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范文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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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人族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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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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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范文,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食人族酋长”提供。

篇1:闲置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位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其座落方位:东与冯家望旱地相邻,南与水沟交界,西与冯友元林地的交界沟相邻,北与路交界。

二:承包面积

面积100亩左右,以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四至界线为准。

三:承包期限:共5年。即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金额及上交方式

合计承包金额伍万元,分五年付清,即每年的1月1日付给甲方现金1万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将山林空闲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2.乙方在经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相邻之间的关系。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继续耕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耕种至乙方自动放弃为准。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制定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篇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篇4:闲置土地处置案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篇5:闲置土地处置案例

一栋年产值近万元、税收300多万元的标准厂房,两年前还是一片河滩;一处闲置之久、面积达485亩的上岭桥农民文化公园项目用地,政府斥资7200多万元一次性有偿收回。这些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的变化,都源于近两年开展的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

在稳增长、调结构,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升级向更纵深发展的背景下,永州打响了去库存土地攻坚战。

截至底,永州全市闲置土地已依法处置600宗、面积14754亩,占应处置宗数的96%,占应处置面积的98%。

一份议案叩响攻坚战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一份人大议案。

早在3月,永州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贺晓福联合11名代表向永州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议案。经表决通过后成为大会议案。这是永州乃至湖南省首次以人大议案形式督促政府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的尝试和探索。

“我们调研发现,各工业园占地越来越多,但不少投资人拿到‘项目’后并未进行开发,造成土地大量闲置。老百姓不能耕种,群众意见大,市人大会每年审议政府土地利用计划,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贺晓福说。

经常跟国土资源部门打交道的贺晓福发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涉及方方面面,仅凭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困难重重。

议案交办后,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定用2年时间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清理区域从中心城区延伸到11个县区。一场“啃硬骨头”的攻坚战拉开帷幕。

借巡视“东风”高位推进

“没想到效果这么好、没想到市委市政府力度这么大、没想到国土人这么尽职尽责。”时隔两年,贺晓福说起自己的议案一连用了“三个没想到”。

20初专项行动开始后,永州市市委书记多次在市委会上强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传导工作压力;市政府常务会议将原定为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处置工作调整为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市人大主任多次跑现场、解难题,市人大副主任分别包片督导一个县区,并明确人大代表违法违规用地、不配合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责令辞去代表资格、不主动辞职予以罢免;市政协主席专题主持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协商会,要求政协委员全力支持,否则依规启动罢免程序。

好风凭借力。203月进驻永州的省委巡视组第七组更成为攻坚战的强劲东风。省委巡视组把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三项巡视内容之一,强力督办,对单宗面积200亩以上、总面积占全市面积1/3左右的18宗闲置土地进行交办,要求逐宗向省委巡视组“交账”。

此外,永州市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10天召开一次。

从国土资源、城投、经投、商务、住建、财政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县区为主”和部门协调联动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治闲”合力。

“大的氛围形成,闲置土地处置的难度大大降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长蒋剑深有感触地说。

“高位强力推动是永州反应迅速、成效显著的最大推动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相关负责人说。

完善制度管控全流程

“过去,每年批回来的土地,到底有多少被真正利用?谁也说不清楚,就是一本糊涂账。”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和春说,年以来开展的这次闲置土地专项清理,与以往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一开始就敢于正视问题,把闲置土地的“家底”摸清楚。

以专项清理为契机,市国土资源局转变思路,创新方法,对全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清理,借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模式,利用最新高清遥感影像比对国土资源“一张图”数据成果,提取疑似闲置地块下发县区实地核查,市里对县区核查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闲置土地的宗数及面积,有效防范了县区瞒报、漏报现象。

“造成土地闲置主要有3个方面原因:政府原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及管理体制原因。其中,未实行‘净地出让’、城市规划调整、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出让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导致70%以上的土地闲置都与政府有关。”王和春分析说,“每宗闲置土地清理要经过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内的十几个工作流程,涉及政府部门、各利益方人数众多,处理时间长。”

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防范工作责任划分不清,永州印发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责任分解表》,发放工作追踪卡,明确阶段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县区也制定了工作时间安排表。

