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答辩状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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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圈圈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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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答辩状,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圈圈小狗”提供。

篇1:房屋租赁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

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篇2:房屋租赁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某某诉 答辩人租金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换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兄弟关系,王官庄小区x区xx号楼203室、201室及被答辩人现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亲xx原有私房拆迁安置房,未进行产权调换,只有使用权。

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辩人,但实际由答辩人居住并且户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辩人和父亲xx但实际一直由被答辩人居住,被答辩人儿子的户口也落在201室。

被答辩人为了办理产权调换的需要于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答辩人腾出203室,并同意答辩人搬到201室,户口问题也随之调换。

(该事实在对方提交的调解笔录中有记录)该案法院已调解解决。

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调换房屋使用关系而并非租赁关系,并且双方调换房屋使用的纠纷在市民初字第xxx号案中已经处理完毕,一事不能再理。

双方既然不是租赁关系,对租金问题也就没有任何约定,被答辩人现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换房使用的关系,自从答辩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辩人从未与答辩人约定租金问题,也从未要求过答辩人支付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现在诉求答辩人支付租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3:经济纠纷案件答辩状

概念:是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起诉状的内容,

依法作出回答(承认侵权事实或者驳辩)的书状。

作用: 1.双方都披露案情真相,便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2.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特点:1.使用对象的特定性,只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

2.具很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

民事答辩状的结构与写法:由首部、正文、尾文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

直写“民事答辩状”即可。

2.答辩人基本情况:

答辩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

若为单位,则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被答辩人基本情况:姓名、地址等。

正文:1.案由: 写明“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某某经济纠纷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或写明“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某某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2.事实和理由:(1)根据确凿的事实说明答辩的合理性;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

(3)揭示对方不合法、不合事理、和逻辑混乱的地方。

3.答辩请求:

尾文: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落款。

署明“答辩人:”,并签名或盖章;写清具状年月日。

3.附件。

于“落款”后,写清附件名及份数,

如:答辩状副本几份,证据几份,其他材料几份等

范文:

答辩人:广州A公司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不是合作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该合作合同书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村委会(甲方)、广州B公司(乙方)、广州A公司(丙方),该合作合同由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被答辩人这个人的名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的当事方来享受和承担,第三人无权干涉,因此,被答辩人既然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何来有权要求解除该合作合同,更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

2.被答辩人也不具有特别授权。

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看,虽然由答辩人开出的收款收据上有被答辩人的名字,但答辩人一直认为被答辩人是作为第三人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借广州市C公司的名义代广州B公司向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于被答辩人与B与之间是何种关系,从被答辩人提出的'所有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答辩人经过了特别授权能代表B公司向答辩人提起诉讼,其行为完全属于无权代理,被答辩人根本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二、假若本案中出现了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答辩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辩人已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详见证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详见证据×)。

答辩人也已在10月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集证字()×号)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代为转交给B公司,并得到了被答辩人的确认(详见证据×),被答辩人也在起诉状中承认已亲自到广州市规划局查证确认,答辩人也有广州规划局出具的原件为证。

被答辩人又怎么会说是伪造的呢?究其原因,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城监部门从×月×日发出的第一次处罚通知到最后一次处罚通知,都明确指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没有施工许可证。

而答辩人早在月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和B公司,B公司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是答辩人受委托的范围)并进行施工,但根据城监部门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记载,在20×月×日该工程才施工到二层楼面,到同年×月×日才四楼封顶,早就过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定的期限了,B公司也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B违反了合作合同中乙方责任的第2项:“……乙方应协助甲、丙方进行工作,并负责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证明。

”B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将会另案起诉B公司,要求追究因B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答辩人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先的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被答辩人的诉讼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 × 日

篇4:医疗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5:医疗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徐××诉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徐××提出鉴定申请,委托贵所进行鉴定,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答辩如下:

一、基本医疗事实。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门瘙痒、大便出血来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内痔、肛乳头瘤 肛门瘙痒症,在主治医师详细告知其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风险后,徐××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答辩人为其进行了内痔硬化剂注射术、肛乳头瘤切除术以及肛周药物封闭注射术,手术完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手术顺利,术后徐××安全返还病房。

