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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初审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通过初审
10月3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规定,电影院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草案》是一部姗姗来迟之作。据了解,我国曾于启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此后电影业界也掀起了一股期盼热潮,电影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频频表态称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但该法最终未如愿出台。直至12月15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公布,而距离如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有3年之久。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草案》包括总则,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在电影创作、摄制一章,《草案》对电影审查的期限、标准及方式等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上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映的审查决定,对于不准予公映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至于电影审查具体标准,《草案》规定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且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该标准。
《草案》还规定,电影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是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政府要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草案》还以立法的形式,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如规定:“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电影放映期间插播广告最高罚5万《草案》还专设一章谈法律责任,其中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草案》规定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此外,《草案》还规定,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篇2:《电影产业促进法》 启动初审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启动初审
10月30日,一直被高度关注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了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放映时禁止插播广告、禁止无《电影公映许可证》参加电影节电影展、明确“偷漏瞒报票房”惩戒措施等,涉及到的环节几乎覆盖了整个电影产业。在电影产业蒸蒸日上也暴露很多短板的大环境下,草案更加明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扶持创作拍摄和打击行业陋习两个方向。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就启动起草。经过的酝酿,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在不久前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日报》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采写了一组稿件,对草案中公众和电影人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
导读
电影要想走出去,内容为王是核心。而对年轻电影编剧的保护和鼓励,显得尤为关键。
草案规定
电影创作自由应当受到尊重。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加强培养青年影人,为电影创作人才提供保障条件。
专家观点
中影签约编剧、一响天开文学总监、电影《笔仙》编剧杨哲称, 90%的编剧都拿不到尾款,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更是常见。现在的编剧,尤其是年轻编剧,创作过程面临多重困境,最突出的就是受制片人的干涉很多。正常情况下,编剧应当先进行创作再走向市场,但现在很多时候,都是制片人找到编剧,把自己的想法灌入到剧本当中,一些年轻编剧也只能听命于此。但很多制片人并不是科班出身,由于编剧本身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长此以往会极大限制真正好剧本的产生。
导演张琦说,电影是创意性产业,最核心的就是要鼓励创作。要营造一种公开透明的创作环境,鼓励各类型的编剧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能够毫无顾忌地进行艺术创作,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电影走出去。法律在这方面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编剧的创作权利。同时,法律应当对包括剧本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细化,并加大惩处力度。政府方面还要继续加大投入,多用政策‘红包’去激励和培养年轻编剧,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为优秀编剧提供物质支持。
导读
电影从根本上讲,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
草案规定
国家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专家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来建议,在电影促进法草案中增加规范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过去我们常讲,‘要演戏先做人’。人都做不好,演的戏很多人不想看、不愿意看,其影响力和感染力就会大打折扣,对电影产业的发展不但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也建议在法律中规范电影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其社会责任。一方面,对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电影人,要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广大电影从业人员提升素质,增强社会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影投资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演员吸毒问题就封杀已经拍摄好的片子,其实有些不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是一种变相“连坐”。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人酒驾被抓,结果他的同事也要一起受罚。片方与演员之间只是项目合作的关系,对于演员的个人生活,片方是完全无法过问的。签约时,谁也看不出来演员吸毒。一部片子是几百个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不应因为其中一人出了问题,就直接把成果毁于一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国家一级导演胡玫也认为,谁犯了错误,谁就要自己承担责任。对吸毒演员可以封杀,但是没有必要封杀剧组、影片,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时间段内不允许任何演艺公司签约该吸毒演员。
导读
由于偷票房违法成本很低,甚至几近为零,所以偷票房现象愈演愈烈、花样百出,高低段数层出不穷。
草案规定
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专家观点
业内专家认为,其实对这种偷票房的行径,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一旦电影院由于偷票房被举报,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只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向其供片即可,让其无片可放、无票房可偷。电影院的命脉就在于拿到片子,如此电影院势必要考虑违法成本。与其不痛不痒地罚点儿钱,莫不如直接卡住违法者的命脉。同时还可以规定,违规供片的院线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吊销执照等处罚。双管齐下,效果势必会显现。法律如果这么规定,那谁也不会再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偷那么点儿票房了。
