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的专业性技术组织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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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许可中的专业性技术组织,本文共8篇,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IFLY”提供。

篇1:行政许可中的专业性技术组织

摘要:行政许可涉及到比较专业性的问题,由此也导致了专业性技术组织在此处的用武之地。

但专业性技术组织到底是以“私人”的身份出现,还是以“国家”的身份出现,这不仅是我们积极寻求的,也是我们致力于解决的,因为它决定了最终的法律责任归属。

篇2:行政许可中的专业性技术组织

许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既有政治、经济、社会和管理领域的许可,又有法律领域的许可。

在法律上,许可行为十分常见,在公私法领域均可觅其踪迹。

行政许可就是私法概念遁入公法领域的表现。

许可在逻辑构造上呈现某种相似性,都表现为得到批准或授权而获得相应的自由或权利(权力),只不过对权利的处分更为自由罢了,而权力的运用则需遵循实体和程序规范。

权力表现为不同的形态,由于其物质基础不同导致衍生出不同的具体形态,国家公权力只是其中一种,即表现在公共事务中的政府权力。

一般我们言及国家公权力,都是从外在的形式出发进行定义的,认为凡具有行政机关之形式(财政、人员)从事行政活动者方为政府。

?①在传统的“统治”理念中,政府是公共事业管理、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但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的历史变迁,公共治理的主体早超出了惟政府的单一格局,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的公共治理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只不过在这里由于非政府组织掌控了某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其作出的不再是私有领域的权利处分,而是对相对人的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处分。

具体到行政许可中,专业性技术组织就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某种行政的职能。

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职能的发挥进行了肯定,并且对其职能发挥划定了大致的界限。

譬如《行政许可法》第28条对行政机关和专业性技术组织在行政许可中的事务进行了分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条,笔者有以下几点理解:第一,专业技术组织在行政许可中的事务局限在一定范围,仅对特定物实施检测、检疫、检验;第二,专业技术组织基于其在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行使行政职能,其必须满足法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第三,从发展趋势来看专业技术组织将承担起对特定物品的检测、检验、检疫的重任,但该条仍做了保留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是检测、检验、检疫的主体;第四,根据权责相统一的行政法原则要求,专业性技术组织被赋予相应的行政职能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但是这种责任由于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关系定位不明确,导致了责任的模糊,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第28条专业性技术组织对其所涉及特定物品进行的行政活动并非包括所有事项,而只是涉及与自己职能相关的事项,仅限于检验、检测、检疫这些本部门具有较大优势的技术性活动。

关于专业技术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但大概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重叠关系。

在某些专有领域,行政机关拥有自己的专业性技术机构,以便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这种情况下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是隶属关系甚至是重叠关系。

如《药品管理法》第65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是是国家专营的,基于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没有交给专业性技术组织去检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设置专门的专业性技术机构,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从而为判断药品质量状况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种是委托关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同时依据该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主管当地的进出口检验工作,但不是唯一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也可以办理一定范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前者是一种内部领导关系,甚至是重叠关系,因为此时专业技术组织(商检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此情形与这一种类型相同;但后者,在商检机构经商检部门许可成立的情形下,它在组织上是独立的,行政机关通过委托由其具体进行检验方面的操作,这种情形就是行政法上的委托行政行为。

第三种是指导关系。

专业性技术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种,一方面它是深入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主导型的成品,天生对政府部门具有较大的依附性。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专业性技术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在隶属关系上和经济利益上分割开来,因为这种模式引发了种种弊端:一是分割市场,垄断执业;二是政府职能市场化,强制服务乱收费。

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干预也滋养了诸如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管理混乱等现象,使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综合竞争力先天不足。

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和行政机关不能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如《产品质量法》第20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但由于我国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一直采取双重管理模式,中介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必须受其业务主管机关的指导,实践中专业性技术组织在很多情况下不具有独立性,导致其客观性、公正性受到限制,权威性受到怀疑。

二、专业性技术组织的责任归属

上文为什么首先要对专业性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就是因为专业性技术组织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根据其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可以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许可申请的一部分,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活动的一环。

在专业性技术组织的鉴定材料成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时,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一般只对该鉴定材料做形式审查。

