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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位器具制造的合同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内容及承包方式
工程名称: 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800t试验台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最终图纸范围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及预留预埋件、地面恢复、垃圾清运、自行处理。
材料界定:工程实体以内的钢筋、混凝土、预埋件由甲方提供,其余所用辅料、工具由乙方提供。
机械设备及机具:施工现场临水、临电(甲方协调,不再收费),配电箱、现场照明灯具,现场设施符合文明安全施工标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所必需机械设备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施工完成后所用辅料、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场外,不再另行计费,达到工完料静、场地场清的标准。
2、承包方式:大清包模式,包工不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机械、包施工设备、工具、包周转性材料、消耗性材料。
3、施工工期
开工时间:1月24日。竣工时间: 201月31日。共8日历天,开工时间以年1月24日开始,甲方不再出具开工通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5、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1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1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 套。
6、项目经理
6.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称: 工程师 。
6.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经理 ,职称: / 。
7、工程承包人义务
7.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7.2 负责编制施工管理目标,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7.3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7.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保证施工需要;
7.6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7 负责与发包人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劳务分包人义务
8.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8.3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材料管理
11.1 工程所用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提前上报材料计划,材料进场后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共同负责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交接、检验和验收并签字认可(钢筋必须派专人交接、检验、验收并签字认可),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派人员共同进行验收,表示认可工程承包人签认的材料数量和质量。材料损耗按08定额规定损耗率一半计算,节约情况、超出情况按照我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分配比例给与劳务分包人奖励及处罚处罚并承担超出部分材料费用。
11.2材料进场装卸、二次搬运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劳务报酬
本工程为固定价合同,图纸所含施工内容、及地面恢复均为一次性包死,总价为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0元) ,不含水电及税金。
施工内容包含破除地面(运出厂外自行处理)、挖填土方(挖出土方若能作为回填土现场利用,若不能回填乙方自行解决运出厂外)、垫层浇筑、钢筋绑扎、模板支护、砼浇筑、预埋件制作安装、恢复地面、养护。除钢筋、混凝土、预埋件甲方提供,其余全部由乙方负责。
13、工程款支付
保修金,一年后复验合格无息退还。 注:每次付款时须提供劳务工人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14、其他要求
乙方必须按劳动合同或其他约定情形及时向劳动者支付人工工资,并且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措施,甲方按合同要求已支付乙方工程款,如出现农民工上访事件按影响严重程度在支付进度款时每次扣罚50000元。
15、争议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 向工程所在地 县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2:工位器具制造的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位器具的主要管理内容、操作方法及各项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工位器具是指生产工作地所需要的车(不带动力)、箱、架、托盘、工作台等各种工序间或厂际间进行产品零(部)件储运所需的`辅助用具。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的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生产部负责对工位器具新增、使用、保养、修理、报废的监督及管理,是工位器具归口管理部门。
(二)生产部负责工位器具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控制。
(三)综合生产车间负责部分新增工位器具的提出。
(四)综合生产车间负责部分新增工位器具的提出。
(五)生产部负责搜集工位器具管理新信息,推进工位器具先进管理办法。
(六)综合生产车间负责收集工位器具需求信息,编制工位器具及备件采购或自制需求计划,协调工位器具及备件采购或自制过程中的内部管理环节,会同技术中心进行工位器具采购或自制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七)生产部负责组织新增工位器具的验收工作,办理新增工位器具的验收手续。
(八)综合采购处负责工位器具和工位器具备件的采购。
(九)质检处负责外委厂及外购厂工位器具的使用,按照技术中心的相关文件使用工位器具,工位器具内部不得有废料、铁屑、纸屑等垃圾。保证工位器具的完好和清洁。
(十)技术中心负责新增工位器具的提出(新产品开发部分)。
(十一)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工位器具设计、制造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十二)技术中心负责更新《工位器具登记表》。
(十三)技术中心负责制订工位器具定置管理图。
(十四)技术中心会同生产部进行工位器具采购或自制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如进行工位器具设计会签,制订工位器具问题处理方案等);
(十五)财务处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工位器具采购费用。
(十六)财务处负责对生产装备部制订的工位器具目标价进行审核,确定工位器具的采购价格。
(十七)财务处负责确定自制或工位器具维修价格。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位器具设计制造
