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产品检验报告,本文共1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amateur”提供。
篇1:产品检验警示语有哪些
1、产品质量无缺陷,顾客服务无抱怨
2、细心、精心、用心,检测做好才保质量称心
3、要有好的灌溉,才有好的成果
4、检验测试坚持做,一点问题不放过
5、零缺点的生产过程,一百分的优质产品
6、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7、检测标准能遵守,质量效率不用愁
8、眼到、手到、心到,检测环节不可少
9、整顿:必需品分区放置,明确标识,方便取用
10、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气氛融洽,工作规范,提升品质,安全保证
11、产品严格检验,质量自然更好
12、革除马虎之心,提升产品品质
13、贯彻ISO系列标准,树立企业新形象
14、人人提案创新,成本自然降低
15、不收不良品,不做不良品,不出不良品
16、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17、提供优质的产品,是回报客户最好的方法
18、每天进一步,踏上成功路
19、品质检验严格做,优良品质有把握
20、沟通与合作,带给你完善紧密的联系和无限的效益
21、做无差错能手,向零缺陷迈进
22、想要产品零缺点,全面品管不可免
23、品质管理标准化, ISO 成功靠大家
24、一人疏忽百人忙,做好检验更顺畅
篇2:产品检验警示语有哪些
25、作业标准能遵守,品质效率不用愁
26、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
27、我们的宣言:不做不良品
28、一个坚持,一个承诺-品质
29、好产品 + 好服务 = 脱颖而出
30、没有品质,便没有企业的明天
31、品质意识加强早,明天一定会更好
32、培养优质素养,提高团队力量。
33、技术是基础,管理是动力
34、品质是最好的推销员
35、检验检测坚持做,一点问题不放过
36、自检互检,确保产品零缺点
37、来料检验按标准,产品质量有保证
38、你思考,我思考,品质提升难不倒
39、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40、一个疏忽百人忙,人人细心更顺畅
41、素养:养成良好习惯,提高整体素质
42、眼到、手到、心到,不良自然跑不掉
43、仪器设备勤保养,生产自然更顺畅
44、品质,企业未来的决战场和永恒的主题
45、发现问题马上报,及时处理要做好
46、严谨思考,严格操作,严格检查,严肃验证
47、贯彻 ISO 系列标准,树立企业新形象
48、没有措施免谈管理,没有计划如何工作
49、顾客反馈勤分析,品质改善有主意
50、创新突破稳定品质,落实管理提高效率
篇3:产品检验委托的合同
产品检验委托的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产品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下列样品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或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交与甲方,乙方仅对甲方送样样品负责。
二、样品名称、数量及检验项目。
样品:副产盐酸;
送样量:1000ml/批;
检测项目:重金属含量。
三、收费标准
检验费:200元/件。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内有效。
五、收费方式: 甲方送检前付委托检验费,乙方待甲方费用付清后再作检验。
六、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检验报告书及时通知并交给乙方签收。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篇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收取或变相收取送检单位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为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技术、标准的科学研究。
(三)为卫生部提供健康相关产品管理的咨询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样品受理
第六条 申报检验的样品应当由专门科室受理,并有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收样品。
第七条 申报单位送样人填写《样品检验申请单》,检验机构收验人应当核对送检样品的名称、种类、批号、规格、数量,并填写《样品受理单》,经送样人、收验人签字,统一编号登记。《样品受理单》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及检验机构各一份。
第八条 样品受理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样品及有关资料送交检验科室,送样时填写《样品检验交接单》,检验科室专人验收,收样人签章。
《样品检验交接单》一式两份,样品受理科室及检验科室各一份。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妥善保管。样品在检验前发现非检验性损坏时,检验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通知样品接收部门,在未得到新的样品前,应当暂停检验。
第四章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有专门科室负责样品的留存和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样品保管的'条件应符合样品保存的要求,确保样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样品种类及检验项目确定留样保存期,对超过保存期的样品应当登记,报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过期或剩余样品时,不得污染环境;处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样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样品检验
第十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和报告出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检验机构应对从事健康相关产品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人员方可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六章 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格式应当规范,项目填写完整,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不得涂改。所有数据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和校核人签字,并经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复核。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后生效。检验报告超过一页时。应当在每页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卫生部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审批办公室,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出具检验报告时应有专门记录,领取报告时当事人应当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具报告后,有关该样品检验的原始记录。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归档,并妥善保存两年。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都无权在校核、复核或审核过程中更改检验数据。如发现差错,应交检验人员查找原因,重新制作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重新履行逐级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送检单位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有专人分管组织检验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参与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弄虚作假、借检验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不得对本单位研制或开发的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工作转交到未经卫生部认定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送检样品的配方、结构、工艺及有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与送检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有碍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由于检验机构工作失误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篇6: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肉类产品预检。
第十三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十五条 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第十七条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第十九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四)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装船运住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开展预检工作,合格后另外加施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查验该证书。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口肉类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五)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未经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疫病、农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不合格的动物不得用于屠宰、加工出口肉类产品。
