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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张钧
内容提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引起国内经济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等上层建筑的变化。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使中国从容应对WTO带来的冲击,二者必须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和作用体系等方面进行协调。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协调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各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市场”当仁不让地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角,而“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也举足轻重。现代国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市场发挥功效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清洁的环境,包括“政府”参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市场行为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形态,无论是“市场”的正常运行,还是“政府”的经济行为,亦或是“国家”的干预措施,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和保障。如果说,市场的“剧本”是民(商)法,那么国家的“台词”就是经济法。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市场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而市场规制法则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行为所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清理“环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关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问题,不能仅从静态上把握,而要从动态上分两方面把握。
一方面,应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的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去认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市场经济的良好发育时期,自由、平等是其灵魂,因而民(商)法便大显身手。但进入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的扭曲。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的形成,使民(商)法固有的原则与制度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客观上要求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而现实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的三大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是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统称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客观存在于1890――19间的美国社会的反垄断法就是市场规制法基本内容。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时期,不断发生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各国意识到,仅从微观上对市场进行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经济更好地发展,还要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至此,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全面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
另一方面,对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的有机结合问题,还应置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程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中去认识。在计划经济时代排斥市场机制,以计划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较为发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但是,由于受前苏联理论教条的束缚,人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对经济一统到底,企业失去自主经营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逐渐形成以民(商)法为基础,以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相结合的经济法为保障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善,主要内容是对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调整,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相比之下,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其内容应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其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二、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WTO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WTO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入世后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为保障,也就是要努力协调好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为市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也为尽快完成与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接轨,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大量涌入,必然导致我国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作为社会个体的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引人注目。竞争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宏观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在入世后都呈现国际化趋势。不仅如此,入世也导致了我国经济立法根据和立法目标的变化,WTO法律规则、世界利益与本国利益的统一将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主要根据之一,当然也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加入WTO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注入了大量新的内容。WTO的文件也将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一个法律框架,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对WTO所带来的冲突的前提是重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由此政府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相应变化。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应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所有这一切都是我国加入WTO后所要应对的变化,而WTO仅仅提供给我们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规则,这就需要依靠国内的经济法来补充和完善,因而作为经济法体系主要支柱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建设,及其相互协调的任务就迫在眉睫了。②就目前看来,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目标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必要。
