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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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本文共9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ω簡簡♀僤僤”提供。

篇1: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本报告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得出如下结论:

●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罚不力是目前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

●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

●要对违规者实施有效监管,应该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直接原因

1、监管框架的缺陷

从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来看,属于政府监管。综观证券法律法规的条文,涉及政府监管的条文数量多且明确具体,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节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对于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等也不厌其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首先,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信息不充分,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无误的。同时由于其本身并不接近市场,它就更不可能对各种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政府用于监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

2、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的错位

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一般有两个:一是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给受侵害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证券立法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无论是一般证券法,还是具体的信息披露的制度,都是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根本目标。

但监管实践中,这一根本目标没有得以体现。以哪一个为根本目标,对立法和实际操作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在确立民事赔偿责任时,倾向于赔偿受损失的投资者还是着重于预防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尽管从文本上,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证券法一般立法和信息披露制专门法规的根本目的,但在实践中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

3、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与交易所相比,证监会有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应该比交易所更能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以证监会目前的人力和物力条件,以及面临的与交易所类似的专业上的障碍,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中注协有很好的专业力量,但其职权范围只限于检查日常工作,而单独的日常检查又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在与证监会等部门联合检查中,接触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时,才能易于发现问题。证监会虽然有广泛的权力,但其专业力量相对较为薄弱。所以说,只有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的发现问题。但实际上,监管问题上,部门之间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制度上形成的配合。

4、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

处罚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在于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

尽管目前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但毕竟有所规定,并且《证券法》第20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因为在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而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第54条有相关的规定。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5、监管力量薄弱

负责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审查的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目前发行部的正式在编人员28人,从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借调了40人左右,其中具体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的部门是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这两个处的工作人员(在编人员加上借调人员)各在20人左右。众所周知,上市申请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是非常全面,非常详尽,也是非常具体的,很难想象,这么40个人面对若干申请上市的公司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完高质量的审查工作,特别是碰到具有可疑倾向的材料,需要进一步核查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人力也明显不足。以深交所为例,公司管理部总共26人,其中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有17人,目前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却有516家,也就是说,平均每人监管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更何况部分人员经常被证监会抽调。证监会负责持续披露阶段监管的部门是上市公司监管部(简称“上市部”),上市部目前只有24人。其中信息披露处有3个人,加上借调的4人,总共才7人,而且信息披露处也是成立不久的。

目前,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拥有12.4万会员,执业会员6万余人,但中注协的专职工作人员却不到160人。而尤为甚者,作为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赋予监管职能的监管部,其工作人员仅为9人,这使得中协会在监督、管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促进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受到很大的制约。深层次原因

我们必须

认识到,监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在于监管部门本身,而在于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1、体制弊端

股票发行审核制下,上市公司的“家数”和“额度”是两个重要控制举措,即把发行人的家数分配给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证监会在进行初审后再配发额度,这种做法助长了各地区、各部门争取上市公司数量与额度,以及互相攀比,并给一些落后地区包装劣质企业上市提供了条件。在额度控制的影响下,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这种对企业申报材料走形式的审查同时也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

2、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遭到扭曲。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以会计师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与西方国家不同,竞争的直接后果是造就了一大批愿意冒险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中介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事务所A不愿意协助其作假,很快就会找到愿意的事务所B;注册会计师A不愿意做假,该所就会让其下岗,因为自然有B愿意做假。

在西方国家中,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在我国,中介机构却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从而使监管和被监管的力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专业水平上使监管者处于劣势。毫无疑问,这大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篇2: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所依据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3、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11家,为24家,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0家,为16家,年为6家,20为23家,20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5家,1999年为8家,年为6家,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我们认为,要对违规者有效地实施监管,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即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我们应建立一种信用体系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誉程度进行动态的评定,在不同的信誉等级阶段,可以实施相应的业务禁止,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具有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产生,将可能的违法行为置于有限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3、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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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信息披露监管存在两方面问题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 汤立斌 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07.15