二、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徐××进行治疗的医师也均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答辩人为徐××进行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三、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1、徐××来答辩人处就诊后,主治医师根据徐××的病情做了详细的检查(如电子肛肠镜),确诊其病情后,对其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对相关的手术风险以及术后的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徐××起诉主张手术前医生未对其病情做详细解释以及未对术后的情况做任何说明与事实不符。

2、徐××起诉主张手术导致其尾骨疼痛、胀痛以及麻木,但这些主张完全仅仅是他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所诉症状,如真如他所诉,他早就应该进行就诊了,不可能至今未进行任何治疗。

四、徐××主张的事实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的.病例,该病例是其单方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该病例所诊断的病症答辩人所治疗的疾病不同,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恰恰证明这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无关。

1、对于该病例诊断的肛周湿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诊时,我院为徐××诊断治疗的病症是肛周瘙痒,两者是不同的疾病,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肛周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肛门周围浅层真皮及表皮的炎症,该病本身就是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疾病。

该病的发病原因很复杂,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经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线、寒冷、炎热、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种动物皮毛、植物、化学物质等,内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道功能障碍、精神紧张、失眠、过度疲劳等精神改变,感染病灶、新陈代谢障碍和内分泌功能失调等,这些内在、外在因素均可导致肛周湿疹。

即使如该病例所诊断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医院就诊时存在肛周湿疹的疾病,但这也无法确定该病患病时间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原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的治疗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进行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仅就肛门瘙痒而言,该疾病本身发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样,个人的饮食、不注意个人卫生、惊吓、精神忧郁或过渡激动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风湿病、痛风以及一些腹泻、便秘、黄疽等临床症状都可以导致肛门瘙痒,而且患病治疗后该病也极易复发。

而徐××主张的其现在肛门瘙痒,一方面这仅仅是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其现在存在瘙痒,但该病本身易患、易复发,患病原因多样,不注意个人卫生就极易导致,现在的瘙痒不能确定患病具体原因,而且现在距离答辩人给其治疗已时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证明现在的瘙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该病例诊断的内痔。

第一,徐××来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有电子肛肠镜,可清楚准确的确诊其患有内痔,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顺利,治疗后患者徐××无出血、无痔核脱出,已治愈,答辩人的治疗得当无过错。

而千佛山医院并未对患者徐××做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电子肛肠镜影像,仅有病例的简单记载,就诊断徐××患有内痔,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患有内痔,但是俗话说十人九痔,内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复发的疾病,个人饮食不节、过食辛辣食物、饮酒以及久坐久蹲、负重远行、便秘等都可导致患病或者引起复发,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距答辩人为其进行治疗已时隔半年多,现在其所患内痔,患病时间不能确定,该病是其新患、还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复发也无法确定,根本不能证明这是因答辩人的治疗所致,不能证明与答辩人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该病例诊断的直肠粘膜松弛。

直肠粘膜松弛的发病多是由内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辩人为徐××进行治疗时不存在该疾病,在答辩人为徐××治疗半年之后其又患该病,这与本案无关、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的发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徐××现在主张其存在的病症,一方面对于这些病症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说的疾病,但该些疾病患病都极易因个人饮食、卫生等因素导致,而且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具体原因都无法确定,因此,即使存在这些疾病这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

根据徐××的主张,答辩人的“手术导致其尾骨及周围胀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车、坐办公室、睡眠无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辩人是于201x年8月3日为其进行的手术,如果手术有问题,导致其所诉症状,那徐××理应早就去其他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了,不可能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其还没有进行过治疗,而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既然疾病如此严重,这期间是否去其他医院进行过治疗,徐××明确答复没有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很明显,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是虚假的。

综上,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其进行治疗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徐××主张的现在的病症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专家鉴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篇6:劳动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燕飞凰(化名),女,198*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省**县府7号楼,手机号码13173****31。

