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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程费用鉴定报告格式
工程费用鉴定报告格式
工程费用鉴定报告格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现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真实、准确、科学定位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大修公路项目,中修等其它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阶段的划分和责任部门。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对应工程交、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
(一)工程交工阶段的质量评定(简称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鉴定(简称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包括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竣工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分数和等级的核定。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要求或工作安排,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可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进行复核或直接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鉴定执行的评价体系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即《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即《办法》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第五条 工程质量评定和鉴定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评定是工程质量鉴定的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经工程监理机构质量评定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经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二)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交工阶段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判定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否准确和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工程交工通车试运行的依据;最终鉴定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第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简称一次性鉴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评定
第七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一)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 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三)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工程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在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依据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组织质量自检合格;
3、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机构申请交工质量评定;
4、工程监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评定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在工程交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同时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表格、报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要根据对工程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工程监理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交工检测结果等,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一节 工程质量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资料;
(八)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用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有关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及资料,必须是能够反映最终工程质量实际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对负责监督的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进行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三)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资料,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及等级,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质量自检合格;
(三)由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条 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篇2:工程费用鉴定报告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现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真实、准确、科学定位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大修公路项目,中修等其它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阶段的划分和责任部门。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对应工程交、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
(一)工程交工阶段的质量评定(简称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鉴定(简称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包括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竣工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分数和等级的核定。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要求或工作安排,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可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进行复核或直接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鉴定执行的评价体系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即《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即《办法》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第五条 工程质量评定和鉴定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评定是工程质量鉴定的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经工程监理机构质量评定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经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二)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交工阶段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判定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否准确和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工程交工通车试运行的依据;最终鉴定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第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简称一次性鉴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评定
第七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一)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 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三)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工程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在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依据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组织质量自检合格;
3、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机构申请交工质量评定;
4、工程监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评定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在工程交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同时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表格、报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1><2>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要根据对工程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工程监理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交工检测结果等,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篇3:工程费用鉴定报告格式
第一节 工程质量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资料;
(八)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用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有关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及资料,必须是能够反映最终工程质量实际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对负责监督的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进行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三)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资料,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及等级,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质量自检合格;
(三)由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条 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篇4:工程鉴定报告
工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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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哪些内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
3)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
6)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
7)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
8)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篇5:亲子鉴定费用
关于做亲子鉴定要多少钱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答案,亲子鉴费用根据地区不同、机构设备不同、鉴定方式不同、以及出结果的时间不同,收费也会有所差异。
司法亲子鉴定:费用较高,这个各地会略有差异。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一般1-2毫升,理论上一滴血即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取口腔脱落细胞、毛发、胚胎等组织为检材,
司法亲子鉴定的.费用一般是4000-5000元人民币(各鉴定机构收费有差异)。省物价局强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个人亲子鉴定:费用差异很大,一般都是民营机构多,这里还需要多做比较之后,再做决定。
DNA亲子鉴定有多准确?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如果小孩和测试男子的DNA模式在一个或多个的DNA探针上不吻合,那么被测试男子便被100%排除,即他是0%可能是亲生父亲. 他不可能是孩子的生父。
如果是母亲,孩子和被测试父亲的DNA模式完全吻合,那么可以计算出99.97%或更大的或然率。这个结果证明他是实则完全证实小孩的亲生父亲.大部分的美国法庭接受90%或然率作为生父证明的证据。
篇6:伤残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用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元/例 (未包含医疗机构检查(测)费用)
伤情鉴定 300-500
篇7:伤残鉴定费用
性功能鉴定 500-800
元/件 (未包含医疗机构检查(测)费用)
护理依赖评定 300-500
验伤记录 100
法医照相 50-100
-
伤残鉴定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就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结合实践,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
(2)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服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
(3)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不够伤残级别,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伤残鉴定费用。从理论上说,笔者认为,作为一般普通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从一般普通人能够认知的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比如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承担的。
篇8:伤残鉴定费用
不管在什么地方,工伤的鉴定部门都是唯一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询问.你首先要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处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后可以直接询问下鉴定中心的地址,鉴定费用各地不相同,估计应该在200元左右,不过没关系,鉴定费用应该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鉴定一般只需要工伤认定书和病历,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障碍的都可以定为10级
待遇有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另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篇9:伤残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用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09号),
2、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4、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元
说明:(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篇10:工伤鉴定费用
工伤鉴定费用
工伤鉴定费用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垫付的鉴定费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 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200元;市级180元;县级150元。
只要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件,就一定能鉴定上的.
工伤认定不收费的
先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费用).认定工伤后,会给你到有资格的医院做伤残鉴定的通知.费用由你先垫付,后可以向单位索要/
不要想这个问题,鉴定费用一般在二百到三百,将来还是单位支付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单位不出可先垫付,之后再依法向单位索赔。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篇11:职业病鉴定费用
职业病鉴定费用
职业病鉴定费用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条款都出自《职业病防治法》。
有关职业病的诊断其实挺复杂的,要反复研读相关法律,或向卫生行政部门请教。
某文具厂员工被单位解聘后,自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厂方拒付费用。市中院判决――员工疑患职业病,厂方须付鉴定费。
疑患职业病自行去鉴定
原告宋某于1992年10月起被被告某五金文具制品厂聘为员工,2002年11月14日遭解雇,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已按规定给予宋某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2002年12月18日,宋某自行到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心进行诊断,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在宋某的《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其印章。2003年1月5日,深圳市职业病诊断组作出了《疑似职业病人告知书》,并通知宋某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进一步的诊断。2003年4月2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向宋某发出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
宋某于是在2003年8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五金文具制品厂承担有关鉴定费用,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宋某于2003年8月5日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并要求某五金文具制品厂承担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期间,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宋某,要求宋某在某五金文具制品厂预先支付鉴定费的同时提供担保,而宋某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局2003年1月30日给广东省卫生局的《关于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中称:同意收取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负担诊断鉴定费8300元
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判令某五金文具制品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安排宋某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并承担宋某职业病诊断费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6800元。
诉讼未过时效
要求担保无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在宋某的《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其印章,同意宋某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宋某经深圳市职业病诊断组诊断作出了《疑似职业病人告知书》,确定宋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通知宋某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进一步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法律并未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由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担保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原审法院要求宋某提供担保不当,应予纠正。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宋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承担宋某在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局2003年1月30日给广东省卫生局的`《关于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应当承担宋某职业病诊断费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6800元。某五金文具制品厂称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单位承担
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宋某在离职时和某五金文具制品厂之间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关系解除时,作为用人单位,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宋某相关的经济补偿,其后,宋某经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同意自行到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心进行诊断,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而宋某在离职时,并未提出其患有职业病和要求进行鉴定,从而发生纠纷。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玻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职业病共有10类115种。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玻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玻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玻
申诉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我国对职业病的防治是十分重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职业病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在宋某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后,其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某五金文具制品厂拒绝承担此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职业病的发病过程比较缓慢,潜伏期长,劳动者只有在发病后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申诉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才能开始计算,故某五金文具制品厂认为宋某的申诉时效已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改善环境、健全制度,减少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劳动纠纷,主要还在于减少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改革工艺流程,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现有设施进行防尘、防毒处理,加强通风排气设施的建设,隔离封闭有毒有害物质以防散发,注意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已有设施起到应有的防护效果等。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劳动者要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切实加强自身防护。
第五,劳动者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肖艾新)
相关链接:职业病案件处理程序
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深圳市目前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为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心,广东省目前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为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完成后,如劳动者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社保机构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