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亮说,下一步,法律惩治偷票房时必须要公开公平,不论远近亲疏,都一视同仁。同时,执法部门的职责必须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篇3:《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及解读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据了解,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电影产业促进法》解读
单片许可证审批取消
自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电影产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巨大成就,无论从电影生产数量,还是电影市场规模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电影大国,但在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电影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电影市场秩序还要进一步规范,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在7日上午的发布会上指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
阎晓宏表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
为演员、导演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和规范。《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将有利于电影从业人员树立社会形象,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德艺双馨”中的“德”,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德艺双馨”中的“艺”,就是艺术才华的高低,有行业共识,有群众口碑。《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电影创作者既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也要体现不断精进的艺术才能。知名的电影从业者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严格要求,做好表率。而且,《电影产业促进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从业禁止等。
禁止虚报、瞒报票房,规定片头广告时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影从业主体的法律责任。《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
与此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对于违法行为,根据种类和程度的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采取了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一定金额或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电影活动或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影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第五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4:《电影产业促进法》今起实施
《电影产业促进法》今起实施
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今天(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内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规,不仅明确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罚款上限高达50万,同时也首次把德艺双馨写入法律,要求从业人员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放映过程不得插播广告
《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果违反,由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法规指出,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打击票房造假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现状,《电影促进法》提到,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同时,《电影促进法》也明确了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要求明星德艺双馨
早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文“封杀”劣迹艺人。此次《电影促进法》也专门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防止盗版、鼓励国产电影
在电影播放方面,针对影厅里偷拍的行为,《电影促进法》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法规还提到,电影院应该合理安排国产片的放映场次和时段,放映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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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起草,到“草案”的一审二审三审,再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等了,终于等来了我国影视行业首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14年来,中国电影总票房翻了50倍,从业者换了一代又一代,到如今成为全国第2大票仓,“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到来正是时候。
就这部“电影第一法”的具体内容,深晚记者采访了深圳影院的业内人士、资深影迷及自媒体撰稿人,为您深度解读。
涵盖电影生态链所有环节
为中国电影产业保驾护航
很多人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今实施了,但不知道它对整个中国电影行业的真正意义。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艺术总监吴孝明,对媒体归纳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三个亮点:“首先,从立法宗旨方面强调了电影作为产业的属性,同时兼顾了内容和产业两个层面的价值。其次,在主要内容方面,为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后,为各级电影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约束机制。”
导演张建亚则表示:“这部法案的颁布是几代电影人的梦想。包括著名导演谢晋、吴贻弓、于本正等,他们一直在呼吁电影立法,希望电影创作有法可依。如今,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颁布和实施,它涵盖了电影生态链上的每一个环节。”
具体举措分类梳理
国家扶持、公开标准、明确处罚
这部“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对中国电影十多年来行业制度的梳理和集大成,该法律重点内容集中在以下方面。
在产业空间层面:国家支持创作、摄制各类优秀国产影片,地方政府对电影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在审查层面:建立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电影审查的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将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影片未能通过审查,制作方对地方机构的评审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在创作层面:有条件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影视行业合作摄制电影。取消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电影拍摄许可证”将被废除,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剧本梗概送审备案即可。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提出德艺双馨的倡导性要求。
在放映层面:建立农村公益院线,支持中小学生免费观影,为观影困难群体观看电影提供便利。影片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不准以任何形式放映,并明确处罚措施。电影院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明确了“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
深圳业内人士总结
热钱会进入更多
对旧有方式既有巩固,也有突破。深晚记者采访了深圳部分影城经理和业内人士,对于这件大事,每个从业者都相当重视。影城经理不约而同:“绝对是一件大好事!”
