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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篇2: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此制度
1 职责与分工
1.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 安全办公室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 公司项目组负责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工业卫生“三同时”措施的实施。
4. 人事办公司负责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调整和医疗援助。
5. 铆焊部门负责放射人员、设备、设施的管理及探伤作业的防护与管理。
6. 公司所属工段负责本工段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工作程序
1.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1.1 安全办公室按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同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20XX]63号文件中附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2 公司职业病防治程序见附录B《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图》。
1.3 各工段要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2. 申报的职业病项目的内容与要求
2.1 申报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内容
a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c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d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2.2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公司安全办公室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附录A)及有关材料。
2.3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上级公司安技环保部申报变更内容,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4 安全办公室应按本制度2.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2.5 工段安排生产过程中,应考虑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射线等职业危害。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工人作业条件。尽可能采用单元舾装,减少密封作业,做好现场通风。
2.6 安全办公室对生产过程中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3.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
3.1 人事办公室提供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就业前、离岗人员名单及在岗人员的变化情况。安全办公室根据人事部提供的情况制定年度健康体检计划。
3.2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体检周期、体检项目、禁忌症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原则及其他要求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标准》执行。
3.3 经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确定为职业病人的,公司应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劳动保险公司,积极安排治疗并及时向人事部建议调离现岗位,按《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4 安全办公室要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职业病人档案,组织职业病人进行劳动鉴定工作。
4. 有毒有害作业点的管理(参见《有毒有害作业点监测管理规定》)
4.1 安全办公室掌握有毒有害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有毒有害作业点位置,以便准确监测作业现场的危害程度,采取整改和防护措施。
4.2 公司配合上级安技环保部组织现场监测。
4.3 根据监测结果,上级公司安技环保部发放的有毒有害警示和指示标识,本公司应在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安装,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发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告知作业者本岗位所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如何做好自我保护和预防。
5. 放射防护管理
5.1 铆焊部门负责配合探伤工作。
5.2 探伤工作人员,在进行探伤作业时要遵守《γ/X射线无损检测施工管理程序》中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无损探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探伤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6. 监督管理
公司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将员工提出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安技环保部和公司领导反馈,并根据情况制定整改措施与解决方案。
3 相关记录
附录A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安全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四年
篇3: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篇4:盘点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盘点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企业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条 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任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生产、计划、财务、从事职业病防治、安全、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参加,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业病防治机构应配备专职主管工作的处长,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基层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三级管理网络。
第三条 企业原则上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机构,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并取得相应资质。对于不具备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五条 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应完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健康审计是HSE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依法申报审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国家和当地没有标准的,由企业提出报告和建议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进
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针对性演练,一旦发生危害职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和引进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并进行申报及登记。
第十三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企业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四条 专业职防机构负责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应存入档案,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应当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对于不治理或治理仍然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依据《职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八条 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治疗、复查等管理,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定期对资料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制定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完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档案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本企业的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监测和评价,并实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二十条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
