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版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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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版,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昔昔盐”提供。

篇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建议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和引导广大同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全校同学的成才成长服务,培养和造就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和组织全校同学开展学习、科研、文体、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六)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同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

(三)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华中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通过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令。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生代表大会为5年一届,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由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在特殊情况下,有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二)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总数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三)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简称学代会筹委会),其成员主要由学生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5)征集、汇总提案,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呼请。

(6)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7)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合议制。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由现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部长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院系学生会主席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院系学生会主席递补。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

(三)学生委员会下设人事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监察调研委员会、策划审批委员会、学生会与职能部门学生助理联席委员会和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

(四)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3)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4)审批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

(5)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6)筹备学代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学代会。

(7)审议各部门工作汇报,考核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8)监察学生会大型活动、财务状况等事务。

(9)其他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交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秘书长一名(聘专职团干担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时,由学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职权。

主席团职权是:

(一)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任免校学生会各部主要负责人。

(三)在主席领导下研究部署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四)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进行对外活动。

第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学术科研部、社区工作部

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外联部等部门,各院(系)学生会、年级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各班级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年级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

(一)院(系)学生会是院(系)学生的群众组织,在院(系)分党委及团委的帮助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与校学生会密切合作,在校学生会的协调下完成学校或者本院系的学生会工作。

(二)院(系)学生会任期一年,其组织机构应与校学生会机构设置保持一致。

(三)院(系)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积极主动开展本院(系)的工作。

(四)院(系)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年级学生会

(一)有两个以上班级的年级,应产生年级学生会。

(二)各年级学生会经全年级学生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其组织机构应与校学生会机构设置保持一致。年级学生会在院系学生会的协调和辅导员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班委会为本会基层组织,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一年。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院、系的各项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班里的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

(四)工作勤奋,能按时圆满的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有关制度进行职务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2: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极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课程),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对于上海市考生,我校科目要求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或历史或地理)”或“语文、数学、外语+(物理或化学或生命科学)”。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精品课)(免费师范生)和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英语(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满分150分)。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免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4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34,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电子信箱:zb@mail.ccnu.eud.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67868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华中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20余万平方米,是中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是国家培养中、高等学校师资和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发轫于1994年,设新闻传播系于文学院。9月,新闻传播系与信息技术系联合组建信息与新闻传播学院。6月,新闻传播学院成立。新闻传播学为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学院现有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四个本科专业,拥有新闻传播学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和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文化传播学”博士学位授权点(与文学院分别设点招生)。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生近500名,硕士研究生200余名。学院院训“昭德明理,立言树人”,由著名新闻学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名誉主席、原人民日报社社长邵华泽先生亲笔题写。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主要专业课程有:普通话语音、播音发声学、播音创作基础、语言表达、电视播音与主持、广播播音与主持、形体训练、广播电视新闻采访与写作、电视节目制作、视觉传播、数据新闻等。

本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新闻传播理论知识和深厚的文化功底,熟知广播电视媒体的传播特性,掌握媒介技能与实践操作能力,能从事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节目编导、广播电视新闻采编、全媒体节目策划与制作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毕业生可胜任广播电视媒体、影视制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播音、节目主持、配音及新闻采编、出镜报道、节目编导、口语传播等工作,亦可进一步深造,从事播音与主持专业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20计划招收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25人,年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不设专业校考。

一、招生省份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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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16年有关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且文化达到生源省份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控制线。

2.参加所在省级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取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省统考合格证。

3. 身高男170厘米以上,女16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普通话水平较高,嗓音条件良好,思维敏捷,语调自然、流畅,表达能力强,有较好的综合艺术素养,文理兼招。

三、录取原则:

1.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无单科要求;

2.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省统考成绩/统考成绩总分×60)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无单科要求;

3. 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按前1、2条从高到低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采取不分文理、统一按前1、2条从高到低录取。

四、入学资格审查

我校将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查,经查考试有舞弊行为或专业复查认定为专业水平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联系方式

篇3: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编430079)

咨询电话:027-67863374、67863334、67863404、67862239

监督电话:027-67867105、027-67868009(纪委监察处)

篇4:华中师范大学校徽

1952年秋全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2年10月关于“撤梢华中大学改制委员会,组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建校委员会”、校名暂称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的指令精神,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在(1952)教办字第3548号令中指定潘梓年为主任委员,徐悉庸、王自申为副主任委员,领导建校各项筹备工作。院系调整中,以原公立华中大学为主体,集中了私立中华大学,广西大学,南昌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北教育学院,平原师范学院,海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师范类专业组建了华中高等师范学校。

1953年春,华中高等师范学校经过院系调整,规模不断扩大,系科逐步齐全,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呈报中央高教部,拟将华中高等师范学校定性为师范学院。同年10月24日,中央高教部批准将华中高等师范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学院”

篇5:华中师范大学校徽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华中大学经济系、外语系并入武汉大学,1953年学校改名为华中师范学院。

1962年湖北大学的一部分并入。1970年中南民族学院的一部分,湖北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函授学院并入。

篇6:华中师范大学校徽

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并由邓小平题写了校名。

进入“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名单。

正式成立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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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东北师范大学校徽

9.四川师范大学校徽

10.福建师范大学校徽

篇7:华中师范大学怎么样

华中师范大学(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简称“华中师大”,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院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入选国家“计划”、“111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高校,武汉七校联合办学成员,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高校。

学校是在19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美国圣公会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

篇8:华中师范大学怎么样

1、华中师范大学宿舍条件

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自动热水器,房间除必备的桌、椅、床、灯、书架外,还有衣柜

2、华中师范大学简介

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20余万平方米,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首批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国家培养中、高等学校师资和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学校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美国圣公会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王牌专业介绍

1、英语专业

英语专业已有近百年历史,培养了大批通晓英语文化、熟悉现代化教育模式和手段、理论与实践并举、传统与创新相融的高级英语人才。

华中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质量在全国处于前列,师范生的就业率100%。英语专业获批湖北省首个英语语言文学博士点,是湖北省重点学科、湖北省本科品牌专业,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被列入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项目,承担本科、硕士、博士系列完整的学历教育。

2、化学专业

华中师范大学化学专业培养具有良好人文和科学素质,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掌握化学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胜任化学及相关专业教学与研究的基础教育师资以及具有进一步培养潜力、从事化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学工作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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