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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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本文共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本文原稿由网友“ksd11888”提供。

篇1: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

我国碳交易金融化之路【1】

摘要: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属性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

我国应利用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的契机,建立完善的碳证券交易市场,由国家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类似于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将排放权许可证发放到企业手中,以最小化经济增长冲击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抑制全球变暖的步伐。

关键词:碳排放权;货币属性;商品属性;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

一、碳排放许可证的商品化及其价格确定

商品、金属货币、纸币、股票等经济形式都是由根源“价值”发展而来,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经济形式怎么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其本质“价值”,但在不断的衍生,变幻过程中,经济形式与价值的关系逐渐削弱。

一些经济形式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只是价值符号,但也被作为一种商品被买卖甚至热炒,如:外汇,债券等。

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为防止气候进一步变暖,《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各国的碳排放额度,而碳排放与国家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碳排放受限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碳排放权成了一种无形的资产,而碳排放许可证也衍生为一种价值符号,成为一种“特殊商品”。

之所以称其为“特殊商品”,是因为其本身并不包含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而就不具备价值,它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但是因为它能带给所有者经济收益,具有使用价值和较强的稀缺性,因而衍生为一种“特殊商品”,而它的价格由许可证可以为去所有者带来的经济收益所决定,同时也随着供求发生改变,但其价格的变动并不会使社会总价值发生改变。

正如《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提到的“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家证券,而且是股票——的价值的独立运动,加深了这种假象,好像除了它们可能有权所取的资本或权益之外,它们还构成现实资本。这就是说,他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

此外,由于碳排放许可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以其价值随主体的差异而变化。

对于资源效率较高,技术较为先进,单位产出能耗少的国家或企业来说,相同面值的碳排放许可证的名义价值相同,但实际价值增加了,同理,对于技术较为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单位产出能耗较高的国家或企业,碳排放许可证的实际价值减少了。

这种内在的价值不统一也促使了碳排放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因为只有让同等面值的碳排放许可证发挥最大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碳交易背后的分工问题

碳排放权的交易表面上来看是货币与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即价值符号与价值符号之间的转换,但是它所反映的深层问题是全球范围内的分工。

首先,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限制高污染工业发展,或者通过投资发展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单位产出能耗,减少碳排放量,这样一来其碳排放指标会有所剩余,于是可以转让给工业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较低,能耗大的国家,它所反映出的分工可以看作是第三产业或科学技术产业的发展同重工业发展的分工。

在此基础上,有些减排成本较低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可以投资减排技术研发项目,然后将成型的减排技术转让给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进行进一步分工即技术与资本的分工。

这样,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的配置,使得全球经济效率提高。

但同时,这种分工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贫富差距。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需要加速发展第二产业,所以对碳排放量的需求较大,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较低,单位产出能耗较大,又加剧了碳排放量的需求,因此超出本国所占有的碳排放指标的部分就需要向发达国家购买。

这样,发展中国家不仅冒着污染环境的风险而且要付出比原来更多的代价来发展经济。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将碳排放量限制在较小的指标内,剩余的部分可以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换取利益。

这无疑将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

三、我国的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政府或相关组织实施的对具有不同特点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资格的交易的统称,具体而言,是指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赋予碳排放行为一种合法权益,将其进行量化,并允许该权利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进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我国已经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而且在场外已经发生碳排放权的交易。

年底,我国政府在德班气候会议上承诺兑现的碳减排目标,这一承诺为我国碳排放许可证证券化建立提供了新的契机。

就我看来目前我国碳排放许可证的证券化可以采取的方法如下

1.由国家设立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让市场主体在统一,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同时设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控制发行总量,发行价格,地区分配,另一方面监管碳排放许可证的发行及买卖。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加强国家对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控制。

规范交易行为,避免地下交易,权钱交易,真正达到节能减排的最终目的。

2.要求企业每年自己的年度排污量进行申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最终结合多种因素确定碳排放权发放。

申报制度的前提是我们已经对总量做出了设定,有限的排污权利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稀缺资源,企业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申报排量,剩余的则可以转让。

3.通过类似于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将证券发放到企业手中。

并根据不同地区减排成本,环境污染程度,产业结构,主导产业等等因素确定许可证价格。

参考文献:

[1]乔海曙,刘小丽.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理论探索,(3)(总第189期).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

[3]刘瑾,刘昕.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的证券化设想.