(一)新增的工位器具由技术中心提出《工装申请单》交综合部,由综合采购处负责工位器具订货。
(二)现生产中需复制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提出详尽的书面报告,经综合部核定数量,主管经理批准。综合采购处组织订货。
第五条工位器具会签
(一)综合生产车间及技术中心对工位器具设计制造厂家设计的工位器具图纸进行会签(新增部分)。
(二)会签完毕后的工位器具由技术开中心提供编号。
第六条工位器具验收
(一)外委厂家根据会签后的图纸试制一件,经生产部、技术中心验收后定型确认。
(二)定型后的工位器具由设计厂家提供底图及蓝图各一份,交技术中心存档。
(三)外委厂家根据订货计划按工位器具图纸制作。
(四)批量制作完毕后,制造厂家送货至公司,综合生产车间组织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七条工位器具使用
(一)工位器具的分类
按流通范围可分为:
A类:通用工位器具。此类工位器具有:塑料盒、塑料盒存放架、
橡胶板等;
B类:专用工位器具。此类工位器具有:各类零件专用的架、箱、
托盘等;
C类:公司内部使用的工位器具。此类工位器具有:液压车、转
运车、工作台、工位工具柜及各种非标准的箱、架、平台等。
(二)综合生产车间对本现场使用的工位器具维护,对工位器具的清洁完好负责,每月月底由综合部进行验收。
(三)各部门在办理零件(或返空工位器具)交接的同时必须对工位器具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位器具可以拒绝接收,并将责任人报综合部。
(四)综合生产车间负责对各类工位器具进行清理和检查,并填写《工位器具检定记录卡》以确保工位器具处于整洁状态,并保证产品的符合性。
(五)综合生产车间工位器具管理员根据《工位器管理卡片》及各类报表进行统计,做到台帐准确一致。
第八条工位器具维修改制
(一)损坏的工位器具由责任单位随时进行清理,并集中存放,不允许在生产过程中运转。
(二)损坏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填写《工位器具维修申请单》,综合部负责组织进行维修。根据工位器具损坏程度,综合备部具体指定工位器具维修单位(如维修加工中心或外委)。工位器具维修所用的备件及材料费用均列入综合生产车间工位器具维修费用,不占用其他单位成本。
(三)综合生产车间进行工位器具维修(制作)时,由生产部以任务单的形式下发至车间,并以维修(制作)工时进行结算。
(四)对公司维修能力达不到的工位器具修理,由生产部提出,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后,再组织外委单位进行维修。
(五)需改制的工位器具,由生产部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技术中心制订改制方案后,以技术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至生产部组织实施。未经技术中心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六)改制后的工位器具图纸必须作出相应的更改,由技术中心负责更改。
第九条工位器具报废
(一)因产品(工艺)更改或取消而报废的工位器具,由技术中心填写
“技术通知单”发生产部,生产部接到此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生产车间;事故报废及正常报废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向技术中心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工位器具报废申请单》,技术中心批准后通知生产部和综合生产车间。
(二)已报废的工位器具由综合生产车间集中存放,做好标识,通知综合部回收利用。
(三)对于大型或关键工位器具的报废,必须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因产品(工艺)更改或取消而报废的工位器具,在办理报废的同时应处理有关技术文件;因事故造成报废的工位器具,应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篇3:工位器具制造的合同
编号:
甲方: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制动系统公司 乙方:
本协议作为甲方开发新产品时,乙方自愿作为分承包方参与新产品零部件开发时签订的协议,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共同签订。本协议作为框架协议与定点定价合同共同构成完整法律合同文本。
一、总则 1、2、
协议零部件明细:按公司定价定点合同执行。
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和技术协议
执行。 3、4、5、6、7、8、
包装标准:按公司技术部门要求的包装及工位器具执行。 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交货地点:东风科技汽车制动系统公司采购部 结算方式: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汇兑。 违约责任:按合同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
律诉讼。 9、
本合同仅供甲乙双方开发试制新产品用,不包含公司的现生产及生
产准备产品。但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新产品定型转入生产准备及生产后,乙方在满足甲方的QCD(质量、价格、交付)的前提下,乙方直接转
为A点供应商,并在同系列产品中享有优先定点权。
二、技术管理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提供给乙方完整有效的全部技术图纸和资料。
当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将甲方密级技术资料归还。 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产品的任何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第
三方。 3、
乙方生产的任何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许可,不得使用东风和
东风科技商标。
三、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 1、
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要求和标准开发新产品,确保送达甲方的实
物质量满足甲方的要求。产品送达甲方时由甲方按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及双方签订的质量技术协议验收。 2、
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改进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改进完毕后由甲
方进行验证或验收。 3、
甲方有权对乙方零部件生产组织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并协助管理。
乙方必须全面配合。 四、价格与交付 1、
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可以通过询、报价或比质比价等方式确定。甲
乙双方确定开发的产品价格后,按定价定点合同进行。 2、
试制产品价格(不含税)。
3、模具价格(不含税):
4、样件及小批量产品交付及管理:按照我公司下达的外协件新品开发计划执行。具体产品交付按我公司下达的采购订单执行。
5、批量产品的价格按由甲、乙双方每年进行的商务谈判来确定。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定单,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合格产品。 7、乙方的包装、储运手段必须满足甲方的生产、质量和技术方面的标准或要求,并与甲方一起进行持续改进。
五、结算:甲方按四个月滚动付款的方式,给乙方结算。 六、保密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单方或双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一方泄密时,将视同违约处理。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且严重影响甲方的新产品开发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严重者按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2、甲方设计更改,导致乙方模具报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模具费用的解决方案。
