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毕业论文: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时间:2023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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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材料毕业论文: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caoer”提供。

篇1:材料毕业论文: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1、建筑节能材料在建筑节能中的地位

1.1节能降耗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筑行业能耗占到了全社会总能耗的40%~50%,墙体材料在房屋建材中约占70%,是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能量的损耗约50%来自墙体。“十二五”期间,中国城镇将新建40~50亿平方米建筑,在全国范围内执行65%的节能标准。

1.2节能建筑材料是建筑节能的根本途径

节能建筑材料作为节能建筑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建筑节能的根本途径。在建筑中使用各种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有利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又要能改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同时坚持“综合利废、因地制宜、市场引导”的原则。

2、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分类

就其品种而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砖、块、板等,如粘土空心砖、掺废料的粘土砖、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等。

2.1空心黏土砖

在我国开展墙改工作初期,墙体材料主要为实心黏土砖,为了打破这一局面,所以用空心黏土砖逐步替代实心黏土砖的使用,以有效控制实心黏土砖的生产与使用。

2.2混凝土制品

主要有混凝土砖及混凝土砌块。该类产品充分各地现有资源,通过加入较高含量的粉煤灰等工业废渣,或以陶粒做骨料生产非承重墙体制品。

普通混凝土砖:以水泥为胶结料,石粉、碎石末、砂、废渣或轻集料、粉煤灰等为粗、细集料,经搅拌压制成型,自然养护而成。产品规格为240×115×53mm,密度等级为500-1200七个等级。承重混凝土砖抗压强度为mu10-30,吸水率为6-10%;非承重混凝土砖抗压强度为mu3.5、mu5.0、mu7.0,吸水率为10-18%。容重与黏土砖相近、施工方便,与砌筑和粉刷砂浆粘结强度高。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属于空心薄壁材料,单排孔容重在1200 kg/m3左右,双排孔容重在1400 kg/m3左右,传热系数2.97w/(m2・k)。一般用于承重结构内、外墙体。强度为mu5-25,相对含水率应控制在40%左右,干缩率应控制在0.045%。

砼多孔砖:以水泥为胶结材料,以砂、石等为主要集料(也可利用工业废渣),以水搅拌成型,经养护而制成的多排小孔砼砖。主要规格240×115×90mm,空洞率大于30%。

砼空心砖:水泥为胶结料,砂、石或轻集料为主要集料,粉煤灰为掺合料,加水搅拌成型,自然养护而制成的用于非承重墙体,空洞率不低于40%的砼空心砖。有二、三、四排孔,容重等级800-1400 kg/m3;相对吸水率不大于40%;干燥收缩率小于0.060%。对于利用废渣集料的砼空心砖,要求碳化系数不低于0.8,软化系数不低于0.75。

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以人造轻集料(烧结粉煤灰、粘土、页岩陶粒和非烧结粉煤灰轻骨料)或天然轻集料(浮石、火山岩、沸石)或利废材料(炉渣、页岩渣、煤矸石)为轻粗骨料,以砂或轻细材料(陶砂、膨胀珍珠岩、炉渣)为细集料,水泥为胶结料,经加水混合、搅拌、成型、养护而成。其容重小于1400 kg/m3,作为承重构造体系时,相对含水率应控制在40%左右,干缩率应控制在0.045%;非承重时干缩率可到0.060%。

2.3煤矸石烧结制品

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经破碎、均化、搅拌成型,煅烧而成。该产品与普通粘土砖规格相同,性能接近,可按普通粘土砖设计、施工、验收。

2.4粉煤灰制品

粉煤灰是燃煤发电场的废弃物,由于其具有轻质多孔的特点和潜在的水硬性,可以作为多种建材的生产原料。开发粉煤灰建材不仅可以解决能源和资源问题,同时解决了这种工业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问题。今后在粉煤灰综合利用方面,需要重点开发研究的有:大掺量粉煤灰制品;各种免烧结、免蒸养自然养护工艺的粉煤灰砖制品和粉煤灰陶粒等。

以粉煤灰、水泥、各种轻重集料、水为主要组分拌合制成混凝土砌块或砖。粉煤灰利用率不低于原材料总量的20%,水泥掺入量不低于原材料总量的10%。主要用作填充墙体材料,产品干缩率控制在0.060%,碳化系数不低于0.7。