深圳华夏星光影城经理何云对记者表示:“国家的大力扶持,标志着电影产业接下来还会有一个飞速发展期。比较具体的趋势,比如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一定会有更多热钱涌入行业。希望放宽准入标准能带来更多好电影,而不仅仅是资本。”
深圳橙天嘉禾影城的小钟则告诉深晚记者:“把电影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对行业来说是大利好。作为影院方面我们当然格外注意偷漏票房方面的细节管理,法律施行会带来更公平的竞争和更规范的管理,这也就相对预防了热钱的泡沫。”
何云:“对于在偏远地区设置影院、帮助孩子看电影这些,其实非常重要,是从基础开始培养和提高中国影迷的观影品位和鉴赏能力。很多时候说中国电影的艺术性这些年上不去,和观众的审美趣味上不去是有关的。”
小钟:“其实我都很希望我家影院也能得到经济扶持,让院线的放映和回本压力降低,就有更多余力去多排艺术影片了。”
影评人彭沐沐认为:“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可能带来一定时间的鱼龙混杂,但是别忘了,剧本是要审的,最后拍完了也是要送审的,所以只是简化了程序,把关还是很仔细的。允许部分外资进入中国,虽然带来冲击,但是更有利于优胜劣汰。”
篇5:电影产业促进法六大亮点
电影产业促进法六大亮点
“中国电影第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入冲刺阶段,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电影准入门槛和审查制度,都有所放宽,而对影响市场秩序的一些行为尤其是偷漏瞒报票房,惩罚幅度则大幅上升。针对目前中国电影行业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若干实质性改变,这些举措都将会对未来电影活动产生诸多影响,有利于中国电影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主要变化及其可预见的影响如下:
1、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初审稿拟取消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即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境外企业、组织、个人均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预测影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更多企业获得《电影摄制许可证》。
2、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初审稿放宽并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其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与“特殊题材”两类。其中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环节,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即可;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预测影响:简化剧本审查过程,提升备案通过率。
3、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评审。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预测影响:专家、企业可参与审查标准制定及执行。
4、下放若干电影行政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并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预测影响:行政审批更高效,电影活动更丰富。
5、严厉打击偷瞒报票房。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预测影响:偷瞒报票房现象减少,严重者或被吊销许可证。
6、禁止擅办涉外电影节及无龙标影片参展。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草案规定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预测影响:地下电影不得擅自参展,违规导演将被禁五年。
搜狐视频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已报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建议明确第十七条“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及同等待遇指向 。著作权之财产权利,可分割、可转让,此处著作权是指完全拥有著作权,还是著作权共有,或者是仅享有部分的著作权(如: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另,此条“同等待遇”过于笼统、模糊,建议予以明确。
2、建议明确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是否可以做为微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网络进行传播。微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可在网络进行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如经过剪辑、删减、编排等方式剪辑后,以微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形式出现,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予以明确。
3、建议明确影院偷拍、偷录的具体罚则,并明确规定为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对于禁止偷拍、防止枪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制止义务,且电影院应该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发现或防止偷拍、偷录的.可能性,并明确具体的相关罚则,以增加震慑力。
4、建议明确规定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避风港原则”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过于加重了信息网络传播主体的责任,不利于互联网视频媒体行业的发展。建议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为上传、发布者,并且仅对电影的形式推介宣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明确规定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避风港原则”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
结语:《电影产业促进法》被视为“中国电影第一法”,从20起草,到今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历时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将以立法的高度,为电影产业的发展护航,这是迄今最有力度的一次。草案对我国电影产业从降低门槛、加大扶持、规范秩序、明确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电影产业沿着健康、高速轨道不断前进的有力保障。
篇6:《电影产业促进法》五大亮点
《电影产业促进法》五大亮点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共六章60条,对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可谓亮点纷呈,不仅为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也必将对我国电影产业、文化产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亮点一 审核权下放至省,审核时间缩短至三十日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电影审核权下放至省一级,且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以前由广电总局进行电影审核,周期非常长。
“这就意味着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而政府的监管将更多地体现在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审查上。”中国艺术研究院影视所所长丁亚平表示。
亮点二 保护电影知识产权
当前中国电影创作对于IP的依赖严重,跟风行为频发,原创乏力。电影产业促进法有不少条款激励电影创作创新,鼓励电影技术发展。
电影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保护,保护电影产权也是立法的重点。本次出台的法规倡导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大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对于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等,法规明确了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备受关注,本次不仅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规定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亮点三 整治“票房神话”、票房注水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销售中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和行业中的不规范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虚报瞒报票房的,将对其采取按倍计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发生上述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这些处罚规定不仅有利于惩治不规范行为,还将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亮点四 不得插播广告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但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亮点五 规范电影投融资服务
中国电影产业需要构建科学、完备、专业、系统的电影产业金融支持体系。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中外合作、境外投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电影产业投融资机制。
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还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对于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也持鼓励态度。
本次审议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还对贷款期限和利率以及境外合作、跨境投融资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法规对于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明确规定要依法给予优惠。
篇7:《电影产业促进法》焦点问答
《电影产业促进法》焦点问答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为此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影学院院长张会军。
张会军曾多次牵头发起制定电影法的提案。他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针对中国电影产业高速发展的现状及突出现象加以规范的努力,如何保证电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是立法的初衷。
一切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现在偷瞒票房的现象比较严重,“电影产业促进法”如何规范?