3、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部份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4、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发的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提供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用户。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八、合同的终止与变更
1、乙方要求终止合同时,必须在不影响甲方开发进度的情况下提前一个
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维持甲方三个月供货。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要求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提供产品的库存数量,并与乙方协商,对库存数量进行处理。 九、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后到新产品开发完成时有效,合格供应商可凭本合同优先参与下一新产品的开发。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附则
1、本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壹份,其余相关文件为副本。
甲方: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汽车制动系统公司开户行:中国工行变速箱支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4:工位器具的合理性设计与使用
摘 要:工位器具是工作岗位上能用的器具的统称,可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现场管理,在机械加工和装配车间里有着广泛的应用。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工位器具的功能、类型总结了几点工位器具的合理性设计方法与使用规范。
篇5:工位器具的合理性设计与使用
1 关于工位器具
1.1 工位器具的定义和用途
工位器具属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
在GB/T4863-1985《机械制造工艺基本术语》中,工位器具定义为:“在工作地或仓库中用以存放生产对象或工具用的各种装置。
”从定义可以知道,在生产过程中,工位器具不仅用于存储毛坯、半成品、成品及各种分总成,还用于存储各种工具等。
在实际生产中,工位器具除了用于存储,还用于运输,相应的使用地点也不仅是作业现场和仓库。
1.2 工位器具的功能和分类
工位器具包括料箱(周转箱、物料篮、铁箱)、托盘、料架、衬格、平板推车等。
其主要功能为:符合装配工艺要求,节约工位面积,无包装废弃物,有利于现场定置定位管理;装卸搬运效率高,取放操作灵活;产品质量防护,防止产品装卸搬运过程中磕碰、划伤,同时也可以防尘、防锈等。
工位器具主要分为托盘类、箱类、容器类、柜类、架类、工作台、车类等。
2 工位器具的设计和制造
工位器具的设计没有现成的标准参照,只能依据工艺装备的一般设计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满足生产需要,方便员工操作的设计。
工位器具的一般原则:
第一,工位器具的构造应首先考虑零件的尺寸、重量、形状和防锈蚀、防磕碰的要求,使所存放的零件保证表面质量的完好性。
第二,工位器具要方便零件的储存、倒运和存取,使操作者拿取零件省时、省力。
第三,工位器具的整体结构要紧凑,尽量做到占地面积小。
第四,存储零件用的工位器具应考虑高架和多层存放,对于其他情况能堆垛的也要堆垛,高度空间上充分利用。
第五,单个工位器具内存放零件的数量,要和确定的工序生产节拍相对应,便于配送。
第六,工位器具的结构应该方便存放物品的计数,使操作者可以做到过目知数。
除考虑以上设计的基本原则外,在设计过程中还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单一器具的通用性,设计出适合产品形状和质量保证的通用型工位器具。
对于一条流水线或者一个车间的工位器具,类型应该尽量少,外形尺寸特别是宽度尺寸应尽可能保持一致,这样既美观又便于车间的定置管理,相类似的零件尽可能设计成相同外部尺寸规格的工位器具,便于堆垛,码放及返空,实现单一器具的有效利用,降低工位器具的制作成本,便于现场管理。
在考虑设计器具通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设计制作专用器具,满足特殊形状或表面质量特殊要求工件的需要。
工位器具设计要点:
第一,合理选择材料:对于箱类、容器类等,可选用合适强度的钢板焊接而成,也可以选用高强度的塑料材料压塑而成;对于架类等其他工位器具,其承重框架结构应尽可能选用型钢,尤其以角钢、方钢等成型钢材最为常见,因为型钢的抗弯,抗扭性能好,其支撑面又可覆以其他材料的以满足器具设计的具体要求。
第二,要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工位器具在装卸零件时会受到一定程度竖直方向的冲击,在叉运或运输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颠簸及水平方向上的冲击,有的工位器具需要经常起吊,这就要求工位器具要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确保工位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证框架的稳定及承载力;部分器具或具有轮子结构,更应注意轮子与器具整体框架的链接位的牢固性。
第三,考虑对零件的防护:对于已喷面漆的零件及外表面是配合面或表面处理过的精度较高的零件,如各种机械装配中使用的轴承,要求将零件彼此隔开,支撑面及间隔面覆盖以柔性吸油物质,如橡胶皮、塑料管、尼龙块、泡面板或者海绵等,避免轴承的磕碰或划伤,并保证轴承自带的防护油不过度流失。
3 工位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在一些生产单位中,工位器具经过几次周转后就不知所踪,或者损坏报废较快。
为了避免丢失、损毁,提高工位器具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还必须对工位器具的现场使用、转运、返空及存储进行有效的管理。
3.1 工位器具的标准化
(1)工位器具的编号。
为方便识别存放的零件及工位器具的使用管理,应当对工位器具进行编号,并在工位器具外表明显位置处喷印上器具编号。
编号的颜色与工位器具颜色对比要明显。
工位器具的编号可以分段用字母标明厂家代码及器具的类型、分类、材质等加以图纸序号及器具流水号;对于专用性很强的器具可直接用零件代号。
(2)工位器具颜色。
为了便于工位器具的现场直观的管理及改善,工位器具的颜色要进行整体定制。
特殊产品系列的'零件的工位器具可以采用同一种特殊的颜色,如军品件或实验件等专用器具,其余器具可根据使用点不同进行定制,如不同的使用车间之间选用特定颜色。
如果拥有多个供应商或采用第三方物流的采用第三方物流或有多个供方的,不同供应商和三方物流的工位器具颜色应该有所不同,且不与本企业器具颜色相同,方便区别。
3.2 工位器具的使用和回收
在使用工位器具前,应该检查器具是否完好、清洁。
所放零件要与器具编号对应,做到专架专用。
如果错放,可能导致零件的损坏或影响工位器具的使用寿命。
另外,盛放零件的数量必须按照设计的容量存放,不可强行增加,否则会使工位器具应超负荷装载导致变形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零件运输质量。
装载活动零件的工位器具在装入零件后必须将零件固定完善后才可进行移动或起吊等作业。
进行起吊作业时,必须钩吊吊耳或规定的相应部位,以免造成倾斜、变形或零件滑落等情况。
工位器具在现场使用时需要指定流转地点和责任人。
器具随零件移动到需求工序后需要将工位器具转运到最初工序以保证循环使用。
所以,工位器具里的工件使用完毕,应放到指定的位置,方便再次使用和回收。
3.3 工位器具的养护及维修
工位器具上的油污或杂物可能会影响到所放零件的表面质量,影响总成装配质量和零件外观质量。