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政府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如此一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质上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①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
(二)法律原则的协调
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原则、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等。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等。在上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各自的诸多原则中,几乎没有两项原则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法律调整原则上是无法协调的,因为它们毕竟同属于经济法范畴。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法法律原则的协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使二者法律原则的协调成为必然。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在此原则中,我们所强调的“社会”是严格区分于“国家”的①,而“公益”则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道德等社会各方面的诸多利益②。具体说来,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当然,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不会永远一致,当这两个标准在实践的适用过程中产生冲突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由社会整体效益做出一些让步或牺牲。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调整手段的协调
加入WTO,我们就彻底融入到世界范围的大市场之中,参与世界性的现代化大生产。从跨国公司到国际合作,我们不难看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它们的协调就可以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1、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经济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2、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例如,财政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经济运行;金融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货币资金的运行;税收法的适用,可以调整社会分配,限制或激励某个行业的发展;投资法的适用,将有限的资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适用,可以干预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加速现代化从而推动全面经济增长。
(四)作用与体系的协调
随着我国入世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新问题不断涌现,民法、行政法解决不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方面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经济法的各部门单行法来调整是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共同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交通、电信、劳动、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我国入世在即,而现行的经济法规范(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又存在大量的重叠、交叉与冲突,这就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显得更加迫切。在市场规制法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垄断法,以保证我国入世之后对各类垄断进行规制的需要,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国内垄断还是国际垄断。当然,我们也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中国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就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并在大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同时,防范国际资本垄断市场、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损害中国经济安全的行为。
三、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一致,有利于中国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同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充分,所以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体系上还不完备,在相互的协调上也远远不够。这种状况必将影响到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作用的发挥,进而将中国置于WTO市场的不利位置。
当9月17日,世贸中国工作组签订协议,正式通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后,中国成功结束长达的入世谈判,中国入世成为定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并协调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便使我们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篇2: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DD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杨建峰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篇3:入世与中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入世与中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几点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近些年来增长速度却呈现出阶段性的递减趋势。入世后,我国农民的收入状况将会怎样发展,本文对此作一初步的研究和探索。
一、影响我国农民收入的因素分析
1.资源因素,主要包括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因素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1亩地是一个人维持基本生存的最低保障,而我国的现状是耕地不断减少,人口却在锐增。据统计,解放前夕,我国原有耕地14.7亿亩,而现有耕地仅为14.4亿亩,并且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还不足1亩。这种人多地少的矛盾,无疑是造成我国农民增收困难的根本原因,但这一矛盾近期无法解决。目前全国已有农村剩余劳动力1.5亿人,并且“十五”期间每年还要新增800多万人。这样,农业的发展只能依靠资金和技术的集约投放。但是,当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也非常突出,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国有银行收缩在农村的有关机构,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体系不健全、支农资金严重不足。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村投入总量严重不足,有限的投入也大部分用于大江大河治理等大型项目,各行各业都从中受益,而对与农民增收关系密切的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有限。此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也制约了流动到城市后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2.市场因素,主要包括市场需求,以及市场体系的建设情况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温饱问题的解决,几乎所有农产品都呈现出阶段性、结构性和区域性的供过于求,农产品价格连年下跌,出现了农业增产不增收,或增产与增收严重不同步的现象。为此,国家实行了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和资金封闭运行的三项政策,并且禁止私商插手收购粮食。尽管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农民利益、扭转粮食经营部门亏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家对粮食价格的控制并没有起到稳定粮食生产和价格水平的作用。这是因为,国家能够垄断粮食供给,却无法垄断需求,很难做到保持粮食供求的平衡。相反,由于统一定价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动情况,再加上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流通渠道不畅通,常常出现粮食供求之间的脱节,导致部分农产品“卖难”和价格下跌,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