张会军:我认为法律可以制定得非常严格,要达到没有人敢做的程度。干了这种事就是犯法,犯法就要严罚,甚至倾家荡产。
现在电影行业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还有一些艺人沾染黄赌毒,这也要在实践中加以规范,但如何执行还要根据实践中不同的情况。比如拍戏时没犯事,戏拍完犯事了,那片子还能不能上映?这都要在司法框架中下定论。我的建议是咨询产业一线的实践者与法律专家,要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现在在电影制片过程中,还没有规范的合同范本,现行的合同中有好多是霸王条款。有的是资方强势,有的是大牌演员强势,有各种各样的强势。电影界还有拖欠工资现象,甚至比拖欠农民工工资还要严重。现状需要规范,以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保护电影版权也是本次立法的重点,现在新上映电影仍然能在网上找到盗版。
张会军:法律上应该规定,发现盗版就可以让盗版者倾家荡产。电影在电影院放完了,要在别的地方放映也必须支付版权费。现在图书、音乐的版权保护做得很不错,电影也应该可以做到。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现行电影行业进行规范是一件好事。你认为,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吗?
张会军:电影学院已组织力量研究美国、欧洲的电影法。要借鉴国外现成的东西,再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制定出实施细则,这样我觉得“电影产业促进法”才能落地。
美国的电影法事实上很严格。一个摄制组要用演员,要跟演员工会签合同,跟演员签,还要跟经纪公司签,三险一金、保险、违约责任这些都很规范。
市场的扩大可以容纳各种电影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有些“第六代”导演是通过参加国外电影节获奖成名的,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以后是不是只有获得“龙标”(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才能送到国外电影节参展?
张会军:电影的“龙标”跟书刊刊号是一个道理,出版必须要有刊号,上映、参展必须要有“龙标”。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电影市场发展很好,艺术电影也可以在院线放映,虽然票房不是很高。随着市场扩大,艺术性强的电影可否容下?
张会军:容下了。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电影是商品,同时具有意识形态和文化属性,蕴含着价值观,人们对一部分商业电影的价值观也有一些批评。
张会军:任何文艺作品,都有意识形态属性。图书、网络也有。只是在电影上表现很突出。现在有些商业电影什么时髦弄什么,什么都不顾这是不对的。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商业电影是提供娱乐、让人高兴的,作为娱乐也不一定有特别高尚的价值观。但电影总是要有道德底线的。
张会军:我觉得这是行业如何自律的问题。最近北京电影学院举办了世界著名电影院校校长论坛,全世界的电影学院院长来了四五十位。依据大家的经验,校长们认为还是要靠行业协会来自律。如果导演老拍下三烂的东西,协会就禁止你拍电影。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这一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何意义?
张会军:“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以后,很多学生、家长,会以现身说法提出建议,这会丰富法律制定的视野。
这次通过网络向社会征求意见,是让公众了解,法律不是一些人的个人意志,而是体现大家和社会的.公众意志。
多开一些特色影院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你对该法对艺术影院的支持有何评价?
张会军:只是点到了,但还未涉及具体有力的措施。
我觉得这是下一步要细化的,开一个小电影厅,要制定技术标准、不能少于多少个座位等,我们再给你补贴,那就有人开这种影院了。
建议在促进法下面先弄一个暂行办法,试行一段,再提请人大修订。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现行奖励政策是对艺术性电影中票房高的给予奖励,其实赚钱何必再去奖励?
张会军:艺术片如果票房好说明市场已做出回馈,这样的话应该奖给影院,让影院愿意留出更多的空间来放映艺术电影。艺术影院有文化传承功能,对青少年、社会都有正能量。有人咬牙坚持,所以应该奖励。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银幕数在不断增长,两三年内或将超过5万块,我有一个疑问,电影观众现在普遍年轻,如何让成熟的观众回到影院?
张会军:要多开一些特色影院,我们不能只要一种影院。在香港就有20几个座位的小厅,很便宜,放映老人愿意看的老电影,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影院。有人愿意看,但票房不要期望太高。
还有现在的高等院校有影视专业、文学专业,电影史上有名的片子这些专业的学生也愿意看,但是国内没有地方看,以后老电影的版权要可以买到,这样就可以满足这一部分观众。
我还曾提出建立通宵影院,通宵电影可以在网上点映。一晚上可以看4到5部电影,这也可以吸引一大群观众。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片源方面,艺术影院难解决吗?