因此,日常使用中就要根据器具使用频率或是所放零件的表面质量的要求,对不同的器具的进行定期的清洗,防止污染了的工位器具影响了零件的表面质量。
3.4 将工位器具纳入到工艺检查
为了更加合理有效使用工位器具及管理,对具体生产车间进行工艺纪律检查时,将工位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工艺纪律的检查范围,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具体可以就以下这些项目进行检查:
(1)工位器具清洁度检查,例如器具上是否有灰尘、油污、垃圾等;
(2)工位器具上存放的具体零件与工位器具规定存放的零件是否一致;
(3)现场使用的工位器具损坏了是否及时报修或更新;
(4)工位器具上存放的零件数与工位器具设计存放零件数是否相符;
(5)工位器具上存放的零件是否按存放要求摆放,是否满足器具对零件的保护;
(6)空闲的工位器具是否放到指定的返空区域,是否进行定置管理。
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求立即整改,并作为对生茶车间的综合考核依据。
参考文献:
[1] 闻邦椿.机械设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 王凤平.机械制造工艺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3] 王光斗.机床夹具设计手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篇6:会计资格考试:自制工装及工位器具进项税
会计资格考试:自制工装及工位器具进项税
【问题】
我公司自制工装、工位器具,可否直接转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账务处理时,若自制工装、工位器具符合上述条件,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否则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企业对符合此规定的自制工装、工位器具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规定,自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只要该自制固定资产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做进项转出。
篇7: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1合理选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测量低精度工作,测量前,效对好零位,检查量具的超始是否灵活正确,发现失准,应及时向计量管理员报告,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洁。对测量完毕后的量具,须擦净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时,涂上防锈油后,放在盒内,对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进行保养。
1.3在使用表类量具测量工件时,应保持垂直工件被测量面,不允许受到剧烈冲击和震动,以免影响测量精度,使用完毕,应立即将表拆下,放入盒内。
1.4使用量具时,须了解量具的保养知识,非量具检修人风吹草动,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及自选修理。
1.5保养量具时,要将量具存放在清洁、干燥、无震动、无腐蚀气体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检定合格书,严格执行检定周期,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二、衡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2.1使用衡器称重前,首先检查台称计量杠杆是否完好,对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种原料时,应将被秤物放在衡器台板中央,注意低放、轻放、养活冲击力,以免损坏衡器和影响其准确度。
2.3每次称量完毕后,应首先关闭制动器,在取下被称物,以免损坏刀刃。
2.4称量不同价格物件时,应选择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称量,对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称量百分之五,正常应在最大称量的三分之二范围内进行称量,更不得超过衡器最大称量进行称量。
2.5使用衡器人员,应了解衡器计量性能和检定周期,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送计量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篇8:页面紧急维护通知
页面紧急维护通知
各对外宣传科室:
从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施行,其中对广告“极限用语”要求非常严格,被查后罚款额度20万元起,资料《页面紧急维护通知》。为了规范公司所有对外宣传用语,要求从即日起公司各部门对外发放广告宣传类内容,必须在市场部品牌科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对外发布。
请产品服务部、渠道推广部、销售公司在此之前对外发布、印制的`宣传材料明细(附图或音频),于9月6日下午下班前发至****,**部将逐一排查对外文件是否符合新广告法,发现不符合的将通知立即销毁,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市场部
20xx年9月2日
附:新版广告法“极限用语”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篇9:授权建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建立国家流量计型式评价
实验室(河南)等国家计量器具
型式评价实验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998号)要求,经考核合格,现授权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流量计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国家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国家液位计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国家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具体实验室名称及授权项目、专用章编号等见附件。
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型式批准时,可委托上述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篇10:授权建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通知
质检总局
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计量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协会。
附件
篇11:授权建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通知
一、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一)国家流量计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
(二)国家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
(三)国家液位计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
(四)国家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
(五)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河南)。
