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城市轨道交通自荐信,本文共12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铝碳酸镁咀嚼片”提供。
篇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xx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我忠心希望有机会成为贵公司的一员,向各位前辈虚心学习。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尊敬的上海铁路局领导:
您好!
我是昆明铁路机械学校20XX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学生张XX,恳请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你宝贵的时间来审阅我的自荐材料,翻开我人生重要的一页。
在校两年学习生活,为丰富中专生活,扩展视野,提高综合素养,为以后走向社会做好铺垫。学习之余,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社团组织,珍惜每次锻炼机会。在学生会劳动部锻炼期间,我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通过锻炼,有效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交能力。在与同学交流合作过程中,我谦虚诚恳,乐于助人,学到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与技能,懂得很多与人相处的方法,大幅度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
此外,我能熟练的应用计算机完成Word文档、Excel的电子表格及制作精美的PPT等。在专业实践时,我刻苦钻研、虚心请教,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巩固了专业知识,体会到做成每笔单子都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坚定的毅
力,更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勤奋好学,务实进取,全面发展,多次荣获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校园明星”等荣誉称号。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我成长。回顾中专三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宝贵的时间阅览我的自荐信!祝贵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尊敬的'人事经理:
您好!
我是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XX届的一名毕业生。感谢您在百忙中浏览我这份自荐书,给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一个机会,在此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大学4年转眼即过,我满怀希望地走进社会这个更加博大的课堂。当今世界充满着竞争、充满着挑战,也充满了机遇。我希望能从贵公司得到一个机会、一个舞台,用我所学去服务公司,服务社会。
大学期间,本着严谨求学的态度,在学习中我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把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将我所学用于实践,不断增強自己的工作能力。
在校期间主要学习城轨车站设备,城轨专业英语,运筹学,城轨通信与信号,城轨行车组织,城轨运营安全与运急处理,城轨客运组织,城轨车辆服务。在计算机方面,我广泛地学习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知识,能熟练地运用windows98/、office2014、vf等软件,同时对internet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有效地利用互联网资源。
我十分珍惜在校的学习时间,不断从各方面完善自己,每个学期都以较好的成绩完成规定学科的学习,同时也具备了即将作为一名幼儿老师各方面的专业技能,良好的教师素质,具有良好的语音面貌,自然、大方、的教态,并在教学中善于创新,在课余时间我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对专业课的一些练习,我相信“有智者事竟成”。这句话给了我的动力!将来全力投入幼教事业中。
怀着自信我向您推荐自己,如果有幸成为贵公司的一员,我愿从小事情做起,虚心尽责、勤奋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竭力为公司的发展添一份光彩。
疾风知劲草,路遥知马力。古有毛遂自荐,今有伯乐点将。愿借您伯有待于您通过“使用”来证实。最后谨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谨附上本人履历一份,详列本人的基本资料,社会实践,技能和学历。承蒙审阅,不胜感激!
最后,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祝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4:城市轨道交通论文
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客运人员与乘客具有面对性、高接触性的服务特点,客运人员的礼貌程度直接影响着乘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提高城轨运营管理专业学生服务礼仪的实际操作能力、应用能力便成为了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礼仪课的重要任务。以下是“城市轨道交通论文”,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在该课程教学中,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还要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实践操作与训练,才能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或社交中。鉴于此,教师应基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案,针对工作情景进行教学,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需要,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拓展,探索适合该课程的教学方法,有效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及服务礼仪技能的操作和运用能力。
一、应用情景教学法的必要性
著名教育学家乌申斯基说:“没有任何兴趣,而被迫进行的学习,会扼杀学生掌握知识的意愿。”情景教学法就是从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创造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教学情景,激发阅读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首先,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任务创设出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客运人员的工作情景,从实际上解决填鸭式教学的弊端。教师创设的教学情境,应该是学生乐于学习的',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动手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其次,情景教学法能够帮助教师模拟真实情景,促进学生对教材和实际工作的理解。由于受生活环境和认知水平的影响,单凭晦涩的书面语言很难与文章产生共鸣。教师运用情景教学法,根据教学内容和大纲要求,利用各种手段模拟教学需要的真实情景,再配以图像和声音来辅助教学,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增加感性认识。
二、情景教学法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礼仪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应用情景教学法时,教师需要通过教学设计来实行,即“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教学评价等进行具体计划,创设教学过程与程序的活动,以便促进学生的学习”。教学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教学系统各要素的合理选择与安排,使教学结构最优化,使教学系统的功能最大化,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的目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礼仪以树立学生的服务意识为主导,侧重改变学生的外在形象和行为。在理解“模块一:服务礼仪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模块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人员的基本礼仪”为例,说明如何进行该单元整体设计,本课情景设计是真实性和准真实性情景的结合。学生需掌握的知识点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人员的仪容、仪表和仪态礼仪,具体情况如后表。
三、总结与反思