3.结构因素,主要包括产业结构、城乡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自农产品告别短缺之后,我国农业结构性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并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这突出表现在:一是家庭经营的农户由于市场信息、种植品种和管理技术的制约,种植业结构调整缓慢,结构单一,产品质量难以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增收。二是农村三次产业构成中,二、三产业比重持续偏低,乡镇企业增长缓慢,致使非农收入难以提高。三是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不合理,对农民重视不够,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增大。现在一方面是农村潜在的广阔市场,另一面却是城市生产能力的过剩,大量工厂关停并转,工人下岗失业。本来我国65的农民生产农产品供给35%的城市居民消费,生产就容易出现结构性过剩,而现在这种城乡经济之间的非良性循环,更加重了农产品的滞销,致使农民的增收难以顺利实现。
4.政策因素,主要包括国家税收、金融信贷、农业支持、农民负担等方面内容
国家计委的统计显示,至,六种粮食(小麦、玉米、稻米、大豆、棉花、油料)全国平均亩产值315.47元,而亩总成本235.47元,再加上税费计入成本,则亩产值与成本之比为1.00/1.01。这样,在产值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同时生产资料成本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减少甚至免除税费成本,就成为农民增收效果最明显、最直接的措施。为此,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开始了税费制度改革,并对农民减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基层党政机关和教育财政开支庞大,①.目前,我国乡镇政府对教育的开支一般在财政开支中都高于60,有的甚至高达80。
集体经济发展整体乏力,税费改革更需要配套改革,特别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公共需要制度的建立。而目前我国能够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尽管逐年有较大增大,但绝对数量却十分有限。,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不过是61.65亿元,占全部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补助支出4665亿元的1.32。显然,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需要触及国家分配政策的整体改革,但这方面的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由上可见,农民收入增长越来越受到国民经济增长和宏观政策环境的影响。过去行之有效的通过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来增加农民收入的办法现已明显失效,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需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的办法。
二、入世带来的影响与挑战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要在就业、收入压力越来越
大、市场化改革远未完成的关键时期,农业必然从面对国内竞争转向国内和国际的双重竞争的压力。同样,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也随之发生变化,给我国农民增收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国内农产品将面临世界市场的冲击与挑战
从近期看,由于我国农产品的农衬自给率在60-70之间,我国劳动密集型畜产品、园艺产品、蔬果、水果、加工食品等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和出口潜力,②目前,我国畜牧业和林业产品大多数是有价格优势的,猪肉价格低57,牛肉价格低84,羊肉价格低54;油料糖果、水果也存在一定成本优势,例如水果中,苹果、鸭梨、柑橘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低4-7成。
所以,入世后外国农产品只能先进入最具消费能力的大中城市农产品消费市场,对我国广大农民收入因价格因素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就整体而言暂时不会太明显。但国际市场大宗农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比较低,我国则缺乏比较优势,③目前,我国小麦、大米、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20-70,并且粮食的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超过10的速度的递增。
不具备参与国际商业竞争的基本条件。此外,入世后,我国粮食进口配额将由的1831万吨上升到的2216万吨,这大约相当于国内商品粮市场容量的12左右,如果再加上非配额的大豆等农产品的大量进口,无疑也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并可能引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恶化国内主要农产品“卖难”矛盾,加重流通渠道的压力;二是引起国内市场一些农产品价格的继续下跌,引发市场波动;三是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2.市场准入方面遇到新的门槛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国家标准都比较低,并且直到9月才出台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但我国的标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并且对有毒有机物的指标和标准也没有考虑。比如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我国只对62种做出规定,而日本规定了96种,美国则规定了115种。这样,入世后,尽管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门槛”一关税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但另一道“绿色门槛”一质量和卫生标准却慢慢升了起来。20,日本对山东葱农使用对大葱征收高额关税的手段来加以控制,结果使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比较优势难以转变成竞争优势和出口现实。而现在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则出现了像茶叶、西兰花、鸡腿等不合格而被拒收的现象,甚至还曾出现只要和肉沾边的中国食品就不能进入欧洲的不正常情况,这无疑使产区的农民损失惨重,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
3.调整政府管理机制需要付出代价
我国现行的农业运行管理体制和农业科研体制,是在过去计划经济和农产品短缺的时代建立起来的。生产、流通和国际贸易,分属于农业、内外贸和粮食等不同系统,机构设置重叠,互相掣肘,效能低下,对WTO规则一知半解,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更是无从谈起。而WTO要求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来规范其行为,增加其透明度。此外,由于我国各类服务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农民的自治组织发展不充分,WTO规则内“绿箱政策”的实施,就容易出现落不到实处,基至是根本找不到施政载体的问题。④“绿箱政策”的内容一般以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农业环保等为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政策必须依靠位于政府与农户之间的过渡性组织载体来进行。
所以,改革我国现有的农业管理体制就势在必行。但这一转变过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改革的成本也势必很大,这就必然要影响到农民的增收问题。
4.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非农产业收入的增加,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对农民收入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入世后,我国农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将进一步减少。据农业部有关单位测算,如果20粮、棉、油的配额全部成为实际进口量,就相当于减少1.1亿亩播种面积,将造成近1600万劳动力过剩,若再算上大豆进口,劳动力过剩将达到万。而过去曾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渠道的乡镇企业,入世后为生存和发展,要加快从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的调整和转变。这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是好事,但对于急需谋求就业机会而又素质不高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却意味着离土不离乡挣钱不大容易了。此外,入世对我国大量低素质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也不可能起到强有力的拉动作用,城市吸纳农民工的'行业大门和渠道也将逐年变窄。
