅游安全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各种各样的,而且常常是交叉出现。按照旅游研究对象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旅游主体安全、旅游客体安全、旅游中介安全。旅游主体安全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客体安全为旅游目的地人和物的安全,旅游中介安全为各种旅游接待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按照旅游的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进行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安全和休闲娱乐安全。按照最终的表现形式划分,旅游安全表现为交通事故、疾病、治安事件、火灾、食物中毒、旅游设施事故等。

三、旅游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旅游安全法规

旅游安全法规是从法律上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和约束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志和防控意志,提高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志,约束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目前,虽然旅游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家和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法规,但是我国的旅游法体制还不完善,对安全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在处理旅游安全的相关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空白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完善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业顺利、平稳发展的保障和前提。

(二)建立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旅游安全不仅仅考虑与人们生命财产直接相关的安全问题,还应涵盖旅游资源安全、旅游环境安全等内容,准确、及时的预警信息能有效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危险事故的预警也是一种安全。旅游安全预警就是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通过科学指标,对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一定旅游区域内的旅游动向进行预测和引导,使旅游效果达到最佳。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是个复杂的系统,它是为了预防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而建立的报警和排警系统,它担负着旅游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对策制定和信息发布等功能,是国家发布旅游安全信息、进行安全预控的组织机构,它在警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增加安全意志、提高安全防范与控制能力,使旅游者和旅游企业预见问题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假日旅游预警系统,属于旅游团体协作机构,依靠其成员单位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假日旅游活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可以在假日旅游预警系统的基础上,集成和调配相应的功能,建立一套完善的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三)建立旅游急救系统

我国现有的旅游安全急救系统还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合作程度比较低,这使得急救工作的效率不高。张秋芬指出,旅游急救系统应包括:(1)救援指挥中心。对整个旅游安全急救工作的进行开展、协调、整体统筹。安全救援机构。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医院,消防部门,及其他与救援工作有关系的其它部门。(3)安全救援的直接外围机构。包括可能发生旅游安全问题的'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和社区。(4)安全救援的间接外围机构。包括旅游地、保险机构、新闻媒体和通讯部门。这些部门虽然不参加直接的救援工作,但是却对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个完善的旅游安全急救系统要能够这四个部分组织起来,以救援指挥中心为核心统一策划旅游安全急救工作,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各方面能够快速、

有序的开展工作,发挥集体的力量,顺利解决问题。

(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旅游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相对于其他产品,旅游产品有无形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旅游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旅游从业人员的即时表现来决定的。如果旅游从业人员没有掌握足够的基本安全知志,或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行事,就会大大增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旅游企业和旅游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志水平和安全防范意志,强化他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工作的意志,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

篇4:旅游安全问题有哪些

旅游安全问题有哪些

一、注意饮食安全:在夏季高温时节出游,游客要注意饮食安全,讲究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及不科学的饮食习惯造成的身体不适或疾病,尤其是在海滨城市食用海鲜产品时,一定要挑干净新鲜的食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吃海鲜时和刚刚吃了海鲜后,不要饮用冰啤、冰水、冷水,不要吃过凉的食物,以防发生腹泻等疾病。

二、遇恶劣天气远离危险地区:遇到雷雨、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洪水、海啸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时,应远离危险地段或危险地区,切勿进入景区规定的禁区内,听从带团导游和旅行社的统一安排和调动,及时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不私自随处参观游玩、脱离旅游团队。

三、海边游泳要在限定区域:到海滨地区参加游泳活动时,在与旅行社约定的区域内或景区限定的区域内游泳,最好结伴而行,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携带必要的保护救生用品,不私自下水,以防溺水事故发生。

四、山区旅游要防跌防迷失:到山区或地形复杂的地方旅游,要防滑、防跌、防迷失,要牢记景区规定的行走路线,跟随导游行进,不要去无防护设施的危险地段,最好结伴游览,防止走错路、迷路。

五、要防中暑:夏季出游在高温高湿天气易发生中暑,心脑血管病人及老幼体弱者更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出行前向医生咨询,适当准备一些预防中暑的药品。

六、要防“空调病”:室内外和车内外的温差不要太大,否则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

十、防止财物被盗及人身伤害: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发生财物被盗失的情况及人身伤害。睡觉时,要锁好门窗,外出时,要将贵重物品寄存在饭店的保险柜内或随身携带,切忌将贵重物品留在房间内。

外出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一、山区游玩时:

