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机构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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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设立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机构的若干思考

设立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机构的若干思考

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法官职业化作为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将对法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法官的数量将减少,权力和责任将增大,如何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完善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保障并监督、制约主审法官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对全面实施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此,笔者结合宜宾法院实际,对完善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当前,我院内部审判监督有以下七种形式: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由审判监督庭进行。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请示制度和督办制度。3、庭长、分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核(批)制度。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个案监督。5、实行立、审、执分立后,立案流程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的'制约监督关系。6、裁判文书评查制度,主要是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监督,由监察室进行。7、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办部门为纪检监察室(也受理对法官的作风投诉)。

对以上七种监督运行机制进行实践性考察和理性分析后,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具有事后性、被动性、补救性的缺陷;立案流程管理对遏制超审限有一定作用,但对司法不公则制约有限;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由于条件制约认定错案有难度,而且其他事务繁杂;裁判文书评查制度也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而且主要监督裁判文书质量,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法官办错案;案件请示制度、庭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制度、审委会制度主要是从法律适用上进行个案监督,监督也有限。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期望值更高,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为迫切,尽管法院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个别法官或者因为思想品质低劣而违法违纪办案,或者因业务素质不高而办案质量不高,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要堵塞这些漏洞,并克服以上监督机制的不足,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如我院可设立案件质量督查处,以下简称“督查处”),专司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从检查范围、检查部门、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申辩、检查处理等方面,建立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一、案件督查应遵循的四大原则。一是监督不办案原则。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落实审判独立,增强主审法官的权力和职责,因此不应因强调内部监督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形成新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监督部门要准确定位,把握好审判监督与法官独立审案的辨证关系。此外监督者办案可操作性也不强。二是不越权原则。即监督部门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受理依照法定程序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和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再审申请和申诉,仍应由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三是集体把关原则。案件督查工作应力求准确高效、监督到位,避免流于形式的无谓劳动。由于督查结果与法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督查工作应以督查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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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设立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机构的若干思考/赵良剑法律论文网

赵良剑

20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法官职业化作为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将对法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法官的数量将减少,权力和责任将增大,如何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完善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保障并监督、制约主审法官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对全面实施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此,笔者结合宜宾法院实际,对完善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当前,我院内部审判监督有以下七种形式: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由审判监督庭进行。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请示制度和督办制度。3、庭长、分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核(批)制度。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个案监督。5、实行立、审、执分立后,立案流程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的制约监督关系。6、裁判文书评查制度,主要是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监督,由监察室进行。7、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办部门为纪检监察室(也受理对法官的作风投诉)。

对以上七种监督运行机制进行实践性考察和理性分析后,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具有事后性、被动性、补救性的缺陷;立案流程管理对遏制超审限有一定作用,但对司法不公则制约有限;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由于条件制约认定错案有难度,而且其他事务繁杂;裁判文书评查制度也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而且主要监督裁判文书质量,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法官办错案;案件请示制度、庭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制度、审委会制度主要是从法律适用上进行个案监督,监督也有限。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期望值更高,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为迫切,尽管法院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个别法官或者因为思想品质低劣而违法违纪办案,或者因业务素质不高而办案质量不高,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要堵塞这些漏洞,并克服以上监督机制的不足,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如我院可设立案件质量督查处,以下简称“督查处”),专司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从检查范围、检查部门、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申辩、检查处理等方面,建立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一、案件督查应遵循的四大原则。一是监督不办案原则。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落实审判独立,增强主审法官的权力和职责,因此不应因强调内部监督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形成新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监督部门要准确定位,把握好审判监督与法官独立审案的辨证关系。此外监督者办案可操作性也不强。二是不越权原则。即监督部门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受理依照法定程序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和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再审申请和申诉,仍应由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三是集体把关原则。案件督查工作应力求准确高效、监督到位,避免流于形式的无谓劳动。由于督查结果与法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督查工作应以督查组为单位进行,增强抗干扰能力,并避免一人决断带来的副作用。四是全程动态督查的原则。对审判权的监督重点和核心应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一旦形成错误的裁判,即使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但错误裁判本身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往往难以挽回。况且,屡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进行纠正,不仅有损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也会降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故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事后性、被动性、弥补性的缺陷,案件督查应变被动为主动,由事后监督变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动态监督。即对案件进入法院即进行立案监督,对该立不立或不该立错立的情形予以纠正;对各方面反映大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对上诉、抗诉和再审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定期对法官承办案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法官的晋级、晋职和目标考核挂钩。