2.5自保温砌块

自保温墙体材料可选择导热系数低、热阻值大、容重低、强度合适的材料,如轻质砼砌块、加气混凝土。也可利用墙体产品自身空洞,通过对产品保温的二次加工或墙体施工过程的保温处理,达到提高墙体热工性能的目标,如在空洞内置eps块、玻化微珠、蛭石颗粒、膨胀珍珠岩等。

2.6 轻质内墙隔条板

grc轻质多孔隔墙条板以膨胀珍珠岩为主材,低碱或快硬硫酸铝酸盐为胶结材料和低碱玻纤涂塑网格布,经挤压成型、自然养护而成。石膏条板以石膏为主材,加入普通水泥、膨胀珍珠岩和中碱涂塑网格布挤压成型经自然养护而成。轻质混凝土条板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为胶结料,工业废渣或陶粒,可掺入粉煤灰,根据需要可加筋增强(低碳冷拔钢丝),经挤压成型养护而成。植物维条板(fcc板)采用轻烧镁粉、秸秆(细度60-80目)、玻纤为中碱熟丝或无碱拌合,挤压成型养护而成。粉煤灰泡沫水泥条板(asa板)采用粉煤灰、轻烧镁粉、低碱或快硬硫酸铝酸盐为胶结材料,耐碱玻纤涂塑网格布等,经均化、发泡、成型、养护而成。硅镁加气水泥隔墙板(gm板)采用铝酸盐水泥、轻烧镁粉、粉煤灰、维尼纶纤维等材料,均化、发泡、高温、高压养护而成。

篇2:墙体节能监理要点有哪些?

墙体节能监理要点有哪些?

1、根据施工图纸,按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第4节的要求进行监理,

2。、严格核查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3、核查用于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要求对墙体节能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进场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5、检查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的基层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办理隐蔽验收记录。

6、检查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办理隐蔽验收记录,

7、检查内容:见GB50411--2007,第4节的4.1.4条内容。

8、检查方法:直观鉴别或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验收记录,用2M靠尺、塞尺、观察、拉线尺量检查。

9、检查数量:见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1条至4.2.15条和GB50300—系相关规范规定。

10、验收程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和A7《工程报验单》报监理,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相关文件;验收不合格,签返相关文件。

篇3: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专业术语

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专业术语:

1、围护结构: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按其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

2、外墙外保温系统: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是由保温层、护面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

3、基层:节能工程中,直接承受保温系统的结构层,

4、界面剂: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含聚合物浆料。

5、保温层:由绝热材料组成起保温隔热作用的构造层。

6、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用于护面层抹灰的聚合物砂(胶)浆。

7、增强网:铺设在抹面砂(胶)浆内用以提高护面层强度以及抗裂和抗冲击性能的玻纤网格布或金属网。

8、护面层:在保温层上,保护保温层并起增强防裂和防水作用的构造层。

9、饰面层:附着于保温系统表面起装饰作用的构造层。

篇4:探究新型墙体保温材料设计

探究新型墙体保温材料设计

摘要:在建筑传热理论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设计了一种建筑墙体节能新体系。修正了传统意义上用保温材料阻止固体热传导原理来构造外墙外保温体系。通过介绍建筑墙体节能新体系的工作原理。为建筑墙体保温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墙体;保温材料;热反射材料

1.引言

建筑外墙保温经实践证明是降低建筑物能耗,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有效措施之一。其中保温材料的选择需要综合其保温性能、经济性、施工便利、使用效果等因素。本文详细介绍了一种新型建筑墙体节能材料。该材料主要部分由强发射材料层构成,由于反射材料很薄,故保温隔热构造层的自重大幅度减少;在现代工艺条件下,反射材料可附着在任何材料表面且耐火性能好,不易燃烧,比目前工程上多用的聚苯类材料在安全使用上有更大的保障,其耐久性和环保性能也更好。

2.反射材料在建筑保温中的应用

对于建筑物来说,热量只有两种来源:其一是太阳辐射;其二是环境热量。选择高效的利用热辐射能量的方式,调控人类生活环境,改善人类居住条件,这是建筑节能的最佳途径。热辐射的大小主要与物体表面的温度及性质和状况有关。降低物体表面的发射率,是减小辐射传热的一种重要方法。一般而言,高电导率的纯金属发射率低,良导电体也是好的反射体。而且发射率的大小与表面的状况密切相关。两物体之间的辐射传热通量与物体的吸收和发射的能力有关,在室温条件下,非金属的发射率变化不大,纯金属的特性是发射率低,反射率高。缀铝箔聚苯板空心墙体具有较好的保温绝热性能,缀铝箔聚苯板空心墙体与相同厚度的夹心墙相比,传热系数降低约13%。