1、上山时要轻装,少带行李,以免过多消耗体力,影响登山。

2、山区气候变化大,时暗时雨,反复无常,登山时要带雨衣,下雨风大。不宜打伞。

3、雷雨时不要攀登高峰,不要手扶铁制栏杆,不要在树下避雨,以防雷击。

4、山上夜晚和清晨气温较低,上山要带厚一点的衣服。

5、登山以穿登山鞋、布鞋、球鞋为宜,穿皮鞋和塑料底鞋容易滑跌,为了安全,登山时可买一竹棍或手杖。

6、山高路陡,游山时以缓步为宜,不可过速。一定要做到“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边走边看往往比较危险。

7、大家应结伴同行,相互照顾,不要只身攀高登险。

8、登山时身体略前俯,可走“之”字形,这个既省力,又轻松。

9、上山时要带足开水、饮料和必备的药品,以应急需。

10、山区大暴雨时,山洪来势很猛,速度极快,下雨前夕不宜在河中洗衣、游玩,以免发生意外。

11、在高峻危险的山峰上照像时,摄影者选好角度后就不要移动,特别注意不要后退,以防不测。

12、山中不知深浅的水潭千万不要下去游泳,即使夏日,泉水也会很凉,发险情的可能性较大。

13、为防止火灾,在吸烟时应自觉将烟头、火柴梗熄灭,不可随意乱丢。

二、景区住宿时

1、互相关照。旅游期间大家要互相关心和照应,特别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

2、交通安全:在坐车、走路时要注意;

3、住宿安全:在住宿时要注意用水、用火和用气的安全,睡觉要锁好房门;

4、购物安全:购物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丢失物品;

5、交往安全:在旅游期间不要与他人争吵,以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三、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1、当遇到火灾时,应注意:

(1)要镇定,不要乱跳楼,当导游前来援助时,要配合导游,接受统一指挥。

(2)不要走电梯,要走安全楼梯。

(3)如被大火和浓烟包围,可用脸贴近墙壁、墙根或用湿毛巾捂住脸顺墙爬出去,或打开未燃烧一方的窗户等。

(4)看到救护人员时,要大声叫喊或边喊边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救援人员来后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2、旅游常见病的防治

(1)晕车晕船

首先要保持心情愉快,出行前,不要饮酒,勿过饱或过饥。一般出行前半小时先服一片防晕药。如果晕车,可用冷毛巾敷面部和胸部:把视线宏富在一个远处不动的目标上凝视;如果恶心想吐,尽量吐得干净为好;如是在车上,打开窗户,吹吹新鲜的风;如果眩晕,应开口呼吸,嚼一块糖,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腹泻

首先要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防病从口入。在旅途中,还可以适量服用黄连素等药物预防腹泻的发生。

3、旅游中意外伤害及应急处理

(1)对溺水者的抢救

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人溺水,不要慌乱。会游泳的脱去鞋袜及厚重的衣服下水救人;不会游泳的人,除了呼喊他人外,应赶快将木板,竹竿等物体抛向溺水者,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2)旅途中骨折的急救

若伤员休克,应立即将其平卧,骨折处要保暖防凉,并给伤员服用止痛药及镇静药,开放性骨折首先止血,脊椎骨折时,要防止因搬动不慎损伤脊椎引起瘫痪。四肢骨折后,为避免损伤局部的肌肉、血管、神经等,要防止骨折端错动,也不要勉强去复位,找固定材料如木板、竹板等为伤肢进行固定。

(3)发生踝关节扭伤,要高日产量患肢先用冰袋或冷毛巾敷,以减轻疼痛和皮下出血,然后用活血菜瘀的药膏外贴患处。在旅途中即无药物也无胶布,还可以用一只手握住扭伤的脚踝,另一只手抓住脚踝,再让脚趾尽量向下弯曲,然后使脚尖尽量向上弯曲,反复多次,会有所好转,如果是严重扭伤,如韧带完全撕裂,踝关节不稳定者,严禁乱按乱揉,要立即送医院。

小孩子外出游玩注意事项

【衣】

1、衣服--尽量多带衣服。因为旅途中可能没有时间清洗衣服,如果请酒店洗的话,会很贵。夏天尽量穿棉质吸汗的衣服。颜色尽量鲜艳一点,拍出来照片效果比较好。

2、洗衣液--带一包洗衣液,最好是大人和宝宝都能用的,加柔顺剂的。旅行超过3天的话洗衣服还是难免的。

3、外套、袜子--去商场的话,给宝宝多带一件外套,最好穿长裤,因为很多商场冷气很足,尤其是香港。袜子也要穿。

4、小薄被--宝宝旅途的时候可能会睡着,带一条小薄被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要太厚,毛巾被即可。