[4]王明荣,王明喜.基于帕累托最优配置的碳排放许可证拍卖机制.中国工业经济,(5)(总290期).

[5]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2(3).

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2】

摘要: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金融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而我国由于基数大、技术相对落后等原因,显现出了巨大的碳减排发展潜力。

本文通过对碳减排需求、碳减排供给、碳减排潜力等问题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减排;影响因素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面临的市场态势

广义而言,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直接与间接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碳金融可以表现为四个层面:一是基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对低碳项目投融资的贷款型碳金融:二是基于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的资本型碳金融;三是基于碳排放权实物交易的交易型碳金融:四是基于碳排放权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和投资的衍生型碳金融。

碳金融的兴起,得益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及三种灵活机制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有效实施。

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国际履约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的实施,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

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以抵消其部分减排义务。

同时,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可获得资金和技术,是一种国际合作的“双赢”机制。

全球碳交易总额达1264亿美元,是630亿美元的2倍,超过20交易总额的10倍,总体呈几何倍数增长。

据预测,20全球碳交易总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18%,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约3.9吨,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4.2吨,不到OECD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11吨)的2/5。

我国已于11月正式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CDM市场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即碳基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买家向发展中国家收购CDM项目产生的CERs,并将其收购的CERs拿到国际市场(即二级市场)转让,以获取交易差价。

一级市场的产生与现行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减排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

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我国金融机构还不能全面参与,CERs的定价机制也控制在欧美买家手中,境外买方凭借其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专业能力,主导着核准的排放量交易,而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也只能直接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境外买方进行碳交易谈判。

欧美等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在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中,国际碳金融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

欧洲气象交易所(ECX)于203月14日推出了CERs的期货合约,CER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短时间内的价格变动浮动超过300%,这同样也由于CERs二级市场交易开放时间不长,买卖双方均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所致;另一方面在近期价格维持在11.5欧元左右的情况下,依然与8-10欧元的一级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相比我国8欧元左右的平均价格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这就要求我国能尽快完善碳金融交易体系,从而保证我国CERs出口市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碳减排供需因素

1、碳减排需求。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附件Ⅰ缔约方在年一承诺期内的强制减排义务,涉及到的二氧化碳在内的一揽子六种温室气体,并规定了附件Ⅰ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2%的总体减排义务,并同时分配各自的减排义务,指标以1990年为基准,范围介于减少8%(欧盟)到增加10%(爱尔兰)之间。

为促进各国较为经济地完成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除规定上述减排义务之外还确立了三种碳减排灵活机制,其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其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其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这也就是指CDM机制,它的存在给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十分巨大的碳减排需求市场。

表1给出了各国家和地区1990年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以及由EPPA模型估计得到的排放预测,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得到各国家和地区要在20完成的减排任务。

表1可见,除前苏联外,其他附件Ⅰ缔约国在不进行碳排放交易的情况下,均无法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其中,碳减排最多的国家为美国,预计2010年需要完成的减排量为571MtC,减排比例约占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31%;其次是欧盟,2010年需要完成的减排量为308MtC,约占其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29%;另外,减排比例最高的地区是其他OECD国家,减排量约占其2010年规定排放量的36%,减排量为171MtC。

可以预见,随着第一个承诺期限的临近,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全球性需求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碳减排需求市场,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规范国内碳减排交易行为,掌握CERs一级市场定价权,改变原有不合理的发达国家定价模式。

2、碳减排供给。

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基数大、科技发展落后等原因,因此有较大的碳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对于科技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而言较低,所以在碳减排供给市场上,发展中国家一直充当主力军的作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尚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技术和设备则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导致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高。

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近年来,全球碳市场上的CDM项目数量骤增。

中国的CDM项目数量大约占国际总量的35%。

而且,中国的项目平均规模大于世界其他国家的项目规模,所以,如果把20前的项目都加起来,中国占全球市场规模的54%,如果算到2020年,则中国占CER总量的57%。

由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数据整理。

我国已注册项目的CERs达1.9亿多吨二

氧化碳,占全球已注册项目CERs的48%,其次是印度、韩国、巴西和墨西哥,分别占CERs总量的20%、13%、10%和2%,可以看到,超过2/3的CERs都在中国和印度,除去韩国、巴西和墨西哥后,剩下所有国家CERs仅占7%。

