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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6月,肖某因琐事与廖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的菜刀猛砍廖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廖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9月廖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月将肖某抓获归案。4月检察机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肖某申请作精神病鉴定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9月作出终审裁定。年10月被害人廖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分歧]:就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受害人廖某在206月被肖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其在2004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当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依据《刑诉法》第77条规定应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一致。且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保护被害人廖某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事由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地延长,特殊情况应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一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具有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录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从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笔者认为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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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答辩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军人
被答辩人:吴X
被答辩人:吴X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
本案发生在20xx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春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日为20xx年4月6日,无论距离案发还是公安机关撤案都已经两年有余,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还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吴春霞案发前,已经被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有半年余精神异常史,且病情极不稳定。
侵害人与被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对此没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对被侵害人的敌意,这一点也为被答辩人所了解。
20xx年3月14日,事发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辩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进走进被答辩人房间将小孩抱走,与被答辩人对小孩疏于看护有直接关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况下,晚上不关门防备,任由侵害人随意进出房间,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之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刘小平
二〇xx年五月十三日
篇3: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
答辩人:xx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恕凡,系董事长。
被答辩人: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系董事长。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与事实严重不符。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而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逾期交货答辩人有权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也就是说在被答辩人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时,被答辩人是同意答辩人以扣减货款的方式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
故本案诉讼时效因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暂扣其货款而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2、2月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货款115.2万元,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暂扣被答辩人货款390万元的行为系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行为。
3、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20元月份口头向被答辩人主张过违约金的事实是结合《主变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年2月答辩人暂扣被答辩人合同货款390万元而综合认定的,并非仅依据《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五洲公司货款结算情况的说明》而草率认定。
综上,答辩人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是具有事实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明显不当,被答辩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但没有查清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答辩人巨大经济损失这一基本事实,而且也完全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未严格遵守《主变采购合同》这一核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导致其他关联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以及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多次催货并就交货事宜多次协商,被答辩人经催促后仍未及时交付的过错情况,而且也没有考虑因被答辩人逾期交货导致重点工程在运行很短的时间后停产搁浅导致答辩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
因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违约金调整是明显违反法律规
定的。
2、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交货期,若不能按期交货并送到施工现场,除需弥补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外,另外每推迟一天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
本案中,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向其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现答辩人考虑与被答辩人的合作关系,仅向被答辩人主张35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理应获得支持。
既然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三、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正确。
1、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抵扣被答辩人货款,必然就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2、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而且投运款应在变压器投运后支付,而变压器并没有实际投运,被答辩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变压器投运的时间,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的付款时间节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答辩理由!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益阳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
二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3】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赔偿要求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93条第二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35条、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147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159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篇4: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论文
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论文
新乡市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下属的风华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该厂于1994年12月26日向新乡市某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2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截止5月,机械厂已归还13万元,尚欠16万元本金和7600元利息。机械厂于关门停业。根据农机局的指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王青于6月13日将该厂所有财产移交给侯胜。1月15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同年3月28日,信用社向机械厂送达贷款催收通知单,该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予以签收认可。月29日,当信用社得知机械厂已被农机局收回并将财产移交他人后,便通过公证处给农机局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单。5月,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农机局偿还原风华厂的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106272元。该案在认定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时产生分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机械厂除195月前支付信用社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其后未再付款,而信用社直到205月23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信用社虽然提供有机械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签名的催款通知单,但因该厂于19关门停业并于196月13日将该厂所有财产移交给侯胜后已不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厂已于年1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王青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信用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要求,诉讼时效应不发生中断。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1、信用社向机械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提出偿还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请求。虽然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才向王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此时机械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王青在法律上已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信用社对该事实此前并不知晓,也无人向其告知,从而仍然认为该厂仍是王青为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向王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在此王青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于机械厂。信用社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请求。2、王青承认债务的行为合法有效。自信用社年5月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至其向机械厂提出还债请求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在王青收到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表示继续履行义务,故此应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了诉讼时效上的抗辩权,所以信用社的胜诉权在得到债务人承认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这也是民事主体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应得到尊重。3、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本案的诉讼时效可分为:第一,1997年5月至2001年3月,在该阶段,信用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因王青的承认行为而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从2001年3月起发生中断并从此时开始重新计算;第二,2001年3月至11月,当信用社得知机械厂已被农机局收回并将财产后,便通过公证处给农机局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单,诉讼时效从2001年11月起再次中断;第三,2001年11月至年5月,当信用社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2002年5月起第三次中断;第三,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当信用社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2002年5月起第三次中断。而在上述第二、第三两次中断中,均未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信用社主张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时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应当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篇5: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状
答辩人:包X强,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肃省定西市X31号
被答辩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临洮县X
被答辩人:夏xx,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临洮县X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本案中被答辩人师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6074.50元再给付被答辩人。
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10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
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
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永强
20XX年11月25日
篇6: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
民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其包括检察机关对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两个方面的监督。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律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依法强化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监督新途径,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应对的新挑战。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支持民事行政诉讼等新的制度,这给今后一个时期民事法律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基于此,本文试图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略陈管见。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法律监督权能的题中应有之义
1、提起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我国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这足以说明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列宁同志曾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作过这样的论述:“检察长的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什么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判决。”这一精辟论述将法律监督和提起诉讼二者统一起来,说明提起诉讼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诉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日趋成熟的现代诉讼基本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结果和裁判的过程进行监督。这意味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要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应当对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活动给予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不仅包括民事抗诉权,还应当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权。民事诉权理论发展到今天,已不再要求民事诉权只归于民事实体权利人,也即说明民事诉权可以与民事实体权利分离。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该案件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就处于分离状态。这既为现代法学理论所接受,也恰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特色所在。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1、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在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够交付审判。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监督、纠正的情形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事例在全国并不鲜见,环境污染已成为社会公害,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环境,而且直接关系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环境污染的本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但往往会出现特定区域内受污染的人数众多索赔金额较少而放弃权利或相互观望而不积极行使诉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义不容辞的落到检察机关身上。此外,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或部门为谋取部门利益,动辄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或多或少地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WTO后,检察机关介入反垄断、反倾销是势在必行。因此,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最佳选择。
2、是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
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处于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可能发生的现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流失严重的情形。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地带使得支配国有资产者利用职权寻租成为可能,二是因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产权尚未完全明晰化而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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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篇8: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以下这篇民事起诉状可适用于公民提出民事诉讼的情况。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篇9: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