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支持法治的历史反思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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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道德支持法治的历史反思,本文共10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不如emo”提供。

篇1:道德支持法治的历史反思

道德支持法治的历史反思

在中西思想史和政治实践历史中,道德对法治的支持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中西政治实践中道德的地位具有明显差异,但道德支持贯穿于人类政治实践始终;道德的支持方式对于各自的时代与国情来说既是合理的`又是合适的;道德的支持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契合.

作 者:徐刚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刊 名: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0(4)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道德   法治   道德支持  

篇2:“法治”需要相应的道德支持

“法治”需要相应的道德支持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与之相协调的道德精神,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德”“法”相济的一种典型模式,即礼治,其系统的法律制度不仅脱胎于道德规范且以之为依托.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法治与德治的具体思想内容都不是传统的简单沿续,而是开创性的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基础,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使之彼此协调、相互支持.

作 者:金尚理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学报编辑部,海南,海口,570228 刊 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英文刊名: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年,卷(期): 19(3)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法治   德治   礼治   人治   道德  

篇3:法治建设道德支持的依据及其维度

法治建设道德支持的依据及其维度

法治建设作为良法的现实运动过程,离不开道德在价值精神和行为规范层面所提供的有力支持,而道德自身的特质也表明其确实可以在法治进程中有所作为.这种道德对于法治建设的'支持,集中在对法治建设进行伦理论证和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立法两个方面.

作 者:刘云林 LIU Yun-lin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政治系主任、教授,江苏南京,210097 刊 名:道德与文明  PKU CSSCI英文刊名: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年,卷(期): “”(2)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法治建设   道德支持   伦理论证   道德立法  

篇4:道德与法治单元测试反思

道德与法治单元测试反思

一、试题基本情况:

本次单元测试以人教版教材为依据,考查对象为六年级,卷面70分,其中选择题为20分,非选择题为50分,考试时间60分钟,采用闭卷形式进行。

结构分析:

1、内容:该试卷考查课本第一单元成长的节拍中的第一课中学时代的内容,知识覆盖面广。

2、目标:试题依据教材、紧扣课标,题目立意新颖,能够从不同角度考查不同层次的学生。试题在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学以致用的能力的基础上,同时体现了对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测试和运用。

3、题型:本试卷设计两种题型,即单项选择题、材料分析题。

4、难度分析:总体来看试题灵活,开放性较强,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联系较为紧密,难易适中,且有一定梯度。

二、答卷情况分析:

1、成绩情况:

六年级学生最高分68分,最低分14分,多数集中在30―40分之间,总体呈现水平较低,在及格线上下左右。

2、学生答题情况分析:

选择题共20个小题,来源于伴你学中的题目,学生答题情况还可以,有些即使属于应用层次的题目,只要学生稍加思考转换可以回答出来。

非选择题共3个大题,出错较多,学生对题目理解含糊不清,知识运用上下交错,张冠李戴,要求教师在以后的教学中,要注意学生记牢知识,理解题目,弄清对待问题的态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告诉学生掌握知识不要太死,过分依赖教师的指导,这就要学生学习的.时候要灵活机动,不死板,多看一些阅读材料,多与学生、教师进行交流。

三、测试反映的问题:

1、对题目的理解有欠缺、不到位。

2、知识迁移能力不够、欠灵活。

3、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不够强,缺乏理论与材料的有机分析和整合。

4、审题不清,书面语言表达能力欠缺。

5、过分依赖教材,遇到开放性探究题显得无从入手,拓展能力差,做不到融会贯通。

四、教学分析和教学建议:

1、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通过分析、比较和反思,发现在指导学生复习时重知识,轻习题练习;

(2)、重题型训练、轻方法总结;

(3)、重布置任务、轻心理调节,禁锢学生的思想。

2、教学措施:

(1)、深化课程理念,牢固树立课改思想。随着新课改的深化,及课程评价和考试制度的变革,教学方式必须转变,尤其是学习方式的变化。

(2)、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引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自主学习、主动探究。在实际生活中寻找教育资源,选取有价值、有意义的人和事与学生共同讨论探究,引导学生构建正确的思想和道德。

(3)、加强方法研究与引导,促进教学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结合试题改革的需要,从方法上引导学生审题、答题,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5: 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

今年是我教授新教材完整教完一轮的一年,也是孩子们经过三年道德与法治学习检验自我的一年,这一年有太多的收获和想法,暂且整理如下:

一、关于提升学生素养的一些思考

1、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及备中考范围的广度,注重勤奋及理解技能、基本方法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改变以往道德与法治只要理解就能打高分的理念。

2、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让学生掌握考点,将这些知识点均回归到教材。

3、从死记硬背,着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分析、归纳、概括、及识记能力。

4、注重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考查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关于学生存在问题的一点思考

1、学生回答问题不能结合材料,不能按照题目的要求答题。理解意思能表达出来但是没有按照题目运用标准的语句要求去结合材料来谈。

2、基础知识不扎实,一些基本知识点不过关,没有认真地熟读教材,基本概念不清。

3、答题不够规范,语言表达不明确,条理不清。

三、关于今后努力方向的一点思考

1、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特别是一些重点、热点时事。关注自己成长中的一些问题,要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

2、抓实、抓牢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对于书本上的重要知识点要分单元进行过关检查,培养学生的政治学科能力。

3、加大力度对所学知识的识记于跟踪。

4、把握好每一堂课的教学质量,重视作业反馈,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篇6: 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