张会军:这个事情好解决。只要国内有需求,相关机构可以提供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片子密钥,就在特定影院里放,放一场双方可以分账。北京光有电影资料馆是不够的,北京这么大,跑也跑不过来,资料馆的放映空间也有限。
以后电影资料馆可以再拉几家影院成立联盟,把历届奥斯卡获奖影片从头开始放。这是有市场的,现在中国不缺资金,但没有人做这件事。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艺术电影也可以在网上放映,建立网上艺术影院。
张会军:网上也可以,现在网络的输出终端已经达到68寸,将来技术问题解决了,可以弄一些大银幕,甚至6米×9米的银幕,坐二三十人很享受,还可以有社会交往,可以和人聊天,这对年轻人是个诱惑。
篇8:《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通过
备受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于2016年11月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我国民办教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颁布实施14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特色日益凸显,我国民办教育已经由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发展成为广大家长和学生的“重要选择”,是推动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经过了十多年的大发展大繁荣,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走到了一个新的路口,面临着新的抉择。为了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2002年通过的《民促法》根据当时的国情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做出规定,允许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校”,民办教育举办者无法在营利性教育上取得真正的突破。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上位法的修订为《民促法》的修订铺平了道路。
“分类管理”是此次《民促法》修订的核心。新修订的《民促法》明确规定,将民办教育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提出了政府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多种方式予以扶持,包括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分类管理为民办教育公益化、社会化办学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消除了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主要障碍。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后,政府的支持为学校长期稳定发展的提供了坚强后盾和保障,办学者可以集中精力提高办学质量,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探索特色办学。
一大批坚持非营利办学的举办者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分类改革。早在2013年12月,由吉林华侨外国语大学、西安外事学院等26所具有很好办学基础的民办高校发起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明确提出了公益化、社会化和非营利性办学宗旨和目标。联盟高校共同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办学,不谋求任何经济回报,办学经费全部用于所在高校建设与发展。截至2015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已经扩展到74家。在政府部门指导和民间力量推动下,公益性办学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赞赏。
新修订的《民促法》也对营利性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效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新规定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顺应教育产业国际化的新举措。
《民促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数千万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们对修订通过新的《民促法》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拥护。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新《民促法》的过程中,既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事业中来;同时也保护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促进各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随着新修订《民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将会迎来新的机遇。我们相信,针对社会上广为关注的各种问题也将会在实践中得到解决,就像新中国成立之初要解决旧中国体制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要解决计划经济年代的体制一样。民办教育有着天然的良好发展基因,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新的《民促法》必将为我国民办教育高速发展插上翅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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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教育将迎来一个新的时代。
三审期间,北京语言大学教授谢小庆曾担忧本次修法会因争议过大,与一审和二审同样延后审议。争议聚焦于“义务教育阶段能否举办营利性学校”。有声音认为,这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但在长期关注教育政策的谢小庆看来,新法堵住了原来的制度漏洞,接下来政府可以通过差异化扶持政策,真正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不管如何,修法通过,意味着民办教育的身份将变得清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将各有一套收费、监管、税收和土地优惠办法。这是继2003年国家提出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之后,一个标志性的跨越。
中国的民办教育学校体量庞大。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学校总量超过1/3,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修法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中,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表示,他们对接下来地方要出台的细则更感期待,修法对民办学校的影响,更多要从地方细则来分析。
修法是为了让民办教育拥有“平等待遇”
之所以修法,是因为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存在模糊之处,使得学校法人属性不清晰,无法与公办教育拥有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本次修法,正是为拨开“迷雾”而来。
修法的核心在于“分类管理”。即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分类。两类学校将配套以不同的管理办法。
承认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是修法的重要成果。
因为按照修订前的《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国内许多教育机构在创办时,都是以公益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资产的产权和营利性缺乏清晰的归属。
