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本文共12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本文原稿由网友“wusyaname”提供。
篇1: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温馨的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服务、为科教兴国实现中国梦、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浦街道江中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政教育。
(二)开展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退离休组织及其会员在发展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提请有关方面帮助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鳏寡、病残及高龄特困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按党的教育方针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学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时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学习班,以丰富和活跃会员的学习、生活。根据会员的不同爱好和特长,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知识讲座,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由学校(单位)退教协加入组成,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的教职工;
(四)外地退离休教职工,在本区定居属常住户口可凭退离休证明、户口簿申请加入;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拥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经费有限,对驻会人员只能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分会办公经费及会长待遇,由所在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2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1月30日经**区民政局核准生效。
篇2: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 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致退离休教师的一封信
致退离休教师的一封信
尊敬的离退休老师们,节日好!
爱生如子的赤诚,三尺讲台的奉献,吐丝酿蜜的心肠,
守望无私的净土,培育芳香的桃李,教育智慧的启迪。
在20xx年第三十个教师节到来之际,辛寨镇校办向老前辈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节日的问候!
过去的一年,在教育局和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教育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离退休教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镇教育面貌焕然一新,干部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风气正,民心顺;教育教学管理逐步向精细化科学化迈进,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学校硬件建设有很大的起色,教师专业化发展效果显著,辛寨教育在老前辈们的关注下正在茁壮成长。
校办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和上级政策,加大对我镇教育的资金投入,辛寨镇中心幼儿园,现已投入使用,今年在禹城市教育振兴五年计划的实施中,辛寨中学教学楼、宿舍楼、餐厅正在修建中。辛寨中学教学成绩异军突起进入上游位次,前油高级小学寄宿制小学精彩无限,各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明德小学从硬件设施到师资达到了全市最高水平,可与实验小学媲美。因此我们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以为辛寨人民的子孙造福为立足点!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老前辈们,当您听到这些消息时,您也一定会很高兴!
回顾过去,令人欢欣鼓舞,展望未来,更感重任在肩。我镇在新的一年里,将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教育局新一届班子的`新举措,继续抓好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狠抓高效课堂,把层层升级明星激励评价机制完善好,逐步实现建设教育强镇的目标。
多少年的坚守,多少年的付出,在辛寨教育的发展史上,正是你们的含辛茹苦,正是你们的拳拳爱心,谱写了辛寨教育的春华秋实;在实现建设教育强镇征途中,仍期盼着您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欢迎您在方便的时候,到家里来看看,也可以上网搜索《禹城辛寨教育花开》新浪博客加关注,有你们的关注,我们心里踏实,有你们的关注,我们干劲百倍。
九月,在这属于我们共同的节日里,请您——亲爱的老师,接受我们最衷心的祝福,在教师节来临之际:祝老前辈们身体健康,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辛寨镇校办20xx年教师节
篇4:企业致退离休老职员的慰问信
企业致退离休老职员的慰问信
退休的企业职员也是公司的老功臣,可能还是公司的开拓者。本文是2016企业致退离休老职员的慰问信。
范文一:
新年好!
骏马辞旧岁,金羊贺新春。值此岁序更迭,万象更新之际,汉川市中医医院全体干部职工向关心、理解和支持医院发展的全体退休老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20XX年,医院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锐意开拓进取,努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推动医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物换星移再回首,辞旧迎新瞻前程。20XX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我们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迎来的不仅是又一个春夏秋冬,更是医院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岁月。“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希望全体退休老同志能继续发扬良好的传统和作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医院共同的事业。让我们团结一心,携起手来,共同奋进,共谋发展,以你们高尚的情怀激励我们在新的一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推动医院实现新发展!
再次衷心地祝全体退休老同志及家属: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XX市中医医院
20XX年1月31日
范文二:
各位退休老同志、内退职工:
在20XX年新春即将来临之际,XXXXXX向全体离退休老同志、内退职工及你们的家属表示亲切的慰问良好的祝愿!20XX年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XXXX在三个文明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此,向大家致以诚挚的谢意和新年的祝福!
