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举办新安全法知识竞赛,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徽猷”提供。
篇1: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1、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2、进口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回收食品只要能保证微生物合格和各项指标合格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9、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2、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3、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4、食品微生物检测中所说的无菌,是指没有活的微生物存在。( √ )
1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6、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8、大多数病原菌生长的最适宜温度为37℃。(√)
19、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0、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外,还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 B )。 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D、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 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4.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C )制定企业标准。 A、可以 B、不可以 C、应当 D、视情况而定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A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小时 B、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A)。 A、生产许可 B、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卫生许可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自( A )起施行。 A、6月1日 207月20日 B、年6月1日 2009年8月1日 C、2009年7月1日 2009年7月20日 D、2009年7月1日 2009年9月1日
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9、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D)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 B、3 C、4 D、5
10、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C)倍的赔偿金。
A、2 B、5 C、10 D、20
11、国务院( C )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商务 B、工商行政 C、卫生行政 D、质量监督
1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A )部门备案。 A、出入境检验检疫 B、工业和信息化 C、工商行政 D、卫生行政
1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管理部门为(A)。 A、质量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14、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B)罚款。
A、500元以上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50000元以上
15、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D)。 A、保健功能 B、口感内容 C、包装内容 D、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A)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A、食品生产者 B、各级政府 C、监管部门 D、食品销售者
17、《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B )。 A、免费索要样品 B、购买抽取的样品 C、随意抽取 D、仅收取检验费
18、食品检测中作为食品被粪便污染的指标是(B)。
A、细菌总数 B、大肠菌群 C、枯草杆菌 D、酵母菌
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B)。 A、缴纳罚款、罚金 B、民事赔偿责任 C、随其意愿 D、按金额大小确定
20、实验时,不小心将浓硫酸洒在皮肤上,应该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C )。 A、马上用水冲洗 B、去医院 C、用干净布或卫生纸将硫酸粘下后,再迅速用大量凉水冲 D、其它
三、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1、《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 A B C )。
A、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 B、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 C、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D、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以下选项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A B C D)。 A、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B、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C、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D、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食品生产者采购相关产品时的注意事项有( A B C )。 A、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C、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 D、只要能符合本单位要求的均可以
4、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A B C D)。 A、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B、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C、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D、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5、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A B C D)。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6、生产下列哪些产品,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A B C D) A、食品 B、食品添加剂
C、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D、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A B C D )等。
A、危害识别 B、危害特征描述 C、暴露评估 D、风险特征描述
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A B D )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 B、食品污染 C、病毒 D、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9、《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B C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A、企业 B、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C、社会和公众 D、股东
10、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A D)。
A、企业主动召回 B、企业被动召回 C、消费者主动退回 D、政府责令召回
11、从事下列( A B C D )活动,应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C、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1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包括( A B D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食品卫生许可 D、餐饮服务许可
1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C )。
A、主要营养成分 B、使用效果 C、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 D、治疗功能
14、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做到( A B C D )。 A、立即停止生产 B、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D、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5、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 A B C ) A、产品名称 B、产品规格 C、产品数量 D、生产日期
16、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B C D ) A、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B、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D、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A B C D ) A、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C、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D、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 A B C D )。 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B、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C、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D、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19、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 A C D )。 A、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B、材料保管人员 C、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管理人员