第二十七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第二十八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口等全过程建立有效运行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肉类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其肉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肉类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肉类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于出口肉类产品包装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应当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派出官方兽医或者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口肉类产品启运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五条 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发货人应当确保装运货物与报检货物相符,做好装运记录。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肉类产品、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第三十八条 存放出口肉类产品的中转冷库应当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出口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出口肉类产品入库。
第三十九条 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用于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的野生动物,应当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四十一条 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在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过境肉类产品出口。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派官方兽医或者其他检验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口口岸。
第四十二条 过境肉类产品运抵进口口岸时,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
装载过境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四十三条 过境肉类产品运抵出口口岸时,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货物原集装箱、原铅封未被改变。
过境肉类产品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 过境肉类产品在境内改换包装,按照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肉类产品实行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分析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出口肉类产品种类和检验项目。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制定并实施所辖区域内进口肉类产品风险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肉类实施风险管理。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进出口肉类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进出口肉类产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进出口肉类产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应当合法生产和经营。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和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出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有前二款规定情形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五十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照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三)隐瞒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五)备案饲养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七)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8月22日公布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篇7: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二)安全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 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 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篇8: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 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篇9:增强现实技术的产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研究的论文
摘要:处于发展阶段的增强现实技术,虽然在显示技术、空间识别与建模技术等方面还不成熟,但面向产品检验场景时,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解放双手、自动识别、虚实融合、实时交互、可视化等功能优势,同时在操作界面、人机交互、现场辅助、远程指导、工作记录等方面表现出显著的便捷性、安全性和高效性。本文在对增强现实技术的应用现状等进行阐述的同时,分析了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对新技术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应用建设,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应用开拓一条全新的途径,使企业在信息化时代走上更加快速发展的道路。
篇10:增强现实技术的产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研究的论文
一、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和信息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信息管理系统(IMS,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m)已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尤其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信息管理系统的普及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决策水平和各项工作的完成效率。因此,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高效运行和长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大部分企业已在逐步推进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其在工作中的应用,但很多还是以通用计算机为平台的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以云计算、大数据、可穿戴移动设备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不断推动新兴技术与传统业务的深度融合,开始引领新一轮信息化发展潮流。新兴信息技术和设备具有较强的共享性和移动性,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产品检验是指通过相关工具和仪器仪表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特定的检验,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规格的过程。检验是产品研制和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输出产品满足要求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长期以来,企业产品检验工作通过不断挖掘管理和技术潜力,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但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多和制造技术的日趋复杂,以人力资源投入为主的传统检验模式在检验效率和结果科学性方面早已无法满足需求,而传统信息管理系统因其可视化和便捷性程度低限制了信息化手段的普及速度。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高新技术手段,研究高效智能工具,构建应用便捷、数据贯通、业务融合、全过程管控的产品检验现场支撑应用,形成强大的现场支持能力,全面提升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大力推动企业管理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增强现实技术作为一种近年新兴的技术,具有可视化程度强、方便快捷、成本和研发门槛低、应用范围广等显著特点,非常值得我们探索其在企业产品管理中的应用。
二、增强现实技术的应用现状
(一)增强现实技术概述
增强现实技术(AugmentedReality,简称AR)是一种将真实世界信息和虚拟世界信息“无缝”集成的新技术,是把原本在现实世界的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很难体验到的实体信息(视觉信息、声音、味道、触觉等),通过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模拟仿真后再叠加,将虚拟的信息应用到真实世界,被人类感官感知,从而达到超越现实的感官体验。增强现实技术将真实的环境和虚拟的物体实时地叠加到了同一个画面或空间同时存在。它包含了多媒体、三维建模、实时视频显示及控制、多传感器融合、实时跟踪及注册、场景融合等新技术与新手段,提供了在一般情况下不同于人类可以感知的信息。增强现实技术本质上是数字媒体和真实世界之间的交互,它把现实变成一个巨大的电脑屏幕,提供了便携的计算机运算效果,是一种新颖、亲密、自然、虚实结合的人机交互方式,被认为是未来最好的人机交互界面。
(二)增强现实技术应用现状
增强现实技术应用主要包括企业级应用和消费级应用两部分。企业级应用有智能安防及军事、智能医疗、智能制造、汽车安全等。消费级别应用有教育培训、立体营销、互动娱乐、智慧的旅游等。谷歌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谷歌眼镜”的增强现实眼镜,它具有和智能手机一样的功能,可以通过声音控制拍照、视频通话和辨明方向,以及上网冲浪、处理文字信息和电子邮件。以色列陆军C2SystemDepartment向微软购置两部AR眼镜HoloLens,用来帮助军队训练战术。富士通公司将增强现实技术应用于自身的设备点检,工作人员可在作业现场快速调取作业数据,实时录入各类信息,查询历史库存水平。我国某科研机构曾推出了一款“设备操作智能眼镜“,在触发指导程序后,可在实际场景中呈现包含视频、语音、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的指导信息。根据摩尔定律以及现有制造工艺的.发展情况来看,预计,稳定支持AR计算、续航等能力的硬件设备将基本达标。同时,随着作为增强现实技术底层实现的人工智能技术亦将取得重大进展。增强现实技术必将迎来发展和应用的爆发期。