约为中国和印度总数的1/10。

篇2: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研究论文

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研究论文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增长,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的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带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在能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现实面前,发展低碳经济是必然之选,但发展低碳经济又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我们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努力实现低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当前,为了防止全球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国家已经启动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建立和实施本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并将此作为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核心举措。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保护环境和促进世界和谐发展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国政府应抓紧调研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一、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运行的现状

我国是 CDM 一级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数据,截至 2012 年 5 月 4 日,全球有4165个CDM项目共获得 927,829,927 吨 CERs签发。其中我国已有 788 个 CDM 项目共获得 552,968,041 吨 CERs 签发,排在所有东道国的首位,占东道国 CDM 项目签发总量的 59、67%。

可以看出,作为 CDM 碳交易市场的卖方,中国的获准签发量在全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碳市场增长迅速,在中国经济发展高能源消耗强度的背景下,碳减排潜力巨大。中国已然成为世界 CERs 的最大供应国,在 CDM 方面的贡献为发达国家履行其第一期承诺的减排义务大大降低了成本。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碳市场发展及趋势报告,2008年以前,CDM 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额均呈稳步提升趋势,CER价格也不断上涨,欧洲市场交易价格维持在 15—20 欧元 /吨,而我国企业的 CER 售价仅为 8—12 欧元 / 吨,远远低于欧洲市场交易价格。

而 2008 年之后,受金融危机影响,CDM 市场也进入萧条期。据 2011 年南非德班举行的气候大会消息显示,碳市场交易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其中 CDM 项目价格甚至出现了“腰斩”,跌至 6 欧元/吨的历史低点,我国碳市场相关企业的利润更是被大幅侵蚀。

近些年来,我国积极构建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相继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地设立了 10 家碳金融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在当前仍处于萌芽阶段。我国主要的碳金融交易主要通过 CDM 机制,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在交易方式、价格、程序和手续等方面均需要遵守其制定的规则,对于外国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交易价格也缺乏谈判的能力。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 CDM 机制的设计,我国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地位,而国内参与 CDM 机制的企业由于缺乏全球碳市场的供求信息及相关交易价格,导致其不能掌握交易价格的控制权,只能接受买方提出的价格。此外,碳市场的相关交易政策主要由欧美的交易所制定,其较差的稳定性和国际环境的变化都会给我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了市场上最大的 CER 供应国,但碳交易的定价权则完全掌握在欧美的手中。具体来说,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一)我国碳交易的价格谈判能力弱

首先,我国的 CDM 项目主要都是“双边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由中介商搭桥,买卖双方进行共同项目开发,卖方不用承担风险及各项开发费用,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致使其减排量没能得到签发,项目卖方也不用承担损失,这就造成了我国碳交易卖方的“低风险”,进而产生了其“低利润”和议价能力的缺失。

其次,当前主要的碳交易市场在国外,相关标准也有国外来制定。我国的碳市场供应和“来料加工”相似,碳产品在被外国买家购买后,经过审批、注册、签发,包装成 CER 产品之后,就可以用较高的溢价在交易所出售。例如,2009 年 6月,中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 11 欧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 2014 年 12 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 19 欧元/吨。

再次,碳减排价格、付款条件及范围,成本收益的核实、相关法律等减排量认证工作非常复杂且相关文件都用英文表述,国内碳供应商的相关负责人一般缺乏能力申请 CDM 项目的能力。

此外,我国碳交易专业服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发展。CDM项目的审批及 CER 签发过程非常复杂,一般都需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而国内恰恰在这方面服务的发展有所欠缺,对碳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缺少明文引导及规范。

(二)我国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

与普通的项目相比,CDM 项目经历的审批程序极为复杂,这直接造成大多数 CDM 项目呈现出开发周期长、项目险大,提升了 CDM 项目的交易成本。

造成 CDM 项目交易成本

居高不下的主要风险因素可归结于以下几点:(1)项目建设、交付及融资风险。项目能否建设完成并投产、能不能产生预期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 CDM 项目的申请能否成功。(2)项目监测、核实风险。

在项目正常运转的阶段,一般会面临着监测及碳减排量核实的风险,关系到项目是否能批复及顺利融资。由于 CDM 项目一般要经历三道审批程序,需要国内审批、EB 注册、DOE 核证签发之后,还要通过认证才能获得核证减排单位。根据以前的历史经验,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并不稳定,相关国家的政策意图也会经常变化,这无疑对以“双边项目”为主的我国 CDM 市场发展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我国碳交易平台呈地方割据的态势