新一周《道德与法治》的教学,使我深切感受到孩子们是非常喜欢这门学科的,并且这门学科与生活联系的很紧密。据我观察发现,二年级的学生注意力集中时间短爱动爱说,针对这些情况,我在讲课的同时,就会让孩子们做一些游戏或者播放关于本节课视频,下面是我的教学反思:

1、培养孩子们良好习惯。

针对课堂表现较弱的班级老师必须要严格管理,对于学生的每一个细小的不良习惯进行纠正。对学生课上回答问题进行训练,鼓励孩子们大胆发言。

2、让孩子们喜欢思品课。

二年级的《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得很好,非常贴近学生实际生活。教材中的活动内容也很丰富。每节课我都精心设计不同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去体验、去了解、去认识生活。孩子们在活动中不仅学到知识,还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同时也拉近了学生与老师间的距离。孩子们在轻松的环境中学得快乐,老师教得也轻松。

3、让学生感受一起合作真快乐。

在教学过程中,我是引导者、合作者。为孩子的学习提供指导,为他们的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引导孩子投入活动,支持他们的各种活动,同时也在进行着与孩子们的合作,与他们一起共同建构课程。

篇7:道德法治心得体会

新版教材的“口语交际”栏目,不是新增的,但内容有些变化,增加了一些有趣的小游戏。比如“传话游戏”,第一个人轻轻说句话,传到最后一排,看看哪组传得又快又准。

游戏虽然简单,但游戏过程中锻炼几个能力:一是倾听能力,要专注;二是语言能力,把话说清楚。通过传话游戏,让孩子们学会等待,锻炼专注力。现在都是快阅读,孩子们很难静下心来做一件事,传话游戏能让孩子们学会静下心来做事。

小学一年级《品德与生活》改名《道德与法治》

市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陶元红介绍,今年我市小学一年级《品德与生活》的教材全部换成了《道德与法治》教材。

在新教材版本的采用上,陶元红说,根据教育部“过去采用什么版本现在仍采用什么版本”的原则与要求,今年我市小学一年级的《道德与法治》教材仍有人民教育出版社、河北人民出版社、北师大出版社三种。

过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成了“部编本”,所以,今年我市将有20余个区县采用“部编本”《道德与法治》教材,10余个区县采用河北人民出版社《道德与法治》教材。新教材《道德与法治》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强调“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两大内容。

陶元红称,今年新教材《道德与法治》仅局限于小学一年级,从明年起,小学所有年级的《品德与生活》教材都将换成新教材《道德与法治》。

篇8:《道德与法治》初一教学反思

《道德与法治》初一教学反思

在刚结束的初一期中质量检测中发现学生较多问题,为此,周五对初一学生又做了一次单元检测,希望在检测中逐步纠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问题依旧。当然这必然是个长期的过程,也将是合力教育才可能使之改变的过程。

今年改版的《道德与法治》对初一学生来讲,引导其正确的价值观仍然是教学之重。部分心理品质常识内容进行了重组,教材的行文、插图等较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无疑,改版后的新教材更活泼、更适合。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我们也发现初一新生在由小学向初中过渡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不适应,在《道德与法治》的学习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突出问题:

1、阅读能力普遍较差,有兴趣而解读能力不强;

2、较多孩子缺少基本的问题意识,分不清“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这三个基本问题。

在当前全民阅读的大环境下,如何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来促进学生的阅读,是学校、家庭乃至社会需要进一步着力解决的问题,在孩子们陶醉于喧嚣的网络游戏等环境的同时如何让孩子们更多地思考,更多地参与实践,回到现实学习、生活中来,也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需要进一步努力和改进的。

篇9:八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

初中法治专册主要通过讲授宪法的核心价值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使学生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通过详细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通过介绍我国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基本制度,引导学生树立制度自信,增强国家认同;通过阐述自由平等的真谛、公平正义的价值,引导学生在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

通过学习研究本册教材,我认为法治专册教材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结合案例分析,以讲法律规范为主

教材运用案例,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和探究,实现由感性到理性,从而达成对法律知识的领悟。选择的案例尽量贴近学生生活,或直接从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撷取素材,通过这一方式,使学生对于宪法文本做到入脑、入心。

(二)以法律知识教育为载体,促进学生法治思维养成与实践能力提升

教材在阐释法律规范的同时,更注重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与实践能力的提升。例如,教材在讲国家权力时,强调权力有边界,“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讲公民权利时,同时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有利于促进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从而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培养公共精神。

(三)适当渗透道德教育

教材强调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结合,使学生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从而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

(四)追求内容科学、逻辑严谨与表述生动的统一

教材在坚持内容科学、逻辑严谨的前提下,力求表述生动。例如,教材选取的案例,尽量保留一定的故事情节,讲究叙述方式,使其生动可读;单元、课的导言以散文风格呈现,增强可读性,保持一定情感张力。

(五)设计开放的问题情境,培养辩证思维能力

教材一方面强调逻辑严谨、观点科学,另一方面也十分关注观点得出的思维过程,力求设计开放的情境,引发思想碰撞,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例如,归还失物要求物主“请客”的活动,引导学生围绕“拾物归还,索取报酬该不该”展开讨论。

增强学生宪法意识,我们任重而道远!

篇10: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治与德治之历史与现实反思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治与德治之历史与现实反思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愎傩蟹ǎ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

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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