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与中国道家法自然思想之比较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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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西方自然法与中国道家法自然思想之比较,本文共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黄金”提供。

篇1:西方自然法与中国道家法自然思想之比较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道家法自然思想之比较

道家的`法治思想当中是否蕴涵有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众说纷纭,结论不一,本文着重从两者思想中反映其本质特征的一些关键点着笔,分析了两者思想在本质层面的几个相同之处和不同论断,认为道家的思想当中蕴涵有部分自然法思想,故而认为,道家的法治思想属于“半截自然法”思想.

作 者:易顶强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广西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GU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 分类号:B223 关键词:法自然   自然法   半截自然法  

篇2:中国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论析

中国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论析

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对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发表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最早提出中国古代法属自然法的是梁启超,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十分肯定地说,儒家法理学就是自然法.近现代的`一些学者,包括许多台湾学者也主张,儒家的“礼”和道家的……

作 者:薄振峰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刊 名:江淮论坛  PKU CSSCI英文刊名:JIANG HUAI TRIBUNE 年,卷(期): “”(1) 分类号:B0 关键词: 

篇3:道与自然法--中西古代自然法思想比较研究

道与自然法--中西古代自然法思想比较研究

中西方古代分别存在着以老子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朴素的自然法思想,然而在几千年的中西方文明发展史中,他们的历史命运却截然不同,其结果是在中西方分别形成了人治和法治的传统.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研究,以期达到取长补短、借鉴吸收先进的法治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的目的.

作 者:尹良海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236032 刊 名: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YA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4) 分类号:B2 关键词:老子   斯多葛学派   道   自然法   比较  

篇4: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区别/刘炳杰

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2002级法学(3)班 刘炳杰

[内容摘要]:“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否相同”这个命题困扰学界多年,本文主要通过考察《法哲学论》一书提出的观点,运用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的方法,在肯定两者是具有本质不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两者还具有有无斗争性和存在的时间段的不同的地方。

[关键词]:自然法的本质、儒家法的本质、斗争性、存在的时间段

“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相同”的定论大概肇始于维新巨子梁启超先生的观点。[1]此后,法学界对于两者的本质关系皆以梁先生论断为准。近来,学界始有不同的声音,其中论证最具有权威性的莫过于吕世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论》(在该书的第16章重点比较了两者的本质不同的地方)。伯恩.魏德士教授在其《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出版)一文中认为,法学理论的生命在于批判和为新的替代性的理论做铺垫。因此,对于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比较梁启超先生和吕世伦教授的观点和论证发现,梁启超先生在论证时其实只注重了两者的外在表现而忽视了其内在的不同(但笔者以为,由于当时中国对于国外的理论的认识尚处于一种起步阶段,国内研究的力量很不足,加之可以掌握的资料匮乏而导致的,所以,梁启超先生当时有此认识已属不易,我们不能以今日之标准苛求梁启超先生。),而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在中国学界对国外的理论基本透彻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吕世伦教授结论是在肯定了梁启超先生在形式上基本相同的论调的基础之上,在实质上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结果,可以说是前者观点的进一步的演化和深入。但是,笔者也发现,对于这个问题,学界还不是很重视,偶有像吕世伦教授这样较真的人谈到这个问题也是一笔带过,泛泛而谈。笔者对于这个问题基本上赞同吕世伦教授的观点,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待于商榷和进一步深入研究。黄仁宇先生在其《万历十五年》提出的基本论调是希望看待历史事件要用“大历史观”,这样才能够更加清晰地看清历史的真相。所以,笔者在本文也采用黄仁宇先生的方法来考察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否相同这个问题。

一、对《法哲学论》一文的回顾

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发端于古希腊,而作为西方法哲学中资历最老的自然法也自然诞生于古希腊。据学界考证,最早使用自然法概念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但是真正把自然法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一种学说的是斯多葛学派[2]。吕世伦教授在《法哲学论》一书中大致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证两者的不同的。笔者想结合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论证,在现有的论证的基础之上从其他角度重新尝试做个论证。