三、产品检验管理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分析
(一)产品检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产品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规范产品生产的重要手段。根据规定,检验主体根据合同及产品技术文件等对产品进行检验。若发现产品质量与有关要求不一致时,检验主体把相关信息反馈给生产部门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并解决问题,从而有效降低产品再次不合格的概率。随着企业产品工艺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设备和检测试验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产品的研发生产逐步向数控化、智能化、柔性化转变,生产效率提高很快。相应的,产品检验工作突出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大量的检测输出数据由人工纸质记录,保存检索不便,查询统计、历史分析复杂烦琐,效率低下;二是检验现场由人工判定各项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检验项及检验标准庞杂繁复,体量巨大,极易漏查或出错;三是缺乏系统性的管理工具对检验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进行体系化记录、控制、分析、评价;四是市场上存在的信息管理系统普遍存在便捷性差、实时指导性弱和可视化程度低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效率和普及程度。
(二)产品检验管理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分析
一是数据融合,检验信息实时呈现。应用智能眼镜的图形识别、智能感知等技术,快速识别产品,将产品图号、基础参数、生产部门、检验项目、检验标准等信息有效融合,动态呈现检验清单,建设作业现场支撑服务能力。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检验过程。应用智能眼镜的实时监控、视频穿透、远程支持等方式实现检验现场的远程督导、检验过程的多方式记录及跟踪。有需要时可申请远程协助,指挥工作人员统一完成各类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控,实现检验资源的申请和调配,同时规范现场检验流程,提高检验的规范性和效率。
四、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应用建设
(一)总体思路
采用智能感知交互、可穿戴智能设备等科技前沿技术,以业务数据平台为支撑,有效融合检验项目、产品图号、技术参数、检验标准、生产部门等信息,延伸管理触角,创新管理模式,全面辅助、监控产品检验全过程,提升现场作业的可视化、标准化及程序化水平,提高产品检验规范程度,使产品检验更高效、产品质量更可靠。
(二)整体框架
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检验管理应用总体框架分为三部分,即智能全息AR眼镜产品检验辅助应用、产品检验工作辅助管理平台和系统后台配置。智能全息AR眼镜产品检验辅助应用是使用全息AR眼镜辅助现场人员开展产品检验工作,集成了检验过程跟踪、检验现场辅助、远程督导等功能。产品检验工作辅助管理平台是全息AR眼镜实现产品现场检验的后端支撑,接入检验项目、产品图号、技术参数、检验标准、生产部门等数据为AR眼镜提供数据输入,汇集整理AR系统收集的现场信息生成规范格式的输出数据,同时提供月报生成、历史数据分析等功能。系统后台配置实现对上层应用的技术支持,提供初始化设置、数据传输、语音解析、在线打印等功能。
五、建设内容
(一)智能全息AR眼镜产品检验辅助应用
1.检验现场辅助。检验人员佩戴AR眼镜开展检验。检验开始前,在AR眼镜屏幕上列出本次检验的工作预览和总体步骤;检验开始后,检验人员通过AR眼镜识别具体产品,与后台系统实时交互,读取产品图号信息、技术参数、检验步骤、检验标准及风险说明,并在AR眼镜屏幕上动态呈现。检验人员可通过手势、语音等方式控制AR眼镜,采用视频、拍照、语音记录等手段记录现场状况和检验过程。遇到疑难问题时,检验人员可控制AR眼镜显示产品详细业务数据及历史问题清单,或申请远程协助,通过AR眼镜的视频穿透功能将现场情况直接呈现至远程专家处,全面提高产品检验的标准化、流程化和智能化水平。2.检验数据回传。检验过程中,检验状态及检验画面实时传输至检验工作辅助管理平台,管理人员对产品检验作业现场开展实时跟踪、统一调度、专业协助、远程督导。检验完成后,AR眼镜自动生成单个产品的检验结果及过程数据,检验人员审核确认后数据回传至检验工作辅助管理平台。
(二)产品检验工作辅助管理平台
产品检验工作辅助管理平台为全息智能AR眼镜提供数据支撑,对全息智能AR眼镜回传的数据进行整理应用和提取加工。1.标准管理。梳理拆解产品检验管理规定,按照产品大类、产品类型、检验流程、检验项目、检验规范等要素构建检验标准库,实现产品检验标准作业全流程固化,并定期更新。辅助平台按照产品类型将产品检验标准库与产品自动绑定,生成单个产品的标准检验清单。2.过程管理。收集管理产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计划、责任部门、业务环节、参与人员、现场检验过程数据等信息,建立以业务全过程为主线的产品检验工作架构。3.检验管理。将单个产品的现场检验工作定义为活动,基于活动开展检验管理。活动包括产品类型、合同信息、生产部门、产品图号等信息,按照产品类型将活动与检验清单关联匹配,生成现场检验工作清单,支持工作人员佩戴AR眼镜辅助开展现场产品检验。活动状态包括编辑、待执行、待上传、待确认、完成五种。待执行状态的活动可下载至AR眼镜开展现场执行,执行完成后活动状态修改为待上传,从AR眼镜回传辅助管理平台后活动状态修改为待确认,用户结束数据确认后活动状态修改为完成。AR眼镜连接辅助管理平台后,自动识别并下载待执行状态的活动。用户佩戴AR眼镜开展现场作业,AR眼镜按照现场检验工作清单识别装备,筛选检验要求,将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等实时呈现在用户眼前,协助现场检验工作的开展。检验人员通过语音或手势交互,控制语音、摄录、拍照等功能,采集检验过程信息,记录问题数据。活动执行完毕后,将AR眼镜连接至辅助管理平台,数据自动识别并回传。4.问题管理。问题管理是对产品检验过程中记录的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完成问题汇总、数据转换、清单生成等工作。活动回传至辅助管理平台后,平台首先自动调用语音解析功能将现场录音转换为文本格式,然后以活动为单位汇总整理问题描述、图片信息和摄录信息,形成活动问题记录。检验人员对问题记录有新增、修改、删除等权限。活动确认完成后,问题记录按照规范格式自动生成可下载或打印的清单。
(三)系统后台配置
系统后台配置通过服务接口为辅助应用和辅助平台提供初始化设置、数据传输、语音解析、在线打印等底层功能。语音解析在语音通用SDK基础上开发,以减少技术难度,扩展应用场景。
六、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应用落地支撑措施研究
(一)数据中心建设
开展产品检验全业务数据中心的设计建设,构建应用落地数据基础。
(二)通信网络建设
研究满足内外网安全防护要求的海量信息(含视频)互通互联技术,搭建信息安全、数据贯通的基础通信网络,为应用落地提供网络保障。
(三)业务团队建设
做好业务功能顶层设计和统一试点验证,建设具有较高水平的信息化应用业务骨干团队,实现应用落地的人才储备。
七、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应用落地问题研究
(一)增强现实技术瓶颈有待突破
增强现实系统主要具有三项技术要素,即虚实结合、实时交互和三维注册(又称匹配或对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增强现实技术虽取得了长足发展,技术实现的重心和难点已经变化,但上述三个要素仍然不可或缺。以AR眼镜为例,技术实现涉及头部姿态跟踪、三维注册、显示设备、人机交互、系统评估等,但目前各项技术均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大部分硬件及解决方案仍处于开发阶段,更自然的交互依赖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这些技术瓶颈限制了增强现实技术在企业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二)缺少成熟的国内软硬件厂商
当前增强现实产业链具有技术驱动型特点,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硬件实现等核心底层技术制约产业发展。微软、谷歌、苹果、三星、HTC、索尼、英特尔、高通等厂商纷纷在AR领域投入巨资,布局未来发展。国内大量企业也布局AR行业,BAT等大公司也开始推出各类AR开放平台,以AR升级社交、支付、购物、出行。但目前大多数国内AR公司制作软件(app)或基础平台,且均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成熟的硬件制造厂商,安全保密性较差,军工产品等领域应用受到极大限制。八、结语本文对增强现实技术在产品检验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研究,是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创新企业管理手段的新技术应用探索,目的是提前开展知识及技术储备,为今后的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增强现实技术已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增强现实技术必将为产品的现场测试、问题跟踪、分析评估等一系列检验管理活动提供一体化的全新操作环境,极大地提高产品检验的科学性和效率。但是,怎样使用好AR设备、选取好软件开发平台并且找到该技术服务于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最佳方式,这需要我们做更加深入的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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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60Si2MnA弹簧钢的生产技术要点与产品检验论文
60Si2MnA弹簧钢的生产技术要点与产品检验论文
原标题:120tBOF-LF-RH-CC工艺生产60Si2MnA弹簧钢的实践
摘要:武钢条材总厂采用转炉-LF精炼-RH-连铸-连轧工艺流程生产60Si2MnA弹簧钢,通过控制铁水中w(S)及w(Ti)、控制转炉终点w(C)、出钢过程无铝脱氧、LF全程吹氩搅拌、RH“软吹氩”、控制中间包钢水过热度15~30℃、全程保护浇注、低温轧制等措施,使得钢材夹杂物级别不大于1.5,布氏硬度值小于315,完全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
关键词:60Si2MnA弹簧钢;连铸;夹杂物;脱碳层
弹簧是非常重要的机械零件,与螺栓、齿轮构成机械的三大基础零件。弹簧的作用极为重要,在各种机械中弹簧起着缓冲、减震、贮能、连接、支撑、密封、传力等作用。弹簧是在周期性的弯曲、扭转等交变应力下工作,经受拉、压、扭、冲击、疲劳、腐蚀等多种作用,有时还需承受极高的短时突加载荷。由于工作条件恶劣,对弹簧钢的性能要求十分严格,不仅要有高的淬透性,保证整个弹簧截面获得均匀的显微组织、良好的力学性能(包括疲劳性能),而且要求优良的表面质量,组织均匀细密等。武钢条材总厂根据自身工艺特点,自5月首次采用BOF-LF-RH-CC-轧制的工艺路线生产60Si2MnA钢以来,已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生产的60Si2MnA弹簧钢满足了GB/T1222-标准要求。
160Si2MnA弹簧钢主要技术要求
1.1化学成分
60Si2MnA弹簧钢的熔炼成分要求为:w(C)为0.56%~0.64%,w(Si)为1.60%~2.00%,w(Mn)为0.70%~1.00%,w(P)≤0.025%,w(S)≤0.025%,w(Ni)≤0.35%,w(Cu)≤0.25%,w(Cr)≤0.35%.