3.新型墙体保温材料的设计

3.1基材板的选择

基材板是该体系中的关键部件。基材是构成空腔并供反射材料附着还要承受墙面风力荷载作用的重要部分。一般要求基材板应有足够的耐久性、水密性和气密性。板与板之间缝隙采用聚氨酷泡沫密封剂密封;要求基材板表面强度高,和一定的'美观效果,造价尽可能低廉,经济指标与其技术性能比较合理,板型能够标准化设计、工厂流水线生产,施工现场干作业安装,服役期对环境不造成污染,退役后可重复利用或方便地实现无害化处理。板材本身在风正、负压力作用下不破裂、不脱落、不产生风振噪音。

目前实际工程中适用于做反射绝热板基材板的材料选材范围非常广泛。不同材料具有各自独特的优点,应结合具体使用要求选用。玻璃钢是一种优良的基材板材料。玻璃钢的主要特点是轻质、高强、防腐、保温、绝缘、隔音、寿命长等。它的密度为1.5~2.0 ,是钢质量的1/3~1/4,强度却比钢高1.7倍。因此,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好,可以替代钢、木和水泥等材料。玻璃钢板材(FRP板材)是由热固性塑料和强化玻璃纤维复合而成。它的强度是普通塑料板材的几倍,是一种重要的工程墙面材料。

3.2反射辐射热材料的选择

反射辐射热材料是反射绝热板上对保温隔热效果影响最大的部分,至关重要。铝箔和真空镀铝聚酯薄膜是最典型的反射材料,铝箔有良好的遮光性、阻气性、阻湿性,有良好的导热性、电磁屏蔽性。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铝箔的阻隔性能,在铝箔厚度足够的前提下,可以完全阻隔气体和水分。大多数情况下,铝箔用胶粘贴在基层上。

真空镀铝聚酯薄膜是以聚酯薄膜为原料,经真空镀铝精制而成。所谓真空镀铝是指在高真空度下,铝一旦液化立即汽化,然后将其冷却堆积在塑料薄膜表面,形成一层具有良好金属光泽厚度约为300~600埃米的镀铝层。镀铝层的厚度还使用透光量、光密度等方式来表示。真空镀铝膜一般是耐温及机械加工性能较好的BOPP、BOPET、BOPA、CPP等材料。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使得真空镀铝膜既具有与基材相似的机械物理性能,同时又拥有与铝箔相似的阻隔性能。真空镀铝薄膜采用聚氨醋胶粘剂粘贴。

3.3 与墙体连接构造

保温材料与墙体连接选用干挂法连接,在保温材料与墙体之间留有一定的供空气流通的空腔,冬季,墙体保温材料的任务为阻绝室内热量的散失。由可调控的空腔空气配合封闭空气层形成两重保温,由反射层进一步阻止辐射热损失,三重热闸,协同工作。夏季,墙体保温材料的主要是阻绝室外热量的侵入。传热过程包括室外向室内的传热也包括室内向室外的散热,反射层反射辐射热并由可调控空气间层的空气对流过程带走热量;由反射绝热板中的封闭空气层阻止热传导;由蓄热墙体使热流波峰延时。

3.4蓄热墙体

蓄热墙体是建筑原设计中必然已存在的承重结构(如砖墙、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等)或围护结构(如框架结构的加气混凝土围护外墙)。蓄热墙不属于采用该保温材料时增设内容,但由于在该保温材料工作中,蓄热墙体性能与室内热稳定性密切相关。采用该墙体保温材料时,不宜选用轻质材料的外围护墙体、宜采用蓄热能力高的剪力墙外墙,不仅固定干挂连接件牢固可靠,同时在与体系协同满足热工稳定性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主要结论

通过研究目前建筑节能和墙体保温材料的应用,在建筑传热理论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建筑墙体节能新体系的概念。修正了传统设计中仅仅用保温材料阻止固体热传导原理来构造外墙外保温体系。新保温材料以传递热量最多的辐射传热为核心,利用热反射材料阻截辐射热的传递,并且充分发挥空腔中空气层的保温和隔热作用。设计了反射绝热板构造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明确了各构成部分的主要要求,介绍了该体系的工作原理。为建筑墙体保温的发展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进一步探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李兆坚,江亿.我国广义建筑能耗状况的分析和思考[J].建筑学报.(7)P30-33