二、督查部门的权利和职责。一是准确界定督查处的职能,使其不与其他监督部门产生职能交叉。督查处对各类案件具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以及对案件及法官的处理建议权,即督查处对属于其监督范围的案件,有权提出监督意见。若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不接受监督意见,督查处有权报经院长提交审委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根据当事人或有关方面的反映,督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要求承办法官说明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旁听案件的开庭审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等。这些职能与审判监督庭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职能无冲突。裁判文书评查现在由监察室进行,今后可将监察室的此项职能划归督查处,使裁判文书评查、法官承办案件抽查均由督查处办理。追究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现在由纪检部门办理,但由于纪检部门人员欠缺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故可考虑由督查处负责认定和追究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大、政协、政法委等的督办案件现在由办公室办理,也可考虑将此项职能并入督查处。《法官法》规定,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法官职业的特点,全面、细致地考评法官的审判工作业绩、审判业务、法学理论水平、政治表现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表现,其中审判质量是法官考核的核心内容,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裁判文书质量等内容。督查处的督查职能不会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能发生矛盾,相反其督查工作有助于为法官考评提供公正客观的量化依据。二是法院监督部门应分工合作,配合协作。法院内部从事监督的机构有审监庭、纪检监察室、立案庭等,督查处在实施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同其他监督部门既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如督查处发现错案线索,要向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庭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委会决定。如督查处认定错案与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应及时报请审委会作出决定。三是中级法院督查处除了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监督外,还承担对辖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层法院可设立案件质量督查科)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包括定期召开会议,部署检查工作,适时组织检查等。中级法院督查处对下级法院案件不进行个案监督,这是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决定的。

三、督查的案件类型和范围。一是督查的案件不仅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执行案件亦应纳入督查范围。笔者之所以强调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是因为民事、刑事案件相较而言现在还算有纠正的途径,但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

制则很不完善。调查权与执行权合一,执行权与财产处分权合一,调查权与审查权合一的弊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权益,同时也给极少数素质低下的执行法官留下可乘之机。二是督查案件包括已经立案的案件、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已经审结的案件,时间上大致以当年内审结的案件为限。三是督查文书包括各类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审委会笔录等。

四、制定完善制度。为了使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章可循,必须注重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制定《案件质量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对责任部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惩戒处理等作详细规定。二是《案件质量检查规定》,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质量的详细规定。三是严格区分违法审判责任和质量差错责任,完善《追究错案责任实施细则》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实施细则》。现在有的法院将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一律视为错案,凡是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定为错案,这是不科学的。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清法官、法官助理、审委会、庭长、分管院长、技术鉴定人员、书记员的错案责任,要纠正一有错案就认定是法官责任的观念。此外由于法律规定宽泛的原因,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的认识、裁量有所区别,要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要随意认定错案。四是通报制度。制定《案件、裁判文书检查通报制度》,无论是对案件评查还是抽查,均应按照公开原则将结论在一定范围内让公众知晓。定期编发《案件督查专报》,着重从办案思路、业务能力、审判作风等主观方面剖析错案发生的原因,力争找出有共性、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类型归纳,为合议庭办理类案提供借鉴,促进全体法官举一反三,提高审判质量。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听取整改反馈意见,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动态监督体系。五是《案件质量过错责任的处罚办法》,将案件质量与法官政治、经济待遇以及考评挂钩,视错案的具体情形给予轮岗、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六是申辩制度,即允许法官对评查抽查结果、处理意见等进行申辩,使案件督查做到客观公正。

五、督查对象和方法。督查对象以办案法官为检查主体,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也是监督检查对象。督查方法做到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与逐件评查的结合。其中常规检查范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以及法律文书等。

六、对监督者的监督问题。肖扬院长曾经指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是监督办案的法官。因此,水平应该最高,自律性应当最强。”其实这也是对案件质量督查部门同志的要求。为此要高度重视督查处人员的选拔问题,要将那些德才兼备、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威望崇高优秀审判人员选拔出来,从事案件质量内部督查工作。督查公开、申诉、申辩制度以及审委会议事制度也能有效地监督督查法官。根据监督不办案的原则,督查处对主审法官接受监督意见后所作出的裁判不负错案责任。但是对于在办理监督事项时,因责任心不强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出监督意见,因而造成错案和极大不良后果的,或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监督事项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督查人员应负失察责任。