5、尿不湿、湿巾、纸巾--在家不打尿不湿的宝宝,旅行的时候也可能会需要尿不湿,有备无患。旅行时间长的话,可以先少带一些,到了旅行目的地再去买大包的。湿巾也是必须的,可以带小包的。另外清洁口手的湿巾也要带,宝宝的小手小脚可能经常会弄脏。

6、围兜、手帕--流口水宝宝的必备。吃饭也用的着。

【食】

1、奶粉--现在有便携式的固体奶粉。我买过明治的,4块一包,1块能泡40毫升。如果没有的话,就带上自家奶粉吧!建议家里备一个小罐子,旅行的时候装一些奶粉进去即可。

2、辅食--需要吃辅食的宝宝,我建议带米糊和合生元的蔬菜粉和肉粉鱼粉。虽然有很多关于合生元的负面报道,我觉得至少是吃了无害吧。旅游的时候只要有开水就能泡起来吃,还是比较方便的。另外有条件的话,可以带一个小炖盅,在酒店可以煮粥、煮面条、炖鸡蛋羹等,不过时间要花的久一点。

3、水--宝宝出门和大人一样会口渴,水一定要带。可以出门时把热水灌到奶瓶里装到保温袋里。或者带一个小的保温瓶。尽量让宝宝喝温水。

4、小食品--可以带点饼干和小馒头给宝宝解解馋。

3、餐具--一定要带上宝宝自己的餐具。吃奶粉的宝宝奶瓶要多带两个。吃辅食的宝宝要带好自己的碗和勺子。外面餐馆的卫生条件谁都不敢保证,自己的东西最放心。

4、清洁用品--最好带上宝宝餐具的专用洗涤剂和奶瓶刷。洗涤剂装在干净的小瓶子里。

【住】

1、洗护用品--宝宝洗澡的洗护用品,包括洗发水、沐浴露和护肤露。康贝的旅行套装不错,很节省空间。另外也要带浴巾和多带几条毛巾。浴巾可以带纱布的,节省空间。

2、床褥用品--宝宝的枕头、被子。也可以不用带。有些宝宝都不睡枕头,被子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盖。

【行】

1、主要是一个安全的问题,不应让宝宝离父母的身边。

2、如果宝宝有晕车、晕船、晕机的病史,出游前不应吃得太饱,而且预先服用晕浪片等药物,大一点的宝宝也可以咀嚼口香糖和含葡萄糖的食物。

3、旅途中,尽量给宝宝挑选一个通风透气的位置,如有不适,可马上处理。

4、在车上,千万要记住不要让小孩的手和头伸到车窗外。

5、预防碰伤,比如有些旅行车每个车座后面都有把手,如果刹车时小孩坐在父母身上,背对父母,可能会磕在小孩的脑门上;如果刹车时小孩坐在父母身上,面对父母,可能会磕在小孩的脑勺上。

6、、不要让小孩在车上来回走动,一是影响司机,二是孩子在刹车或加速时容易摔倒。

7、让小孩坐在里侧,父母坐在外侧,以免急刹车、车拐弯、或小孩睡着时不小心从车座上掉下来。

药品

携带退烧药、止泻药、止吐药及感冒药等,以备应急。还要准备一小瓶碘酒,一小袋棉花棒,如果不小心磕了、碰了,用碘酒涂上,消消毒就可以了。不要用创可贴,因为它不透气,最好是开放式处理。

篇5:中国游客境外旅游调查报告

全球酒店预订专家Hotels.com好订网近日发布的酒店设施及服务调查显示,免费无线网络再次成为全球旅客票选第一的必备酒店设施,而去年排名首位的免费早餐今年则以九个百分点落后,屈居第二。此外,超过60%的全球受访者坦言会在退房时带走酒店房间物品(盥洗用品除外),当被问及最常带走的物品时,有41%的中国游客选择了拖鞋。

随时随地免费上网——超过七成中国商务旅客的首要需求

全球受访者中,30%的旅客将免费无线网络视为休闲旅行中选择酒店的必备设施,这一数字较2013年下滑四个百分点。更多数据则显示,免费无线网络在中国游客中显得更为重要,近一半受访者(46%)在选择酒店时首要考虑的便是能否随时上网。