被答辩人**县实验幼儿园,地址山*省**县府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焕甜(化名),电话(0543)53***26。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二审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提出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理由是答辩人没有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属于劳动者主体不适格,答辩人认为这个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在这里说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但上诉状第二页又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规定,说明被答辩人在法律适用上搞实用主义,逻辑思维混乱,对己有利的就搬来,对己不利的就掩盖,意欲把法庭引向歧途。

2、答辩人查遍了《教师法》、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山*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都没有找到应聘进入被答辩人处一直未入编的分别做了7年幼儿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3、答辩人持有的《**市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内容是:“经考核,该同志具备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资格,特发此证”。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就是这个“岗位资格证”也是被答辩人盖章认可的,如果坚持说该证属于虚假伪造,那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市教育行政部门称答辩人“具备幼儿园教育教学资格”,被答辩人却说主体不适格,实际是在批判诋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被答辩人应当另行起诉打一场行政诉讼,把炮口对准**市教育局。

4、答辩人应聘时,被答辩人认真审核了答辩人的师范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证等所有证件,并进行了试讲,认为答辩人完全符合应聘条件,在此工作7年也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如果说缺乏什么证件,其责任也应当属于被答辩人的故意,不能作为被答辩人反驳一审判决的根据。

5、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山*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答辩人毕业于师范学校,学的是幼儿教育专业,普通话自然早已过关,但被答辩人没有要求答辩人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而只是加盖公章同意申请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属于故意误导行为。

6、《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者的法律适格进行界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的法律适格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主体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劳动能力条件和特殊身份条件。

答辩人完全符合上述劳动者适格的所有规定,被答辩人以缺乏什么证件为由来证明答辩人劳动者主体不适格,属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歪曲。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被答辩人属于“事业单位”,答辩人没有异议。

该法第九十六条对上述第二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这“国务院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人事部印发的《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153号)对这7个字作了明确说明:“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 由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意思是说,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按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聘用制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8、从以上分析必然得出如下结论:不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所以,这些事业单位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包括:在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除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1月1日以后尚未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事业单位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什么合同都未签订的人员;事业单位中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或劳务租赁方式使用的劳动者或雇员。

9、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该幼儿园已经实行聘任制,答辩人对此不持异议。

但是,答辩人至今没有进入编制,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7年来什么合同也没签订,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无疑。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7年来早已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答辩人在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既然被答辩人继续否认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该第二条关于“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被答辩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答辩人认为,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规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早已经确立。

四、答辩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山*省规定的产假,不属于无故旷工行为

12、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生完小孩后连续旷工几个月,这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也没有事实根据,实属无稽之谈。

13、《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假期,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4、答辩人属于晚育,产假应当为150天。

答辩人20**年11月7日开始休产假,20**年4月6日产假期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为据。

15、答辩人产假期满前即几次电话请求上班,被答辩人指令答辩人等孩子大一些再来,后来又说老师已经满员;答辩人通过园长亲戚说情,再次遭到被答辩人无理拒绝;后来到了哀求的地步,无数次请求的结果是无数次的拒绝,说明被答辩人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答辩人没有生完小孩后旷工几个月的客观事实。

被答辩人实际是剥夺了答辩人的劳动权,剥夺了答辩人的生存权。

16、被答辩人引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 号)作为辞退答辩人的依据(说明被答辩人承认辞退事实),完全属于断章取义,歪曲人事部规定,并严重违反了人事部的规定。

17、人事部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必须经过“教育无效”这个程序,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旷工人员给予辞退,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旷工几个月,却从来没有提醒过,不符合生活常理,更谈不上什么“教育无效”,被答辩人显然是理解错误,或者故意混淆是非。

18、人事部《规定》第四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答辩人处于产期、哺乳期,被答辩人不但故意掩盖这一条款的规定,同时证明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属于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行为。

19、人事部《规定》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被答辩人谎称的辞退答辩人,一没有经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二没有提出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三没有经集体讨论决定;四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五没有报人事部门备案。

这五条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0、人事部《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就剥夺了答辩人申请仲裁的权利,所以辞退属于无效的违法行为。

21、人事部《规定》第七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给《辞退证》和辞退费,被答辩人既没有发给《辞退证》,也没有发给辞退费,多处违法行为明显。