篇3:深沪证交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对信息披露实行评级

深沪证交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对信息披露实行评级

深市分四级: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

沪市分三级: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

本报讯(记者  肖冰)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考核。据了解,本次考核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对各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分等级评价,并考虑上市公司所受奖惩情况及与深交所的工作配合情况而综合形成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14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为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同时有34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被考核为不及格。这是深交所首次对所有上市公司全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的一次全面评价和考核,也是深交所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加强一线监管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一项新举措。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历来是深交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和部署下,深交所不断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标本兼治,把这项工作逐渐引向深入。仅去年一年,就对32家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对82家公司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 全年共发出监管函等各类函件259份,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管,并首次对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士作出公开认定。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对有关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警示和纠正,在社会上和行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切实地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深交所对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方式予以肯定和鼓励。如在每年定期报告披露结束后,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规范的上市公司予以表扬,同时对信息披露一贯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分批实现了临时报告事后审查。为了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完善,深交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多次征询上市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5月10日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半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实施《考核办法》,广大上市公司普遍加强了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自觉性,强化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报讯  (记者  华强)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了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查工作,上证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这项工作是根据去年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来进行的,主要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并综合考虑公司日常工作的配合情况和受到奖惩情况等因素。核查结果目前暂定“优良”、“合格”和“不良”三级。

此次核查结果显示,587家公司在过去一年中的信息披露表现为“合格”以上,占去年底上市公司数的90.9%,其中53家表现突出公司还被评为“优良”。但仍有59家公司因在去年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各种重大问题而被评定为“不良”,占去年底上市公司数的9.1%。根据《核查办法》,这些核查结果将被通知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这位负责人分析了这些“不良”公司的情况。其中37家是去年遭到证监会或交易所各类公开处分的公司,公开处分的比例占“不良”公司数的62.7%。公开处分的类型包括:8家公司遭证监会公开批评,19家公司遭上证所公开谴责,10家公司因定期报告问题遭交易所公开批评。

另外,那些虽然没有遭到公开处分,但在日常监管中屡次被内部通报批评并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公司也被认定为信息披露工作“不良”。在过去的一年中,共有2家公司收到了较多的监管关注函,共有4家公司既被内部通报批评,又被出具了监管关注函。这些被高度关注公司占“不良”公司的比例为10.1%。

最后,还有16家公司是在日常核查评分过程中多次表现不佳,最后被认定为“不良”的,这一比例占27.1%。 这些公司往往在报送的披露文稿中存在各种严重错误,虽经交易所指出后改正,但反映出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视不够,随意性较大。有些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不齐,公告格式不符合要求,反映出这些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不良”公司名单中既有PT和ST类公司,也有一些业绩优良的公司。既有一批去年新上市的公司,更有一些上市多年的老公司。因此,绩优并不意味着信息披露的规范;上市多年也并不意味着规范意识的到位。今后,希望全体上市公司在日常运作中,经常对照《核查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自查,同时内部真正建立起对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有约束力的治理结构,将信息披露这一长期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做好。

来源:证券时报2002.3.1

篇4: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摘要尽人皆知,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客观地位所决定的。所谓西悉尼披露监管指的是,为了使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使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市场行为的建立得到保证,证券主管机关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实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及其活动的活动。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进行阐述,然后对当前存在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以供业界讨论。

篇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概述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在我国,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阶段信息披露是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首次发行信息披露指的是所披露的信息是与公司首次申请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主要以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为信息披露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一般投资者能够合理判断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一般信息和 会计 信息。

1.一般信息的内容:公司业务现状、生产设施情形;公司目前咋证券以及公司的市场信息;公司的采取资料和采取报表;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管理阶层的讨论和分析报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的经验、报酬、利益冲突的信息等。www.11665.cOM

2.会计信息的内容:公司当前的财务情况、公司盈利能力和盈利状况以及与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等。会计信息的披露是照顾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表外信息等方面组成。

