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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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抓江湖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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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共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抓江湖骗子”提供。

篇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13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指导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医院价格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前提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降低医药费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定价参考的服务项目成本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按《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1560号)执行,其中房屋折旧年限按50年计算。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核准,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一些个性化服务和延伸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定价,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协商收取费用,报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当地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单病种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的规定,对多发病、常见病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国家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作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仍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价格零差价试点工作,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价廉质优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药品及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收费清单制度。

第十三条 实施惠民医疗收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81号、苏财综[2005]75号)规定,实行费用减免。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服务网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擅自提高价格、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以诱导、强迫等手段使社区居民接受不适当服务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篇2: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调查报告

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调查报告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XX年度该院年收入88.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2万元,药品收入54.8万元,财政补助15.9万元,其他收入5.8万元,医疗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药品收入占72%。年总支出88.4万元,其中人员工资35.7万元,设备购置维修、房屋维修、办公开支等支出6.7万元。

该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和《**市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四大类。

XX年全年药品收入54.8万元,药品进货均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支出46万元,实际药品综合加价率为19.1%。各类药品价格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三)晋熙镇卫生院是太湖县老城区唯一的一所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人口3万多人。主要医疗设备有:x光机、b超机、胃镜机、心电图机、激光机、万能手术床、综合治疗台、自动尿液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血凝细胞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编制人数63人,就业及合同工11人,在职职工合计74人,退休17人。编制床位60张,实际30张。

XX年总收入39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98万元),医疗收入103万元,药品收入179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药品收入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四)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XX年度该院年收入88.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2万元,药品收入54.8万元,财政补助15.9万元,其他收入5.8万元,医疗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药品收入占72%。年总支出88.4万元,其中人员工资35.7万元,设备购置维修、房屋维修、办公开支等支出6.7万元。

该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和《**市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四大类。

XX年全年药品收入54.8万元,药品进货均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支出46万元,实际药品综合加价率为19.1%。各类药品价格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三)晋熙镇卫生院是太湖县老城区唯一的一所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人口3万多人。主要医疗设备有:x光机、b超机、胃镜机、心电图机、激光机、万能手术床、综合治疗台、自动尿液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血凝细胞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编制人数63人,就业及合同工11人,在职职工合计74人,退休17人。编制床位60张,实际30张。

XX年总收入39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98万元),医疗收入103万元,药品收入179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药品收入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四)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篇3: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查报告

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查报告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三)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篇4: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审批

第五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及交通地理等因素,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按每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人口设置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市辖区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3万人,县级市和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1-2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须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事前向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设置申请书;

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号码;

㈡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㈢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㈣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㈤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书面意见;

㈥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㈦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床位;

㈧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占地、建筑面积;

㈨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㈩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及清单;

(十一)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十二)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驳回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㈠选址的依据;

㈡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㈢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㈣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撤销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审核,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证明;

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㈠名称、地址、机构主要负责人;

㈡所有制形式;

㈢诊疗科目;

㈣服务场所占地和建筑面积;

㈤职工人数;

㈥执业许可证号码;

㈦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准文件;

㈧主要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登记的诊疗科目为:

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㈡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同一社区内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校验。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盖校验合格章,并报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办理校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境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统一使用由卫生部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四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㈠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㈡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㈢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㈣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㈤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㈥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㈦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㈧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㈨初级眼保健服务。宣传眼保健及防盲治盲知识,对服务区内人群进行主要眼病筛查、建卡、登记、转诊,并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㈩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一)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二)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㈠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㈡提供基本药物。

㈢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㈣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㈤转诊服务。

㈥康复医疗服务。

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㈢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㈠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㈣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㈤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㈦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㈨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㈩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和个人信息,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交由当地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创造条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四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七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和评审结果作为拨付政府补助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校验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和评审认定不能落实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撤销政府补助,不再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本细则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名称核定,换发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内设机构情况,确定部门内部社区卫生服务主管机构,行使综合管理职能。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省卫生厅。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篇5:四招应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工商企业一片热议,政策一旦实施,对医药工业不是利好消息,工业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个医改新政,笔者思考如下:

