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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
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申屠杭由于监管不力,一些地区社会医疗机构遍地开花且鱼龙混杂,非法行医者乘虚而入。这些非法行医者绝大多数不具备或没有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甚至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但他们却在城乡结合部租间民房,挂块白布,摆点药品,就对外“开诊大吉”。这些“医师”以搞接生、人流、取环的居多,并大量使用假药、劣药,且有乱收费行为,常常造成医疗事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市民身体健康。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虽然多次对非法行医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打击,取缔了一大批非法行医的诊所和游医,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大量存在,非法行医需要长效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践和体会,谈谈行政执法中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问题。⑴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第三期,P37-38。
2.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1月第一版,P322-330。
3. 胡锦光,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4月,P61-62
篇2: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x县卫生监督所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完成日常监督检查任务的同时,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工作重中之重,不断加大重点区域和农村集贸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行医和整顿医疗秩序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利用卫生监督所门头电子屏幕不间断循环播放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标语和投诉举报电话,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强大声势。二是借助医疗卫生行业相关宣传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主动远离假医游医。三是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一年来共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x起,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切实做到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
(二)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回头看和巡回检查的方式加大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共查处x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x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未经延续注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x家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人员做堂行医的行为,x家保健按摩店非法开展针灸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均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前言捎点作用。卫生监督所不定期组织卫生监督员在县城太阳城x镇人群流动性大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查处坑害群众的假医和游医。遇集市卫生监督员不能到达的情况下,由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到集贸市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立即电话报告卫生监督所,所内指定专人进行查处。全年共接到卫生监督协管员上报非法行医线索x起,在集市查处非法口腔游医x起、包治各种颈肩腰腿痛等疾病的假医x起,均予以取缔。
二、案件查处
一年来,共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xx起,立案xx起。其中简易程序x起,一般程序xx起。现已结案xx起,罚款x万元,没收非法所得x万元。其余x起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存在问题
一是非法行医场所设置隐蔽,发现困难。二是生活美容场所及保健按摩场所打擦边球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界定管理难度大。三是游医摊点灵活机动,随意性大,违法成本低,不容易彻底根除。四是基层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疲于应付各种专项工作,任务繁重,且无医疗卫生专职人员,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四、下一步打算
(一)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奖励措施,对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处的非法行医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三)加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推进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持之以恒的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铲除非法诊所,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
篇3: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军区后勤部、市武警中队后勤处八部门联合制定的《新安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市计生委《新安市人口计生系统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溪南县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及时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迅速行动,结合全县打击非法行医,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整顿、治理工作,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动员部署
溪南县人口计生委领导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挂帅。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力度,成立了全县计生系统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全县计生系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向社会公布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整治的范围重点,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登记制度。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实行专人值守制度,并经常对电话值守和来电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加强了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逐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行动
根据市计生委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计生系统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自6月至9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先后出动车辆20余次,人员100余人次,到全县各乡(镇)、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布置下步工作措施。经过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我县计生系统目前未出现以下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做假计划生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情况医学证明;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它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等。
三、下一步工作
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涉及职能部门多,难度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共同加强专项行动工作力度。并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切实做好巩固成果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
虽然我县在打击非法行医做了些工作,但距离整治目标还有一段距离,目前未发现和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我们将继续努力,按照省、市计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计生系统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篇4: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个体诊卫生所17家,其中集体卫生所16家,个体卫生所1家。
二、领导重视、统一部署
我院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郑其武
副组长:郑卫东
成员:雷春桃 张宇周 张鹏飞 程文杰 刘兴伟
三、检查工作情况
本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1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车次,检查15个村17家村级卫生所。发现5家卫生所未进行静脉用药登记备案而正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都做了了现场笔录。对存在不同问题的卫生所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检查的医疗机构中,各单位均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执业或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独立执业,对就诊病人均做好门诊就诊登记并书写处方,但部分诊所处方书写不规范,门诊日志登记不全。
四、今后工作重点
1、加大对卫生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观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2、对村级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引导乡村医生的依法开展诊疗行为。
3、鉴于现有的村级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无专用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为了规范其诊疗行为,将统一要求各诊所和村级卫生所(医疗点)制定规范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篇5: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9月份,**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查处非法行医30户次,其中牙科3所、内科26所、医疗美容1户,罚款1050元,没收器械10件,药品46箱。9月份群众举报案件30件,处理30件,处理及时率100。卫生部门出动人员210人次,车辆80部次,其他相关部门出动人员18人次。十一前夕为了确保节日安全,9月26日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区公安局**镇派出所的协同配合下,出动卫生监督员10名,连同8名公安干警以及30名治安巡防队员,对**区后泥洼路地区的5户非法行医点进行了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行动的时间锁定在非法行医者活动频繁、猖狂的夜晚时分,这样更加有利于彻底清除一些“白天闭门不开,晚上病人排队”的隐蔽“黑诊所”,使打击行动更具明确性、有效性。同时,改变惯有的单一查抄方式,采取“分点―撒网式”行动,在各个非法行医点处先派驻巡防队员把守,防止狡猾的非法行医者弃店逃跑或转移药品及其他医疗器具,随后,再由监督员分别对各非法行医点依次进行查处。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处取缔非法行医5户,其中牙科1户,罚款人民币200元整,没收大量药品、医疗器具共计11箱,其中检查床一张、简易牙钻一台,其它医疗辅助设备若干。经调查该地区的非法行医者均不具备相应行医资质,他们来京后一直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有的已被查抄过多次仍不思悔改,和卫生、公安部门打起了“游击战”,有一家自称“医术精湛”进行招摇撞骗。通过此次行动,彻底、有效地打击了该地区猖獗的非法行医活动。
9月份共检查医疗机构34所,抽查卫生技术人员51人,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2家医疗机构罚款1500元。本月共处理投诉举报7起。处理及时率100。
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行医人的招数也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卫生监督部门将继续联合各方面有效力量,加大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加强对法律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激发群众自觉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同时,体制建设中更应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作用,从根本上切断游医药贩行骗的途径,使之无可乘之机。
篇6: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医疗机构有序进行,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开展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青卫法监{20xx}54号)通知要求,我单位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从20xx年11月2日11月25日在全县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治活动,我所此次整治工作小结如下:
一,打击无证行医,在所领导的带领下,对我县9个社区,3家县级医院(县医院、中医院、二医院),4家私立医院,2家综合门诊,18家个体西医诊所,4家中医诊所,10家个体牙科诊所进行了检查整顿,经检查以上医疗机构均未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
二,城乡结合部及县城游医;查出一家售藏药的游医和用简单的器械给群众取“耳石”的游医,分别进行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取缔,价值约1000元。。
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净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此次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治活动使我县医疗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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