1.2低倍组织
钢材的横截面经酸浸后,低倍组织试片上无目视可见的缩孔、裂纹、气泡、夹杂、翻皮、白点及晶间裂纹,均按GB/T226-和GB/T1979-2001标准检验和评级;非金属夹杂物按GB/T10561-标准中A法评定。非金属夹杂物级别见表1.
钢材的总脱碳层(全脱碳加部分脱碳)深度按GB/T224-标准检验。当直径在Φ16~30mm时,应符合不大于直径乘2.0%的规定;当直径大于Φ30mm时,应符合不大于直径乘1.5%的规定。
1.3力学性能
在热轧钢材纵向上取直径为11.5mm毛坯试样,经(870±20)℃淬火以及(440±50)℃回火后,再精加工制成直径为10mm的标准样。力学性能应满足ReL≥1375MPa,Rm≥1570MPa,A11.3≥5%,Z≥20%.
1.4生产工艺
转炉生产60Si2MnA弹簧钢的工艺流程为:铁水脱硫-120tBOF(转炉)-BAR(氩站)-LF(精炼)-RH(真空)-CC(200mm×200mm×7000mm)。轧钢工艺流程为:钢坯加热-轧制-尺寸、外形及表面检查-取样检验-精整-包装-入库。
2生产技术要点
2.1转炉冶炼
精确控制转炉吹炼终点,避免钢水过氧化,实现低w(O)钢冶炼是大规模、高效率、廉价生产洁净钢的技术关键。铁水脱硫后w(S)≤0.005%,同时控制w(Ti)≤0.001%,防止TiN脆性夹杂的产生;采用高拉碳工艺,终点w(C)控制在0.08%~0.30%,大渣量高碱度去P,保持出钢过程连续吹氩,强化冶炼末期底吹搅拌,防止钢水过氧化,促进钢、渣平衡;采用挡渣球挡渣出钢,钢包渣层厚度控制在100mm以下;采用炉外脱氧和合金化,出钢1/4左右时加入合金材料和增碳剂,同时大包造新渣,加入活性石灰和萤石,由于60Si2MnA的钢水流动性差,易造成中间包水口结瘤,应尽量减少易形成高熔点氧化物的铝的'加入量,所以未加入Al块进行炉后脱氧。
2.2吹氩工艺
钢包吹氩作为均匀钢水成分、温度,减少钢中夹杂物,提高钢的内在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已成为炼钢工艺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到站吹氩3min后测温、取样,作成分分析,然后吊至LF炉。
2.3LF炉精炼工艺
钢水入坑后开始吹氩、加热;温度T≥1560℃时,取第1个样进行全分析,并视渣子情况适当加入活性石灰、萤石调整渣况和渣的成分,渣碱度控制在0.7~2.0.同时化渣过程中加入适量Si粉、SiC等进行渣面脱氧,形成白渣后再进行成分调整,且白渣保持时间不低于15min.按内控成分调好后,严禁大氩量搅拌使钢水裸露。
2.4RH真空处理
进行RH真空处理是为了降低钢中氧、氮等气体元素,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钢中夹杂物数量而采取的手段。工艺设定真空度不大于100Pa时,处理时间为15~35min.真空处理结束,测温、取钢样,进行软吹氩操作,软吹氩时间为10~30min.
2.5连铸工艺
温度控制制度是保证中间包连浇及连铸坯内部质量的关键环节,是获得良好的铸坯质量的基础,尤其是对60Si2MnA等高碳钢。由于高碳钢在凝固过程中体积收缩较大,易偏析[2-3],如果钢水过热度太高,则铸坯内部柱状晶发达,在热反应力综合作用下,极易产生中心疏松、缩孔和内部裂纹,同时还会伴有严重的偏析,因此实现低过热度浇注和做好保护浇注非常重要。
连铸过程严格控制中包钢水温度,钢水温度控制目标在液相线15~30℃,中包保护渣先加碱性镁质渣后再加碳化糠壳,结晶器保护渣采用高碳钢渣,拉速控制在1.10~1.30m/min,二冷配水采用3号水表配比。采用浸入式水口进行浇铸,水口插入深度100~150mm,结晶器液面采用自动控制,开启结晶器电磁搅拌和轻压下(压下量目标值3mm)。同时采用长水口氩封保护浇铸,确保密封效果,防止钢水二次氧化。
2.6轧制工艺
采用推钢式加热炉,考虑到60Si2MnA钢比其他钢易产生脱碳,并且脱碳层是该钢种的1个很重要的质量指标,因此,制定钢坯加热制度时,均热段温度比其它钢种要低,在1100~1150℃,钢坯加热制度严格按表2执行,尽量做到上下表面温度一致,加热均匀。采用高压水除鳞有效去除氧化铁皮,避免划伤或者裂纹,开轧温度控制在960~1080℃,终轧温度控制在850℃以下,轧后上冷床空冷。
3产品检验与分析
3.1化学成分
对试验钢5炉的成品化学成分进行了统计分析,从表3中可以看出,所有元素均满足GB/T1222-2007标准要求,并且100%达到了内控成分要求。C和Si元素含量在标准中限控制,Mn元素按下限目标控制,w(Cr)在0.18%左右控制,w(P)≤0.017%,w(S)在0.010%以下,残余元素Ni及Cu含量严格按要求控制。
3.2钢坯及钢材低倍检验
对60Si2MnA试验钢铸坯进行了热酸浸横向低倍检查,从连铸坯热酸浸低倍组织看,等轴晶比较高,无内部裂纹,一般疏松、中心疏松均小于1级,缩孔小于等于0.5级,钢坯低倍组织相当好,达到了铸坯质量要求,见图1.