此时作出该鉴定材料的专业性技术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当其鉴定结论因为真实性而导致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失败的,由专业性技术组织对许可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形下还要向社会和公众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当专业性技术组织的鉴定结论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一环时,此时意味着专业性技术组织的活动即行政机关的活动,由行政机关承担其对外法律责任。

这种情形发生在专业性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重合或是其内部机构抑或是行政机关委托给专业性技术组织实施的情形。

此时行政许可机关不但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还要就专业性技术组织的鉴定结论加盖印章,专业性技术组织的鉴定活动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环。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直接承担责任的就不是专业性技术组织和许可申请人,而是行政许可机关了。

当申请人因鉴定结论这一环节因为真实性而使许可申请遭到拒绝以及造成损失的,许可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求得救济,专业性技术组织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但并不是说就此可以免除专业性技术组织的责任,事后行政许可机关可以通过对其行政处分(内部机构)或者民事诉讼(委托)进行追偿。

由上可以看到,专业性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依附或隶属关系上不尽一致,也导致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同。

依照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自己实施或者其内部机构实施的以及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都应由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责任。

上述专业性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三种关系,第一、第二种情形下产生的责任可归之于行政机关的责任,第三种情形应归于专业性技术组织的单独责任。

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界也存在把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②,但针对此种情形下的行政指导,笔者认为对目前专业性技术组织受到行政干预的情况可通过体制改革去解决,而不是以行政诉讼这种妥协的方式去委曲求全。

因为这是对独立专业性技术组织责任承担的误解,它应该为其活动独立地承担行政(非行政主体)、民事和刑事责任,从长远看也无益于专业性技术组织的独立发展。

三、结语

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它把过去很多由政府承担的活动交给社会组织去完成。

但不要忘了政府是最后的公益维护者,在交给社会组织之后也不要忘了其监督职能,社会组织本质上是私人而非“国家”。

?③同时我们也要“要理顺行政机关与专业服务组织的关系,对于目前行政机关内设或者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创造条件将这类机构从有关行政机关中逐步剥离出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技术服务,成为依法独立从事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④防止行政权力借助社会组织来规避责任的情形发生。

注解

①王智斌.行政特许的私法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郭润生,宋功德.论行政指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载《国务院公报》第29期。

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2】

摘 要:各国在行政许可设定中遵循着不同的原则,是否有一种原则是它们共有的呢?笔者将从比较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行政许可设定原则中得出它们共有的一项原则--公益原则。

关键词:行政许可设定;公共利益;公益原则

行政许可是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的宏观管理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基石,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

行政许可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府控制制度,即为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针对相对人的某些权利的实现,设定条件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各国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

一、日本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

在日本,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种类,是指行政机关在具备特定的.法定要件时作出的具有解除由法律、法规设定的一般性禁止(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许可行为的目的是恢复私人原本拥有的自由。

日本最高法院1958年在有关温泉挖掘许可的一个判决(福冈二日市温泉案)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二日市的市民A于1952年依温泉法从福冈县知事处申请到了许可证后经营温泉旅馆。

但距离A经营的旅馆不足20米远,已经在经营温泉井的市民X等人认为新的温泉挖掘对其拥有的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成分显然有不利影响。

因此X等人就此提起诉讼,主张知事发给A许可证的行为显著地侵害了X等人的温泉利用权,是违法的,要求法院撤销该项许可。

在该案的第一、二审中,X等人的主张均未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X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终审判决中,最高法院对此认为:“温泉法中规定温泉挖掘须获知事许可,其目的明白无误地建立在保护温泉泉源、合理地使用温泉的公益基础之上,而非直接保护既存的温泉井所有者的既得利益。

该法第4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除认为对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或成分有影响,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危害公益的情况之外,应给予前条第1款中规定的许可''。

涌出量减少、温度降低或成分有变化,都应理解为是''有可能发生危害公益的情况''的例示。

所谓''有可能发生危害公益的情况''应被理解为从保护和合理使用温泉源的目的出发具有特别必要的事项,即应该理解为该条内容要求除被认为特别必要的事项之外,不得拒绝许可。

因此,该条规定不应该被理解为:在物理意义方面即使对既存的温泉井有稍许的影响时也绝对不得给予许可。

并且从保护和合理使用温泉源的目的出发判断对是否给予许可所进行的判断,其性质应该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性判断为基础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