2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 A B D )。 A、虚假、夸大的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的内容 C、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D、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
2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CD)
A、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C、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D、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满足( B C )的条件,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A、成本较低 B、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C、在技术上确有必要 D、经检测证明无毒无害
2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 A B C D )内容。 A、食品的名称 B、生产批号 C、保质期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24、对因( A B D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标签 B、说明书 C、质量问题 D、标识
25、患有下列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BC) A、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B、活动性肺结核 C、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D、腰腿疼痛
2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A B)的食品。 A、变质 B、超过保质期 C、掉地 D、旧包装
27、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说明书应当载明(A B C D)。 A、适宜人群 B、不适宜人群 C、功效成分 D、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2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A B C D)等情况。 A、许可颁发 B、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C、参加培训 D、违法行为查处
29、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以下(A B C D)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 B、投料记录
C、食品生产过程记录 D、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30、食品添加剂应当有(A B C D)。 A、标签 B、说明书 C、包装 D、“食品添加剂”字样
篇2:举办知识竞赛的活动总结
为提高我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严于律己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礼让的校园环境,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同时在校庆来临之际,使全体学生,特别是大一新生在丰富趣味的竞赛氛围中增强安全意识和熟知校规校纪,由材料工程学院党总支主办,材料工程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协办的“大学生手册知识竞赛决赛’终于在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点半在学术会堂隆重举行,本次大赛面向材料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并按专业不同而分为六组代表队参加本次决赛。本次决赛于十一月十日开始筹备,经过两次的正式彩排,以及赛前心理辅导培训,在决赛场上六组代表队以睿智,青春,沉稳,激情尽显当代大学生风采。
同时本次大赛也得到了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院党委书记罗怀晓老师,学工办主任郭旭华老师,学工办吕宏老师等都莅临本次大赛,本次大赛最终在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这次大赛从筹备到开赛始终是在院学工办老师的正确指导和悉心帮助下进行的,并得到了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决赛还邀请到校学生处主任,经过激烈的角逐,最后由第三代表队摘得此次比赛的桂冠,第四,第六代表队荣获二等奖,第一代表队、第二代表队、第五代表队荣获三等奖,这次竞赛的题目涉及的内容包含大学生日常行为准则、校史、校纪等,把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总是提升到大家广为注意的高度,并以趣味竞赛的方式丰富了材料学院广大学生特别是新生的对学校管理制度的熟悉,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创建和谐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此次活动总体上是成功的,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以下是此次活动的工作总结:
一、活动前期筹备工作:
⑴、召开学习部内部成员会议即全体成员会议5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周1次,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部门分工,确定了竞赛规则,流程。
⑵、组建出题小组,开展命题工作,分常规题小组和创新题小组。吸取上届手册知识竞赛出题仓促的经验,较早开始命题准备工作,并将出题工作细致分工到各部门。主席团,团支部,负责常规题命题工作,办公室负责图片及创新题命题工作。最后汇总整理修改编制了《大学生手册知识竞赛试题》。在题型上有所创新,在决赛增加了抢答题和风险题,成为此次比赛的一大亮点。
⑶、制作幻灯片。借鉴上届大赛的经验,请专门人员为竞赛题目量身订做了幻灯片。有办公室主任监制。并如期完工,使比赛达到了更好的效果。
⑷、及时向各学院发送参赛表格,竞赛规则,由各班级组织人员参赛。各班级积极响应,先后召开两次领队会议,让各班级对此次竞赛有了充分的了解及准备。并在领队会议上及时纠正了一些竞赛规则中出现的小问题。
⑸、借助海报、口头动员等形式对活动做出前期宣传。共制作2期宣传海报张贴到各社区的宣传栏。及时把有关资料通知各班。便于各参赛班级及时了解活动动态。
工作不足:
⑴、没有有效的利用广播电台和网络对活动进行宣传。由于人员变动等原因,学习部稿件组一直没有确定的人选写广播稿件。有些稿件由于质量问题返工没有及时有效播出。
⑵、《大学生手册知识竞赛决赛试题》出现许多错字及题目重复。出题组人员比较多,总题量比较多,最后编制由一人编制,出现了一些重复及错字。⑶、创新组效率不高,场景题目制作比较匆忙。质量不够好,导致场景效果不太好。
二、活动现场筹备工作:
⑴、邀请函的发送。给校领导,各院(系)领导发送邀请,并给各院(系)学生会负责人发邀请函,增进与各院(系)学生会联系。
⑵、现场布置及仪器调试。活动前一天在学术报告厅进行仪器调试及现场布置。及时发现了如缺少了1个话筒,抢答显示牌和抢答倒记时牌损坏等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了竞赛顺利进行。
⑶、现场秩序维护及考勤。吸取上次竞赛现场比较混乱的教训,此次组织部在现场派若干名干事负责各学院秩序的维护,包括不允许迟到,早退,擅自走动等。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⑷、后台操作及仪器操作。由两名干事专门负责抢答记分仪器的操作,保证了幻灯片选题和主持人读题同步进行。
⑸、接待及颁奖。
由主席等主要负责人负责接待领导及来宾,决赛结束由部分来宾给获奖代表队及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品。效果较佳。
篇3: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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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3.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4.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横穿马路注意事项:
1.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2.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3.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4.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5.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6.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电车等机动车,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坐安全,应注意: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5.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乘坐时应系好安全带。
6.尽量避免乘坐卡车、拖拉机;必须乘坐时,千万不要站立在后车厢里或坐在车厢板上。
7.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3.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6.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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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问答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行人的要求有哪些?
答:对行人的要求有:⑴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办法等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⑵必须遵守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规定,即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警告要注意”;⑷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⑸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⑹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⑺不准强迫、指使、纵容他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2、农民朋友在道路上怎样行走最安全?