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评价,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分层次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将其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职工享有以下保护权利:
(一)接受职工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由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五)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业的义务
(一)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费用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给予岗位律贴。
篇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6: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一、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与继续医学教育各种管理制度,细化投稿、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等各项管理程序,继续以服务、公正、公开为原则推进各项管理工作。全年共下发各种通知、公示、公告等35项,科研管理相关工作16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19项;及时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新的《办法》XX年1月1日起实施,我院按季度公布全院专业人员获取学分情况,经年终考核汇总公布全院专业人员学分达标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收到良好效果。
(二)按上级部门科研工作管理的要求,认真梳理我院在研的各级科研课题141项,如实填报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经费开支情况等,进一步加强了我院科研项目的后期管理。我院XX、XX年度省医学科学基金项目按时申请结题11项;申请延期2项。
二、科研工作
(一)科研立项正常推进。全年院内立项课题6项。共组织申报院外各级科研项目30项,已获批准立项12项,其中省医学科学基金项目8项,省中医药局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1项。由朱光华副院长牵头申请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化学毒物暴露人群生物样品库的建设与运作》通过卫生部专家评审和答辩,并按财政部要求提交了总额为100万元的经费预算申报书。我院丘创逸副院长、放射卫生防护所杨宇华所长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应急管理专家,分别申报的《广东省突发化学中毒应急资源现状与能力评估体系研究》、《广东省核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医学资源整合与调度研究》应急管理研究课题均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立项,共获补助经费10万元。
(二)专科建设取得突破。《毒理实验与应用》批准为省医学重点专科,获经费支持30万元;《核应急与辐射防护》、《职业病防治与控制》批准为省医学特色专科,分别获支持15万元。目前,三个专科正在按计划进行建设,将不定期接受省卫生厅的考核,三年后终期评估验收。
(三)科技成果登记取得新进展。黄汉林院长负责的省科技厅重点计划项目《广东化学中毒突发事故危害评估与医学应急救援系统》通过成果鉴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获成果登记证书。该项目研究成果建立和发展了我国化学中毒事故、急性职业性危害评估和医学应急救援信息支持综合平台,具有创新性;危害评估技术研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该成果已在我省地级市职防机构推广应用,为申报科技成果奖奠定了基础。
(四)知识产权保护有新成果。由我院牵头研制《化学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评估与医学应急救援信息系统》、《职业健康监护与监测信息系统》已完成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并首次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XXsr05677、XXsr26395.我院成功研制的两个信息系统对处置化学突发中毒事故以及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将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国内科研合作开拓新领域。由黄汉林院长负责参与中国cdc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牵头研究的国家“xxx”重点攻关项目《卫生安全重要技术标准研制-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研究》、《重金属和有机溶剂对工人健康损害的预防控制研究-三氯乙烯免疫系统损伤的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卫生防护干预试点(who)》,共获得科研资助经费53万元。目前,三个项目正在按计划进行,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篇7: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参考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处健康持续发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处历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近年来,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为此,我处将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全面学习,不断提高和转变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新观念
煤炭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认真开展矿井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把保障从业者人身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我处下发了《x龙煤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结合会议精神和我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处培训中心将继续对专、兼职教师、新分配和新调入矿井的职工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通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按章操作、规范管理,讲防把控,把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新要求、新观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从而有效促进全处安全生产。
二、加强全面宣传,营造职工防治职业病、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开展矿井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是需要全员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一项工作。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认真宣传、全
面贯彻,以始终把宣传普及作为推进职业病防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职工集中培训,以宣传单、学习手册、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内容,全面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广大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全矿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企业全方位的防治观念。
三、加强技术更新,创造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硬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在改善矿井安全生产和减少职业危害的硬环境上做文章,从生产格局的设计布置到新型采煤掘进技术的应用,以及机电设备、防尘设施的投入使用上下大手笔,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增强预防职业危害的能力。井下作业前期预防粉尘、作业过程减少粉尘、净化矿井作业过程的作业环境、全方位噪音治理,降低噪音强度,减少对岗位职工的作业危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针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将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下,不懈努力、开拓创新,关爱员工、共创和谐,为我处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出应有的贡献! wWw.CsMaYi.cN 请注明
篇8: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参考
在鑫飞集团公司工作已经两年了,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我已完全融入到了“鑫飞集团公司”这个大家庭。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工作,科学规范的做好日常事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个人的工作能力也有了明显的提高。虽然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但应该说付出了不少,也收获了很多,我自己感到成长了,也逐渐成熟了,工作模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的工作总结。