法院只限于在行政机关的上述判断超越被委任的裁量权限范围时才能够认定该判断违法。”

根据日本行政法学对行政许可的上述认识,指导其许可设定的是几个基本原则,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公益判断原则:在近、现代国家中,行政被定义为公共事务的处理活动,因此必须将公共性贯彻其中,即必须以实现公益为目的。

在上述判例中,日本国最高法院始终强调了行政许可的制度性目的建立于公益基础之上,因此,无论是决定是否给予申请者许可,还是认定是否应考虑由此所涉及的相关私益时,行政均应从公益的角度进行判断。

同时,该判例依照公益判断的要求,还为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判断基准。

如对判断是否给予许可的法律根据进行解释时,其解释也只能以公益为基础分析法律规定内容的逻辑结构。

在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时,行政机关便负有给予申请人许可,即解除其所负的被禁止作为的义务。

由于许可申请人所受到的一般性禁止是基于公益的需要而设定的,因此解除该禁止的许可行为并不产生权利,被许可者即使因许可获得利益,也不由此拥有排除第三者利益的效力,即不拥有为了维持该利益而请求不得向第三者发放、或撤销已经发放的同样许可的权利。

二、德国和美国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

在德国行政法学中,没有单独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法学者通常将行政许可行为同其他一般行政行为联系起来讨论。

在德国,法律往往对从事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社会经济活动设置行政许可。

而有关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最为集中体现在1976年颁布并于1992年、两度修正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行为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必须遵守该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原则。

在行政许可设定中,均是以公益原则为基础的,因为在德国,法律往往仅对从事影响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活动设定行政许可。

从纵向来看,在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上,联邦和各州在各自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都有设定权。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机关先对哪些事项需要许可作出抽象的原则规定,然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标准颁发具体许可,不能自己设定许可义务,也不能对现存有效的法律作出扩大解释。

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政府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此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在授权基础上作细化性的规定,但是,仍然不能自行创设行政许可。

对于联邦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设定许可,其立法要受到联邦的约束,并且法院要予以监督。

美国行政许可涉及的事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事务方面的许可事项,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而对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自然垄断(如基础公用事业)、过度竞争(如交通行业)、供给不足的产品与服务设立许可;一类是社会管理方面的许可,为了防止市场机制的消极影响而对有不良外部影响的产品和行为(如不安全的产品、环境污染)以及公共物品的配置进行管制而实施许可。

无论是哪一方面的许可,都要遵循的是公益原则。

在联邦这一层级,主要是由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对许可申请、停止、吊销和终止的一般原则,集中体现在该法第558条中关于制裁的实施、许可证申请的裁定以及许可证的停止、吊销和终止部分:当有人申请法律所规定的许可证时,机关应在适当考虑所有厉害关系人或受其不利影响者德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着手进行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应作出决定。

除非当事人自愿或者公众健康、公众利益或公共安全另有要求,机关若要合法地收回、停止、吊销或废除许可证,都必须在机关程序开始之前给许可证持有人--(一)由该机关发出的、写明可能导致此种措施之事实或行为的通知。

(二)表明或得到遵守一切法律规定的机会。

这也充分表明,美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

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行政许可设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行政许可设定一般仅限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风气的行业及活动。

如售酒许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土地规划建筑许可、业、色情行业许可、佩戴、出口文物许可等,因为早期美国的行政许可均是以“特许”的方式出现,这意味着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益的准确判断及对其他公民权利的抑制,这恰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在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上,这些国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范围较小,且设定大都是通过议会以法律的方式来进行。

三、结语

本文通过介绍和比较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在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基本原则,得出了它们之间所共同的基本原则--公益原则。

当然在比较和论述中,还存在着内容、范围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参考文献:

[1]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杨解君.行政许可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3]王勇.行政法学若干专题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出版社,.