对60Si2MnA钢热轧材进行热酸浸横向低倍检验,见图2.可以看出,低倍组织中无明显的缩孔、气泡白点、裂纹,中心疏松和偏析均不大于1级,满足标准要求。
3.3脱碳层和显微组织
脱碳使钢的表面硬度下降,影响弹簧的疲劳寿命和弹性减退抗力等,所以希望弹簧钢脱碳敏感性愈小愈好。弹减抗力好的高硅含量的Si-Mn弹簧钢脱碳敏感性较大,这主要是由于硅提高钢的碳活度,增加了钢的脱碳倾向,而铬、钒、铌、钼除可降低钢中碳的活度外,还能形成碳化物,提高了钢中碳扩散的激活能,减轻了钢的脱碳倾向。并且一些研究结果表明:弹簧钢寿命与硅引起的脱碳成反比,增加合金元素铬可以降低硅对脱碳的不良作用[4].因此在60Si2MnA钢成分设计中加入适量的铬(w(Cr)≤0.35%)。标准中要求总脱碳层深度不大于直径乘2.0%(mm),对Φ18~32mm规格直径的圆钢按照GB/T224-2008进行脱碳层深度检验评定,从检验的结果来看,总脱碳层深度在0.08~0.34mm,均满足标准要求。
对60Si2MnA钢热轧材进行了显微组织检验,热轧态显微组织为珠光体加铁素体,如图3所示,组织正常。
3.4力学性能和硬度
按照GB/T1222-2007标准要求,对试验钢进行热处理,由于标准中范围较宽,在生产检验中发现,力学性能影响波动大,因此根据工业性试制中各合金元素成分按中下限控制实际情况,优化出符合生产的较佳热处理工艺,即880℃淬火温度下保温45min油冷,490℃回火并保温90min后水冷。采取以上措施后,60Si2MnA钢试样调质态力学性能检验结果完全满足标准要求,合格率100%.同时对60Si2MnA钢热轧态表面进行了硬度检验,其布氏硬度值均小于315,满足标准布氏硬度要求,结果如表4所示。
3.5夹杂物检验
通过吹氩搅拌、造渣精炼、真空处理等手段,可以控制60Si2MnA钢中夹杂物尺寸和数量[5],从表5中可以看出,A类硫化物夹杂一般在0~1.5级;B类氧化铝类夹杂基本都是0级,只有2个批次中检验为0.5级,主要是铁合金中含铝;C类为0级,D类球状氧化物类0~1级。同时采用电子探针对60Si2MnA钢夹杂物成分组成和类型进行了分析。试验结果表明,钢中夹杂物多以硅铝酸钙、硫化钛锰和硫化锰为主,还有很少量的氮化钛,尺寸大小不一,见图4、图5.在Leica图像仪上对夹杂物进行定量分析,结果表明每平方毫米面积上的夹杂物有66个,最大直径约32μm,尺寸主要集中在2~6μm,比例达到70%;小于10μm夹杂物的比例达到90%,而小于10μm夹杂物的去除难度较大。
4批量生产效果
对107炉钢化学成分的C,Si,Mn,P,S,Cu,Ni,Cr等元素进行了统计,如图6至图11,可以看出,所有元素均满足标准要求,并且100%达到了内控成分要求,其过程能力指数Cpk都大于1.30,说明过程处于统计受控状态,过程能力充足。
对28批60Si2MnA钢热轧材的低倍质量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60Si2MnA热轧材中心疏松和一般疏松级别均在0.5~1.0级,符合GB/T3077-标准中的不大于2.0级要求,其中钢材中心疏松0.5级的占89%,1.0级的占11%;钢材中一般疏松0.5级的占81.7%,1.0级的占18.3%.
对78批次Φ18~32mm规格的60Si2MnA钢轧态硬度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180~320HB,同时对热处理后性能进行了统计,屈服强度Rel值在1391~1609MPa,平均值1477MPa;抗拉强度Rm值在1589~1703MPa,平均值1658MPa;断面伸长率A值在8%~15%,平均值9.4%;断面收缩率Z值在25%~39%,平均值29%.
对78批次钢材进行了金相检验,组织均为珠光体加铁素体,无异常组织,脱碳深度在0.03~0.35mm;钢中非金属夹杂物A类控制在1.5级以下,其中0.5级以下的占69%,B和C类控制在0.5级以下,其中0级的占75%,D类控制在1级以下,其中0.5级以下的87%.
检验结果表明,大批量生产的60Si2MnA钢各项指标均满足标准要求,性能合格率100%,质量完全满足用户要求。
5结语
1)采用转炉-LF精炼-RH-连铸-连轧工艺流程生产的60Si2MnA钢化学成分均匀、有害元素含量低、钢质洁净度高,各类夹杂物的级别低,分布均匀。钢中夹杂物以硅铝酸钙、硫化钛锰和硫化锰为主,还含有很少量的氮化钛,夹杂物尺寸主要集中在2~6μm,去除难度大。
2)转炉-LF精炼-RH-连铸-连轧工艺流程生产的60Si2MnA钢热轧材表面质量良好,脱碳层厚度薄,低倍组织、显微组织正常,力学性能优良,完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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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正邦,薛正良,张家雯。弹簧钢夹杂物形态控制[J].钢铁,1999,34(4):20.
篇12:船用产品检验业务与管理系统知识库构架探析
船用产品检验业务与管理系统知识库构架探析
利用知识工程的知识表达技术,分析了船用产品检验的'主要业务知识,选用了以框架为主、框架与规则混合的知识表达模式,对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内容的知识进行构架,形成了系统部分知识库框图,为系统实现船用产品的检验申请、检验、发证、收费、查询统计及检验工作管理的智能化提供基础.
