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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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本文共4篇,希望您能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仔仔乖”提供。

篇1: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

一、逐级明确责任分工

为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与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民生用气责任书》。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将保障民生用气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并签订责任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供需平衡计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计划或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气供应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确保不出现停限供居民用气现象;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须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办发〔〕16号文件、《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天然气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下游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建立与调峰需求相适应的调峰储备设施;结合供气区域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和有序用气方案,并向当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供需情况;出现供气紧张状况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措施,确保民生用气需求。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为保障各项责任目标的实现,确保民生用气需求不受影响,对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1、没有落实气源实施“煤改气”、发展大工业用户的;

2、没有与上游供气企业或下游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的;

3、没有制定天然气利用规划导致供需失衡的;

4、没有制定保障民生用气应急预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1、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限制类用气项目的;

2、没有严格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的;

3、应急储气能力不足本行政区域3天需求量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万户或12小时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1、因上述情形被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内部通报1次以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禁止类用气项目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0万户或24小时以上的;

4、居民用气因特殊原因受较大影响而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价格政策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2、停限供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不力导致重大事故或公私财产损失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责任追究办法。

三、健全配套政策措施

(一)保供责任与资源配置挂钩。将资源供应与建设储气设施、实施有序用气等保障民生用气责任落实情况挂钩,进行增量资源平衡时,优先增供储气能力与用气规模相适应、民生用气保障得力的地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政策措施,支持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比例超过40%(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的城市加快建设储气设施。

(二)保供责任与价格政策结合。鼓励各地特别是用气峰谷差较大的地区,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引导合理消费,缓解供需矛盾。供气企业应在国家价格政策框架内,对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保障民生用气责任的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三)保供责任纳入信用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体系,通过供气合同备案等措施,采集供需双方信用记录,将承担保供责任情况纳入其中,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列入不良记录;对积极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给予政策优惠,同时作为良好信誉载入信用档案。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记录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有关部门查询使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1月30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一式3份)反馈2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能源局油气司。

篇2:签订《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6 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点用气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本责任书。

一、任务目标

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实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高峰时段实施有序用气,基本满足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二、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责任

(一)建立有序用气机制。落实国办发〔2014〕16 号文件、《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实现非居民用气合同全覆盖。

(二)保证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高峰时段保障民生用气确有供应缺口的,要提前制定保障供应的具体方案,或采取“有保有压、压非保民”措施,确保不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提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统筹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峰谷差超过 3:1、民生用气超过 40%的地区,要利用项目收益债券、季节峰谷价差、土地使用优惠等政策,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 3 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并逐步达到年需求量的 10%以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四、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国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3:签订《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59号),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与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4月29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分别反馈一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4月8日

篇4:两部门签订《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的要求,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号),建立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与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分别反馈一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

联系人:苏 畅 010-68505021,010-6850555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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