5.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由于农民流动,特别是进城务工受到影响,更由于入世后新增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相对有利于城市就业,因此,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将有进一步拉大的可能。并且,在国内粮食供应压力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我国农村区域之间也可能会出现这样截然相反的情况: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利用有利时机,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外向型、高科技和高附加值农业,加快本地区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而中西部传统农区,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余地不大,农民种植业收入仍占70,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失业将继续增加,并最终导致全国地区之间收入分配的持续恶化。
三、目前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几点思考
既然国内原有因素仍然是制约我国农民增收的根本原因,所以,目前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思路,应该是充分利用入世的历史机遇,从解决国内原有因素入手,对政策目标和措施做出大力的调整和改革,以确保我国农民能够持续增收。
1.转变观念,加大中央政策支持和政策服务的力度
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但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仅靠分散经营的农户自我积累、自我投入,无论从资金技术,还是从市场上讲是不可能的,这需要国家政策强有力的引导和扶持,因为我国已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协调发展的历史时期。据统计,我国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贫困地区扶持、自然灾害救济、生产资料补贴等支农资金加起来,每年不到300亿元,而WTO框架允许我国对农业生产每年补贴则为485亿元。因此,必须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思路,切实把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向“三农”适度倾斜,并且把支持的重点从支持农业生产转向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和乡镇企业,以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上来:一是要加强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投入,优其要增加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投入;二是增加对农民直接受益的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如农用水利设施、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能源、乡村道路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三是调整财政投入的使用方向,对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逐步做到将现在补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减下来,采取生产资料补贴、贴息等方式多方面解决、多渠道投入,应及早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诱导工商企业和社会分散资金大量进入农业领域。
2.必须重新调整城乡、区域收入分配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耕地为依据、以农产品为对象的传统农业税收政策。农业税征收范围局限于种植业,集中于产粮区,造成农村三大产业和地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合理。除此之外,国家与地方政府还通过剪刀差、集体提留摊派等方式,占有农民生产剩余,加重了农民的实际负担。
入世后,应根据现在不同地区农业实际生产水平与生活消费水平,重新调整人均耕地规模与农业税费的比例关系,适当减免农业税收与其他费用;应尽快建立适合各地情况的农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应加快城镇化进程,彻底改革国家户籍、教育和就业制度,减轻农民脱离农业的后顾之优,帮助他们在附近的城镇里找到工作,有效地缓解农村的人地矛盾。此外,还需要标本兼治,结合税费改革,下决心精简乡镇机构和党政人员,改革农村教育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过多、过重的负担。
3.支持各地农业组织创新,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国际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在市场形势严峻、外部环境对商品化农业发展不利的情况下,农民往往倾向于组织起来,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规模化经营以较低成本、较快捷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以取得规模效益。而我国目前千家万户的小农经济与国外大农场、大型农业公司及其完全成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相比,显然明显处于劣势。但加入WTO无疑也为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先进的专业化合作组织提供了有利时机。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因此,国家应及早研究和制定具体详尽的政策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加强引导、规范和扶持,使农民可以通过经济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便能够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实现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篇4: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之一:现状与影响篇
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之一:现状与影响篇
中美两国达成世贸协议,扫除了中国加入WTO的最大障碍,中国正式加入WTO指日可待。专家认为,加入WTO对我国冲击最大的将是电信、金融等国家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信用卡作为金融服务业中一个专门的领域,市场潜力巨大,但我国信用卡业务自198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人民币长城卡算起,迄今仅有13年的历史,而且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仍处于十分“幼稚”的起步水平。因此,加入WTO对其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本文试图就此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银行卡在中国发展如火如荼、势头迅猛,发卡量年递增64%,交易额年递增76%,卡消费量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不断增加,1998年交易额达到1.74万亿元,占全年社会商品交易的10%,这说明持卡消费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新时尚,电子货币在我国的发展已可圈可点。但同时要看到,在发达国家占银行卡绝大比例的信用卡,在我国银行卡中却不成气候,发卡量仅占到14%左右,而且增长呈极不稳定的态势,如1997年发卡量仅增长5.38%,比上年增幅降了40.85个百分点。
此外,与国外市场成熟的信用卡业务相比,我国的信用卡业务仍然呈现出以下几个缺憾:?
1、产品的不规范性。我国目前所发的信用卡大部分属于“准贷记卡”,要求先存钱后发卡,且无透支免息期,不允许透支取现,对客户的吸引力很小。真正意义上的贷记信用卡不足1%。
2、经营的封闭性。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大都搞“大而全”、“小而全”,封闭发展,缺少与同业、与社会相关组织的协调合作,对社会分工的利用程度也不够。
3、运作的分散性。由于信用卡是一个相对风险较高的行业,国外经营者往往以中心的形式进行集中的业务管理和运作。在我国则往往分散在某一级的多个分行管理,造成市场和政策的分割,风险控制难度增大。
二、加入WTO对信用卡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影响?
