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

来源:淡雅橘香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淡雅橘香”提供。

篇1: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福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直接投资或者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籍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并对本市友好的,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提交《福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及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推荐对象是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推荐对象是其他市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经本人同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申报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审定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福州市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第七条 福州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本市居住期间和出入境时,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便利和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第五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和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议案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中的荣誉市民人选逐一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篇3: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荣誉市民称号撤销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荣誉市民的标准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篇4: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公民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本市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六)在本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或者聘请(邀请)单位、受益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市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事迹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经市人民政府评审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经常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向其通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十条 荣誉市民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7日海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以“海口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同时废止。

荣誉市民称号需具备的条件

(1)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为我市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4)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5)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6)为我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年增利润150万元以上的。

篇5:广州市荣誉市民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以上,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外经贸局认定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二)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三)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企业上年度累计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四)所投资企业上1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所投资企业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广州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认定其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

(一)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为本市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在境外影响,对本市重点学科、专业、产学研基地等发展提供大力帮助和支持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五)在医学科技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医学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五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市府办公厅认定其提出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民主法制、环境保护、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政府正式提出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市政府采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

第六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港澳办、市台办认定其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推进本市与港澳服务业合作、自主创新合作、重大基础设施对接、社会管理合作、本市港澳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长期致力于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多项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第七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外办认定其为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中是积极推动者和见证人,并长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成效显著的;

(二)在促进本市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为本市开展国际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在国外相关领域或者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知名度,对中国和广州感情深厚,积极正面宣传广州,提升广州良好国际形象,成效显著的。

第八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侨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是著名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政要、议员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对外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九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广州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三)市侨办、外办、台办根据广州市政府每一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或者联系市政府相关部门邀请荣誉市民参加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广州市荣誉市民证,由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通关便利。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派发相关资料,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一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审核、公示、报送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篇6:广州市荣誉市民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今年是广州市开展授予荣誉市民工作30周年。自1986年开始,广州市分15批共授予437位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友好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历届荣誉市民为广州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开展授荣工作,根据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侨办牵头对《广州市荣誉市民授予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一是优化广州市荣誉市民的候选条件,改善荣誉市民队伍结构,多维度考量荣誉市民人选;二是对原《实施细则》的程序、结构、标准、范围进行完善,明确授荣审核工作的程序和审核主体,使审核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和完善广州市荣誉市民常态联络、准入和服务制度。在修订过程中,市侨办总结了多年授荣工作经验,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授荣经验,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征求荣誉市民、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目前,《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已报相关部门审核。

下载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共6篇)
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范文更多
    热门文章
      猜你喜欢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