答:农民朋友作为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是道路交通中的弱者,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保证自身安全。具体讲,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行走,即在从道路边缘线算起 1 米内行走。不要跨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以及道路隔离设施;不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要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遇有红灯或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标线时,不要强行通过,应等绿灯放行或绕道通行。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成年人带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照料。列队行走时,每横列不得超过二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行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走。
3、行人,怎样横过城市街道或公路最安全?
答:行人横过城市街道或公路时,属于借道通行,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过。为确保自身安全和取得横过道路的优先权,行人横过城市道路时,首先应当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通过。其次是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有信号灯控制的应当遵守信号灯的规定,绿灯亮时,要迅速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应看清来往车辆,直行通过,千万不要与车辆抢道,或相互追逐、猛跑。第三,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应该先左看、后右看、再左看,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横过多条车行道,或者车行道的车流量比较大时,可以采取“左右左”看、一条一条车道通过。第四,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更不能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第五,行人列队横过道路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直行通过,不要斜穿。
行人横过公路时,通常都是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应当按照上述第三点至第五点的要求横过公路最安全。
4、行人怎样通过铁路道口最安全?
答: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一是在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应站在停止线以外,或在最外股铁轨 5 米以外等候放行。二是在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能通过;白灯亮时,才能通过。三是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先站在道口外,左右看看两边均没有火车来临时,才能通过。
5、《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通行权利有哪些保障?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也就是说,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享有绝对的优先通行权;在横过公路时,也享有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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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志愿者协会举办的知识竞赛策划书
志愿者协会举办的知识竞赛策划书 -策划
一、活动目的和原则:
1、活动目的
志愿者在奥运会上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他们所展示的精神是我们所骄傲的,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未来国家建设栋梁的我们,我们难道不应该向他们学习吗,为志愿者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就以这国际志愿者日的机会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了这次环保知识竞赛,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宣传志愿者,使我们的学子可以更好的在将来的工作中为我国的奉献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活动原则
公平、公证、公开原则,自愿原则。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
待定
三参赛人员
本协会的所有成员
四、赛前宣传:
协会在活动之前以海报的形式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各部部长统计本部门报名人数并填报名表,统计完后交给部长,部长交于秘书部进行分组
五、竞赛流程:
组织部提前布置好竞赛现场,为每个小组设一名记分员并组织参赛队员和观众进入比赛现场。
第一环节:个人必答题
每个小组的各队员以抽签形式确定首次答题顺序后依次回答。
本环节的成绩为个人成绩,每位队员赛前都有60分基准分,每位队员必须答完属于自己的4道题,每题10分,答对在基准分上加10分,答错不得分也不扣分。每位队员分别答完第一题后再答第二题,四道题均答完后完成第一个环节比赛。
第二环节:小组选答题
本环节和下一环节的基准总分为60分。本环节各组得到的试题可以回答也可以放弃,答对得相应的分数,答错则扣除相应的分数,放弃不得分也不扣分。各小组得到试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商量好确定答案后由代表说出答案。
第三环节:难度命运题
本环节试题难度较前两环节有相应的难度。本环节答题方式和分数规则与上一环节相同。
八、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最终获奖的3人组合将获得校级获奖证书(每人一证)。
六、决赛现场观众互动:
决赛的每个环节之后均有两次抽奖活动。以观众所在作为坐标为抽取对象。所有参与观看决赛的同学均有机会成为幸运观众,并赢得精美礼品(包括小型音箱,精美相框,钱包,手套,30元移动手机冲值卡和棒球帽)
七、可行性分析:
1、大学生团体是当今社会的领军人物,这个团体素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因此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奉献意识。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活动先带动一批人,而这些人就是我协会的成员,因此活动的影响面和影响力都足够大。
3、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大学生对志愿者,和奉献的认识,号召广大学生奉献自己。
4、以竞赛的形式举办此次活动,可以充分调动同学参加的积极性、积极地投入到比赛的准备工作中,同时也扩大了同学们对志愿者的了解。
5、以竞赛的形式举办形式并不复杂,所需资金也不多,但在全校大学生中的影响力却很大
。
八、资金预算:
幸运观众礼品:110元
打印各种宣传资料:30元
复印试卷:待定(根据报名人数确定)
证书费用:120元
合计:260元+待定费用
一、前言
寒冬已至,带走了春的清凉,夏的温暖,秋的浪漫,然而我们工程学院仍暖意融融,以“阳光在奉献,爱心要继续”为主题的此次拉赞助活动,意在为更多的贫困生同学提供帮助,送去温暖,
策划
让他们在这严冬季节感受到学院对他们的关怀和帮助。此次活动也将为赞助的商家提供一个绝佳的宣传机会,尤其在这寒冬季节,羽绒服的需求量将大大提高,若能把握住这个时机,做好最有效的宣传工作,将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同时,在新生刚入学不到3个月的情况下,若能借此机会,树立稳固的品牌形象,必将会占据一大片销售市场。让赞助商在奉献爱心的同时,收获回报!