[2] 涂逢祥,王庆一.我国建筑节能现状及发展[J].新型建筑材料.(7),P40-42

[3] 刘春生. 浅谈建筑保温材料的分类和应用[J]. 广东建材, (8)

篇5:浙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瓦\\\\\\)的生产、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能利废,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砖,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墙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领导。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五\\\\\\)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建设、规划、物价、土管、技术监督、地矿、建材、乡镇企业、工商、环保、电力、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

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产量,不得突破县\\\\\\(市\\\\\\) 以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会同计划\\\\\\(经济\\\\\\)、土管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指标。

第八条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在城镇建筑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5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中掺有30%以上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按国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为生产墙体材料主要原料的,其利润所得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确认,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条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确认,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国家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省新墙办应当协助省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新墙办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和要求。省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批,须经同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经济\\\\\\)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及设计、施工人员,在设计、施工中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江、河、湖、海泥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做好供应工作。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缴纳专项用费;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砖量每块0.06元缴纳专项用费。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或开工手续。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专项用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经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验收,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用费。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40%的,不予退还;达到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专项用费。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计划\\\\\\(经济\\\\\\)部门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九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企业,应当按其粘土实心砖\\\\\\(瓦\\\\\\)销售额4%的比例缴纳专项用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代征,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征收。所征收的专项用费解入同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其中85%退还该企业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5% 解缴省新墙办开设的财政专户,10%留所在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专项用费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新墙办征收;市\\\\\\(地\\\\\\)、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征收。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征收专项用费,须持物价部门依法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费票据》\\\\\\( 以下简称票据\\\\\\)。票据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新墙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2%上缴市\\\\\\(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3%上缴省新墙办;市\\\\\\(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5%上缴省新墙办。专项用费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上缴,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条 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缴存财政专户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新墙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奖励等。

用于前款第\\\\\\(三\\\\\\)项的专项用费,实行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新墙办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报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用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新墙办提出具体方案,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批准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 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批准减免专项用费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比例退还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发放许可证或批准开工的机关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上缴,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过去本省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型墙体材料的价值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节省大量的生产成本,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减轻建筑自身重量,有利于抗震等一系列优点,其中相当一大部分品种属于绿色建材。

外墙材料

一、外墙保温:1、硅酸盐保温材料 2、陶瓷保温材料 3、胶粉聚苯颗粒4、钢丝网采水泥泡沫板(舒乐板) 5、挤塑板XPS 6、硬泡聚氨酯现场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板 7、发泡水泥板8、A级无机防火保温砂浆

二、屋面材料:1、陶瓷保温板 2、xps挤塑板 3、EPS泡沫板4、珍珠岩及珍珠岩砖 5、蛭石及蛭石砖6、发泡水泥

三、热力、空调材料:酚醛树脂、聚氨酯防水保温一体化、橡塑海绵、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玻璃棉、岩棉

四、钢构材料:聚苯乙烯、挤塑板、聚氨酯板,玻璃棉卷毡等。

五、无机保温材料:发泡水泥,无机活性墙体保温材料

篇6: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节能利废,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他节能技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新墙办指导。各级新墙办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墙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经贸、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监、环保、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墙办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墙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除省墙材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边远海岛外,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 本省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制品,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的非粘土类资源和江、河、湖、海泥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省新墙办应当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各级新墙办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要求。省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并严格按照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新墙办负责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负责征收。

征收专项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为:\\\\\\(一\\\\\\)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四\\\\\\)经地方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基金使用形式为贴息和补助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空心粘土制品\\\\\\)的,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经新墙办验收,按一定比例退还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不予退还。达到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

第十八条 县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2%上缴市级新墙办,3%上缴省新墙办;市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5%上缴省新墙办。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

各级新墙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新墙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新墙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违反规定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截留、坐支、平调、挪用专项基金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墙材、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墙办,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墙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6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型墙体材料的特点

不燃材料

安全、防火、使用寿命长,A级不燃绿色节能产品属A级不燃保温材料,安全性能非常高。完全达到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公通字[]46号文件所规定的保温材料A级防火标准。保温层与基层墙面粘结牢固,抗开裂、抗空鼓、抗脱落,抗风压、抗冲击、耐候性能佳。墙体不会因为夏季高温膨胀而产生开裂、空鼓现象;也不会因为冬季寒冷收缩受应力影响而产生开裂、脱落现象。