篇3: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

(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39号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篇4: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证件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近日,根据《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进行调查。

经查,全市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工作卓有成效。一是依法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审批,时限内审批,结果公示于各机构网站。

三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资质上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印发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核发文件;统一提出相应的核发证件提交相关材料目录;统一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延续《许可证》、《合格证》,统一培训考核;四是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证件到期温馨提示、当场办结制、发放民情联系卡、开展网上邮件“直通车”等业务。

截止6月30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婚前医学检查42家、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家、结扎手术70家、终止妊娠手术77家、助产技术89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婚前医学检查166人、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人、结扎手术362人、终止妊娠手术376人、助产技术1177人。

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就诊67574人次、结扎手术262人次、终止妊娠手术19491人次、助产技术服务45158人次。

篇5:甘草不同组织的提取技术

甘草不同组织的提取技术

从甘草不同组织中提取高质量的RNA,为进一步合成双链cDNA,构建甘草cDNA文库奠定基础.方法:采用几种常用方法(高盐溶液法、LiCl沉淀法、CTAB法和SDS法)提取甘草不同组织的RNA,并以1%琼脂糖凝胶电泳和A260/A280,A260/A230的'值作为指标.结果:LiCl沉淀法对于甘草不同组织中的RNA具有更好的提取效果,条带清晰,完整性较好,且A260/A280和A260/A230值均接近于2.0,根部组织产量这0.220μg/mg,叶片组织产量达0.275μg/mg.结论:采用LiCl沉淀法提取甘草不同组织中的RNA具有更好的效果,适于从富含多糖的植物组织中提取RNA.

作 者:王震 张玲  作者单位: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哈尔滨,150000 刊 名: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英文刊名:COMPUTER ARTS 年,卷(期): “”(2) 分类号:S567.7+1 关键词:甘草   提取   方法  

篇6: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研讨

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研讨

为了获取无组织排放源被测物质在环境中的最高浓度值,公正地判定被测企业排放源对环境中被测物质浓度贡献的.大小,监测人员要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导则,正确设置监测点位、选择合适监测时间,以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作 者:杜敏敏 DU Minmin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226006 刊 名:内蒙古环境科学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 20(3) 分类号:X830.2 关键词:无组织排放   监测技术   点位设置   监测时间  

篇7: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1。2现场施工务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建筑机械使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防火规定》,《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规定》。严格按照公司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标准体系要求及有关的安全施工的操作规程施工。

1。3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安全管理网络图图

1。4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各工种、各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日常安全工作。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长、专兼职安全员组成项目安全委员会,检查督促项目的安全生产。

1。5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资料要列出检查表。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发生职责事故,按《安全否决权实施细则》惩罚。

1。6搞好安全班组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安全工作评比活动,杜绝安全隐患,由安全员做好安全日记。

1。7实行24小时巡回值班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部每周检查1次,专职安全员每一天至少检查2次。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1。8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逐级签订安全承包合同,使各级明确自我的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安全规划,到达全员参加、全面管理的目的,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9认真实施规范化作业,严肃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保证防护设施的投入,使安全建立在管理科学,技术先进,防护可靠的基础上。

篇8: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一、安全管理

1、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公司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第一职责,主管生产的公司副经理负领导职责,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负直接领导职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及施工员负督促检查职责。

公司与项目、项目与各种班组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务必有安全承包条款,安全承包条款务必与奖金、工资含量挂钩。

项目经理部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及企业的决策等,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选送去培训,坚持有证操作的规定,有权拒绝上级不贴合安全的指令和意见,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企业领导、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取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拟定整改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项目经理部参加单位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贯彻计划实施,制定单位工程技术安全措施,组织各班组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写好安全日记,负责当月的安全伤亡事故分析上报给公司。

安全事故的职责者,除务必受经济处罚外,视职责轻重还要对其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撤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个性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安全教育

工人进场务必进行岗位安全三级教育,即务必进行所内一级、项目一级、班组一级安全教育。

新进场的工人队组,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讲授安全生产常识和技术要求,道德教育由工会负责,教育后办理签字手续。

新进场的工人队组到施工项目部施工前,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具体由项目经理负责,教育后办理签字手续。

班组一级教育,由主管工长具体负责,教育资料为事故教训及本工种的工作环境等,教育后办理签字手续。

安全生产知识,每年每个工种上一次安全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安全知识学习时间,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0小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小时。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技术措施要全面,要有针对性,并经项目经理及签字及盖章后,方可实施。