过去的一年,是我部抓发展、强管理、重改革、求突破的关键之年,也是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集中推进的一年。自年初以来,在XXXXXXX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年初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支持XXXXX,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展新业务,实施精细化管理,深化内部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辖业务经营保持良好态势,预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希望全辖离退休老同志及内退职工继续发扬良好的传统和作风,一如继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共同的事业,为XXXX的可持续发展,为支持XXXX发挥余热,为建设XXXX美好明天做出贡献。 恭祝大家新年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范文三:
尊敬的离退休老同志、全体教职工: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们谨代表××县××局全体员工,向一年来关心支持我们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全体退休职工致以美好的祝愿和亲切的慰问。 过去一年里,在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承蒙各位退休职工的关心支持,我们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电力为农民、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团结拚搏,科学管理,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电网改造、精神文明建设和及支持县上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凤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应有贡献。
展望未来,发展前景催人奋进,工作任务艰巨繁重,我们诚恳希望各位离退休职工,在新的一年里,继续积极建言献策,协助县局做好团结职工、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不断创造新业绩。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强化营销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带领全体职工,不孚众望,为我县电力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范文四:
尊敬的退休老同志:
当您打开这封信的时候,应当是迎接元旦到来的喜庆日子。
各位老同志,看到你们花白的头发,我就看到了你们工作时的艰辛。那时候经济发展刚起步,我乡的各项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人民比较贫穷,教育比较落后,医疗卫生设施比欠缺……是你们顶着烈日,迎着风雪,爬山涉水,引导全乡人民搞发展,带领全乡人民某出路。是你们用忠诚与奉献开创了我乡经济建设的新局面,用辛勤和汗水铸就了我乡蓬勃发展新篇章。党委政府不会忘记你们,人民不会忘记你们,你们是时代的根基,你们是全乡人民的骄傲!
现在,你们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你们的宝贵经验和远见卓识仍然可以为我乡重大问题决策提供不可缺少的参考与借鉴,你们身上体现出来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品德优势仍然作为我乡实现经济大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你们的理解支持,始终是我乡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多年来,正是由于你们的关心和理解才保证了我乡发展建设的正确方向;正是由于你们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才使得我乡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辉煌业绩。我乡的发展离不开你们,社会的进步也离不开你们。在此,我代表全乡人民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成就来自昔日创业的.艰辛,凭借着你们的辛勤工作,我乡才得以顺利的发展。在难忘20XX年,由于您的关心和支持,我乡的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的推进。我们正信心百倍地跨进20XX年,同心同德争创我乡经济的再上新台阶。
各位老同志,为我乡发展的付出,不仅仅有你们个人付出,还有家庭的付出。是您的亲人在背后的支持与鼓励,是您的亲人默默无闻教育孩子,是您的亲人默默无闻辛勤的工作,她们曾多少次的苦苦企盼您的归来,他们曾多少次的流下过汗水与泪水。正是由于她们的付出,你才会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把工作做好,我在此感谢你们的家属。你们的亲人,我乡的发展也有他们的贡献。
在元旦到来之际,再次向你们表示真诚的祝福,祝愿你们健康长寿,生活幸福,阖家欢乐!最后,祝您全家元旦快乐!