隔热节能

让房屋冬暖夏凉A级不燃绿色节能产品,导热系数小,蓄热系数大,粘结强度高,用于建筑隔热保温,既节能环保又安全适用。

施工期短

A级不燃绿色节能产品是工厂化生产的单组份成品。袋装运置工地,不需添加任何物品,只需加水搅拌3-5分钟均匀后,便可直接用于各种墙体,不需加设网格布或钢丝网、更不需做抗裂砂浆或抹面砂浆,一次性可以达到抹平、抹白、保温、隔热的效果,更可替代常用的抹水泥砂浆。工人施工快,工费低,施工工期比任何其它保温系统缩短一半以上甚至三分之二的时间,降低成本开支、提高综合收益,产品施工简单,深受欢迎。

抗水抗裂

A级不燃绿色节能墙体保温技术系统,经过多年研发,突破了墙体隔热保温材料容易渗水和开裂的技术难题。不但解决了墙体保温材料的开裂问题,而且完全解决了传统墙体材料常见的龟裂问题,使用寿命同墙体一致:经耐候性实验,即经过80次高温-淋水循环和30次加热-冷冻循环后,未出现饰面层起泡、空鼓和脱落现象,未产生渗水裂缝,抗冲击性能达到3J,饰面砖粘接强度为0.5Mpa,产品性能优于国家标准。

环保舒适

A级不燃绿色节能产品精选无味、无污染的天然绿色环保优质无机材料。保温层具有一定的透气性、相变性和蓄热性,人居其中,冬季不会产生闷气感,夏季不会产生烘烤感,房屋通过保温隔热达到“冬暖夏凉、绿色健康、舒适宜人”

综合品质

A级不燃绿色节能系统是以“高舒适度,低能耗,低成本、适用技术”为核心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体现了国际先进的科技开发理念。与传统有机保温系统及无机保温砂浆相比,创新和发展了墙体保温材料的替代性,同时,综合成本可节约10-30%,体现出优越性价比。

篇7: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促进企业发展

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促进企业发展

淮安市宏新建材有限公司是钵池乡办集体企业,淮安市砖瓦企业排行的.老大,是年产标准红砖1亿块以上的骨干企业.该公司始建于1973年,已有近28年生产历史,厂区占地300多顷,职工850人,2台Φ50/45型真空挤泥机,30门和36门轮窑各1座,配套人工干燥室生产,目前已生产出4个系列5个品种的空心砖产品,销售收入1600多万元/年,利税超200多万元/年,从产量、规模、效益等方面均居全市行业榜首.

作 者:沈永金  作者单位:江苏准安砖瓦协会,江苏,淮安,223001 刊 名:砖瓦 英文刊名:BRICK-TILE 年,卷(期): “”(3) 分类号:F407 关键词: 

篇8: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税务、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属于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非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负总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采购、施工中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使用粘土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后墙体隐蔽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验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因保护文物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经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培训;

(五)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介活动,交流情况、发布信息、总结经验。

第三十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篇9:新型建筑材料与节能

【摘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绿色建材及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提出了绿色新型材料及建筑节能在当前建筑中的应用,指出能源短缺已不容忽视,节约能源势在必行。

【关键词】绿色建材;建筑节能;可持续发展

1发展绿色建材和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把它放在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战略高度坚持不懈地推进,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优美型社会的战略任务。

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经济发展方针,突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当低碳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热门话题的时候,如何节约能源,推广新型建筑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已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仍有大部分地区采用传统的砖、瓦、灰、砂石来建造房屋,且绝大部分是由工艺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的小型企业生产的,不仅毁坏了大量的良田,耗费大量的能源,而且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房屋的建筑功能也难以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各地工业化的发展,排放的工业废渣大量堆积,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满足高速增长的经济对资源的需求,摒弃大量浪费有限资源的'做法,做到既要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又要废物利用,变废为宝,发展绿色建材是实现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途径之一。

2 绿色建材的概念及特点

1) 所谓绿色建材,是指无毒或低毒的健康型建材、防火或阻燃的安全型建材、耗能低的节能型建材及各类新型多功能建材。

从绿色墙体材料具有的特点来看,发展绿色墙体材料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

2) 绿色墙材的特点明显:a.节约资源。

制造此类材料尽可能少用天然资源,降低能耗并大量使用废弃物作原料;节约能耗:既节约其生产能耗,又可节约建筑物的使用能耗;节约土地:既不毁地(田)取土作原料,又可增加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b.采用不污染环境的可清洁生产的生产技术。