22、一系列事实根据和规章依据,都说明被答辩人从来没有做出过对答辩人的辞退决定,只是在答辩人依法维权时才寻找借口而已,稍有生活知识的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五、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合法有据

2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被答辩人解除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2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必须有充分的违纪事实根据和确凿无疑的证据,还要有用人单位细化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职工签字知晓或公示的规章为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答辩人从来没有见过被答辩人的任何规章制度,更没有在这样的规章制度上签过字,所以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没有法依据或合同约定依据。

2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答辩人只要求依法支付赔偿金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了4-7年,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算起已近4年,这是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26、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特别是判决书第3页第4行至第15行,即“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这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辨法析理,分析透彻,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裁决结果,彰显了原审法院的公平与正义。

27、综观本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全部证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显示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合法有据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件:

答辩人提供的新证据及其说明

答辩人:

20XX年7月**日

篇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 辩 人:卢xx(金达打印部),女,汉族,住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海口市灵山供销社7号。

被 答 辩人:海口市灵山供销社

地 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主任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诉不适格。

被答辩人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积权”系琼山供销社联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灵山供销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绝大部分灵山供销社职工的选举权,也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基层社领导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因此“陈积权”无权作为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两个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现使用的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答辩人未在合同期满时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设置的各种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书》合情、合理、合法。

1.在xxxx年承包合同限期满前,因店铺面临拆迁,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缓签。

自xxxx年5月24日始至xxxx年4月30日止,答辩人承包门牌号为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42-11号的铺面及仓库已达。按以往惯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在xxxx年4月30日期满前,应在xxxx年4月中旬左右续签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辩人下发了《通知》,告知答辩人,其所租铺面及仓库准备拆迁,暂停续签《承包合同书》,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铺面一直并未拆迁。因此承包合同未在xxxx年5月1日及时续签,是由于答辩人铺面要面临拆迁而无法正常经营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违反了《灵山供销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剥夺了答辩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书》程序违法。

依据xxxx年3月25日经灵山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有关规定,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或讨论并决定。因《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均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关生存基础,因此,这样一个事关职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通过。

然而,遗憾的是,被答辩人却置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强行单方制定了《承包合同书》,非法剥夺了职工所享有的“本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权”及“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被答辩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提醒及说明义务,而是单方强制答辩人办理签约手续,因此,签约《承包合同书》的程序违法。

4.《承包合同书》的第七条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第八条则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1)《承包合同书》第七条所涉及的《灵山供销社经营承包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包实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门店和个人向基层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为限”,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样短暂的租期,因考虑到经营成本回收问题,致使答辩人无法对铺面进行必要地改造装修,使得答辩人的铺面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重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2)《承包合同书》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甲方”的规定,“无条件”三个字则完全排除(即剥夺)了答辩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建设需要等客观原因,将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这种权利乃是答辩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权利,也为主要权利。

5. 《承包合同书》第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该条款严重显失公平。

第七条内容中所涉及的、答辩人必须遵守的《承包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为被答辩人的社员,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极不平等,这体现在租金与租期上。首先,被答辩人社员陈鸣新、莫永妹、陈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辩人铺面,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使用期限,属于无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辩人与其社员吴雨阳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十年;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仅为一年,且承包金额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辩人对外承包铺面严重显失公平。

依上诉述,在xxxx年12月份,当被答辩人提出续签合同时,答辩人坚持社员之间应同等待遇的原则,坚决要求同被答辩人续签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违法的且极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条款,但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的合法主张给予无理拒绝。因此,答辩人拒绝续签《承包合同书》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综上,答辩人认为,参加本案诉讼的被答辩人的所谓法定代表人“陈积权”,因违法(章)被任命,无权参与本案诉讼;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于xxxx年5月1日未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行设置的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答辩人即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年九月十九日

篇8: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5月23日

篇9: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章非,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潘XX,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xxxx,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袁修能诉陈X、章非、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潘XX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XX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XX制衣厂”与陈X、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XX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XX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XXXXX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XX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XX的设备属于陈XX、章非,证据何在?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章非(化名)

xxxx年九月十四日

篇10: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

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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