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

来源:大居崽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本文共8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大居崽”提供。

篇1: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上述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骗提套取公积金将被取消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同时明确,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

此外,提取限额由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该《办法》还明确,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应当在本市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缴存地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同时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本市首套住房。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者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个人缴存者以及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在贷款偿还方面,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除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公积金监管系统,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篇2:上海住房公积金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上海住房公积金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2月7日起至3月6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是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以为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金额;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凭证或者贷前提取凭证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凭证金额;

(四)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凭证多次提取,最小提取频次为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出;

(五)提前结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凭证开具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提前结清凭证金额;

(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

(七)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物业服务费支出;

(八)家庭生活困难需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付款凭证金额。

贷款限额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贷款期限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个人缴存者以及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篇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消息

近日,据《i时代报》报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宣布,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提取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外的其他住房房租,每月最高提取金额将由1000元提高至元。此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宣布,继续放宽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

政策1提公积金不需收入证明

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市公积金中心将直接通过申请人公积金缴费基数推算其收入水平。提取公积金付物业费提取范围调整为: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家庭月物业费50%调整为不超过每月300元。通过审核后,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划转支付;对用现金先期支付物业费的申请人,可凭税控发票补提。

政策2申请共有产权房再放宽

放宽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5000元调整为60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15万元调整为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上浮20%。进一步放宽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将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限额从2100元调整为25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8万元调整为9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配租补贴方案也有所改变以3人家庭为例,将全额补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1200元(含)以下调整为1300元(含)以下。70%差额补贴家庭和40%差额补贴家庭也相应改变。

篇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十一、家庭生活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与流程

1、身份证证明材料;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本人劳动手册;

3、享受低保的提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用途证明】

6、支付房租: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申请人与承租人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收据;

7、支付物业管理费: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

8、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上述材料――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述申请材料――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十二、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所需资料与流程

1、身份证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

4、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上述材料――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述申请材料――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十三、自愿缴存期满提取公积金资料与流程

1、身份证证明材料;

2、《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十四、重复账户合并所需资料与流程

1、身份证证明材料,单位代办还需提供位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的身份证;

2、《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

3、本人签字认可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4、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提供《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篇5: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二)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六)因公外派人员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相关文件执行。

如何代取住房公积金

(一)代取公积金的手续是因地而异的。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单位经办员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

有些地区规定不允许他人代取公积金,但是有些地方却允许代取,一般代他人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手续较为复杂。

(二)尽管如此,代取住房公积金也必须得符合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流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要根据规定准备相应的资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交给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位的人力部门需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相关材料及单位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会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清单。

3、本人只需要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的地址办理即可。

更多相关文章阅读

1.北京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2.西安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提取条件是什么?

3.外地人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4.河北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5.员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6.深圳单位离职人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7.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8.企业员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9.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篇6: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1提取程序

1、申请。提取申请人根据提取政策规定,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规定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批。提取申请人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提交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支付。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2提取证件

1、提取申请人的: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委托他人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3提取额度、提取证明材料

4特别规定

1、公积金提取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2、所有提取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一份。

1.住房公积金离职后怎么提取

2.离职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3.离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4.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5.北京购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6.装修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7.北京购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8.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9.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10.住房公积金怎么预约提取

篇7:《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四条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条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六)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十)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月9日。

篇8: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 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XX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 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帐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帐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新版

下载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锦集8篇)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