闲置土地清理最突出的难处是认定难、处置难。为最大程度确保处置“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工作标准制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永州局制定《闲置土地清理操作手册》和《闲置土地清理标准案卷》,规范统一清理处置程序;出台《永州市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到位认定标准》,防止降格处置、变通处置和假处置等情形;出台《永州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指导意见》,统一有偿收回标准,防止有偿收回演变为高价收回行为。

“交不出工作业绩就交帽子!”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海松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忙的时候,我们连续45天‘白加黑’、‘5+2’。”零陵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笑言。

督察问责“倒逼”执行力

跟“帽子”挂钩、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直接挂钩的督察问责,才具有“倒逼”执行力的威慑作用。

为层层传导压力,在全市形成“你超我赶”、问责到人的工作氛围,永州多管齐下,制定了一系列与“人”有关的措施。

永州市实行闲置土地清理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排名靠前的县区负责在全市大会上推介好的经验和做法,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位的县区负责人要在全市的大会上作检讨,说明情况。纪委、组织部对未处置到位的县区、工业园等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闲置土地处置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同志进行纪实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组织部对干部实绩管理和执行力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开展责任追究。明确对处置进度缓慢、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位等6种情形将采取组织、纪律措施予以责任追究,防止处置出现腐败问题。

“治闲”更要“治根”

永州经开区零陵南路上,道路一侧建筑工地在建的标准厂房、企业办公用房林立。如果没人提醒,大概不会想起2014年以前这里曾是80亩清水河河滩。

“我们就拿下地,当时这里还是一片河滩,‘三通一平’就更不用提了。土地闲着,我们心里更着急。”永州华兰钰兴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光华指着一栋已建好的三层标准厂房告诉记者,“2014年以后,政府加快步伐填充为平地。现在这个标准厂房生产汽车零配件年产值超2000万元,交税300多万元,每年提供就业岗位150余个。”

“这是闲置土地处置比较到位的一个典型案例。”蒋剑说,“‘治闲’专项行动,其实还有一个深层次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此为契机,让各级政府管理者深刻反思,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从根本上杜绝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为减少出现新的闲置土地,防止出现边清理处置、边产生闲置土地的“怪圈”,永州市在规范源头管理,完善机制促长效发展方面也下足了功夫。目前,永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强化招商引资合同有关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开竣工时间、双方责任的约定的监管。

同时,永州市严格供地政策。市委市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必须“净地”出让;涉及道路建设的,道路必须建好;土地未规划好、思路未理清之前不能出让;土地出让一定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没有特别特殊情况,不经集体研究,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调整。

此外,强化供后监管,健全项目落地跟踪制,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实行批后监管,对开工、竣工预警提醒,提醒其按时开工、竣工并告知违约风险;建立诚信档案,对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存在土地闲置行为的企业或土地使用权人,列入诚信档案,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为把责任落到实处,永州市对因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土地供应和监管把关不严而导致出现闲置土地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湖南省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在今年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提出,去库存不仅仅是去房地产库存,大量闲置土地更要去库存,要大力盘活闲置用地,提高土地生产要素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水平,并宣布今年上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永州打响的土地去库存战役为全省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篇6:闲置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碧龙村民小组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出租本合同项下的

闲臵荒山,并以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乙方系湘潭县锦石乡人民政府引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及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土地概况

转让使用土地坐落于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村民小组。该宗土地名称为 。该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闲地,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以乙方现场查勘边线为准,面积约 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转让土地范围甲方应准确确定权属、界线到组到户。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年。

第三条 转让用途

乙方转让甲方该宗土地设立生产基地,主要建设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荒山闲地基价为每亩每年300元,水田基价每亩每年800斤∕亩。按国家指导价格为准、荒山闲地及旱土、转让及山塘价格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在基价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亩价格计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转让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转让合同鉴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篇7:闲置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孟家峪村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做为养殖用地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 年,自2月1日至2063年1月31日。

二、承包闲置山坡地100亩,价格为600元/亩,总计60000元/年。每5年承包费上调总金额的10%。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年的2月1日前交付本年度承包费。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承包的闲置山坡地由双方划定界限,并设置标记【四界见地形图】。承包闲置山坡地内的花椒树、开荒用地,由甲方负责协商户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承包期限内,乙方不准改变其养殖用途,乙方需转包时要经村委会同意方可转包。承包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受村委换届等特殊因素的影响。承包期满后,乙方享受第一承租权。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闲置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该自然村土地流转租给乙方,用于开发。

