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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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本文共7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康啊吉懵懵”提供。

篇1: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所得税:自己吃的支出和折旧都算职工福利,招待客户吃的算招待费,都要发票;

个人所得税:大锅饭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发放到个人头上,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误餐补助;

增值税: 外购的进项(含固定资产,锅等)不抵扣,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要视同销售;

营业税:自家吃没事,对外卖缴营业税。

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食堂为员工就餐发生的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并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其相关费用才允许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具发票手续。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包括发票、进口报关单等。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企业发生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凭正式、合法凭证依法在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具发票手续。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自办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由外单位统一送餐,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需凭餐饮业发票税前扣除,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合同,列入职工福利费,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食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大锅饭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发放到个人头上,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食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大锅饭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发放到个人头上,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食堂涉及增值税的原则:不抵扣,有视同销售(只限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外购的不抵扣进项,没有视同销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要计入福利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食堂涉及营业税的原则:自家吃没事,对外卖缴营业税

企业内部食堂若在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还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就变成了经营性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对外收入缴纳营业税。

篇2:不允许税前扣除的23项费用解析

按照规定,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职工宿舍修理费,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给购货方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劳务服务企业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等。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面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外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这部分捐赠不允许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可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以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九、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上述“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十一、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

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空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出版业的“提成差价”属准备金性质,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十三、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考虑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均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处理;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处理;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照财税字[]22号文件执行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用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六、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十七、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八、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二十一、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

金融企业按规定向客房返还的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给客户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广告公司组稿费、宣传费

按税法规定,广告公司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个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

篇3:部分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社会关心的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篇4:工会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长期以来,我公司的工会经费是按照“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的2%计提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当期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我公司同时对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调整。最近,我公司聘请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指出我公司不必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工会经费,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请问,工会经费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

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小王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由上看出,税法和《工会法》对纳税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并不相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而《工会法》则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扣除。那么,到底该适用哪一个文件呢?《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即按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关于这一点,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78号)的规定,纳税人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如果纳税人计提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2%,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篇5: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相关文件和总局解读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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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2017关于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章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自,请保留此链接!。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创业。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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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享受优惠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篇7: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

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

四、正确区分各项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此,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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