总之,实施案件质量内部监督,能有效解决现行法院案件内部监督体制的种种弊端,其优势非常明显:一是能有效地减少错案、冤案,维护法制权威。由于有坚实信赖的监督中坚力量,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有严密的监督体系,能保障法官办案被置于可靠的监督之下,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提高法院公信力。因为内部质量监督机制注重事中控制,能有效保障初审案件的质量,从而减少申诉、上访、再审案件的产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从当事人角度来思考,二审、再审程序改判原审错案,当事人为此却要多付出诉讼费用,承担了法官办错案的风险,对当事人无公平可言。因此实施案件质量内部监督也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进审判作风,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必然要求。三是既能督查实体公正,又能督查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相对容易判断,而程序公正,作为隐含在审判各个环节中的操作过程,相对“隐性”,较难检查和发现问题,这就对案件监督、检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督查部门通过对每个承办人审结的案件、各类诉讼笔录进行个案抽查,能对是否存在未经报批的超审限案件、开庭传票日期与实际开庭日期是否相符、是否公开宣判、送达回证的签收是否规范等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况向相关业务庭、合议庭反映,提醒合议庭引以为戒,避免因忽视“小”问题存在而损害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四是降低司法成本。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启动易、处理快、周期短、见效快,能切实降低处理错案的司法成本。五是将案件质量督查结果与法官的晋级、晋职、年终目标考核挂钩,能使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并能促进法官增强责任心,积极钻研业务,提高办案水平。六是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由于案件质量监督实施案件全程监督,根据错误苗头,督查部门能及时警示法官,防微杜渐,避免法官犯更大的错误。七是是便于各个内部监督部门配合协作和监督制约,形成整体合力。案件质量监督是法院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抓好案件质量监督,并发挥其龙头和纽带作用,就能与其他监督部门密切协作,最终达到形成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目的。八是督查处作为与外部监督的联系纽带,能有效地加强外部监督力量。法院外部存在众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各级党委、人大以及公众舆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法院内部行政组织系统发挥作用。但是现在的外部监督在法院系统内部缺乏有效的中间环节,致使外部监督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及于审判活动本身,法院对外部监督的方式停留于上催下转,结果往往不了了之。督查处监督力度大,能将来自外部的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并将督查结果集中回复反馈,效果更好。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3: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思考

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思考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而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在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笔者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予以初步探讨,以期对规范审判质量管理有所裨益。

一、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定位及监控主体的确定

(一)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定位

“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义是指机器在运转过程中各个零部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连环互动的表现形式,现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从性质上讲,审判质量监督是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是主动性的工作管理监督,也是审判前、中、后全过程的监督。也就是说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从内部主动提起的评价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对案件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生效裁判的事后监督。另外从评查案卷的.角度来讲,审判质量监督还是一种授权监督,是审判监督庭根据院长的授权代表院长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审判质量监控机制,就是人民法院内部主动提起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审判工作管理监督,属于审判工作综合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联系性、制约性、合法性和管理性等基本特征。

(二)案件质量监控主体的确定

对于案件质量监控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设立“一委三部门”(即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室、审委会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机构作为实施主体; 有观点认为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如可设立案件质量监督处; 有观点认为应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 也有观点认为在各级法院内设机构中,增加案件专业质检机构,或在现已成立的单独审判流程管理机构中增加案件实体质量管理职能,从事日常案件质量评定工作。 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定位出发,实施案件质量监控的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法院内部设置,否则没有编制委员会的承认,缺乏合法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长选任等改革成果,坚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并重,已成共识,审判流程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是不同的,影响和制约审判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审判质量监控主体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复合主体。审判监督庭是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主体之一,并且处于中心的地位,但从审判流程的具体环节和质量要求来看,还应当包括以下主体:1、各审判业务庭。审判质量监控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实体、程序处理方面,也包括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改判发回率等等。因此,各业务庭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应当负主要责任,是审判质量的第一责任人。2、立案庭。立案庭承担着案件的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以及处理上访申诉等职责,对于案件的审限情况、上访申诉情况等等,立案庭负责管理,因此也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比如案件的审限情况,立案庭可以考察审限内结案率和超审限结案情况。当事人上访申诉的情况,无论从办案质量标准上,还是从减少上诉、申诉案件来说,上访、申诉情况都应列入质量监控体系中。3、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法官违法办案以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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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院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