通过201x~201x第二学年在城轨运营管理专业301118~301121四个班的教学实践,明显发现:以学生的日常生活作为教学设计的关键点,使用情景教学法设计课堂教学,日常生活情景自然而然地对学生产生亲和力和感召力,使学生体会到服务礼仪与生活的紧密和谐关系,能有效激发、促进学生学习服务礼仪的兴趣。同时,紧紧相扣的各个环节使得师生在整节课都很开心,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可见情景教学法对服务礼仪教学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运用情景教学法时不能忽视教学实质,一定要把情景和教学内容结合起来,使学生置身于特定的情境中,深化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促进自身的发展。对于笔者而言,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一是缺乏理论基础,深入研究尚有困难;
二是在教学改革中害怕失败;
三是对学生的评测体系有待完善;
四是虽然在教学中使用情景教学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但在实际教学中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要求还有一定困难,课堂教学时间往往不够。
最后,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度”的把握。总之,作为一线教师,应该更多、更深入地对情景教学法进行研究,为学生全面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为他们将来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篇5:城市轨道交通批复
宁夏城际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范围为沿黄经济区内银川、吴忠、石嘴山、中卫等4个城市及其下辖城镇。线网规划包括5个项目,总里程311公里,实现银川至周边城市、区内主要城市1-2小时交通圈。-启动实施银川至宁东城际铁路,总里程72公里,总投资约81亿元。
皖江城际铁路线网规划范围为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六安、淮南、蚌埠等11市,基本覆盖20万人口城镇,形成中心城市间、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间1小时交通圈。2015-20实施4个项目,总里程310公里,总投资411.7亿元。
福建省海峡西岸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覆盖福蒲宁大都市区、厦漳泉大都市区和南平市武夷新区。2015-年实施6个项目,总里程583公里,总投资约1071亿元。
成渝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范围为四川省成都、绵阳、自贡、泸州、德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资阳、宜宾、南充、达州、雅安、广安、巴中、眉山等17市和重庆市全域。2015-2020年实施8个项目,总里程1008公里,总投资约969亿元。
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旅客列车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一般具有区域性、短距离的特点,大多采用高密度、小编组、公交化运输组织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1月18日
篇6:城市轨道交通批复
据市铁路办相关人士介绍,合六城际铁路是皖江城市带城际轨道网的骨干线路,是服务于新桥国际机场与空港新城的快速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于进一步完善区域综合路网结构,促进合六地区及皖江城市带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推动作用。
目前,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后续工作正在研究推进。而社会资本率先进入城际铁路领域,合肥的这条城际铁路也有望成为全国建设的“样本”,不过省发改委介绍,由于该铁路批复不久,目前投资构成还未最终确定。
记者了解到,示范项目重点是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铁路建设及营运,在项目公司运营、投融资模式等方面正在开展积极探索,具备一定工作基础条件的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郊(域)铁路等项目。此举旨在打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最后一公里”,发挥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带动作用,促进铁路事业加快发展。
全省11个市都将通有城铁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方案,皖江地区城际铁路近期建设规划共涉及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六安、淮南、蚌埠11个市,建设期限为2015~2020年,实施4个项目,总里程310公里,总投资411.7亿元。
具体项目依次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六安,全长103公里,为骨架城际线;亳州—蚌埠—滁州—南京城际铁路滁州至南京段,全长51公里,亦为骨架城际线;南陵—繁昌—芜湖—江北集中区,全长87公里,为都市区城际线;巢湖—含山—和县—马鞍山,全长69公里,也为都市区城际线。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月1日
篇7: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包含城际列车、磁浮列车、跨座式独轨、有轨电车交通、轻轨交通以及地铁交通等。轨道交通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根本目的在于应对城市区域越来越严重的道路拥挤问题。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该交通方式已经成为许多大型城市十分重要的出行方式之一。因此,为了促进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为城市居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出行条件,有关部门正在不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
2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对于交通资源体现出了越来越大的需求,对于一线城市来说,当前轨道交通工作的关键在于对以往的线路网进行加密并新增延长线,二线城市则基本处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初期阶段。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专业繁多、系统复杂以及规模巨大等方面的特点,投标文件通常包含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将商务标分为经济标和传统商务标两部分。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公开招标通常采用以下三种评标方式。
3.1标底法
标底是指建设单位依照项目取费标准、有关定额以及设计图纸对投资总额进行计算的评标方法,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标底指的是对于某一个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对于各个施工单位来说则是工程整体所需资金的控制与测算,同时根据标底也可以对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标底法主要应用于招标人对分项价格或总投资方面有所考虑的建设项目,同时项目施工以此评标方法为基础也能够科学有效的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3.2综合评估法
所谓综合评估法是指综合评价投标文件中所表达出来的有关内容,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各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性考虑,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投标单位。综合评估法整个评标过程可分为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初步评审阶段是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响应性等进行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详细评审阶段是由业主代表、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评审。