作 者:包国兴 张云辉 Bao Guoxing Zhang Yunhui 作者单位:包国兴,Bao Guoxing(淮安市船舶检验局,江苏,淮安,223001)张云辉,Zhang Yunhui(江苏省船舶检验局,江苏,南京,210004)
刊 名:江苏船舶 英文刊名:JIANGSU SHIP 年,卷(期): 27(1) 分类号:U692.7 关键词:船用产品 管理系统 知识库 构架篇13:报告格式
报告的格式和写法:
标题,包括事由和公文名称。
上款,收文机关或主管领导人。
正文,结构与一般公文相同。从内容方面看,报情况的,应有情况、说明、结论三部分,其中情况不能省略;报意见的,应有依据、说明、设想三部分,其中以建设想不能省去。从形式上看,复杂一点的要分开头、主体、结尾。开头使用多的是导语式、提问式给个总概念或引起注意。主体可分部分家二级标题或分条加序码。
结尾,可展望、预测,亦可省略,但结语不能省。
打报告要注意做到:
情况确凿,观点鲜明,想法明确,口吻得体,不要夹带请示事项。
注意结语:
呈转报告的要写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最后写明发文机关,日期。
篇14:情况报告格式
情况报告格式
一、报告的概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属上行文,一般产生于事后和事情过程中。
二、报告的种类
综合性报告。是将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综合起来写成的报告。它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写作难度较大,要求较高。
专题性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某一事件或某一活动写成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
回复报告。是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查询、提问作出的报告。
三、报告的写作格式
(一)综合性报告的写法
标题事由加文种,如《关于20**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事由加文种,如《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关于20**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正文把握三点:(1)开头,概括说明全文主旨,开门见山,起名立意。将一定时间内各方面工作的总情况,如依据、目的,对整个工作的估计、评价等作概述,以点明主旨。(2)主体,内容要丰富充实。作为正文的核心,将工作的主要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效果等,分段加以表述,要以数据和材料说话,内容力求既翔实又概括。(3)结尾,要具体切实。写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具体意见。最后可写“请审阅”或“特此报告”等语作结。
(二)专题报告的写法
标题由事由、文种组成,如《关于招商工作有关政策的报告》。有的报告标题也可标明发文机关。标题要明显反映报告专题事由,突出其专一性。
正文可采用“三段式”结构法。以反映情况为主的专题工作报告主要写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和意见;以总结经验为主的专题工作报告主要写情况、经验,有的还可略写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因工作失误向上级写的检查报告主要写错误的事实、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造成错误的责任、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等。结尾通常以“请审核”、“请审示”等语作结。
(三)回复报告的写法
标题与前两种报告大体相同
正文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查询、提问,有针对性作出报告,要突出专一性、时效性。
四、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写综合报告应注意抓住重点,突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此基础上列出若干观点,分层次阐述。说明观点的材料要详略得当,以观点统领材料。
(二)专题报告,要一事一报,体现其专一性,切忌在同一专题报告中反映几件各不相干的事项和问题。
(三)切忌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当作请示,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
情况报告范文(一)
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决定,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等部局,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十月份,对全国14个省进行了联合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今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情况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下发后,农业部、公安部等五部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就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全国范围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农资打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对14省的统计,今年农资打假共出动检查人员33.1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市场1.3万多个,检查各类农资经营网点、门市部27.2万个,检查各类农资生产企业2.46万家,捣毁各类农资制假售假窝点1342个。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1326起,涉案货值5.01亿元,其中10万元以上的案件190多件。查处不合格种子398.1万公斤,劣质肥料2.5万吨,假冒伪劣、禁用和过期不能使用的农药36.85万公斤,伪劣兽药1万多公斤,各种无证冒证和伪劣农机及其零配件16万台/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亿元。
工作中有以下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得力
各地参与农资联合打假部门的领导都较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大多数地方成立了农资打假协调小组,设立了农资打假办公室,明确了专职人员,公布了举报电话,将农资打假列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省农业厅把农资专项打假作为重点工作抓,以此来促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形成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农资打假的局面。
为了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各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局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的精神,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下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发文,召开会议等方式安排农资打假工作。
(二)综合执法,农资打假工作逐步规范
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探索农业行政执法新的运行机制。福建、江苏、贵州等省农业厅成立了农业执法总队。湖南省农业厅今年从厅内各有关执法单位抽调了16名执法人员组成农资打假队伍。全国有77个地(市),815个县(市)成立了农业执法支队、大队。在今年的农资打假专项斗争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山西省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机构建设,今年2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晋办发〔〕9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结合市(地)、县机构改革,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步骤,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集中综合执法,使农资市场的监管经常化、规范化。
四川省成都市编委专门发文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落实编制20名,市政府发文进一步明确了编制、人员管理(按公务员管理)和经费问题(纳入财政预算)。该市执法大队成立后,就查处违法案件650起,比增长60多倍,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32.4吨,是19的6倍;1-9月,查处违法案件1086起,比20同期增长30%;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94.9吨,比年增长192%。
(三)广泛宣传,营造农资打假氛围
为使农资打假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了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少地方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开设了农资打假专栏,加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方面法律规章的普及和宣传,报道农资打假活动信息,并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假售假窝点进行曝光。
浙江省农业厅召开了三次农资打假工作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多次派员参加省执法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河南省共出动宣传车3865车次,悬挂条幅760个,张贴标语53670条,在广播、电视、报刊上播放、刊登农资打假信息849次,举办大型咨询活动87次,印发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27.91万份。福建省执法总队在省电视台制作了7个农资打假专题节目。广东省农业厅召开了由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供销社领导与执法人员和新闻记者参加的销毁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现场会,公开销毁查获的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近100个品种,共25吨,货值100多万元。
(四)突出重点,抓好关键时段的整治行动
江苏省农林厅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春播期间,开展了以春播用种、夏季作物用肥、春季畜禽用药、饲料为重点的春季打假护农大行动;夏季与省质监局联合开展了肥料专项整治行动;7月至9月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治;8月至10月部署了全省畜牧行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秋季开展了以小麦、油菜为重点秋播种子专项整治行动。浙江省农业厅针对养猪户和饲料经销户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违规经营病猪等现象,开展了“劣病毒”猪肉专项整治工作。河北采取整治重点市场,按农时季节,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的方式推进农资打假工作。种子整治的重点是玉米杂交种子和抗虫棉种子,主要集中在石家庄市和保定市种子市场以及棉花集中产区;农药整治的重点是“三证”不全、假冒伪劣以及国家禁用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农资专业市场以及生产工艺落后、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药生产厂;肥料以复混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以登记证号、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为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专业市场;农机及零配件集中检查生产和销售企业(网点)、农机维修市场和有影响的农机市场集散地。
(五)集中力量,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与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社、经贸委等部门紧密合作、协同办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江苏省公安系统全年出动2000多人次进行农资打假执法活动。四川、重庆两省(市)都十分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四川省查处典型案件16起,重庆市查处典型案件6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四川宜宾县水稻种子案、重庆国威农药案和四川省武胜县杂交玉米种子案等三起案件都迅速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了查处。