篇12: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多项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各地要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健全警医联动机制,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通知要求,应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特别是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做好防范。医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梳理掌握,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要列出清单,重点关注,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知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众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
篇13: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坚决不得纵容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医院及周边巡逻防控。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医院,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要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公开力量的震慑力度。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发动治安积极分子、医院周边商贩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对医院的巡逻守护,切实维护医院周边秩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一)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事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事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报警;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动,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健全警医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内部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警,提供现场准确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迅速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激化,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边出警边向上级请求警力支援。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将处置情况和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解释和情绪安抚工作。
(三)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三、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一)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医院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队伍,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院,特别是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重点防范,进一步完善医院安全保卫制度,提高医院自身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重点区域工作巡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急诊进行巡视,发现医疗投诉或患者不满意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有过激行为的,应当及时引导到专门场所进行处理。医疗机构要严格出入口的管理,切实加强诊室、病房的人员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出入诊疗、住院区域。要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急诊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急诊区域进行24小时安全巡查。
(三)加强重点人群安全防范。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遇有酒后就诊、有滋事或暴力倾向的非急重患者,应第一时间通知保卫部门,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梳理掌握,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要列出清单,重点关注,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旦发现此类人员出现在医疗机构,要由保卫人员盯紧看牢,防止其制造事端,造成危害后果。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一)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大型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通过现场预约、复诊预约以及网络、电话预约等形式,严格落实实名制预约挂号制度,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维护公平就医秩序。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规范诊疗服务,完善质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医疗机构排查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危重症患者诊疗预案和应对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强化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风险控制。
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
(一)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事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专人接待媒体。对于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舆论应对,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发布信息。对于恶意炒作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典型案件集中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众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司法部
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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