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生命科技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立法思考,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死魂之翼”提供。
篇1:生命科技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立法思考
生命科技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立法思考
通过对生命科技、计算机技术进行法律思考,指出了科学技术领域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作 者:张华德 孙晓光 ZHANG Hua-de SUN Xiao-guang 作者单位:张华德,ZHANG Hua-de(太原科技大学哲学研究所,山西,太原,030024)孙晓光,SUN Xiao-guang(太原科伟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09)
刊 名:太原科技 英文刊名:TAIY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4) 分类号:Q132.1+1 关键词:生命科技 克隆技术 计算机技术 法律篇2: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方向东【摘 要】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 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② 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二、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受到社会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据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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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计算机技术与素质教育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会使课堂教育产生深刻的变革,这种将会改变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最终导致传统教育思想向素质教育发展。
本文旨在为计算机技术的教学改革发展与素质教育以及面对素质教育现代教师所需要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意识教学;现代教师;素质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教育已跟不上社会变化的步伐。
为此我们必须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全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
面对素质教育教师就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素养。
然而现实中的教师处在应试教育思想落后技术落后的当下团体合作不够紧密。
针对这种状况教师应该加强自身素养的培养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树立素质教育意识。
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以便提高学生利用计算机的素质能力。
一、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对于教师而言,能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非常的重要。
在整个的教学过程总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
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手段,就会大大降低教学水平,而且对于教师的教学创造性而言,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如今,随着教学管理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管理教学系统以及其它的一些计算机考试测验软件等等,可以在教师的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一)交互式的计算机技术应用
交互式应用是计算机技术应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教学资源越来越丰富。
很多教学资源都离不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了提高教学的水平,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学策略来优化多媒体的应用。
这样就可以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知识,同时,可以让学生和教师起到互动的作用,有利于教师对教学方法进行调节。
(二)远程通信和网络技术的作用
在各个学校校的教育工作中,远程通信和网络技术已经开始发挥巨大的'作用。
这种技术就是将现代通信的计算机与计算机的交互性、网络的分布性相结合从而让远程的教育信息服务做得更为广泛。
在传统的教学中,交互性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都是直接以语言为交流。
假如采用多媒体教学,学生不仅可以看到教学的图像资料,而且声音、文字等均可呈现出来,这对于跟能让学生体会到趣味性和生动性。
而且可以让学生按照实际情况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灵活调整学习时间。
二、研究和实践教学方法
(一)研究型学习法
实施研究型学习法的目的是实践教学与任务的相结合,激发学生的未知欲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实践与自学能力。
实施过程如下:1.教师按照课程内容制定学生学习计划;2.提供学生课题所需的自学参考书或参考网址;3.每个学生完成工作后,通过教师评价和学生自评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二)实践教学法
在实验教程中需要按实验教学安排进行,明确实验目标、实验内容、实验要求等。
对每一实验环节严格验收,并要求学生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三、教师要具有现代教育思想观念
(一)现代教师需要知识新、教学手段新、教学方法新
如今计算机知识快速变化,现代教师更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认知体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补充自己的信息技术和知识构架,不断地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才能够以新的教育理论培养、教育学生。
在这个信息和知识爆炸时代,学生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途径多种多样,这就要求现代教师不能传统教育方法,须要掌握和运用各种各样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注意力。
(二)教师角色的转变
现代教师不再只是单纯的知识授业者,现代教师的角色主要是学生的促进者、引导者、课堂的管理者、设计者和组织者,与学生是朋友关系、伙伴关系。
1.学生的引导者
现代教师要对学生做到点到为止,把想象和思考的余地留给学生,让学生有一定的自主探索意识。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只单纯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思维想象能力的启发,重点是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在扩大知识面的同时,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开阔学生视野,为培养创造能力打下基础。
2.课堂的管理者、设计者、组织者
教师不能单纯的传授知识。
教师要思考如何创造一个和谐浓厚的学习氛围,要有较强的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偶发事件的能力,创设愉快、宽松的学习环境。
3.与学生是朋友关系、伙伴关系
教师不能怀着高高在上的心态并以命令的口气和学生进行交流。
教师应以平和的心态、平等的身份、温和的语气与学生进行讨论、交流。
四、培养学生的学习、获取与处理能力
(一)自主学习与提高的能力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对网络应用有较浓厚的兴趣,而对计算机理论部分感觉较为枯燥,为此在教学中尽量让学生改变这一看法。
同时,努力充教学中的被动学习改变为主动学习,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
(二)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
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在特定的内容领域进行学习与探索,并且不断提出推测性的理论,并寻求解决的方法。
加强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并且灵活的运用已有的学习材料,这样会加强学生组织和运用学习的材料的能力,他们获取知识的能力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加强。
结语:总之,计算机技术给现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和机遇,为当代教育和教学提供了便利信息的同时,也带了荆棘的探索挑战。
努力提高计算机技术的素质教育,也将会成为未来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和挑战。
素质教育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将会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快速实现其特有的生命力和前瞻力。
参考文献:
[1]杨威,史春秀,巩进生.信息技术教学导论.电子工业出版社,.
