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赠与纠纷应否立案

时间:202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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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井南不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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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该赠与纠纷应否立案,本文共7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名井南不南”提供。

篇1:该赠与纠纷应否立案

案情:

赵义群与游祖彬因感情不合,于1月到泸县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赠与其子游亮 .之后,游祖彬仍占有该住房,拒不履行赠与义务。现游亮的监护人赵义群以游亮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祖彬给付该房屋。

对该案应否立案发生分歧,并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赠与纠纷应当立案审理,理由为赵义群与游祖彬将其共有的房屋赠与其子游亮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表示,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并经法院的'法律文书确认。该房屋已经系游亮的合法财产,不应再通过法院来确认,否则违反了《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诉原则。游亮的监护人可直接要求游祖彬搬出房屋,停止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赠予纠纷案应当立案审理,理由为赵义群与游祖彬虽在离婚时将共有房屋赠与其子游亮并经法院法律文书确认,但游祖彬一直占有该房屋不履行交房义务,受赠人未能实现其受赠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游亮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游祖彬交付该房屋。故此案也可以立案审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篇2:房产赠与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汉族, 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汉族, 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

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

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

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3月4日

篇3:遭遇劳动纠纷该如何维权?

一、劳动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篇4:债权与股票附条件赠与合同该如何写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 赠与标的物一、债权:

(1)债务人:_______________。

(2)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厘。

(4)清偿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额人民币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张。

(3)股票字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即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条 甲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合同,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

第五条 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_____元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 本赠与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违反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债权及股票附负担赠与契约书

赠与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x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契约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本件赠与物标示如下:

一、债权标示:

(1)债务人xxx住xxxxxx

(2)债权额人民币x万x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x分x厘。

(4)清偿期限xxxx年x月x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标示:

(1)xx股份有限公司设xxxx

(2)面额人民币x仟x佰元股票xx张。

(3)股票字号xxxxx

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甲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条甲方与债务人xxx关于xxx年x月x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契约私证书,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x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

第五条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xxx无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本赠与契约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xxx.。

第七条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违背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篇5:该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该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案情]

5月,某县房产公司(管理该县公产房的事业单位)对县城新民路81号公有房屋进行改造后,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产公司将店面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自19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使用该店面,每月仍支付500元租金给房产公司,但双方未续签合同。期间,刘某对店面进行室内装修,房产公司得知也未提出异议。10月该县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房产公司,成立了房产管理局。元月16日,房产管理局决定对现有公产房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新的承租人,刘某参加了81号店面的招标,但该店面被他人中标。次日,房产管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在元月20日前搬迁,刘某认为自己对店面装修的投资款未得到补偿,拒绝搬迁。元月24日,房产管理局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刘某未进行申辩。2月13日,房产管理局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一、停止违章占用公有房屋;二、从20元月17日起按现房屋租金处五倍的罚款。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房产管理局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评析]

法院能否受理房产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即该类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房管局提出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应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局在查明刘某强占公有房屋事实,履行告知义务程序的基础上,适用该行政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刘某在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复议又未采取司法救济措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自觉履行,房产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性质,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依据,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理由是:

一、房产管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刘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房产公司主张刘某搬迁能否支持,刘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双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加以解决,在双方的纠纷尚未得到裁决前,冒然认定刘某属强占公有房屋,难于令人心悦口服,所以说房产管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处罚于法无据。

二、房产管理局认定刘某强占公有房屋与事实不符。刘某经营房产公司的店面缘由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租赁期限届满,但刘某继续使用租赁物,房产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接受了刘某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就本案而言,房产管理局未尽通知义务,也未明确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就以招标形式确定新的承租人显然与法相悖。刘某在租赁物中继续经营是有法可依的,该行为不属于强占公有房屋的范畴,所以房产

[1] [2]

篇6:住房保障法律知识: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一、房屋租赁纠纷哪些情形?

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一旦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如果您遇到了房屋租赁纠纷,不管是属于哪种纠纷,都可以选择以上几种方式来解决。能够协商解决最好,但如果协商不成,而且涉及到数额比较大,案情又比较复杂的,建议还是请律师代理比较好。

篇7: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后仲裁裁决到底该从何时生效论文

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后仲裁裁决到底该从何时生效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所确定的事实和结果在法律上是无须再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仲裁裁决何时生效显得尤其重要。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代表裁决没有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简言之,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解释不够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是一个法定的'、不变的期间,不存在延长、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也不可以被缩短或扣除。因此说,只要当事人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间内不服仲裁裁决,均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如果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间,则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但如果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时,尚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则原仲裁裁决应认为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后仍可能在法定起诉期间内的情形,规定不够全面。如果说司法解释已经考虑了当事人撤诉后仍可能在法定起诉期间内的情形,其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重复起诉,则该司法解释在实际上变更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间,改变了起诉期间系不变期间的属性,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全面,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

立案决定书

立案申请书

要求立案申请书

立案决定书参考

纠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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