(一)、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角度论证了西方自然法是天人分离,而中国儒家法是天人合一的区别。[3]

“西方自然法观念是以天人分离为前提,并通过逻辑的方法加以认识和认证的”。[4]实际上,早在公元前500多年的古希腊,就有思想家赫拉克利特提出了“逻各斯”(也即逻辑)这一范畴。在当时,逻各斯就是指万物变化的普遍的成度,指贯穿于一切运动变化中的共有的、常往不变的、永恒存在的东西,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必然性”或者“命运”。[5]当时的自然法学说是以以下两个根本观念为基础的。

首先,是对自然、自然法则的崇拜与信仰。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可以从古希腊的神话传说(主要是荷马史诗)中看出。这种宗教信仰与中国的传统的宗教信仰不同,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可以称之为“混合的宗教信仰”。一方面、它承认奥林匹克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认为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的。另一方面,它又相信人和神(即使是“众神之王”的宙斯也不例外)都要受某种运命的支配。我们在上面谈到“逻各斯”时已经发现,“逻各斯”就是“命运”。另外,在西方,神其实是跟人一样,都是具有人格的主体。所以,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自然法是“天人分离”的观点中的“天”即为“运命”(或者说是“自然法则”,抑或者说是“命运”),而人则包括了神在内的一切人类。因而,西方最早的自然法的本质实际上是自然的理性。

其次,早在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61-前429年)已经形成了宗教性法与世俗性法并存的二元论思想。博登海默教授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就曾经生动的描述了古希腊的悲剧《安提戈涅》。因此,“天人分离”也必然意味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离。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的儒家法是以“天人合一”为前提,通过经验来认识的。所以,在儒家那里,“天道”(或者说是“天法”)存在于圣贤书,寓居于“先王之法”中。理所当然地,后人只要苦读圣贤书或者谨遵“先王之法”即可获取“天道”。此外,在中国,君主就是“天子”(上天的儿子),而“天”就是“神”,因此,儒家追求“天人合一”也就毫不奇怪了。

(二)、自然法是先验的,而儒家法是经验的。[6]

对于“西方自然法是先验的,而儒家法是经验的”这个论证,中国学者往往忽视从宗教角度来看待这个差异。但是,宗教在西方是一种历史渊远、影响巨大,而且是西方文明或者说是文化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分,忽视西方宗教的影响是论证不充分的表现。

西方社会对宗教的狂热信仰是我们中国所无法比拟的,虽然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从来是对宗教采取宽容的政策,但是民众对宗教的信仰程度却并没有因为统治阶级的宽容政策而泛滥[7]。在西方,人对自然法的信仰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人只要信仰了宗教,那么对于自然法就不用去认证了,就自然而然的被接受了。伯恩.魏德士教授认为,宗教信仰只有对于宗教分子才能言,在他们眼里,宗教信仰就是客观的,是不需要论证的。

儒家法与西方不同,因为上述我们已经提到了,中国的宗教信仰程度不如西方,所以,儒家法难以靠先验来认证,而需要通过先知圣贤通过躬身体验的实践来获取。

(三)、自然法是人定法的评断标准,是与人定法对立而存在,它一般不直接进入司法领域,而儒家法强调的“天道”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可以直接进入司法领域。[8]

对于西方自然法的这一特点,我们基本上也大可从《安提戈涅》中感知。安提戈涅在回答国王的问题时是这样回答的:

人们不知今天与昨天

但生命永恒:(无人能确定自己的生日)

我并惧怕任何人的狂怒,

(和革冒神的报复)因为蔑视的缘故。

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法中强调“天人合一”,人的行为应该顺应“天道”,“天道”是最高行为准则,当法律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时就可以用“天道”来调整。所以,中国古代儒家强调“礼”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二、对《法哲学论》一文不足的反思