医院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

摘要:加强医院内部质量管理,使医院质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是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医院;质量管理;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04-00-01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医疗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如何加强“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人文化,个性化的服务”是每个医院急待思考的问题。加强医院内部质量管理,使医院质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是强院兴院的关键,是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如何加强医院内部质量管理谈谈几点看法。 一、指导思想 质量是医院的生命,质量是医院赖以生存的基础,质量是医院形象的核心,医院必须重视质量建设,以质量立院,用质量兴院,通过抓质量、抓环节、抓细节,使医院整体工作达到四满意:即社会满意、患者满意、职工满意、上级满意。 二、组织原则 医院质量控制的组织原则是:医院抓环,职能科室抓线,一线科室抓点,奖惩与分配挂钩。 三、医院质量管理内容 医院质量管理,顾名思义是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其管理活动贯彻医院医疗活动的全过程与医院经济建设,与患者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是医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四、建立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因为医院质量管理相对薄弱,全员质量管理意思有待提高,为此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成立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实行院领导班子负总责,分解目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职能科室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落实;一线科室对工作现场进行时事监控;质量控制科负责技术标准制定和对全面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的各司其责,相互协调,瞬间纠偏,不断改进的质量控制体系。 五、质量控制工作实行总监制 医院所有质量管理工作都要受质控科的监控。质控科的职能是:(1)负责各业务科室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和修改;(2)经常深入具体科室查找全院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并归类登记;(3)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工作质量改进意见和建议;(4) 每周将查出的'问题、原因和改进意见向院长反映,并将各部门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分管院长;(5)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奖惩意见;(6)对奖惩落实情况进行监控。 六、建立定期质量分析,研究和信息发布制度 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是医院质量控制工作最高决策组织,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对阶段性质量控制工作和工作质量进行分析研究。具体工作是:质量控制科向质量控制委员会通报上月的质量控制工作情况,原因分析,改进意见,奖惩建议。分管院长对所管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对各业务口提出的增减,修改的质量控制工作标准进行充分论证。确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行成决议。由质控科负责对决议的执行和质量工作信息进行发布。 七、建立科室质量控制台账 医院各业务科室都要建立质量控制台账,其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周清。主要对本周科室质量指标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与明确责任;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出现率进行清理;对科室的设备物品进行清理,主要是对急救设备和其他设施的完好情况,危险物品及存在隐患的设施进行清理,明确责任人;文明行医,文明作业情况进行周清,包括医德医风、文明作业、科室管理、卫生、安全等进行清理,明确责任人;对劳动纪律进行周清,主要包括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值班睡觉等进行清理,明确责任人;对医疗服务水平与收费价格尤其是一日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贯彻疗效第一,服务与收费相符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医院质控科设立与全院各业务科室相对应的周清总账。 八、实行科主任,科长负总责下设质量监控员制度 各科室要建立领导业务骨干组成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主任、科长对本科质量负总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科室设质量工作监控员,具体职能是: 负责对本科室质量控制台账的登记,记录的书写工作:每天巡视查找科室对质量标准执行的情况,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随时纠偏,如实记录:负责本科室质量的周报工作;负责对本科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找分析,为科室制定质量工作计划提供可靠依据;负责本科质量奖惩的执行兑现工作。 九、实行质量控制工作反馈制度 职能科室要更新观念,把管理职能融入服务的过程,职能科室所有工作都要围绕服务一线,以病人的要求为目标,以协调解决一线存在问题为目的,不断强化服务意思,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职能科室制定方案、标准时要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力求达到科学实用。医院实行质量工作反馈制度,具体做法是:l.质量控制科把收集到的该业务口质量工作与工作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归项,并以表格形式反馈到各业务职能科室;2.各业务职能科室对提出的问题12小时内作出反映,并签署处理意见,交各分管院长;3.各口分管院长针对提出的问题和职能科室签署的处理意见24小时作出反映,并签署审核意见,再由职能科室交质控科;4.质控科依据各口各级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本科室意见进行综合后,向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汇报。 参考文献: [2]靳金涛,等.构建医院质量管理体系是医院发展的根本[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3). [3]卫生部医管司,中国医院协会.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M].(3). [4]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医院财务与会计实务[M].(6). 作者简介:陈 用(1968-),女,河南驻马店人,现职称:会计师,学历:大专,从事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

篇5: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自5月18日首次会议到今天,经过近两周的时间,在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20xx年内部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下面需要重申一下这次审核的目的和范围。此次审核的目的是检查本公司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以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审核范围是:与ISO9001:2008标准有关的条款及公司所有部门;审核的依据是:ISO9001:2008标准条款、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国家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等。

关于此次审核其他一些重申的地方:审核活动是一种抽样活动,有一定的风险和局限性。在审核工作中,有些部门或岗位内审员可能抽查得多一些,有些部门或岗位内审员可能抽查得少一些,这样发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还有,内审员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经验来审查,可能对审查的部门岗位的流程不是很清楚,所以每个审核员的关注点也不一样,审核的结果也会有区别。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没发现问题,并不代表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就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样,发现的问题多,也不是对部门或岗位的否定,也要肯定我们的工作成绩。

还有就是,咱们内审员不合格报告项是发现不合格的地方,其它不合格的地方未必被查到。审核只能对抽样的样本进行负责,但咱们自己应该非常清楚自己哪方面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各部门都要能举一反三地改进其他的工作。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查找原因,认真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形成良性循环。

审核小组在这两周内对质量体系涉及的6个部门进行了审核,观察到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已基本有效 。也发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薄弱环节。经过审核小组的分析,归纳共提出了 个不合格项, 个观察项,不合格项均为一般不合格 。根据会议议程,下面将由各内审员宣读不合格项报告。这些不合格报告在内审时或会前已经和各部门的审核陪同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各内审员宣读不合格报告:

现在我代表审核组宣布结论:济宁山推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符合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将本次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纠正在6月10前完成,在6月25日前申请外审,并于8月1日前完成华夏认证中心对我公司的外审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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