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修法以来,多数观点认同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但具体怎么分、怎么管、原来的民办学校怎么过渡,存在巨大分歧。
也因此,民促法前后经历三次上会。事实上在三审期间,民间也出现一波质疑。焦点在于“不得设立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修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反对的学者认为,这不是“民促法”,而是“民退法”。这将打击民办教育者的热情。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就认为,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减损了家长和学生对更加丰富的义务教育产品的选择权,走向了设置此项规定的反面,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也有赞成的学者提出,为了保证教育的均衡性,这个设定是应有之义。如谢小庆就认为,过去有些民办学校,打着公益旗号牟利,把政府补贴,包括土地财政,化公为私,新法可以将此漏洞堵住。义务教育阶段还是要保持公益性,否则将拉大教育差距,影响教育均衡化。但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可以让资本进去,从而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务,倒逼国内整体教育质量的提升。
对于争议,官方的表态也是以教育均衡化为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不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费。”
换言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同样可以有盈余,校长和教师可以领高薪,只是投资者不能分红,也不能将学校运作上市。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三审稿在争议声之中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获得了通过。
无论如何,修改后的民促法,将使民办学校的身份逐渐变得清晰。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将各有一套收费办法、监管办法、税收和土地优惠办法,以及不同的退出机制。
这是继十几年前国家提出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之后的,一个标志性跨越。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孰优孰劣?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各有利弊, ”国金证券教育行业分析师吴劲草认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将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较为方便,以公司形式运营激励制度也较好。但需要缴纳相当数额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税务比率约30%,土地优惠少。办学成本提高。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以营利组织形式存在,在税费和土地上有优惠,但举办者只能获得工资,不能获得投资回报,也不能进行资产证券化。”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将如何管理?从修法来看,其差别化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
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则被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安排。两者均需要向社会公示。
在税收方面,两类学校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吴冠雄律师认为:“营利性学校估计会由财政部再去制定更细的法规。”
在土地优惠上,新建和扩建的非营利性性民办学校,政府需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而对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至于停止办学后如何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学校则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目前的规定,选择成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几乎不受影响,”吴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它们只需要依照法律修改章程就可以继续办学。但营利性学校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还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
教育资产证券化迎来大潮?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等领域,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得到认可。
“教育资产证券化或将迎来大潮,”吴劲草认为,“这些领域本身税务、机制等处理较为模糊,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障碍,目前主要是通过类VIE的教育管理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他认为,民促法修订后,对于这些教育机构来说,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消除资产证券化障碍。但另一方面,其办学成本将会提高。总体而言,对幼儿园、民办高校等盈利能力强、且缺乏整合和资本推动的行业来说,是一波整合的机会,在整合中或将出现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
吴冠雄律师则认为,近期不大可能出现资本马上涌进大批民办学校。“因为仍需要等待国务院或教育部来修改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的配套规章,还会有各省的地方法规,我们统称为后续的立法过程。乐观地估计,至少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
对国际学校有何影响,也备受关注。深圳博纳学校的创始人陈晓民认为,此次修改,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学校,这有利于国际学校自身明确定位。国际学校目前经历了粗放增长,未来3-5年将会有一个洗牌过程。
对教育培训行业影响如何?私塾家Sharing School创始人胡国志认为,毫无疑问,这对教育培训行业整体上是利好的,标志着教育培训机构从“政策灰户”变成“合法公民”。但由于教育培训机构事实上是最早完成市场化的,因此,政策放开后也会进一步激化竞争。已经具备品牌先发优势的中型或大型机构借助政策东风和资本青睐会更加如鱼得水,小微型机构必须走出不同的道路才有可能后来居上。社区化、专业化和生态化将成为优秀教育品牌共同具备的鲜明特征。客户体验、科技亲密和共享战略将成为大教育时代的基本逻辑。
静待地方细则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民办教育举办者对地方细则的出台充满期待,也不乏担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学者称,上半年开始申请初中办学牌照的他,正在加快申请进度。他最为关心,也更为关键的是随后各地将如何制定细则。
“对民办学校的利好程度,也要看细则,比如在义务教育中,公办民办在用地、补助、招生等方面是否能落实一视同仁?”他举例称,“广州甚至规定民办招生要等公办招生之后,这显然不合理。还有,民办高中虽然允许营利,但审批门槛是否能因此降低,还是继续以规划名义严格控制?这些都要看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细则。”
这位办学者希望,地方政府制定细则时,对非营利民办学校,在用地、招生、老师身份等方面真正落实同性同权。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大幅降低准入门槛,教育部门的管理最好实行备案制。陈晓民也认为后续的地方细则更为关键。例如“营利性学校的注册,新建学校的土地使用等等。”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管过程多少波折,民办教育还是迎来一个“名正言顺”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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