用“大历史观”来看待西方的自然法的发展,我们大致可以把它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古希腊时期),自然法的本质就是自然的理性,此时的自然法叫“古代自然法”。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此时的自然法叫“神学自然法”。第三阶段(近代),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自由、平等、人权和财产权等等的体现,此时的自然法叫“古典自然法”[9]。第四阶段(二战后),这个阶段我们称之为“新自然法学”。而如果用“大历史观”来看待中国儒家法的话,也可以划分若干个阶段。《法哲学论》一文忽视了两者的这一前后变化,而主要在静态的层面上将两者作了个比较,因此,这种论证从历史的向度上讲是论证的不充分。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的所学与认识,从动态上宏观地比较认为两者有以下两个本质的不同。

(一)、西方自然法具有斗争和革命的性质,而儒家法则不具备这一性质。

仔细观察西方自然法,我们会发现,它每一次的.发展与变化总是与斗争或者是一场革命相联系起来。西方自然法的斗争与革命性的淋漓尽致地体现于资产阶级革命和二战结束后对战犯的审判当中。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为革命提供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工具,据此,资产阶级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在革命的道路上前进,最终获取了革命的胜利。到了二战胜利后,对于战犯的审判就成为战后的一件棘手的事情,此时,人们自然而然的再次请出了自然法与法西斯纳粹的“恶法”作斗争,向世人强调了“恶法非法”的亘古不变的道理。反观中国儒家法往往是治国安民,注重调整社会的稳定,不具有革命性和斗争性。

(二)、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存在的时段是不同的。

正如我上文所言,西方的自然法具有革命和斗争的一面,而自然法本身又往往只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即探讨的是法的外部),而不是主要研究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10]所以,当革命一旦胜利或者不存在斗争,那么自然法学就会完成历史的使命而推出历史的舞台,所以,我们就不用惊奇古典自然法学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不久就被实证主义法学占领阵地的现象。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的研究就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矛盾,而这个矛盾只能够由当时的实证主义法学。

中国的儒家法正如上面所说的,是治国安民之法,因此,它在太平盛世往往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个现象我们完全可以从我国古代儒家法的发展历史看出来,最典型的,我想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当今中国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口号,而其中的“德”正是我们中国古代儒家法的一个思想。这个大概也可以算是中国儒家法思想在当代的一个体现吧。

三、结尾的一个反思与检讨

写到此,笔者忽然想到了冯友兰先生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再次回到当年读博士学位的母校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冯友兰先生早年读博士的时候就比较了东、西方在近代来的重大差异,最后,他认为造成中国近代的差异是中国近代哲学没有构建起来。今天的西方已经有逐渐地把自然法和实证法融合的倾向。这说明西方的自然法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的。因此,今天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没有必要“固步自封”(顽固地抵制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也没必要搞纯粹的复古主义。儒家法与自然法虽然各有所长,但是,它们都不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灵丹妙药。

注释:

[1]、吕世伦 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441

[2]、孙霞 著《法哲学纵横》,香港文学报社出版公司,P.13

[3]、同[1],P.442

[4]、同[1],P.442

[5]、同[2],P.3

[6]、同[1],P.443

[7]、

[8]、同[1],P.444

[9]、这里的“古典”具有标准和正统的意思,以此区别于其他阶段的自然法。

[10]、沈宗灵 主编《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P.8

篇5:儒、道思想与中国山水画之审美精神的初探论文

儒、道思想与中国山水画之审美精神的初探论文

【关键词】“儒、道”思想;山水画;审美精神;静穆玄远;中庸柔和

【摘要】受儒、道思想的浸淫,中国山水画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不重形似,有着突出的内在精神美。山水画家以林泉之心对待创作,寻找的是精神家园。中国山水画的整体面貌有一个明显的审美特征,那就是呈现出一种静穆、含蓄、玄淡、浑茫和中庸柔和之美,极少有浮躁不安、剑拔弩张的火气与刚猛之感。