各分项施工前,由工长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资料要全面,结合本工种及施工环境针对性要强,与操作人员办理签字手续。无安全技术交底就进行施工,要追究工长的职责。

开工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状况向施工员、施工工长进行详细交底。分部分项工种由施工员向各工种班组长进行安全交底。班组长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的签字手续务必由交底者和理解交底者本人进行签字,绝对不允许代签。

4、安全检查

所内对施工项目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公司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标准根据部颁安全评分标准进行,并进行复检制度。

项目进行日、旬检查,并有记录,整改应做到“三定一落实”,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回访。

每次安全检查,施工项目经理部务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作出书面报告送回公司。

在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中,公司将根据各施工项目的检查状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5、班组安全活动

班组的周安全活动日,由工长组织班组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凡不进行周安全活动的队组,要追究工长和队组长的职责。

各施工队组由队组长组织队员召开班前安全会,严格执行班前安全检查制度,做好班前检查工作。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如电工、焊工、架子工等人员务必经过地市级部门培训,在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操作证两年进行年审换证,换证年审期限已满,未及时办理手续的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特殊工种的'学徒,务必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才能进行操作。

二、高空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架子搭设前,架子专业工长向全队架子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在家学习上级文件规定、架子施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和评分标准,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架子搭设好后,要经工长、安全员全面检查鉴定、验收合格后,并办好验收手续,才允许使用该脚手架,架子验收务必分段进行,并进行中间验收和总验收。

架子拆除务必有专人指挥,并将红布条系在栏杆上。用栏杆做危险区栏护,并派专人站岗,不允许进入危险区内。

在施工过程中,架子队务必派专人定点在施工现场随时进行外架加固维修工作。

项目部材料员和安全员务必做好脚手架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不合格的材料不许进场用于脚手架的搭设。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经项目安全员允许不得随意改动脚手架。拆除脚手架时严禁从空中向下抛物。

三、“三宝”、“四口”防护

进入施工现场务必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计划由项目经理部编写,由所内材料科负责采购,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跨越工作范围进行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

安全防护用品计划务必经所长签字后,方能进行采购。

安全防护用品的厂家务必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防护用品务必有合格证、有国家建设部推荐书。

安全网按照要求搭设,佩戴安全带务必坚持高挂低用的原则。

“四口”防护务必按《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设置。

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与维修“四口”防护。所有安全防护设施,未经安全员批准,任何人不准拆除移动,以确保安全生产。

四、施工用电安全措施

施工用电应用设计布置图,有审核批准手续,确定供电设备及电线规格,各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

电工务必经过地市级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上岗,并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现场临时用电的线路务必采用“三相五线制”,所有用电设备务必做统一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不准一部份接地一部份接零。动力、照明分开,并有各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线路容许电流要贴合要求。

电工懂得自我保护和他人保护的基本知识,安装作业要认真负责,实行谁安装谁负责。

施工用电线路投入使用之前,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供电使用。

现场值班电工,工经常检查用电线路、漏电开关、用电设备及接地接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造成事故要追究当事者职责。

外线架设应牢固,接头裸露部份要包扎好,电杆拐角时应设钢丝绳拉紧,严禁乱拉乱扯。

电缆务必跨越或搭在钢管脚手架时,应采用绝缘子隔离,不能直接搭在钢管或钢筋上。

电缆在穿过道路时,应立杆空架(高度应贴合要求)或挖沟埋设(应有防护管,两端设隔离保护和防水措施)。

配电箱、末级开关箱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视状况安装避雷装置,并测定其电阻须小于10Ω。

现场务必实行“一机一闸漏电保护”,严禁一闸多用,投入使用的水泵、电动工具应具有良好状态,漏电装置可靠。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值夜班电工不能擅自离开岗位,发现灯具熄灭应立即更换。凡阴暗处、洞口处以及通道口均安装照明设备,保证施工人员作业行走安全。

其余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和施工。

五、其它施工机具

机具进场后,应细致检查各部位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然后进行启动运转,运转正常经机械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泵车进场,安置地应平整夯实牢固,由搅拌站派专人进行操作。

电焊机、小圆锯等设备零件务必齐全良好,有防护装置。

施工机械应有防雨设施。开机操作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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