(一)中国信用卡市场的规模将快速扩张。
这是因为:?
1、影响信用卡普及度的关键因素――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将有所提高。居民收入增加,会极大地改变其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刺激个人消费信贷的需求。从1990年到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510.2元增加到5425.1元,增长了2.6倍。据测算,加入WTO将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提高3个百分点,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由于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许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将大大降低(如汽车、旅游等),居民消费能力的双向提高,将给信用卡业务带来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从美国的情况看,80―90年代人均GDP和成年人持卡率就呈同步增长趋势。
2、信用卡的通用性得到加强。信用卡对客户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其通用性,在于持卡消费能被广泛地接受。可以预见,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信用卡业务仍将遵循这一原则。面对竞争,国内银行也将很快走上协作发展之路,这就有利于解除通用性不强这一制约国内信用卡业务发展的桎梏,促进我国信用卡市场的蓬勃发展。
3、随着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增强,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支付手段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影响,在国外十分普及的信用卡在国内将越来越大众化。
(二)中国信用卡市场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按用卡的地域性划分,信用卡业务可分为国内卡业务和国际卡业务;按银行的经营角色划分,又可分为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中国加入WTO之后,部分业务占整个信用卡市场的比例将有所改变,从而引起市场结构的变化。
1、国际卡需求增加。目前,国际卡在我国已发行的信用卡中仅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加入WTO之后,国际商务和出境旅游的人数将迅速增长,伴随着人民币向可自由兑换货币过渡,国际卡的比例将越来越大。
2、由于国际商务和境外来华旅游业的发展,境外卡收单业务的市场规模也将迅速扩大,占整个信用卡市场业务的比例大大增加。
篇5: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基本态度和所面临的问题
请欣赏:《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基本态度和所面临的问题》
财务与会计 作者:冯淑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国际会计协调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加入到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中。我们知道,到,要求本国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国家将达到65个,但是中国未在其中。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已呈一个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因此,我们对国际会计协调的态度是积极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中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篇6: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基本态度和所面临的问题
多年来,中国一直以十分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会计协调,并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推动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方面所做的努力。
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系统的会计改革始于1992年,当时我们发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基本准则即是以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框架作为蓝本起草的。随后,又先后发布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这些大多数都是以相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内容上也与之相当接近,有些甚至基本相同。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这些新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框架中的相关定义基本一致。修改会计要素定义,促进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一致,是我国会计向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所迈出的重要步伐。
在会计改革和会计标准建设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推动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提高信息透明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也认识到,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因此,在对待会计国际协调方面,我们一贯坚持: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会计环境的基础上,除了那些相关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者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之外,我们都努力促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或者一致。这一指导原则已经体现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度中,也将指导我国未来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设。
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与趋同是个渐进的过程
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发展,我们一贯高度重视,除一直把它作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和参考蓝本外,我们还积极参与了相关事务。我们欣喜地看到,国际会计协调已经从强调协调进入到了制定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实现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时代,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中国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而趋同的步伐和进程则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和进程。
我们注意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身及其应用实际是个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准则本身的高质量,还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较为成熟的准则执行机制相配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基于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而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则是从20多年前完全的计划经济转换而来的,与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之间尚存在不少差距。
我们知道,中国的经济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自1978年执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改革历程大体经历了探索发展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三大阶段。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逐步退出相关领域、市场调节功能逐步释放的过程。中国这种渐进式经济改革决定了中国的会计改革也只能走渐进式改革道路,而不能超越宏观经济环境,否则会欲速而不达。
所以,对于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我们一直注意保持一个合理的进度,根据市场的发展,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进行改革。比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产品的价格逐步由市场机制决定,资产的价值受市场价格的波动、供求关系的变化和技术的更新换代等影响较大,从而出现了资产减值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其进行会计规范,我们及时地按照国际惯例出台了有关会计政策。又如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有不少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国家仍然居于控股地位,从而导致不少交易双方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关联方交易中,不公允的交易较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适时地制定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是与会计环境休戚相关的,当会计环境相对成熟了或者对会计信息形成需求了,制定会计准则、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与趋同也就水到渠成。
我国当前会计环境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尽管我们一直非常积极地推动国际会计协调和趋同,但就当前中国的会计环境而言,我们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可能是中国所特有的,有些可能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经济国家所共有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处理某些交易或者事项时,在是否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相关原则上处于两难境地。