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制度与条例,按照同一标准、同一规则和同一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经济标和技术标中的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资源配置、工期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评审要素进行评审,并采用量化考评的方式进行打分,进而对商务标、经济标与技术标三部分的评审得分进行加权计算,最终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则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这种评标方法能够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技术与价格在内的各种因素,对投标文件的价值进行客观的评估,同时也对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另外,招标人需要依照具体建设项目的施工需求,对评审项目、评分分值和评估权重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设置和调整,提高评审要素与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在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合格或通过评审的情况下,还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经过审核与计算、调整与修正等后形成最终的投标价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也就是最低报价,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该评标方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这种评标方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能够对建设单位的资金投入量进行最大程度的节省。参与投标的单位均是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施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具备过硬的技术能力、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通过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互相竞争与内部潜力的挖掘,能够尽量降低主观性和倾向性对招标工作的影响,充分体现出投标单位的价格优势、技术优势以及管理优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工程建设行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评标方法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经体现出了良好的适用性,已被广泛应用于市政建设项目招标中。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投标报价
招标人一方面需要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专业知识、施工技术、企业信誉、工期目标以及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分析和评审,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总报价和个别清单单价等进行考量和评审。投标人需要根据不同评标方法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投标报价策略进行选择,进而使经济标综合得分在激烈的投标竞价中脱颖而出。
4.1标底法评标的投标报价
对于采用标底法评标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来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越接近招标人的标底则该投标人的经济标得分越高。然而,标底是严格保密的且不会提前公布。在标底尚未公布之前,投标人需对报价决策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这对于投标人的投标经验和报价策略等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投标人需要对本单位内部各方面的预期施工成本进行准确的测算,不同工程项目的测算工作均需要在水平一致的条件下进行,经过分析开标记录、测算招标人开标时公布的标底与投标人本单位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水平,确定出成本与标底的大致范围,再结合本项目履约难易程度、竞争激烈程度以及投标人的意愿等对投标报价进行权衡。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投标人一方面需要对报价绝对数值进行考虑,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报价的不平稳性、分项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报价齐全性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重点考虑本单位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履约风险情况。避免出现为得标而压低投标价形成恶性竞争局面的问题。
4.2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报价
在我国招投标体系日趋精细、规范和完善的今天,综合评估法经常被灵活广泛的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中。结合以往的实际工作、投标经验以及合同管理等情况,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较严密、招标环节较完善和合同执行较严格的情况下,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现场情况和招标图纸等进行细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这样在投标环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投标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周边环境、水、电、各种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来源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对各项工程量清单的成本价要做到心中有数;若实施不平衡报价时,投标单价只能采用审核价格风险界限的边缘价格,并且不能过多使用,否则招标人不会接受或有可能在得标后的清标环节要求中标人重新调整单价;平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和积累各类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开标记录和造价指标等相关数据,尽可能多地了解竞争对手各方面的情况;平时也要更多地去调查、搜集和汇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及已完工项目的编制办法、取费标准和项目成本数据等相关资料,结合其项目的周边环境、水文特征和地质环境等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各自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这样才能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分析出施工时各个部分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加以预防、管控和统筹考虑,从而制定出更加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投标方案和报价策略。
4.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报价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报价编制人员在编制报价时,应严格按照现有的基础资料、编制依据和计价办法等如实编制工程预算,严禁掺杂个人主观意志或者过早考虑报价决策时才考虑的事项,编制出合理准确的工程预算对投标决策和制定报价方案至关重要;②如在编制报价的过程中发现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另行记录下来,待投标决策时统一考虑;③工程预算做完后,要认真对该项目进行成本分析,根据企业的管理、施工及技术水平,合理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费和上缴公司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分析所投标段的利润水平、施工风险及管理风险,充分权衡利润与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④认真分析和研究以往项目的开标记录和中标资料,根据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投标习惯预测出竞争对手的报价范围,同时运用Excel仔细推理论证和模拟验算本项目的评标办法,测算出概率较高的最优报价范围或具体点数,为报价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⑤当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适当实施不平衡报价,为中标后二次经营留下一定空间,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5结束语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城镇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展迅猛,项目招投标已全面市场化,需要建设的城市多、标段大且周期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合理的投标报价至关重要。然而投标报价的合理与否取决于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如何做好招标、投标以及评标工作对于工程技术以及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禹丽.浅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报价与风险控制[J].城市道桥与防洪,,01:147~149+14.