第二,所谓持续性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公司上市后所产生的信息,其内容纷繁复杂,呈现多样化,主要组成部分包括:通过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表现的定期报告以及主要就有关重大事项临时发布公告的临时报告。公司上市后,证券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便由两方面组成,即法定披露义务和主动披露义务。

1.法定披露义务指的是以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等为依据,发行人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因而在履行这一披露义务时,发行人要以相关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按时、说你格式进行披露。

2.主动披露义务指的是发行人披露信息的时间要以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的时间为准,及时地对这些事项进行披露。因而,对于这一披露义务的履行没有一定的周期,也就是说具有不确定性。

相比主动披露,法定披露具有以一定区间的时间流逝为披露条件的特点,这是主动披露所不具备的,这也是它们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法定披露的义务具有发行人履行的必然性,这主要是由时间流逝的确定性而决定的。但是主动披露的披露条件为特定事项的出现,因而发行人履行主动披露这一义务具有偶然性,这主要是由特定事项出现的偶然性所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法定披露是一种不能豁免的强制性义务,而在有合理的原因的条件下,对于主动披露义务的履行发行人可以申请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被豁免掉。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意义

第一,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信心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一过程和结构得到增强。众所周知,信息透明的市场能够提高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而通过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都能够得到提高,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资本成本得到减少,并能够有效地提高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信息披露能够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提高管理实施的有效性。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是有效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前提。通过及时地、准确地、全面地对信息进行披露可以为提供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从而为价格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保障。

第三,信息披露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众所周知,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真实情况的了解要以上市公司规范地披露信息为前提,从而保证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的判断的合理性,并为以具有 发展 前景、与市场需求相符合的 企业 为资金流向提供保障,使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

信息披露具有各种标准,而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础标准,也就是说信息披露的其他标准作用的发挥要以及时性得到保证为前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其证券价格之间存在息息相关的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对于证券价格,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具有信号般的作用。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情况的随时了解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如此众多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受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及时性的影响。及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无误,但是却没有及时进行公布,势必会使投资者利用信息做出判断的及时性受到影响。如此看来,以金钱来比喻证券市场上的时间一点也不过分。目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本公司业绩报告的披露,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已经能够实现,然而,在披露重大事件这一方面却依然不尽人意,从而使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使信息的相关性降低了。

(二)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

一般情况下,对于应该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会对部分信息故意夸大或隐瞒事实,从而对信息避重就轻而非全面披露,更有甚者根本不会披露一些重大事件,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重要的是这种违规行为频频发生。例如,深发展在3月到4月这一段时间公用3.11亿元资金对本公司股票直接炒作,并从中非法谋利9034万元。1995年5月到1911月期间,佛山照明违规对银行和证券公司贷款高达6.3亿元。

虽然充分性几乎是所有资本市场在披露信息时所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然而,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往往对于对公司有利的会计信息大量披露,而那些会使公司受到影响的信息则尽量可能少的披露,甚至不披露。以下几方面为主要表现:

第一,在披露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信息时,与以前相比,虽然更加充分了,但是缺乏细致性。

第二,没有充分揭示企业偿还能力,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已经积攒了大量应收账款,然而却仍然不分析应收账款的构成情况,隐瞒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具体的负债状况。

(三)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成为一种形式一种过场

信息披露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非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力是目前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错误观点。在这种错误观点下发行人往往以能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为行事原则。而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许多不能活着不愿被公众知晓的事项,从而产生了一种畏惧和逃避信息披露的思想,这是上述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这种错误的行事原则和观点下,上市公司进行信息的披露时更加注重形式而不是传递对信息使用者进行价值判断有利的信息。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由于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缺乏健全性、完善性等漏洞,从而使得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所以,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第一,保证与信息披露相关的 法律 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目前,《暂行办法》、《通知》等琐碎的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信息披露进行约束的主要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当前缺乏一套完整的、完善的、与社会 发展 相适应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再加上这些法律法规朝令夕改,极不利于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要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的各种状况,应该增加或改进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