近些年来,我国的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杭州等地纷纷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其中正式挂牌的交易所就接近10家,北京、天津和上海的交易所以初具规模。此外,还有近10家交易机构则积极筹划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平台呈现地方割据态势。由于我国还不要求强制性减排,未出台强制性减排法规,所以大多数交易所挂牌的项目并不多,成交量也极小,地区分割更是使得统一的碳交易平台难以推出,致使碳期货交易的价格功能大大受损。

碳排放权交易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和要求,这样才能刺激交易。市场规模越小,固定成本就越难以被分摊,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驱动力就越弱。此外,众多的交易所功能雷同、职能重叠,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碳交易平台其进行整顿重组则又会对社会资源造成“二次浪费”。

碳交易平台与一些需要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同的,市场的分割和各自为政会影响碳交易系统整体的管理混乱,加大了监管和控制的难度,增加了风险因素并提升了潜在风险,而相对集中有序的'交易平台的建设则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交易平台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政府监管的难度,保障碳交易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从战略的角度看,我国应该建立发展有一定规模、监管严明、行为有序的交易所,这对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极为重要。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掌握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

三、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战略设想

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有效的碳金融期货市场能够科学合理的发现碳排放权的未来价格,以引导资源在现期的合理配置。由此,构建完善有效的碳金融期货交易所是深化我国碳金融市场,谋求国际碳交易定价权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才刚刚起步,成熟的碳金融期货市场建设也不是立刻就能建立起来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我们提出分阶段的完善碳金融定价机制的战略设想。

1、短期来讲,我们要进一步利用 CDM 合作机制,建设有效的CER 国内交易市场。首先,要加强规范碳交易行为的制度建设。国家发改委在 2010 年出台了《自愿减排交易规则》,制定了规范即将开展的自愿减排交易的规则和制度。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CDM 项目的管理措施,制定 CER 的场外交易准则,优化 CDM 项目运作程序;其次,要加快市场建设。

要充分挖掘我国 CDM 项目的发展空间,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采用减排交易,为 CER 搭建场外交易平台并发展做市商制度;最后,积极鼓励国内金融机构进行碳金融创新,发展如碳排放抵押权、碳资产质押授信等等,大力支持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

2、中期而言,我国应搭建集中的CER交易平台,建设完善 CER 期货交易市场。首先要加强市场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通过设立总量减排指标来确定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和稀缺性,提供碳排放交易的保护机制。二是树立碳交易市场的制度框架,核定、登记企业减排数据,惩罚过度排放企业,奖励减排企业;其次,要健全碳期货交易所的体制。一是要构建统一的碳金融平台,集中上海、北京、天津碳金融交易所的优势。二是要完善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结算方式等方面的体制建设;三是要鼓励技术进步,推进期货交易所结算成本的降低,促进对风险的实施监控;最后,是要完善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机制。未来中国碳期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将面对更多的变革和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碳市场是一个制度安排的产物,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国际气候谈判走向的影响。为此,一是要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稳定运行;二是要明确发改委、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3、长期来说,我们应建立 CER 期货和其它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在 CER 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开发以 CER 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市场套利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有效应对后京都时代全球碳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统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并逐步完善支撑碳交易的相关制度,如碳预算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核查制度等;其次,我们要规范碳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CER 期权合约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还可以保留当价格有利变动时,从中获利的权利。因此,在 CER 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开展 CER 期权交易,一是要完善交易所在期权合约运行机制、交易方式、结算方式、风险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体制建设,规范场内交易市场的发展。二是引导和培育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更加灵活,能够有效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各类需求;再次,我们加强碳金融的套利交易制度建设。在互换交易中,一种碳资产被另一种碳资产替换,根据比较优势,企业可以在两种资产的价差中获利。如,现货和期货合约之间进行互换,或在两个到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之间进行互换。此外,由于在 EU ETS 的第二交易期,CER和 EUA 都可以用于履约,在 EUA 和 CER 之间也可以进行互换交易。最后,我们要积极推进我国碳金融交易体系与国际市场的对接。由于欧美碳市场交易体系不尽相同,碳交易所的规则也不尽相同,中国应积极探索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从而进一步增强在全球碳市场上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曹静、走低碳发展之路:中国碳税政策的设计及 C G E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9(12)[2]钟劲松、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策略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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