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特种作业人员遭解雇有权利要求离岗体检!,本文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情不知所起小宝”提供。
篇1:特种作业人员遭解雇有权利要求离岗体检!
案情提问
高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工作1年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给他1个月工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高某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如今自己身体多处不适,可能是从事磺化工艺作业造成的,要求公司安排其在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公司拒绝了他的体检要求。那么,高某的要求正当和合法吗?
专家解答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包括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化工公司负有安排高某做离岗前身体健康检查的义务,应当履行。如果不安排高某体检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如果经体检确诊高某已经患职业病,化工公司就不得解约,而只能把高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篇2:特种作业人员离职,要求离职体检,合理吗?
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不安排体检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体检确诊林某已患职业病,公司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把林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因此,公司不得拒绝安排林某做离岗前体检。
[特种作业人员离职,要求离职体检,合理吗?]
篇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篇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LJA 8-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日 期: 年 月 日
资料员(章): 资料员
证号: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篇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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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控制规则
篇6: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工艺要求、作业指导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完成气焊和气割作业任务。
2、主动与有关工种配合协调,确保各道工序作业质量。
3、正确使用维修和保养气焊和气割设备、工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4、检查、清理、标识焊缝,如实填写施工记录,做好气焊和气割作业完毕后的工序交接准备。
5、工作完毕清理现场,清点工具、机具、设备,清除火灾隐患,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遵守环保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7、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技术理论素质及实际操作能力。
篇7: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篇8: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犯劳动纪委、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纪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做好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篇9: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2、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3、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4、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篇10: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机操作工、场内机动车司、大型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一、学习并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工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操作技术水平,并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上岗。
三、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安全作业意识。
四、严格使用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的指令,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作业安全。
六、随时检查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机电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及现场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完好与可靠性,发现隐患即作整改。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项目部有关人员报告,必要时有权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