一、提高出厂价

7月1日即将实施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总代理企业,每年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价格评审中心网上申报平台申报上一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相关票据,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不公布中标零售价(即取消中标),并通报当地药招采购机构;就是说在限制了流通环节和医疗单位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后,低底价总代理的模式将无法再运作,过票商业公司将逐步淡出,工业企业要想维持销售,只能让自己的产品价值回归,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

如果7月1日实施暂行办法,则还有几个月可以通过公关运作,提高出厂价,只是这样就增加了税收成本,但不提高意味着无法运作。另外提高出厂价要趁早,到了7月份才提就会来不及了。会因为提价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改变目前的价格额扣率政策。

二、招安代理商,组建自己的销售队伍

提高出厂价后,企业可以抛开过票商业公司(代理商),而是直接面对配送型商业公司了。只是一个新问题接踵而至:即谁来运作新的营销模式的问题!对于长期以来以低价招商模式运作的药企,就面临组建队伍、销售模式转型的问题。制药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销售队伍,而组建销售队伍和建立营销管理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原来的代理商有自己的商业网络、终端网络和地政关系和人际关系网络,这是他们最为有效资源,是有价值的,必须利用起来。因此工业企业应该收编优秀低价代理商,转变为自己想享受队伍。方法如下:

首先,充分培训,说明国家对于医药营销各个环节的限制措施,和新医改的宏观走向,说明转型和转变模式的必要性,有些底价代理商对此不是很敏感的。同时要为把代理商转为自己的业务员描绘一个美好的前景,

其次:设计好新的激励机制和销售运行机制,改原来的低价让利为佣金(或者底薪)和销售提成奖励,稳定人心,保证销售。

第三:做好产品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做好招投标和价格申报与维护工作,以便转变为业务员身份的代理商能够安心做好各级医疗单位的销售工作。

也可以和代理商合作,组建合作合资营销公司的手段,解决代理商的后顾之忧。

三、转变包装规格,生产较小剂量(包装)产品

在《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流通批发环节定价原则是“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由于计价单位是最小零售包装,因此制药企业可能会缩小包装规格,因为这种小规格包装药品由于销售单价低,加价幅度更大,比如10元以下的产品,可以加价的差率为30%,而40元-200元,加价率则降低为15%+3元。

这样通过缩小包装后,中间的价格运作空间还是会提高不少的。

四、药企多元化经营,提升财务处理税票能力

把代理商招安为自己的业务人员后,仍然存在操作费用如何提取问题,无法提供足够税票,就不能抵扣税收,操作空间就会减小。有些个人是无法提供很大金额的税票的,中间的公关费用合理提取仍然是个问题。这就要工业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的方法解决问题:比如、酒店、旅游、演艺、广告、咨询公司等三产,为药品销售提供税票来源。


关于作者:

李从选:李从选,人民大学医药行业EMBA。人民大学培训学院特约讲师;中山大学EMBA班特约讲师,国家药监局培训中心客座专家、第三终端研究室副主任、《中国药店》培训中心高级讲师、PTO高级顾问,上海流通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现任滇虹药业副总经理。联系电话:15096603830 15000736048,0871――8356410,电子邮件: licx6600@126.com查看李从选详细介绍 浏览李从选所有文章 进入李从选的博客

篇6:“药价”降不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业界不少人士“惊呼”:狼真的来了,甚至认为其杀伤力堪比“安徽模式”。同样,不少业界人士也对《办法》的出台保持了相应的从容与淡定。业内专家牛正乾表示“如果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的思维方式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药价虚高的问题不会得到根本改变的。” 的确,笔者也认为,《办法》的出台降不了当前的高药价。

第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降药价。《办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点明了目的: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因此,《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象“安徽模式”一样以遏制药价为目的。