[2]刘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控制分析[J].铁道工程学报,2014,06:104~108.
[3]张梦婕.简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报价与风险控制[J].智能城市,,04:170.
[4]贾崇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预测研究与应用[D].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4.
篇8: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 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实行用地规划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有关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经批准可以进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及规划条件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上方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线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共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五十米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的,国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建设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且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试运行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进行作业。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
(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
(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岗位培训;
(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
(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篇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它的迅速发展不仅缓解了城市交通拥挤的.情况,同时也是城市更加环保,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确立以轨道交通为重点的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是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城市交通发展的理性选择.
作 者:李志强 作者单位: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2 刊 名:中国科技纵横 英文刊名: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PANORAMA MAGAZINE 年,卷(期): “”(14) 分类号:U2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结构分析 城市经济发展篇10: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论文
众所周知,城市轨道交通是种“公共交通”,它的直接经济收益十分有限,虽然它带来的社会效益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均处于亏损状态,我国甚至是各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上都在依靠政府补贴来维持运营,这笔巨额的运营费用已经成为了政府财政开支的巨大负担。如何才能减轻这负担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
一、城市轨道交通利润构成
城市轨道交通的利润可以认为是运营收入与运输成本之差。运输成本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完全成本,由运营费用(指与日常运营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运营过程水电、材料费用,设备日常维保费,管理费用等)、折旧费用(指每年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和大修费用)、贷款利息三部分组成。运营收入可以分为车费收入和非车费收入(包括车站内商务、其他业务、物业租赁与管理收入等)。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利润的表达式为:
利润=车费收入+非车费收入-运营费用-折旧费用-贷款利息-税金+财政补贴
各国大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利润十分微薄,除去财政补贴的话将是一笔巨额的赤字。针对这一情况,本文汇总归纳出城市轨道交通“开源节流”的几种措施。
二、城市轨道交通的“节流”措施
“节流”意味着减少支出,也就是从减少运输成本入手,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选择适合的轨道交通制式。这里所说的“适合”,既包括适合城市交通客流量需求,也包括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截至6月,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67条,在这些线路中,地铁的比例超过2/3。国家需要轨道交通建设,但盲目地跟风建地铁却不提倡。地铁的建设费用相比轻轨、单轨等要贵很多,各大城市一同开建无形中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某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初期,客流量并不大,如果盲目选择地铁,无形中也造成了运能的浪费。所以,各大城市要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地理情况、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合的轨道交通制式。
(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轨道交通运营成本中人工费占约一半。对此,企业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精简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率,使单位产品成本中的人员费用支出减少,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三)提高设备利用率,合理采购设备。许多轨道交通项目在建设前期就盲目地进行设备采购,购置了许多不必要或者暂时闲置的设备机器,在建设过程中,这些设备没有投入使用反倒还需要维护费用。轨道建成后,设备推陈出新,之前购入的设备工作效率不及新产品而被淘汰。所以轨道交通企业应做好设备采购计划,合理采购设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另外要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减少设备的损耗和维修费用,增加其使用寿命。
(四)杜绝水电浪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修建地上或地面车站,可减少白天照明、通风排气等用电费用。车厢内空调温度需适宜,不要过冷或过热,造成电能浪费。另外企业应培养员工节水省电的意识。
(五)提高设备的国产化率,降低采购成本。轨道建设初期,由于我国缺乏生产建设经验,许多设备和技术都依赖于从他国引进。比如单轨车辆的轮胎起初从日本购入,价格高昂,现在我国掌握了生产技术,国产轮胎的价格比日本轮胎便宜许多。所以我国相关企业应积极进行自主开发,加速技术升级,提高设备的国产化率,降低采购成本。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开源”措施
“开源”即提高运营收入,可以有以下几种措施。
(一)物业开发。中国各城市的轨道交通中,香港地铁开发采用的“地铁+物业”综合开发模式相当有名。香港地铁1979年开始投入运营,后就由亏损转为盈利。据报道,港铁基本纯利增长20.9%至104.68亿元。其中物业发展利润达49.34亿元,客运业务及车站商务利润分别为27.01亿及27.99亿元。“地铁+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带来的收入主要包括:物业发展利润、租金收入和管理收入,其良性发展的成熟经验已被广为借鉴。本文把物业开发分为上盖物业和车站物业2种形式。
(1)上盖物业是指在地铁所占地的空间上部修盖建筑物。可以分为车站上盖物业和车场上盖物业。轨道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车站或者车场上面的立体空间修建商业、居住或者办公用建筑。(2)车站物业指利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外的人行通道、地面出入口、风亭附近等一些富裕空间用来附设面积适当的报亭、商铺等便利店。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根据本市的特点以及不同线路、周边环境来设计经济可行的物业开发形式,使轨道交通空间与城市其他建筑空间、地下空间充分衔接,协调利用,以获取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二)车站广告。在不影响环境和市容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车站的墙贴、灯箱、梯牌、柱子,列车车厢外部,列车车内广告电视等进行广告招租。
(三)广告票、纪念票的发行。广告票是指利用乘坐轨道交通时购买的'单程票卡的一面进行广告招商。纪念票主要是用于使用后收藏,纪念票的价格一般高于单程票。很多“轨道族”热衷于纪念票的收藏。发行广告票和纪念票的利润虽然不多,但也属于增加营业收入的一种方式。