在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或极少排放废渣、废水、废气,大幅度减少噪声,实现较高的自动化程度。

c.产品不仅不损害人体健康,而且有益于人体健康。

d.可再生利用。

产品达到其使用寿命后,可再生利用而不污染环境。

因此,发展绿色型墙体材料有利于节能减排战略目标任务的实现。

3)新型绿色墙材包括农业废渣类、建筑垃圾类、石膏类和复合墙体材料等。

木材是当今四大材料(钢材、水泥、塑料、木材)中唯一可再生和循环利用的材料,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再生资源。

国外的经验表明,只要遵循森林资源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方针,森林资源就可持续发展,木材的供应就能得到保障。

木质建材产品中,墙体材料产品充当主要的角色,主要应用于隔墙和复合外墙的内侧。

所用的木材并非实木,而是经过加工的人造板材或工程木材,如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定向板、胶合木等。

施工应用一般是将木质板材与龙骨配合组成复合墙体,或者与石膏板等其他轻质板材组合成墙体。

随着矿石类资源的日益衰竭,木材这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必将会受到人们的重视。

毫无疑问,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木质墙材产品属于绿色墙体材料。

3 绿色建材与建筑节能的应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废弃物来源广泛、资源丰富、价廉易得、成本低,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节省能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生产的墙体板材具有重量轻、强度好、安装方便等特点,符合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

用农业废弃物可生产麦秸均质板、纸面草板、植物纤维水泥板、麦秸人造板和秸秆镁质水泥轻质板等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墙体产品是可行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墙材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

我国建筑垃圾应用于墙体材料的研究生产尚处在起步阶段,已开发成功的产品有轻质砌块。

石膏墙体材料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石膏刨花板、石膏砌块与石膏空心条板等将得到很大的发展。

因为石膏建材加工工艺简单,生产能耗低,具有重量轻、凝结快、防磁辐射、耐火性好等许多良好特性。

石膏产品施工方便,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会有任何有害气体释放,无放射性,可调节空气湿度,并节省能源,是典型的绿色建材产品。

仅以纸面石膏板为例,作为一种轻质墙体和吊顶新型节能建材,具有质轻、防火、隔热、吸音、防震、收缩率小、可钉、可钻、可锯、可刨、可粘结等性能,在发达国家住宅建设和高层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在建筑节能中除了使用新型的绿色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新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各种建筑材料外,开发利用新的能源也是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太阳能作为一种可再生的洁净能源,是建筑上很具有利用潜力的新能源之一。

据资料统计,地球拦截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目前全球电力消费量的1 500倍左右,而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供开发利用的太阳能,只占理论资源量的很小一部分。

据美国能源部评估,1990年美国太阳能经济可开发资源量仅为技术可开发量的0.6%,所以,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有巨大的潜力。

太阳能在建筑上的利用方式主要有: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供热水、主动式太阳能采暖与空调以及太阳能发电等等。

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如果将太阳能源充分加以利用,不仅有可能节省大量常规能源,而且有可能在某些区域完全利用太阳能采暖。

4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能源短缺已不容忽视,节约能源已受到世界性的普遍关注,因此,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通过对新能源、新墙材的宣传,通过对生产、使用者的培训,以及通过管理、设计、科研等多部门联动,从点到面逐步采用、推广新型墙材和能源,使建筑尽可能少地消耗不可再生资源,降低对外界环境的污染,并为使用者提供健康、舒适、与自然和谐的工作及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 刘 春.住宅及景观设计绿色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J].山西建筑,,34(4):259-260.

[2] 吴喜平.蓄冷技术和蓄热电锅炉在空调中的应用.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3] 陆耀庆,主编.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2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张连芬,推广建筑节能,做好可持续发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1)

[5]特古斯格日勒,麦拉苏,葛壮,浅析建筑节能[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0,16(2):46-47

篇10: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展与扶持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掺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或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所缴纳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专项基金返还的申报、审核办法,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统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返还建设单位的部分外,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返还部分外,其余资金应当用于下列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项目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人员培训、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山区现有空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财政、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监督指导,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查验,并按照相应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报验,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

(二)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没有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

(三)在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或者没有按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四)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认定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选用而未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查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上缴、使用或者截留、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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