第一,从会计信息使用者角度,中国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构成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关注程度和角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尚存差距。我们知道,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群体的特征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于我们应当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提供什么样的信息至关重要。以上市公司为例,中国目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群体构成及其信息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一股独大”,国家是企业最大的股东。按道理来讲,大股东应当是公司财务报告的最主要使用者,但是在中国,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行为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可能会出现两类问题,一类问题是大股东所有者缺位,一类问题是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企业经营。这两类问题都会对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前者导致大股东无法产生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后者则有可能使会计信息的提供掺入较多的人为因素,并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按照一般市场机制要求设计的会计准则恐怕难以达到其预期目标。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流通股三类,这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票目前是不允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的。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往往占一家上市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而它们又不流通,所以相关股东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关注和灵敏度
并不高。换句话说,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这里所说的决策,很主要的一方面是投资者(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根据财务报告信息作出决定“买或者卖股票”的决策。而在中国,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无法流通,财务报告的这一决策作用较难体现。
(三)在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大多数是分散的个人或者小股东,即所谓的“散户”或者“股民”。这些散户或者股民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80%,甚至90%以上,他们通常缺乏投资经验和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投资决策很少依赖于科学的财务报表分析,因此,财务报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这些投资者身上也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四)机构投资者还处于初创阶段,专业财务分析师队伍还有待培育和发展。我们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居多,而且往往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绝对优势。这些机构投资者经验丰富,理性、专业,注重长远目标,对财务报告内容和质量要求较高。与此同时,还有一批十分活跃的、专业的财务分析师队伍,实时地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提供决策咨询。而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还较少,机构投资者的水平也有待提高,而专业的财务分析师则才刚刚引入中国,要在证券市场中形成一支较为成熟的分析、研究、利用财务信息的专业队伍还有待时日。因此,从机构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角度讲,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从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角度看,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环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应用环境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一致。根据中国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以及对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等方面都非常倚重于利润指标,这不仅使得利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且也使得如何真实、公允地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利润信息变得十分关键。我们注意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进行的“报告财务业绩”项目,理事会的目的是准备将现行的利润表(收益表)改造成全面收益表,全面收益表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综合收益信息,而不再直接提供净利润(净收益)信息。鉴于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衡量指标,所以,在我国要引入全面收益表,从目前来看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第三,从商业环境来看,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尚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这对会计如何真实、公允地反映这类交易提出了挑战。在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下,交易双方应当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形成这样的商业环境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中国仍旧存在着大量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或者企业,这些企业的人事权、财务权等与政府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还很难真正成为利益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它们从事的一些交易还很难说是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的,由此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也很难说是公允的。尤其是一些国有关联方之间的产权交易,其实质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2)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许多上市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剥离出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其母公司通常仍旧为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规模较大,涉及的领域较广,相互之间关联方交易相当普遍。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往往都难以保证。在中国,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时有发生。因此,面对大量的关联方交易,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些交易成为困扰中国目前会计界和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市场环境上,它与建立在公平、公允的非关联方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有所不同的。
第四,从市场体系和发育程度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放开,利率和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中国现行的汇率形成机制是转型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必然,而且与近年来的经济环境基本上是适应的,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则会有不同影响。众所周知,利率和汇率是决定资产和负债价值(尤其是公允价值)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利率和汇率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要决定一些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或者公允价值存在一定困难。这些困难在那些利率和汇率完全市场化的国家可能并不存在,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则是客观存在,这也是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上我们一直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我国的金融产品还比较单一,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较慢,政策上的限制较多,因此,金融衍生品实务在中国还属于一个新牛事物,对于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如果一下子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处理金融衍生品会计问题尚不现实。
三是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刚刚起步,保险精算师队伍也刚刚开始建设,所以,采用精算技术计量保险合同和养老金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还需假以时日。但是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如何计量与保险合同和养老金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则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