[2]张书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山东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济南),2003.
[3]郭庆松.面对教育信息化的师资建设[J].电化教育研究,2003.
篇4:学校德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学校德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我国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亦有充足的立法必要性理由,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当前应加强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
关键词 教育法 学校德育 立法
* * *
学校德育立法,指专门为学校的德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未有过先例。但我 们认为,别的国家没有的法并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制定或者没有必要制定。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 路,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法,因此,完全可以同时也十分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些为适应我国社会发 展所需要的与众不同的法。制定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就是为适应我国教育状况所需要的独特的法之一。我们认 为,在我国制定学校德育法,既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亦有充足的立法必要性理由。我们应当开展对学校德育立 法工作的研究,把它作为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依据
凡立法均要有立法依据,制定学校德育法也不例外。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充分的立法依据。首先,制定学校 德育法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 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 条第2 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 然是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所制定,但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学校的德育是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青少年成长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全面发展人 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可以认为,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制定学校德育法的宪法依据和指导原则,也是学 校德育法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基本法依据。学校德育法属教育法体系。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 日颁布。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5 条规定:“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和接班人”;第6 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 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 教育的重要体现之一,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学校德育法提供了直接、具体的依据。
再次,制定学校德育法还有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的关系是互为依据、互为指导的关系 ,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普通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之一。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中,有明确、具体的关 于学校德育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的规定。 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2月联合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第25条规定, 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 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 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1994年8月, 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4条规定:“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 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 共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育的改革、发展使这种法制建设更为必要和迫切,要把这个 问题进一步纳入到整个法制建设中加以解决。”《纲要》和《意见》的上述规定,不仅把学校德育立法工作十 分明确、具体地提了出来,并将其纳入具体规划,要求把它作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来看待。
二、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
学校德育是一项长期、复杂、意义重大的工作,然而多年来一直未能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主要依赖各种政 策来指导、管理和调节。虽然这些政策基本上保证了学校德育的大方向,但政策的非强制性和不稳定性,使得 学校德育与智育、体育相比较,经常呈现“软化”、不稳定、不平衡发展状态,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学 校德育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将学校德育纳入法 制轨道,制定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校德育法。有了法制的保障,才能使学校德育真正走上健康、有序、稳定发 展的道路。
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确立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 现教育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我国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面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必须重视德育,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 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现实中,德育首位在有些地方 有些学校还难以落实,往往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的形 式将德育肯定为学校的首位工作,德育首位就能真正落到学校工作的实处。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规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学校德育应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不同的教育 阶段应实施哪些内容?达到何种程度?这些在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如有些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层 次的学校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在各级学校中均是教育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重 点不能突出,此外,不同层次的学校德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制定学校德育法,对德育的内容作明确界 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德育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目标,就可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使德育内容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各教育阶段。