一、以踏实的工作态度,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煤矿设置了专门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此期间完成职业病防治各类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公开栏、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就职业病防治、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同时还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生产操作规程,来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职业健康建监护方面,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确保一人一档: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方面,及时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做到一人一卡,卡物相符: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要求,及时完成了公司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申报。三是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有待加强。四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以解决。
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职业病危害事故,公司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并建立了《职业病预防及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救援工作提供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危险因素的发布情况,公司综合科定制了一批危害警示告知牌,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悬挂,告知员工生产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生产班长和组长对每位新上岗的员工,都要如实告知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四、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狠抓职业病防控。
1、对公司基层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个人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纳入本单位考2核。检查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和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通过检查,生产分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及时督促员工正确配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目前,公司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2、在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方面,公司针对存在的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混捏,制粉车间设置的防护设施基础上,今年又增加了6台除尘设备和16台通风设备,并已按计划通过验收,投入正常运行。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以达到国家的标准,使员工生活在健康、清新的环境中。
3、根据炭基公司安排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为每位员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及时调离作业岗位,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同时公司将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4、公司严格执行炭基公司的《炭基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按照不同的工种、劳动环境和条件,每季度发放给职工不同的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现在分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发放有序,管理规范,达到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的目的。
五、加强职业卫生防护。
1、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顺利的完成了公司全员合同的签订工作,由炭基公司为全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金,为员工及其家属能及时的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
2、公司在6000吨/年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进行了职业危害预评价和项目职业危害控制可行性评价,并顺利的通过了职业病危害控制可行性评价,得到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同时,公司请集团环保中心监测站对制粉、炭化、破筛包车间员工工作的场所粉尘危害进行检测,通过检测,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都在标准要求的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基层员工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大量雇用的临时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基层各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学习,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宣传教育。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尽管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进一步努力工作,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公司发展做出新贡献。
公司还加强了对各级管理人员、各类操作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今年共举办了5次培训班,培训率达到100%,使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篇9: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参考
5月19日,刚下夜班的x石化公司员工张旭光交完班,决定步行回家。他走出乙烯装置区,看到装置两旁草地上的露水晶莹透亮。张师傅深吸一口清新的空气,挺直了腰板。他还清楚地记得,两年前,自己上班还戴个大口罩,冬天眼镜上一层雾,夏天又捂得难受,摘又摘不得。张旭光说:“现在雨后,有人把玻璃擦干净;现场巡检,有人自觉把垃圾捡起来,大家自觉建立起良好的健康环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涉及人员多。这两年,x石化公司不断完善员工健康保障体系,改善员工作业环境,有效控制和减少危险因素对员工健康的伤害,从监督、治理到保障,升级职业健康管理。三级职业卫生管理动态监督为强化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x石化公司在相关职能部门和直线组织上建立、分解和量化健康安全环境与质量目标,实施HSE管理体系,成立了公司、分厂、车间相关部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杜绝了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杜绝了新发职业病,有毒有害岗位员工职业性健康体检率100%。
20xx年年初,这个公司对影响员工职业健康的危险源及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补充识别与评价。通过全员调查,识别评价出各岗位的风险和环境因素2.03万个,全部制定了控制措施,实行车间、分厂、公司三级管理。截至目前,这个公司制定职业健康管理方案17项,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专项治理四步落实
x石化公司CPI污水预处理装置,承担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乙烯装置的污水预处理任务。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了21年的杨爱军师傅说:“预处理污水池气味难闻,特别是在阴天下雨时,气味更大。”公司针对这一实际,进行了专项治理,使装置周围三苯等有毒气体去除率达85%,实现有毒气体达标排放,保证岗位员工的身心健康。
为加大对炼化生产和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力度,公司增设了气防站,提高危化品泄漏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整体上提升安全监督力度和危化品泄漏应急防控能力。去年,x石化投入1800万元,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治理,做到了人员、责任、措施、时间四落实。
安全技能培训三个百分百
结合大型化工企业生产实际,x石化公司不断加大职业健康安全监控力度,采取“100%接受安全防护应知应会知识培训、100%会使用防护用品、100%具备自我防护能力”的强化技能培训,从操作维护、人机接触、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对员工在岗位上的安全、健康危害进行梳理与总结。目前,公司已举办安全培训班41期,培训近4000人。
为了员工职业健康疗养达到100%,20xx年,x石化对员工健康疗养费发放进行调整,采取工资发放与建立疗养账户报销相结合的办法,组织511名特殊岗位员工到x和兴城进行离岗休养,为1333名特殊岗位员工办理了自行休养审批手续。
x石化职工医院设有化工厂区急诊急救、预防保健、职业健康体检、社区卫生服务等专区,为员工进行职业病的监测与防治。针对化工生产及员工安全健康防护实际,近年来,烧伤整形科在烧伤治疗和整形手术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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