篇5: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xx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xx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xx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篇6: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xxx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xx区xxx路xx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xxxxxxx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x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x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章[签名和盖章,没印章的按手印]:
篇7: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的名称是xxxx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性质是由马xx先生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才为已任,规范办学、坚持诚信、确保质量,为促进我省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嵌入式系统技术做贡献。
第四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5组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篇8:教育工会章程
一、教育工会的性质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教育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工会。它是教育系统覆盖面最广,具有普遍代表性,以一个整体出现于社会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教育工会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阶级性,二是群众性。阶级性表现为,教育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广大教职工构成。群众性表现为,教育工会是教育系统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广大教职工可以自愿参加。教育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建立在教职工群众自愿基础上的。
教育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互为条件的。它的群众性是以其阶级性为前提的,是在工人阶级范围内的群众性;它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是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的阶级性。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统一,是教育工会最根本的属性。
二、教育工会的地位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占有的位置。教育工会的地位是客观的。它是工会活动以至整个工人运动实际状况的反映,并随着工人阶级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教育工会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处的地位都不取决于工会自身主观任意的选择,更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任意的规定。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归根到底,它的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教育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政治地位:教育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
社会地位: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它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的参政议政,参与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地位: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在国家法律中的反映。《工会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使工会工作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教育工会的职能
教育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完成育人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它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顶基本社会职能。
1.维护职能
教育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之间,往往产生某些矛盾。特别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因此,教育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2.建设职能
教育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工会要组织和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相接班人。
3.参与职能
教育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工会要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订,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同时,积极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改革目标和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沟通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参与协调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及支持改革的热情。
4.教育职能
教育工会要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对教职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特别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第二章 教育工会的组织建设
教育工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密切同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
1.教育工会组织建立
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学校,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
2.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工会组织自身民主化、群众化的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是: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3)教育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教育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育工会委员会;
(4)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5)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3.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
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大体为五个层次:
(1)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教育工会);
(2)中国教育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简称省教育工会);
(3)中国教育工会××市(地、州)委员会;
(4)中国教育工会××县(县级市、区)委员会;
(5)中国教育工会××学校(乡、镇)委员会。
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组),如宣传、文体、生活福利、财务、女教职工、青年工作等。
4.教育工会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任免
教育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5.教育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教育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育工会与教育行政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前者是群众组织,后者是政府职能部门。两者是亲密的合作关系。在开展工作中,应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章 教育工会会员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椄龊没嵩薄
教育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人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有关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教育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务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安定,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工人阶级友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另外,会费还可用于发展同国际工人阶级的友好往来,增进各国工人阶级之间的友谊,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三部分)的0.5%(其工资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
2、学徒工会员每月只需酌情少量缴纳;
3、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的0.5%计算缴纳;
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4、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相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校, 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学校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校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学校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学校;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教师职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校教职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8)外籍教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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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教育工会章程
教育工会章程
教育工会章程
教育工会的性质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教育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工会。它是教育系统覆盖面最广,具有普遍代表性,以一个整体出现于社会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教育工会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阶级性,二是群众性。阶级性表现为,教育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广大教职工构成。群众性表现为,教育工会是教育系统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广大教职工可以自愿参加。教育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建立在教职工群众自愿基础上的。
教育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互为条件的。它的群众性是以其阶级性为前提的,是在工人阶级范围内的群众性;它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是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的阶级性。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统一,是教育工会最根本的属性。
教育工会的地位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占有的位置。教育工会的地位是客观的。它是工会活动以至整个工人运动实际状况的反映,并随着工人阶级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教育工会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处的地位都不取决于工会自身主观任意的选择,更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任意的规定。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归根到底,它的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教育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政治地位:教育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
社会地位: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它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的参政议政,参与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地位: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在国家法律中的反映。《工会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使工会工作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教育工会的职能
教育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完成育人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它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顶基本社会职能。
1.维护职能
教育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之间,往往产生某些矛盾。特别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因此,教育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2.建设职能
教育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工会要组织和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相接班人。
3.参与职能
教育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工会要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订,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同时,积极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改革目标和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沟通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参与协调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及支持改革的热情。
4.教育职能
教育工会要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对教职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特别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教育工会的组织建设