农资打假涉及的范围广。各省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农业、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畜牧、饲料、农机、供销等部门互相配合,立足本职,积极行动,共同开展打假整治工作,形成了合力,使农资打假效果显著。湖南省华容县制售假农药案的侦破就是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安、监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联合行动取得的成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发为止,已产销杀虫脒170多吨,销售货值71万多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收审,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针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特点,为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果,各级农业部门无论在市场检查还是在典型案件查处过程中,都主动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河北今年查处的标值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上都是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办案,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的结果。山西省农业部门在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整顿忻州市忻府区奶牛市场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依法行政,确保农资打假工作持续健康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省加快了一些配套法规的建设,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了打假人员的素质。许多省根据《种子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出台了可操作的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一些省还建立了农资打假工作制度。如江苏省农林厅建立了打假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县农业局每周五报市局,市局每周一报省厅,对于重大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即查即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续报。为确保农资打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省还加大农资打假工作督查力度。江苏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级督查一级的方式今年已组织了两次督查活动,除检查面上工作外,重点对领导批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大案要案进行督查。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培训班。河北省今年组织了1095人次的种子法知识培训和576人次的种子检验知识培训。山西省农业厅今年举办了5期执法人员培训班,有1200名市(地)、市县执法人员和分管农业执法的领导参加了培训。
一些省制定了农资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处理程序等制度。使农资打假案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印发了《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及内部管理规定》,包括了总队科室的责任制,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工作守则、“十不准”规定、学习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队务会议制度、受理投诉或举报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外勤执法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罚没物品交接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文件或文书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等17项。
二、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农资产品问题仍很严重
从督查情况看,农资管理和打假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并逐年呈蔓延趋势,许多领域的问题积重难返。虽然今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打假行动,但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目前农资市场无证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现象仍然很突出,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非法经营者在农资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销售农药、化肥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不断出现;农资和百货混合经营现象不在少数。兽药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还有兽药、人药同时经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如:
(1)无证生产和造假状况还比较突出。制假售假活动由公开、半公开向地下、半地下,组织性、隐蔽性、对抗性增强,手段趋向智能化,增加了打假工作的难度。
(2)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业部今年春夏对市场上的农药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农药为16%,有1/5的单位经营了不合格农药,这些是在合法的经营单位里抽出的登记过的农药产品,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假劣农药就更多了。据陕西省畜牧部门抽查,“九五”期间,兽药质量抽检合格率为77%;近期对市场质量抽检合格率为50%。青海省西宁市经销的蔬菜品种近百种,但通过审定的只有20多种,大部分种子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标签。
(3)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农业部今年抽查了2586个农药标签,不合格率为54.6%,有的地方农药标签不合格率高达80%。有的擅自修改已审定的标签内容,有的扩大使用范围,有的盗用、冒用他人登记号,有的用一个登记证用于多个产品,还有的采用光写商品名而不写含量和使用情况等欺骗手段坑害农民,严重干扰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引起了农民与合法生产企业的强烈不满,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立即进行整顿。
(4)误导消费的广告多。主要是兽药和农药表现最为突出,虚夸产品质量的不少。有的企业还用“农业部推广新产品”、“中国农学会推荐产品”等来误导消费者。
(二)少数农业部门对开展农资打假的认识还不到位,执法意识薄弱
一些地方认为农资打假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事,和农业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县级农业部门甚至放弃法定职权,不闻不动,根本没有安排部署和组织检查。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对农资制假售假不仅不打击,而且还加以庇护。如有的农药生产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大量化学农药,使用在禁止使用的作物(果菜)上,坑害消费者。当检查发现后,地方出面说情、辩解,难于处理。另外,农业部门内不少单位也经营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有不少单位,既进行经营活动,又有管理职能,还有的审批、登记、检测、监督集一体,使本应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失效。
(四)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化肥、农机质量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饲料、水产种苗等其他农资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渔药、渔具市场的监管不明确,个别地方存在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五)参与农资执法的机构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国务院抓农资执法、打假的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和农业部门等多个单位。农业部门内又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但真正对农资市场和生产单位的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适应农资执法特点要求的,既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质,又具有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执法人员缺乏。
督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部门之间配合得不是很好,案件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沟通不够。有的省反映,由于各部门各自行使管理职能,缺少沟通与协调,往往出现多部门对同一行政管理对象多次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很大。此外,农资打假工作多部门操作,部门之间通气不够,发文多,部分内容交叉重叠,形式主义的东西也不少,工作实效不高。有的反映泛泛的执法检查多,实际查处的案件少。农资质量抽检工作开展不够,结果公开不够。多数地方的农资执法,仅仅检查销售机构,从销售机构查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时,对销售者做出处罚后便草草收兵,不再顺藤摸瓜,追究更深背景和生产者的责任,使更大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制假售假的源头未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了农资违法案件中,小案多,大案少的假象。
(六)农业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不稳定。
各地普遍反映,缺乏农资打假专项经费,缺少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工具,抽样检查、假劣产品的销毁、联合执法等系列费用难以解决。参加农资打假的人员大部分是临时从各系统抽调的,执法意识不强。
基层反映,上级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系统的农业行政执法指导,影响了农业执法的顺利进行。
三、农资打假工作的改进意见
(一)从“五不放过”入手,找准农资打假切入点
这次督查组共带回102个需要督办的案件,至目前已有85个查处完毕,剩下的17个,还将继续督办。有关领导批转的案件有10起,有9起通过督办已依法查清并进行了处理,还有1起正在查处中。各地投诉的转有关业务司局的案件10件,已有1件查清,其余9件正在追查中。
我们将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总结,追根溯源。
在大案要案查处过程中,各级农业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同时,对于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认真查清伪劣农资源头和流向。对于源头非本省、市、县辖区范围内伪劣农资,要及时向有关省或市、县通报情况,请其他省或市、县查清和处理,或请上级单位处理。
要做到查处的案件有始有终,办事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对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完全必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农资打假方式只能是暂时的应急措施,今后要从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管理机制和经费保证等方考虑这个问题。