第三,改善信息披露手段。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很差,因此,要建立信息披露的专用系统和基于互联网的 电子 化披露体系。

(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打消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可以在

篇6: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状和信息披露

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状和信息披露

【论文摘要】本文从监管法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剖析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别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规进行了剖析,最后从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企业资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

篇7: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状和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截止到5月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478.01亿元,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发行规模为263.45亿元,占到总规模的55.11%,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27.04%,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占13.91% ,另外还有占比较小的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准REITs产品和准ABS 信托产品。对于新长宁集团来说,可以采取的资产证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自20以来,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缓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美国爆发的次债危机引发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以银行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莱曼兄弟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去大量购买了此类产品并从中获得了高额的利润,但是美国房地产市场在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产生了大量的次级按揭贷款坏账,而这其中的损失主要由购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承担,导致了许多大型投行的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受之影响,全世界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受到了沉重打击,在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美国发行在外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达到8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成为了最大的债券品种。但是这两年市场大幅度的萎缩。受之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自以来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这也从负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对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一,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第二,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第四,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第五,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政府将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化发展,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近来,监管层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脚步明显加快,这意味着停滞已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再次开闸。该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者提出更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与此前业内讨论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对证券公司的职责、宗旨、移交、风险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新版征求意见稿,计划管理人必须履行七项职责: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计划;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受让、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按照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约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聘请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基础资产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或收益权类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的收益可以来源于基础设施收入、交通运输收费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从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的规定来看,该市场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但也不排除个人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而此前该市场并未对自然人开放,也没有对认购设置较高门槛。

与此前的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不同的是,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此项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而同一专项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及收益分配顺序,发行不同种类的受益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年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评级机构应对其进行主体评级,未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AA级或者AA级以上评级的,不得作为担保人。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

二、监管和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篇8: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论文

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论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减弱

首先从证监会的监管独立性来说。证监会是我国主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政府单位,但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所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国务院的部分职能,体现在监管政策上为监管还要为其他政府目标的妥协;而且证券会在各地派驻的监管部门,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导致自身的监管职能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公司的不法和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独立董事这种独立监管作用逐渐减弱,在监管公司行为中起不到显著作用。

(2)监管主体的职业道德缺失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有部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放弃甚至沦丧了职业道德,由于其具有专业技能使其作假账具有高超的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检查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利润,导致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不真实,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监管进程的滞后

对会计信息的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普通存在的监管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本来应该在审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时候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实际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中,证监部门面对上市招股说明书均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却形同虚设,而是在事件曝光后才进行严厉的查处,明显存在监管进程的滞后性。

(4)监管形式的单一

政府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派驻工作组进行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其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个动态的流程,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单一的检查只能找到一个点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检查难以完整、精确地找到一个会计期间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公司内部体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董事会的独立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还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东的代表,真正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还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使董事会更好地创造股东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经理人激励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润的单一指标对经理人进行考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经理人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是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多方位的经理人的评估、激励机制。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专业人士,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加强对中介结构的管理:首先,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会计中介机构从业兴衰关键在人,因此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并把把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常抓不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切实注重现有管理人员的再教育,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对其执业过程中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应明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责任;应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保证执业行为规范化;应加强执法监督,整顿行业秩序,取缔“假冒伪劣”从业人员,严禁市场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篇9:证监会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现就加强ST、PT公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ST公司在进行对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活动(如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债务)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三次(即合计3个月)停牌后,该ST公司未主动申请复牌的,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有条件强制复牌,即恢复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半日交易。

二、对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ST公司,其股票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只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交易。

三、要求ST公司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披露季报(季报准则另行发布)。

四、修订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取消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限制。

请你们将上述有关内容增补进《股票上市规则》,并在执行中就ST、PT公司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状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治理 论文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方式研究

明确会计责任 加强信息披露 推动制度改革

试析《证券法》第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下载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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