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

时间: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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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粉红翻斗车”提供。

篇1: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

为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水平,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需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资质认证与管理工作.分析申请办理承运人资质须具备的条件、承运人资质认证工作的作用.针对目前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实际情况,从技术条件和管理制度条件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作 者:赵文 梅家农 祝进城 ZHAO Wen MEI Jia-nong ZHU Jin-cheng  作者单位:赵文,梅家农,ZHAO Wen,MEI Jia-nong(成都铁路交大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中心,咨询部,四川,成都,610031)

祝进城,ZHU Jin-cheng(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刊 名:铁道货运 英文刊名: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 年,卷(期): “”(1) 分类号:U294.8+3 关键词:危险货物   承运人   资质认证   运输安全  

篇2:危险货物鉴定

危险货物鉴定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已出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的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具有有效期,一般一到两年就会出新的修订版,以下为实验室整理的已在201月1日出了最新版本的危险货物分类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年需要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2011年版),国际危险货物内河运输欧洲协定(ADN)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欧洲协定(ADR)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RID)2011版;可选择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海运危规》2010版(因为《海运危规》版的有效期为2010.1.1-2011.12.31,但由于《国际海运危规》的有效期为两年,还可以提前应用一年,所以2011年可提前应用2010版)。

浙江省检科院一直保持对这些规章制度和法规的跟踪和更新,在提供危险货物鉴定分类、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编写等服务过程中采用最新版本的法规内容,保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标签和信息与国际要求一致,保障这些货物的顺利进出口。

危险货物在包装运输过程中需经过很多人的操作处理(包括包装、搬运、储存,运输等),转移多个场地,由于大多数工作岗位的人并不能完全了解每一个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因此为了避免由于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了解不清楚而导致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灾害事故,应对危险货物进行鉴定分类,明确货物的`危险特性和相应的操作事项。同时由于危险货物操作是一个高度危险性工作,因此不管是监管机构,如交通、海事,商检、机尝港务,还是企业,如船东、仓储、物流等都需要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严密监管,监管的基础就是对危险特性的了解,危险货物分类。

为了全球能统一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方面的分类,目前国际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鉴定基本上都是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橙皮书),而《国际海运危规》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以及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分类法规都是从橙皮书衍生过来的。

篇3:危险货物鉴定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

《国际海运危规》(IMDG)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IATA DGR)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输出内容: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报告(包括联合国编号、正式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次要危险性和危险性标签)

篇4: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

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范例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等 级 申 请 日 期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制

说 明

1. “单位名称”填写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性质”填写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非公有制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3.“单位基本情况”简要填写单位成立、变迁情况,资产、人员、科研生产方向、能力等。

4.“申请理由”填写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是否具备申请基本条件。

5.栏目内容按保密资格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如实填写,不涉及到项目填写“无此项”。

6.“审核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分别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填写并加盖印章。

7.《申请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

8.《申请书》按照制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9.《申请书》填写一式四份,并制作电子版。

篇5: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

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

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

申报危险货物使用鉴定工作(程序)须知

一、申报危险货物使用鉴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常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

常州联系人及电话:周飞舟0519-5152626王伟0519-5152628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包性能)

3、合同

二、申报危险货物使用鉴定单证须具备的要件: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此单到局报检大厅商务中心处购买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证稿》,此单可到局七楼综合业务处包装处领取样张

3、《公司(厂)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检验记录单》(并加盖公章)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原始记录》各一份,此单可到局七楼综合业务处包装处领取样张

4、合同

5、常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

6、《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包性能单,且包装类别必须大于或等于《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中规定的包装类别)

7、如果是首次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要做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试验并出具《六个月相容性试验报告》

三、危险货物使用鉴定程序

1、如是首次报检,先备案登记,程序见政务公开栏《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登记完毕后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到综合处备案。