二、活动介绍
1、活动目的: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置备过冬衣物,同时为他们争取勤工助学岗位。
2、承办单位:
工程学院外联部
3、活动时间:11月下旬
4、活动内容:
与商家对提供赞助事宜进行磋商协议,并达成共识。
三、活动计划
1、活动前准备工作:
⑴召开部门会议,针对此次活动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讨论,并制定一套完整详细的活动方案。
⑵制定一份合理详细的合作协议书。
⑶与商家取得联系,表明我方意愿,与商家商定会面时间及地点。
2、活动进程:
⑴与商家会面后,诚恳表达我方此次活动的目的及意义。
⑵与商家协商具体的赞助内容:包括赞助羽绒服的.数量,品牌,样式等问题。
⑶与商家商定为贫困生同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相关事宜。
⑷与商家协商补偿计划。
3、整编工作:
⑴对所拉的赞助物品进行整理上交。
四、宣传计划
⑴传单宣传:我方免费为商家派发传单。
⑵小册子宣传:若公司有自制的宣传册,我方可协助派发,小册子由商家自己提供。
⑶宣传栏宣传:在经过校公安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在校园广告宣传栏及校内公寓宣传栏张贴商家宣传海报。(商家自行设计提供)
⑷横幅宣传:在学校和相关部门允许下,在公寓和学校过道可悬挂带有商家特色的横幅。
⑸现场展销:可根据商家意愿,在我院开放爱心超市当天,协助商家在校内开展一个小型羽绒服展销会。(校园内有很多居民区,展销会在面向学生的同时,还可以面向拥有更高消费能力的社会人群,此次展销会必将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⑹问卷调查:我方可协助商家在校内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由商家裁定或双方共同商定,问卷由商家自行印发,问卷由我方负责发放和回收)
⑺网络宣传:我方可以提供学校贴吧为商家发宣传性帖子。
五、长期合作
我院学生人数众多,开展的活动也丰富多彩(如:才艺大赛,小品大赛,模特大赛等),我方愿与商家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表达我方合作诚意,在以后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商家为我方提供赞助的同时,我方将通过以下方式为商家大力宣传。
1、奖品宣传:在我方举办各种大赛时,商家可提供带有自身特色的物品作为奖品。
2、工作人员用品宣传:工作人员可穿上印有商家标志的服装工作。
3、若商家有意愿,商家可对我院举办的活动进行冠名赞助。
若双方均有意愿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以后的合作中,可根据活动内容具体磋商。
此次以“阳光在奉献,爱心要继续”为主题的拉赞助活动,不仅是对我院贫困生的雪中送炭,更将为商家带来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和商机。
本次活动由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篇5:知识竞赛
“全世界上最大的一所学校在哪个国家?”王老师问。“美国最发达,应该是美国吧!”我想着举起了手,大部分的同学都满怀期望的等待老师选人回答。只有一小部分的同学在抓耳挠腮、冥思苦想。
王老师点了邹熙裕回答。邹熙裕迅速的站起身肯定的回答:“美国。”(咦,这是怎么回事?哦,原来是王老师在给我们出知识抢答题)王老师否定了邹熙裕的回答。我心想:不是美国那就是中国了。我迅速地举了手。王老师的目光投向了我们这边,我的心跳仿佛加快了。
令我遗憾的是:王老师选了好几位同学,都没有轮到我。而且他们的答案都不对。最后王老师还是公布了答案。答案是:中国。我听了答案气得直跺脚。
时间过得真快呀,转眼间就上了半节课。王老师还在不断的出问题:“哪个国家被称为樱花之国?”正当我准备举手时,王老师把答案说出来了!是日本。我既生气又没有办法。谁叫我偏要在这个时候想起答案。
“叮铃”下课铃响了。我一边收书一边想:我一定要多看一写课外书,等以后老师再叫我们回答这种问题时,我就应该回答的来了,不会现瞎猜了。这节知识竞赛课令我回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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