第三,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的领导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领导体 制一直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系统,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有不少关系未能理顺。以高校为例,学校的德育是由 党委直接领导,还是在党委的统一布署下由校长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负责,这种分工不是很明确,因而也 就很容易出现“党委怕越位,行政不到位”的局面。高校的德育一般是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思政室、马列部、团委等多渠道一起实施,这种多管齐下的方式常常因统一领导和协调不够,难以真正形成合 力,有时甚至出现违反教育一致性原则的现象,工作相互抵消。加之机构设置复杂,岗位责职不清,造成工作 效率不高,“婆婆多”基层工作难做等问题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党政机 构及部门在学校德育中的职责,有助于真正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学校德育领导体制。
第四,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队伍的建设。学校德育需要有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 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伍。目前这支队伍的建设遇到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这支队伍的范围。学 校德育队伍的成份较为复杂,哪些人员属专职,哪些为兼职,哪些不应划入此范围之中,界限长期不清;二是 德育人员的编制比例。包括德育教师占全体教师总数之比,德育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德育队伍中专职、兼职 人数之比均无明确规定;三是德育人员的职称评定、物质待遇、培养提高。跟其他专业教师相比,目前德育人 员在这几个方面处于偏后、偏低和机会不均等状态。制定学校德育法,对上述几个问题均作明确规定,维护学 校德育人员的正当权益,将促使学校德育队伍得到充实、稳定和提高。
第五,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保证学校德育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和条件保障是学校德 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德育投入和逐步改善德育发展 的物质条件。目前学校整个经费均比较困难,德育经费更加没有保障,完全因领导而异,因学校而异,甚至远 不如体育经费的投入。有许多德育工作因经费等原因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大的影响。这些跟德育在学校教育中 的首要地位,以及它的作用、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很不相称。因此,很有必要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德育经费应占学 校经费和学校预算外基金中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其能真正到位。并规定学校必须为德育工作 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不断改善其条件,优化其手段。
第六,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增强全员德育意识。德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还是一 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还有家庭,均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素 质的形成产生影响。社会大德育环境若与学校小德育环境相互一致形成合力,将有助于学生德育素质迅速提高 ;反之,两者不一致相互抵消,则不利于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上健康成长。专门为学校德育立法,有利于提高 人们对学校德育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 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学校德育工作新格局。
三、积极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
学校德育立法虽已势在必行,然而,从有立法依据到制定出法律法规,中间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有许 多问题需要通过学术研究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当前应着重研究下述几个问题。
1.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主要探讨社会现实有无制定学校德育 法的需要,制定学校德育法有何重要意义;学校德育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则主要探讨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技术 操作上的各种问题,包括由哪个国家机构或部门主持,由哪些人员参加,依何种程序进行等。
2.学校德育法的基本内容研究。包括制定学校德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学校德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德育的基本步骤,学校德育实施者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学校德育的物质条件保 障,违反学校德育法的法律责任等。
3.学校德育法的结构研究。指在学校德育法基本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德育法法典的结构形式进行研 究。如该法章次的数量,章次的顺序,章次中具体内容的安排等。
4.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地位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 的母法,学校德育法的地位应在教育法地位之下从属于教育法,因而它不具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 法地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学校德育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地位出现,还是以国务院颁发 的行政法规地位出现,或以国家教委制定的规章地位出现,这就值得探讨。
5.学校德育法与其他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 框架已经形成。除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个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根本大法之外,还有6部 与教育有关的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数百个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学校德育法与这些法 律、法规、规章相互关系如何,也是一个应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
3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
5 国家教委《小学德育纲要》,1988年。
6 国家教委《中学德育纲要》,1988年。
7 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1995年。
8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版。
9 尹宗利、刘旺洪《中国教育的法律基石》,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 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学校德育立法研究》系列论文之一。*
篇5:地方立法的思考
地方立法的思考
地方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 者:郭俊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地法制办公室 刊 名:北京观察 英文刊名:BEIJING OBSERVATION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篇6: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摘要: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愈演愈烈;办园体制与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学前教育经费严重缺乏;幼儿教师待遇无保障,准入资格不达标,培训体系不健全;社会力量办园缺乏法律规范等。《学前教育法》立法的重点包括:确立公益性、普惠性发展方针,制定免费学前教育路线图;建立“以公共财政支撑为主,多渠道投入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明确办园标准,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督导评估与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教师专业标准,提高教师待遇,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一支量足质优的保教队伍;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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