二、该地占地位置位于 。

三、被承包土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至 ;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承包土地面积 亩。

四、付款方式:承包金按每年计算,每亩 元,五年一次付清。先付定金每亩 元,如乙方开发此定金充当土地承包金,如不开发定金不在退还。待甲方使用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协议。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乙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在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此协议转让给第三方,一切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六、在乙方施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村委会与村组关系,不能耽误乙方的正常生产。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闲置土地租赁合同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付款方式:荒山闲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时间: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组内户主会议签字纪要为附件),并报碧泉村村委会盖章确认后报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发放明细,一次性发放,同时交付土地给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为付款时间,具体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以后依次类推。

第六条 协调工作经费

乙方给付村委会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标准为100元每亩每年,计费面积以乙方转让甲方土地总面积为准。本协议工作经费一定叁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转让合同生效日为准,由村委会负责人到乙方财务领取。

第七条 青苗补偿及坟墓迁移

1、青苗补偿:乙方一次性付给碧泉村村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费合计 元整,全权由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包干补偿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补偿问题而影响乙方施工。

2、坟墓迁移:转让范围内及转让边沿线外5米之内,乙方要求迁移的坟墓。迁移补偿费用按国家补偿标准:土坟每冥补偿1000元;双人土坟每冥补偿1200元;水泥磨坟每冥补偿1800元;双人水泥磨坟每冥补偿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据国土部门测绘所确定的四至范围将租赁土地全部交付给乙方

3、转让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周边矛盾,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强揽工程及强行参工参运。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在转让土地范围内依法办厂、建房、植树、修路、取水、取土等权利。

2、乙方有自主生产经营、安排员工、安排运输、安排工程建设队伍的权利。

3、乙方在转让期内,如遇特殊情况,本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有转租转让或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4、在转让使用期内,乙方所开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搞好环保排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办好环保手续的义务。

5、乙方必须保障转让场地内农田灌溉机台正常灌溉,如须迁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续约、解约、终止合同

1、转让期满,在转让同等的价格上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续租的,应于转让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

2、转让期内,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转让期内若遇国家征收,租赁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构建物以及设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财产处理

转让期满后,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搬出;乙方在转让土地内所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归甲方的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接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守信,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在合同生效后由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员会保管,一份交由锦石乡人民政府备案,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组长(签字):

代表(签字):

户主(签字):

乡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闲置土地租赁合同范文三

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北古城镇北羊街村委会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____________的水田租赁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及面积以测绘详图为准。

二、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该宗土地进行农业种植,租金形式按年度定时支付。

三、租赁期年月日起至

四、租金及兑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每亩______元,基础设施建设费每亩______元,每亩租金合计人命币______元(共计____亩,合币______元<_____________>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本合同签字后,乙方头三年必须在每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交情当年租金后方可经营,以后九年乙方必须在每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交情当年租金方可经营,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承包及使用。如乙方在租凭期内不再租用,必须在___月____日前通知甲方。

五、该土地租金按三年期为一次调整,调整的标准按每3年上涨每亩200元进行调整,第一次调整时间从6月30日起,每亩每年按2300元计算。第二次调整时间从6月30日起,每亩每年按2500元计算,第三次从6月30日起每亩每年按2700元计算。在租凭期间,甲方不同意把土地使用权继续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土地当年(签章之日)交纳租金时,同时按每建房一户交纳陆仟元押金作为复耕费,如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必须将其恢复为可耕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才退还其押金,否则所交押金概不退还。

(本合同下共______户,合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乙方所投资金的100%进行赔偿(按现实的有关评估单位评估为准)。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交租金和押金概不退还,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权转租,转让。

2.本合同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国家征用及当地集镇建设的需要,使用单位所赔资金土地部分由甲方所有,乙方所投资金(如青苗,大棚,住房等)补助归乙方所有,另乙方必须无条件将土地交归甲方,但甲方必须在2个月前提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概与甲方无关。

3.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上级部门给予救灾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享受)。

八.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到期乙方不在继续租用,乙方必须无条件将所租用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甲方。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申请仲裁复议及上诉法律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宜良北羊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篇10:调查通知书相关

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 接受调查。1. 2. ……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篇11:调查通知书相关

协助调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查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有关事实情况,我局将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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