不同的民族、地区,必然产生不同的文化现象,艺术是民族文化中最突出、最活跃、最深刻的表现形式。作为重要画科之一的山水画,蕴涵着丰富、深刻的民族文化精神,根深蒂固的儒、道思想可谓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髓,两千多年来,它对中华民族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之深之广是不言而喻的,山水画固然不能例外。

首先谈谈中国山水画和儒家思想的关系。中国古代先贤们早就认识到“比”、“兴”的艺术魅力,孔子曰:“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大意是说:诗中的比、兴手法的运用,使人可以通过形象的比喻,更深刻而又直观地感悟到有关自然的、社会的和人生的哲理。通过对比、兴的艺术形象的审美,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自然、社会与人的某些相通的本质来,从而与作者产生共鸣。

文学艺术和造型艺术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可以说孔子“比德”观点予山水画以深厚的思想内涵。子曰:“智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孔子是说聪明智慧的人爱水,因为聪明人活跃、乐观,正像水一样川流不息,富有生命的活力。有仁德的人爱山,因为他沉静、高大、宽厚而长寿,故有“福如东海水,寿比南山松”之妙比。先贤们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在认识上终于冲破了人与世界的纯物质的联系,而上升到了精神层面的高度。

“孔子在高扬人格美的同时,取山水以喻仁、智,正是要把人的这种内在的、视而不见的品格,与经验中的山、水的特点相比,赋予这种内在美以具体可感的形式。”这种人与自然的协调、统一、融合的审美观点和道家提倡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共通性,或者说在道家思想中表现得更为彻底。正如庄子所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宗炳说:“圣人含道映物,贤者澄怀味像。至于山水,质有而趣灵……夫圣人以神法道,而贤者通;山水以形媚道,而仁者乐。”于此,宗炳认为:山水之形象中蕴含着“道”,体现着“道”。道映于物,需要贤者静气、净心去体味。与宗炳同时代的王微也说:“本乎形者融灵……止灵亡见,故所托不动。”王微同样认为,神和灵是与形不可分割的整体,神无所见,所以托于山水之具体形式上。这里“灵”其实就是指的“道”。看来山水画在萌芽时期就和“道”结下了不解之缘。也正是受“道”的深刻影响,中国山水画才没有把追求形、色、体、光的逼真放在首位,而是把“澄怀观道”作为终极目标。

那么“道”为何物呢?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并非指客观存在之物形,而是宇宙万物自身存在之因,是无所不在,不可言说的至理。正如老子所释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意思是说,可以言传的则不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可名状的也不是恒常不变的事物,但“道”又的的'确确存在着,正如老子所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老子的“道”在美学上的体现就是一种含蓄、玄远的朦胧之美。也正是这“大象无形”之美赋予了山水画以无限生机。

从山水画的图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山水不像人物、禽鸟那样结构严谨,比例精确。山石树木等的形体造型可以说不受太多束缚,无“常形”的山水画,正有利于完美体现“大象之美”。恽南田的一段论说更能帮助我们对山水画与“道”之亲和关系的把握和体悟,作为画家,“须知千树万树无一笔是树,千山万山无一笔是山,千笔万笔无一笔是笔。有处恰是无,无处恰是有,所以为逸。”不是树不是山也不是笔墨,是什么?是“道”的化身。

即使是最工整细腻的中国山水画,也是“写意”的,正所谓“妙在似与非似之间”也。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儒家“中庸”思想之影响所致。孔子曰:“中庸之为德也,甚至矣乎!”他还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本意是强调做人要把内在本质的人性,与外在言谈风范文采巧妙配合恰当、协调,才能成为君子,不可偏执一端。这对文艺创作更是影响至深至广,对中国山水画来说亦颇有启示:过分追求自然山水之形质,就会走入“媚俗”之自然主义的极端;相反,丝毫不顾自然山水之形态,一味追求笔墨技巧,搞表面游戏,势必陷入“欺世”的形式主义之窘境。这在音乐艺术上主要体现在对“中声”和“中和”的追求上,此不赘言。“中庸”作为美学思想强调的是“中和之美”、“敦厚之美”,“这不仅决定性地影响了我国艺术的内容;而且也影响着我国艺术的风格:偏重于柔美者多,偏重于壮美者少。”