(四)建P+R停车场。P+R停车场指换乘停车场。早上驾车停进P+R停车场,然后换乘轨道交通抵达工作单位,下班后再坐轨道交通到达停车场,驾车回家,收取少量停车费。这种出行方式不仅减少了驾车族在市区内道路上拥堵的时间,还节省了油费。上海运营的P+R停车场就受到了众多自驾族的欢迎,常出现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利用车站立体空间建造P+R停车场,一方面可以收取停车费用,一方面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自驾族乘坐轨道交通,增加车费收入。
(五)技术指导、宣传盈利。各地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研究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轨道交通,将其做成一种“技术专利”。向有需要的地区进行宣传推广和技术指导,从中赚取少量的技术指导费用。
四、结语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对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有重大的影响。提高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开源和节流,两者双管齐下,缺一不可。希望不久的将来,我国其他各大城市的轨道企业能像香港的轨道企业一样转亏为盈,让我国的轨道交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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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7号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1月1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月30日
篇12: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具体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水务、生态、价格、安全生产监督、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安全运营、设施维护、秩序保障、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兼顾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混合开发居住、商业、办公等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其所获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统一规划设计,相互融合。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供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统一规划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供应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统一规划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承担;废弃管线不予补偿。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占用、拆除、报废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有
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完成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拆除和迁移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恢复,恢复方案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制定。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绿地占用、恢复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公共绿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恢复;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移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移植费用。需占用其它绿地或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绿地(树木)产权或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占用、苗木移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的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限制。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构)筑物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沿线上方及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前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洪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五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河、洪道段实施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作业单位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保护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进行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
(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向乘客做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岗位培训;
(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
(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识,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按照乘客守则文明乘车。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人员,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发现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三)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八)干扰车门、屏蔽门(安全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十)越过黄色安全线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安全的危险行为;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携带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的;
(八)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座椅;
(九)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
行为。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通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行为。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监测,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并针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营安全状况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因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暂停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和评估,经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十五条市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指挥。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市政、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第四十六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因突发事件、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未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的,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的,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可、论证的方案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交通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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