第二,我们纵观《办法》全文可以发现,基本上是以08月18日广东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对药品价格实施“三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药品“三控”》)为蓝本而出台的。《广东药品“三控”》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百姓负担”。为达到这个目的,对药品实施“三控”:即控出厂价、控流通加价率、控最高零售价,

但事实表明,“三控”没有起到“降价、控价”的效果。而《办法》对药价的控制力度比《广东药品“三控”》还要弱。其一,《办法》只是控流通加价率及最高零售价,并没有对出厂(口岸)价进行限制。这就给整个供应链提供了价格“调剂空间”来应对《办法》对流通加价率的控制。其二,对出厂(口岸)单价40元以下的药品,两个文件不管是对药品批发环节还是医疗机构的零售环节的加价率(额)的限制力度是一样的。但对于单价在40元以上的药品,《办法》的限制相对还宽松一些。因此,以限价、控价为目的《广东药品“三控”》没有达成的使命,《办法》也很难达到。

第三,高药价的根源在于药价形成的“两头”,即药品价格形成的审批环节及零售需求环节(尤其是医院、医生更钟情高药价),而不是流通环节。业界一直认为,医改不改“医”,尽折腾药,控药价不抓源头,尽挤压流通环节,其结果只能是椽木求鱼,无功而返。

因此,《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对降药价的作用基本不大,但有两个影响是肯定的。其一,可能会引起药品营销模式的变革,因为流通环节的空间已被“限死”,只有在产业链上的各层级、各成员进行成本与利润的调剂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目前行业所通用的底价招商的利润分享模式将会被颠覆。其二,直接推高产业链上的成本,尤其是增值税的成本。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jowlii@163.com

篇7:药品医疗服务中违规收费自查报告

我们陈店镇中学一年来一直坚持从严治教,在学校收费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学生家长、社会对学校收费工作非常满意,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乱收费的治理工作,学校决定从大局着眼,小处着手,进行自检自查。

一、贯彻精神、树立形象

学校认真贯彻学习20xx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精神和教育部袁贵仁部长的讲话以及河南省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到治理学校乱收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地方学校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不但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声誉与形象,引起一些地方群众的强烈不满。我们学校领导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在学习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严肃了纪律,坚决贯彻“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方针,珍惜教育形象,从落实党的xx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查摆我校收费行为,没有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注重宣传、突出重点

我们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能注重宣传、突出重点:

1、充分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家长和社会了解国家关于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澄清对教育收费的模糊认识。

2、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费。

3、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使用管理。

5、要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费审计制度,探索建立收费听证制度。

6、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7、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学校收费问题事关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学校要坚决从严治教,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坚决刹住学校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齐抓共管、防范蔚然

按教育部“一费制”要求,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点我们做得非常好。在我校还形成了层层检查和整改的责任制,加大了从源头治理和预防力度。从整体上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学校无乱收费情况。对社会想搭车收费的部门,我们拿出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收费通知。请有关部门支持我们的工作,由于我们掌握政策,注重方法,学校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我们要珍惜教育形象,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巩固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

四、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我们在深入学习、树立形象,广泛宣传、突出重点,齐抓共管、防范于未

然的基础上,能及时设立收费的规章制度,有力的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1、不准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教育三家的文件执行。

2、不准在市规定书目之外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学复习辅导资料、知识读本和各类书刊。

3、不准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商品,包括教具、作业本、教辅资料、校服以及其他各类教学用品。

4、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择校费。

5、不准另行收取计划外招生费。

6、不准乱办班、乱补课。

7、不准以其他任何形式强制性收费和杜绝“搭车收费”。学生午餐一定要由学生自主决定。

8、不准学校把收费与学生报名、上学挂钩,与教师的工资、福利、评先评优和晋升挂钩,不能因收费将学生拒之于学校门外。

9、学校收费公开、透明,定期填写,学生家长普遍反映:“学校的收费透明,我们放心!”

总之,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调查报告

下载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共7篇)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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