2、报检(可网上电子报检或到局报检大厅报检),最迟应于装运前7天报检。

3、到工厂鉴定,鉴定合格出具危险货物使用鉴定合格单,反之,出不合格单。

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证稿

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原始记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检验记录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附录6

化学物质的热稳定性测定 差示扫描量热法GB/T 22232-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4.6试验 3(a)(六)

《危险品 爆炸品撞击感度试验方法》GB/T 21567-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5.3试验 3(b)(四)

《危险品 爆炸品摩擦感度试验方法》GB/T 21566-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6.1试验 3(c)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 19455-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3.7.1试验 3(d)

《危险品 小型燃烧试验方法》GB/T 21580-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1.5.1Test 1(b)/12.5.1 试验 2(b)

《危险品 克南试验方法》GB/T 21578-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11.6.1Test 1(c)(i)/12.6.1 试验 2(c)(i)

《危险品 时间/压力试验方法》GB/T 21579-2008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16th)ST/SG/AC.10/1/Rev.16(以下简称:规章范本(16th)ST/SG/AC.10/1/Rev.16)2.2章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GB/T 12474-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1.4

危险品 喷雾剂点火距离试验方法GB/T 21630-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1.6

危险品 喷雾剂泡沫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21632-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1.5

危险品 喷雾剂封闭空间点燃试验方法GB/T 21631-2008

闪点的测定 快速平衡闭杯法GB/T 5208-2008

危险品 易燃液体闭杯闪点试验方法GB/T 21615-2008

化学试剂 沸点测定通用方法GB/T 616-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2.5试验L.1

危险品 易燃黏性液体溶剂分离试验方法 GB/T 21624-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2.5试验L.2

危险品 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方法 GB/T 21622-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2.4.3

危险品 易燃黏性液体黏度试验方法 GB/T 21623-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2.1.4.3.1

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19521.1-2004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2.1.4.3.2

危险品 易燃固体燃烧速率试验方法GB/T21618-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附录6

化学物质的热稳定性测定 差示扫描量热法GB/T 22232-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3.4.1试验 C.1(时间/压力试验)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3.4.2试验 C.2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5.4.1试验 E.1(克南试验)

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12-2004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25.4.2试验 E.2(荷兰压力容器试验)

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12-2004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3.1.4试验N.2(发火固体的试验方法)

危险品 易燃固体自燃试验方法GB/T21611-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3.1.5试验N.3(发火液体的试验方法)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3.1.6试验N.4(自热物质的试验方法)

危险品 易燃固体自热试验方法GB/T21612-2008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5 33.4.1.4试验N.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试验方法)。

篇6:危险货物的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合同编号:

承运方(乙方):__物流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20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公平、等价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议,维护双方责任,特定此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性质、包装标准、外形尺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货物运量:___________以实际发货量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用车车型及数量: 车型不限,数量根据托运方的需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运价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运费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货物运输的要求及运输道路条件:货物要加盖篷布,做好防水工作。合理磅差以实 际运行过程中约定为准。超出约定磅差超出部分按原价赔偿。如出现货物质量问题运费不受影响。

第八条 运费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安全要求及责任:乙方负责运输全过程中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2、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议,双方应尽以下义务:

1、甲方安排装车应核实运输车辆的派车单。(攀枝花骏虹物流有限公司派车通知单为准)核实无误后方可装货发车,否则发生货物丢失与乙方无关。

2、乙方所派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如发生甲方货物丢失,乙方全额赔偿。

3、乙方所派的车辆手续不齐,甲方可拒绝使用该车辆,如发生货物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收货人并按甲方指定方式堆放。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议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有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篇7:浅谈船载危险货物识别

浅谈船载危险货物识别

分析船载危险货物识别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探讨危险货物识别的一些方法并提出具体建议.

作 者:洪肇健  作者单位:北海海事局 刊 名:珠江水运 英文刊名:PEARL RIVER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7) 分类号:U6 关键词:危险品   识别 方法  

篇8: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三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四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五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五十七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经营人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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