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意义分析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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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意义分析,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本文原稿由网友“山川飘雪”提供。

篇1:个人所得税法意义分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缩短贫富之前的差距,税制要设置得符合量能负担。本文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缩短贫富之前的差距,税制要设置得符合量能负担。《国际商务财会》里面收录了许多财经论文范文,让我们更能很好的理解当今社会对于个税的情况。本文对于20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自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个税改革意义分析

虽然我国到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二、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三、个税改革再起步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篇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意义分析

二、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三、个税改革再起步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篇3: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意义分析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

自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个税改革意义分析

虽然我国到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篇4: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篇5: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二、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四、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八条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第九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

第十条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

第十一条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

第十二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项所说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并按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分项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第十七条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需要出境的个人,应当在未离开中国七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员对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税法第十条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税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金的案件,应当填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按照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行日期。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篇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篇1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浅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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