另外,从中国山水画的整体面貌来看,还有一个明显的审美特征,那就是呈现出一种静穆、浑茫的阴柔美,极少有浮躁不安、剑拔弩张的火气与刚猛之感。就是五代末北宋初代表山水画家荆浩,关仝及范宽之作,那大山大水的构图,虽有“远视则不离座外”之宏大壮美感,但它所真正展现出来的还是一种平和的静态之美,因为它所蕴含的运动及张力是内敛的而非张扬的,可以说是寓动于静的。这在范宽的《蹊山行旅图》中,我们能更清楚地感到这一美征。这大概也和儒、道思想有着一定的联系。大家知道,儒家讲“仁”与“德”等等,“仁”与“德”都是建立在“中庸”平和,甚至是“谦让”基础上的。可谓谦逊有加,这在整体心理上无不表现为无示张扬、不露锋芒而倾向于平静的。

荀子曰“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虚壹而静。心未尝不臧也,然而有所谓虚;心未尝不满也,然而有所谓一;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人生而有知,知而有志,志也者,臧也;然而有所谓虚,不以所已臧害所将受,谓之虚。心生而有知,知而有异,异也者,同时兼知之;同时兼知之,两也;然而有所谓一,不以夫一害此一谓之壹……静则察。知道察,知道行,体道者也。虚壹而静,谓之大清明。”荀子认为,人必须靠心才能认识真理,因为心是人形神的主宰,它必须做到空灵、专一、不乱、即“虚壹而静”。做到虚壹而静,方可明察秋毫,体悟万物之理,从而也就认识了“道”。“虚壹而静”的观点不仅在哲学史上影响甚大,而且还深深地渗透到山水画创作中,致使它在整体上表现为偏于静穆的冲虚之美。此正如欧阳修所云:“萧条淡泊,此难画之意,画者得之,览者未必识也。故飞走迟速,意近之物易见,而闲和严静,趣远之心难形。”从两个“难”字上,我们不难看出欧阳修也是推崇绘画“冲虚、宁静”之美的。这和道家的某种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老子说“致虚极,守静笃。”显然,相比较而言,道家的一些思想对山水画趋于“阴柔”的审美特征的形成,影响更为深透。

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老子认为水虽柔弱,但其恩泽万物而不与之争利,天下虽没有比水再柔弱的事物了,但它能以弱胜强,以柔克刚。这些观点充分地体现老子注重“阴柔美”的美学思想内核。这在董源、巨然,尤其是“二米”萧散简远、平淡天真的山水作品里得到了较好的展示。

由“道”产生的万事万物都包含着阴阳两面,而它们的调和却是以“宁静”、“冲虚”为前提的,这正和儒家中“德”、“仁”、“谦”、“让”的思想有着相通之处。天地万物皆然,既然山水“以形媚道”,贤者“澄怀观道”,那么山水画的创作欲合于“道”,达于“自然”,必戒火躁、硬实、刚猛之弊,而求静穆、阴柔、玄远之境。这一点,我们不仅能从历代绘画品评中得以印证,更可以从历代山水画代表作品的观赏中获取更真实的体悟。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5页。

[2]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2页。

[3]敏泽:《中国美学思想史》第1卷,,齐鲁书社,1987年版,第140页。

[4]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9页。

[5]宗炳:《画山水序》。

[6]王微:《叙画》。

[7]老子:二十五章。

[8]《老子・一章》。

[9]《老子・二十一章》。

[10]陈传席:《陈传席文集》(1),河南美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917页。

[11]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4页。

[12]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1页。

[13]敏泽:《中国美学思想史》第1卷,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版,第155页。

[14]《荀子・解蔽》。

[15]杨大年:编着《中国历代画论采英》,河南美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84页。

[16]《老子・十六章》。

[17]《老子・八章》。

[18]《老子・七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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