在当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猖獗的严峻形势下,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假是不可少的。因此,九个部委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认识农资打假的重要意义,在农资打假方面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各负其责,如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好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工商部门检查营业执照和市场秩序等,农业部门检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包装标识等。
(三)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当前正在清理修改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文件之机,加速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省反映,一是尽快制定肥料法;二是出台农机管理、水产种苗等方面法律法规;三是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四是制定农药、兽药、种子、肥料等包装标签准则,统一标签规范等。
(四)农资打假的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大农资打假案件的查处力度,关键的是要有健全的执法队伍,大量农资案件的查处需要专职农业执法队伍负责。这是在新形势下,赋予给农业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的职能。()目前农业执法队伍很薄弱,近两年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把原来比较分散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起来,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立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农业综合执法是值得推广的。各级农业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和调整,理顺各相关机构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避免部门间或部门内执法不一致,造成多头执法,损害国家形象。各相关执法部门均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依法开展农资市场准入工作。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等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实行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农业部门要认真进行检验、实验、鉴定,对不符合条件和质量标准的,不予办理产品许可、登记手续,不允许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快研究制定必要和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不合格农资产品不出厂。
二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农资打假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资执法机关要建立农资打假情况月报或季报制度,逐级上报农资打假工作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大案要案情况等,以便及时指导和协调。
四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一定要严,不能以罚代刑,以情代法,不追源头,不追究相关责任,包庇纵容,甚至知法犯法,否则就无法开创农资打假的新局面。
(六)保证农资打假经费
农资打假应有专项经费,建议国家把农资打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农业行政执法财务项目,解决联合打假日常工作开支,用于购买必要设备及举报奖励等。
篇15:情况报告格式
(一)报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上行文。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正常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使上级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2)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需及时报告上级。
(3)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工作需要报告结果。
(4)对上级询问或催办的事项作专门答复。
(5)某些工作建议,需报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共同执行。
(6)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递送材料时使用。
(二)报告的种类
1、按作用分有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询问等,不要求上级批复或批转;呈转性报告是针对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汇报并请求批转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2、按性质分有综合报告、专题报告。
3、按内容分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建议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报告等。
(三)报告的写法
1、标题由“发文机关(可省略)+事由+报告”组成。
2、正文开头写明报告的目的或缘由,然后多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的过渡语引出下文。主体部分写明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同种类的报告正文的写法各有不同,如工作报告,一般写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教训、今后意见等;情况报告,要叙述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答复报告,围绕上级的询问问题来写;建议报告,就某个问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请求上级机关认可;报送报告,说明呈报的材料和文件即可。结尾通常使用“特此报告”、“请审核(审示、审阅、审查)”、“请查收”、“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惯用语结束。
(四)报告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报告的情况必须属实,有关材料应核实无误,不夸大,不缩小。
2、及时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要及时,这样才能让上级机关迅速掌握情况,做出相应对策,否则,事过境迁,再向上级报告,不仅失去报告的意义,而且还可能贻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3、突出皿点全面工作报告内容复杂,头绪较多,要明确中心,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条理清楚,切忌面面俱到,写成流水账。要一事一报,不要在同一专题报告中反映几件各不相干的事项和问题。
4、用准文种不能将报告写成请示,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不要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当作请示,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
(五)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报告”和“请示”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公文,是为数不多的上行文文种,它们的区别在于:
1、性质报告是陈述性公文;请示是呈批性公文。
2、行文目的报告的目的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回答上级机关询问,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本单位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而请示的目的,是为解决某一问题、请示某一事项,请求上级机关做出指示或予以批准。
3、行文时间报告是在工作结束后或工作正在进行中行文。而请示则必须在事前行文,得到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方可行动,不能先斩后奏。
4、主送机关报告的.目的在于为上级机关提供信息,不是为了让其批复,因而允许多头主送。而请示是为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或批准的,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允许多头请示。
5、事项的多少报告的事项可以是一件,如专题报告;也可以是多件,如综合报告。而请示的内容必须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
6、答复的形式报告不要求上级机关回复。而请示则要求上级机关及时批复,给予明确答复关于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情况报告格式范文(一)
分行党委:
我行20**年度员工体检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检人员情况
本次体检统计应检人数为1,272人。其中,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内退人员及临时工合计1,124人,我行雇佣的守押人员121人,新中物业人员27人。实际参检人员为1,246人,未检人员26人。其中,因怀孕或产假未检11人;因病未检5人;通知未到的内退人员10人。
二、体检医院情况
本次体检,**城区机构员工统一指定在市金普医院体检中心检查;**支行员工指定在**市中心医院检查;另有8人在**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检查。
三、乙肝人员情况
本次体检结果显示,全行共有45人患有乙型肝炎。其中,小三阳35人,大三阳10人。此外,有5人未进行肝功检查。乙肝人员数比上年增加7人。乙肝人员占实际参检人员总数的4%,与全国平均比率持平。
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费用情况
XX年年,分行拨入工会经费账户专项体检费用为719,926、16元。()20**年和20**年全员体检结束后,该项费用剩余205,545、74元。本年度员工体检费用为222,470元,该项费用已不足支付,透支16,924、26元。预计员工接种乙肝疫苗费用为8,086、50元,实际透支额度为25,010、76元,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
五、后续工作情况
1、体检医院介绍,乙型肝炎为通过体液传染的传染病,大、小三阳阶段,属传染开放期。我部拟将上述患有乙型肝炎人员名单送交分行综合管理部,由其制定分餐方案,通知全辖各食堂执行。方案制定后,我部负责向各单位一把手反馈所属乙肝人员情况,由其逐一通知员工本人,以维护员工的隐私权。
2、对未患有乙型肝炎且体内未产生乙肝抗体的员工,我部负责与体检医院联系,为这部分员工接种乙肝疫苗。经统计,有157人乙肝抗体指标显示全阴,需接种3针疫苗。128人乙肝抗体指标显示弱阳,需接种1针疫苗。每针疫苗费用为13、50元,总费用为8,086、5元。我部拟从5月24日开始安排疫苗的接种工作。
以上,是本年度员工体检工作的总体情况,特此报告。
情况报告格式范文(二)
王答村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成立了由村委主任任组长,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村理财小组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开展农村“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全面指导自查工作。
根据自查内容总结汇报如下:
1、制定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了财务审批制度,建立规范会计档案,规范了我村财务管理、审批制度。
3、实行“村账乡管”。村委会集体财务由乡经管站代理,使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到每个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在醒目地方合理设置公开栏;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充分发挥理财作用。
5、实行会计人员及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对会计人员及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一是离任审计;二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了专项审计。
7、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文字档案安全完整。
8、土地流转情况。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制止村组织包办代替或截留流转收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