这一需求在商务旅行中更为凸显,50%的全球商务旅客认为免费无线网络是出差必备的酒店设施,该比例在中国受访者中更是超过了七成。

2013年,66%的全球受访者指出免费无线网络是他们最希望能够全面普及的酒店科技设施,而今年这一比例有所回落,为60%。

随着Wi-Fi公共热点的增设以及移动数据套餐的增强,游客对酒店无线网络的依赖有望逐年减缓。

酒店内的味蕾体验——新鲜水果成近一半中国旅客酒店早餐的必备食物

休闲和商务旅客在对待免费早餐这件事上的重视程度则有所不同,在休闲旅客眼中,免费早餐是仅次于免费网络的酒店必备设施,21%的全球受访者选择了该项;而在商务游客眼中,更为重要的则是酒店附近交通的便捷以及毗邻餐厅和商店,免费早餐则退居第三。

在全球游客的餐桌上,新鲜水果、咖啡和茶成为了早餐首选(16%),紧随其后的则是肉类和鸡蛋(12%),以及面包/土司和美味果汁(8%)。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鲜水果成为了中国旅客早餐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物,近一半受访者(47%)选择了此项。

在酒店客房中,高端咖啡机成为了全球旅行者最喜爱的客房现代化设施,该比例达23%。

在一些较为简单的酒店设施和服务中,33%的全球游客希望将免费瓶装水普及到更多的酒店。

在所有非科技设施及服务中,27%的全球受访者表示希望将免费早餐普及至所有酒店,房内可供个人使用的冰箱则以15%的得票率位列第二。仅3%的受访者称如果为了减少房费,可以接受酒店不提供免费早餐。

谈及最愿意尝试的高端或奢华酒店内所提供的额外服务或设施中,供睡前享用的巧克力礼盒最受欢迎,选择该项的全球受访者比例超过三成。

除了网络和早餐,那些同样备受全球旅客青睐的酒店设施及服务……

除了免费无线网络和免费早餐外,全球游客所钟爱的酒店设施及服务,还包括:

随着自驾游的日趋流行,能否提供免费停车也成为了休闲游客选择酒店时三大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选择该设施及服务的比例达10%。

能够远程遥控灯光、电视、百叶窗、温度、客房服务等的智能化装置以及智能设备/手机扩展终端,分别以22%和15%的得票率位居全球旅客最喜爱的现代化客房设施中的第二和第三。

虽然远不及免费无线网络的得票,但充电插座(8%)、高清电视(8%)以及远程遥控装置(7%)依然跻身全球旅客最希望普及的三大科技设施。

简单的酒店配套设施中,配备更多的电源插座及免费的电源转换器亦获得了全球游客的垂青,得票率分别为11%与8%。

能够拥有舒适的床榻(30%)、夜晚入眠时的宁静(15%)、豪华优质的浴缸或淋浴(11%)以及每日的客房服务(11%)等舒适度体验同样是全球旅客衡量酒店住宿的一大标准。

近四成的全球旅客(36%)愿意支付额外费用,入住带有景观露台的酒店客房;与此同时,空调所带来的舒适感亦是受访者们不愿舍弃的,全球旅客中仅1%愿意为了降低房费放弃这一设施。

“顺手牵羊”的全球旅客们——拖鞋和文具成最常占为己有的酒店房间物品

当被问及退房时,是否会将酒店内物品带走,仅39%的受访对象坦言从未带走过任何物品(盥洗用品除外)。在各调查国家/地区中,哥伦比亚游客的正直度位列榜首,高达69%的哥伦比亚游客称自己从未将不该带出酒店房间的物品占为己有,紧随其后的则是挪威、韩国、香港及丹麦的游客,得票率均为67%。排在榜单另一端的则是阿根廷、新加坡以及西班牙游客,未曾带走过任何酒店物品的游客比例分别为27%、29%以及30%。中国游客则以57%的从未“顺手牵羊”比例在所有受调查的28个国家及地区中位列第18位,较2013年排名上升了5位。

调查进一步显示,房间内拖鞋和文具似乎最常被拿走。超过四成的中国游客坦言退房时会将酒店内拖鞋带走,该比例在全球游客中达12%;而全球游客带走最多的物品则是文具,比例占到了两成。

Linux的安全问题

境外分公司章程

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外实习报告

境外采购员个人简历

下载境外旅游安全问题(推荐5篇)
境外旅游安全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