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时间: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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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乌鲁木齐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也许明天他会来”提供。

篇1:乌鲁木齐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乌鲁木齐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工伤职工享受由用工单位支出的项目

1、工伤职工经劳鉴办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5-10伤残职工在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月数为27-12个月不等。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其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3412元,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机制,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采取措施。

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开展“同舟计划”专项行动,要求三年内将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20乌鲁木齐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大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极进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注重事前预防,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实现由“伤后保障”向“提前预防”的转变。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在按照人社部要求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八档基础上,年4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根据该规定,每年年底将依据各单位实际工伤发生率及收支率,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或上浮。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二档。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隐瞒工伤事故的,作为惩罚,其费率不得下浮。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受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报经办机构同意的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3、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月数为27-7个月不等。以2016年1月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例,其鉴定为伤残十级的,如缴费基数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缴费基数为4132元(下同),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924元;如按60%缴费,则为17353元。

4、1-4级伤残人员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为90%-75%。以伤残4级为例,缴费基数为自治区社平工资的,其伤残津贴为3099元;如按60%缴费,则为1859.25元。

5、1-4级伤残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可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乌鲁木齐市平均工资为4451元,下同),计发系数为50%、40%、30%。以2016年1月被鉴定为部分不能自理为例,其护理费为1335.3元。

参保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2670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总计不能超过工伤职工生前工资。

5-10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11-6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6706元。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篇2:乌鲁木齐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工伤职工享受由用工单位支出的项目

1、工伤职工经劳鉴办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5-10伤残职工在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月数为27-12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其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3412元,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机制,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采取措施。

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开展“同舟计划”专项行动,要求三年内将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2016年乌鲁木齐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大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极进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注重事前预防,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实现由“伤后保障”向“提前预防”的转变。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在按照人社部要求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八档基础上,2016年4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根据该规定,每年年底将依据各单位实际工伤发生率及收支率,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或上浮。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二档。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隐瞒工伤事故的,作为惩罚,其费率不得下浮。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受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报经办机构同意的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3、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月数为27-7个月不等。以2016年1月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例,其鉴定为伤残十级的,如缴费基数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缴费基数为4132元(下同),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924元;如按60%缴费,则为17353元。

4、1-4级伤残人员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为90%-75%。以伤残4级为例,缴费基数为自治区社平工资的,其伤残津贴为3099元;如按60%缴费,则为1859.25元。

5、1-4级伤残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可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乌鲁木齐市20平均工资为4451元,下同),计发系数为50%、40%、30%。以2016年1月被鉴定为部分不能自理为例,其护理费为1335.3元。

参保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2670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总计不能超过工伤职工生前工资。

5-10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11-6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6706元。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篇3:宿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政策

为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市财政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调整了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据了解,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共分八大类。

一是全市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二是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对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浮动。

三是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基准费率、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80%、基准费率、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 150%。

据测算,调整后的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会下降,每年将为企业减轻负担约800万元。

篇4:十月调整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昨天,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自10月1日期,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同时,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也将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自10月1日起,我国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此前生育险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调整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同时,涉及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的地区,应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方案。

此外,人社部、财政部还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官方释疑

费率降低不会影响相关待遇

当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

对于这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导致基金支出风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透露,此次政策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这次费率调整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篇5:铜陵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

铜陵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 上浮182家下浮1872家

自7月1日起,铜陵市再次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上浮的有182家、下浮的有1872家,有效减轻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企业的工伤保险负担。

据了解,该市自以来对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实行下浮,反之则上浮;工伤保险支缴率越低,表明用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越好。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来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通过费率浮动,建立起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

篇6:十月调整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

十月调整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昨天,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自10月1日期,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同时,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也将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自10月1日起,我国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此前生育险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调整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同时,涉及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的地区,应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方案。

此外,人社部、财政部还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官方释疑

费率降低不会影响相关待遇

当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

对于这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导致基金支出风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透露,此次政策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这次费率调整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篇7:枣庄工伤保险费率开始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开始调整啦,这事儿你知道吗?”近日,不少从事建筑等各类行业的工作人员相互探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新政。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以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单位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据悉,此次调整,一类行业只可向上浮动两个档次,即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即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除此之外,明确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一至三年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情况,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的前提下,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2.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市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3.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4.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篇8:《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7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2.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年6月30日

篇9:(10月份)北京工伤保险费率比例调整及类别细分

工伤风险费率降低标准: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

类别细分: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施行时间:10月1日起

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费率降低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7月29日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月1日起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费率降低后,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制定的,将各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行业等三类,并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如今来看,这种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需要进一步细化。

《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不同行业也划分了档次。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介绍,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实现“总体降低”的目标。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经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费率调整后,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不会因此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降低。因为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而且前期测算工作已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今后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逐渐提高待遇。

篇10: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上述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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