教育工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密切同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
1.教育工会组织建立
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学校,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
2.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工会组织自身民主化、群众化的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是: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3)教育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教育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育工会委员会;
(4)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5)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3.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
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大体为五个层次:
(1)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教育工会);
(2)中国教育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简称省教育工会);
(3)中国教育工会××市(地、州)委员会;
(4)中国教育工会××县(县级市、区)委员会;
(5)中国教育工会××学校(乡、镇)委员会。
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组),如宣传、文体、生活福利、财务、女教职工、青年工作等。
4.教育工会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任免
教育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5.教育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教育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育工会与教育行政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前者是群众组织,后者是政府职能部门。两者是亲密的合作关系。在开展工作中,应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教育工会会员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椄龊没嵩薄
教育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人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有关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教育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发、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务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安定,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工人阶级友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缴纳会费。
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职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另外,会费还可用于发展同国际工人阶级的友好往来,增进各国工人阶级之间的友谊,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三部分)的0.5%(其工资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
2、学徒工会员每月只需酌情少量缴纳;
3、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的0.5%计算缴纳;
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4、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相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校, 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学校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校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
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学校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学校;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教师职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校教职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8)外籍教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篇10:教育基金会章程「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运用好教育基金,实行奖教奖学、改善办学条件,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来源于社会募捐、接受捐赠、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xx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6楼,邮政编码:xxxxx。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基金筹集的宣传活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内依法筹集资金;
(二)制订使用教育基金的范围、办法;
(三)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教育基金,确保其使用效益;
(四)帮助教师解决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五)奖教奖学、表彰先进;
(六)在xx市范围内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七)有号召力,对本会有贡献,热心为本会谋发展;
(八)身体健康,能承担本会的繁重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出席理事会议,拟定、审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审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按时参加理事会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及所属部门的资助收入;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教奖学、表彰先进;
(二)在xx市范围内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
(三)帮助教师解决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四)其他有关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的`、急需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接受捐赠;
(三)举行义卖、义演等活动,设置捐赠箱等;
(四)购买国债、证券、委托理财等合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非终止不可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公益事业;
(二)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xx年7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11:中小学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全称为xxxx教育集团,英文表述为 education group;集团下属两个校区,住所地址为xx市xx区经纬路1号及xx市xx区百安路1号,邮政编码为xxxxx;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本校由xx市xx区教育局举办,经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学生招生,采荷校区招生对象为秋涛路以东、杭海路以北、新塘路以西、庆春东路以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健风社区和钱杭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8个班级。江锦校区招生对象为杭海路以东、庆春东路以南、钱江路以西、解放东路以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定海社区、唐祝社区和江锦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即“让每个孩子都摘到梦想中的星星”)
第六条 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着“个性化、现代化、生活化、国际化”办学目标,大力弘扬采三精神,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通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优秀的个性品质。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科学的头脑,高尚的情操,艺术的兴趣,生活的技能和自由、平等、互助的精神。
学校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通过政治学习、专业培训、自我修炼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全体教师在“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的采三精神引领下,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努力。
第八条 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课程改革;以主题建设年为抓手,推进教育现代化。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采三精神: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
校 训 :尚德、博学、健体、和雅。
第九条 学校校标:(略),以书法家刘江题词为学校校名常用书法体:(略);校旗为白底镶嵌红色“xxxx教育集团”文字;校报全称为《采三校报》,每月一期。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xxxx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xxxx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xxxx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采三民主发展议事会和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xxxx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六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学期三至六年级进行一次统一的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
第二十八条 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三先三精”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三十一条 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器乐”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艺术节和科技节,开展好书画大赛,鼓励人人参与。
根据我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开设校级艺术社团。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三十二条 一、二年级开设校本信息技术校本课程。
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
教育教学中逐步渗透信息安全与道德规范等数字公民素养教育。
教师要加强本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高,教学语言简明、准确、规范,注意使用专业术语。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的平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来校指导课题的研究,平时加强与图书馆的联系,及时为课题研究的进行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免试、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课间餐和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采三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采荷校区为人民币957万元,江锦校区为人民币15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书法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托采荷街道和四季青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和新加坡等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学生在合作交流中展现自我,提升素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12: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F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支持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为国家造就更多、更优秀的栋梁之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复旦大学,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2004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基金,资助与高等教育发展有关的各项公益事业:
(一)接受捐赠: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含港、澳、台有关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三)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为本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的经费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7名主要捐赠人(依据捐赠额确定)、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与基金会发起单位紧密合作,联合创办各种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机构;联合申办大型科研技改项目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
6、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理事应优先向基金会发起单位委托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优惠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
7、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基金会发起单位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发起单位的发展状况,并参与协助开展联合办学;
8、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委员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下设若干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会相关专项事务。专项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规则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专项委员会的成立须经理事会同意。各专项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各专项委员会成员由其委员会主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5名,组成监事会并设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