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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注册建筑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来源: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来源: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篇2: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第5.2.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平均照度
(lx)备 注观
演
用
房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75~150
50~100
50~100
20~50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 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 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学习
辅
导
用
房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75~150
75~150
50~100
50~100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业
务
工
作
用
房综合排练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75~150
75~150
75~150
100~200应设局部照明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篇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4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篇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窗 地 比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1/5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3.1.8
房 间 名 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30
50
55
篇6: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篇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篇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篇9:文化馆建筑有哪些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有哪些设计规范?
1.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2.窗地比(单侧窗):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其他1/5。
3.5层及5层以上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4.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
5.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6.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7.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8.内走道净宽:群众活动(双2.10,单1.80);学习辅导(1.80,1.50);专业工作(1.50,1.20)。
9.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篇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2.1 校址选择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
第2.2.1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 表2.2.3
学校类型小学中学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
跑道类型
环形跑道(m)50-400400300
直跑道长(n)二组60二组100二组100二组100
注:
①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形跑道: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形跑道。
②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③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2.3 总平面布局
第2.3.1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3章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
第3.1.1条
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3.1.2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3.1.3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3.2 普通教室
第3.2.1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2条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3.3 实验室
第3.3.1条
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3.4条 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5条 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850mm。每个座位宽度宜为500mm。
第3.3.6条 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 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第3.3.12条 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3.4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
第3.4.1条 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用房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500mm。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弱电源插座。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五、教室宜设银幕挂钩、透射银幕、仪器标本柜、窗帘盒及挂镜线。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3条 史地教室宜设陈列室、贮藏室等附属用房,也可在教室内设置供存放仪器、挂图、展品、岩石标本等的位置。
第3.4.4条 史地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理教室和历史教室宜合并设置为史地教室。
二、史地教室讲桌应设电源插座。教室内宜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
三、设置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其课桌宜安装局部照明。
第3.4.5条 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
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室、工作室、陈列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4.7条 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法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距:中师、幼师不宜小于1200mm;中小学不宜小于950mm。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二、室内宜设挂镜线、水池、窗帘盒及电源插座。
3.5 音乐教室、琴房
第3.5.1条 音乐教室宜设附属用房乐器室。
第3.5.2条 音乐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内地面宜设2-3排阶梯,亦可做成阶梯教室。
二、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及教师示教琴位置。
第3.5.3条 中师、幼师应按教学要求设置钢琴的琴房。
琴房内应设电源插座,并应考虑室内音响和隔声设计。
3.6 舞蹈教室
第3.6.1条 舞蹈教室宜设器材贮藏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附属用房。
第3.6.2条 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教室不宜超过20人使用。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1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900mm,并不得高于1200mm。
四、室内宜设吸顶灯,并应设电源插座、窗帘盒及挂镜线。
五、采暖设施应暗装。
3.7 语言教室
第3.7.1条 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第3.7.2条 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生座位的要求。
第3.7.3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3.7.4条 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3.8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第3.8.1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设教师办公室、资料贮存室等附属用房。
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四、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五、室内地面宜采用能导出静电功能的材料。
六、当室外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教室内应有屏蔽措施。
第3.8.3条 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窗帘杆及银幕挂钩。
3.9 合班教室
第3.9.1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3.9.2条 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二、安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1燉6;洞口的高宽比应为1:1:34;洞口的底面标高与讲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第3.9.8条 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3.10 风雨操场
第3.10.1条 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属用房。
第3.10.2条 室内活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1.10.2的规定。
二、室内活动场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和条件设置。
三、室内活动场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100mm。门窗玻璃、灯具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
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
室内活动场类型 表3.10.2
项目面积m2净高m使用说明
类型 小学 中学、中师、幼师
小型 360 不低于6.0 容1-2班
中型(甲) 650 不低于7.0 容1-2班
中型(乙) 760 不低于8.0 容2-3班
大型 1000 不低于8.0 容3-4班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三、体育教师更衣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
3.11 图书阅览室
第3.11.1条 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3.12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3.12.1条 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3.12.2条 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3.12.3条 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4章 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4.1 行政办公用房
第4.1.2条 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 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两间,根据条件可设观察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4.2 生活服务用房
第4.2.1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自行车棚。
第4.2.2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第4.2.4条 当有条件时,学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学校水冲厕所应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排气管道。
第4.2.5条 教学楼内厕所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不影响环境卫生。在厕所入口处宜设前室或设遮挡措施。
第4.2.6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7条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第4.2.8条 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9条 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第4.2.10条 学生宿舍宜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第4.2.11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 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4.2.13条 学生宿舍应设晒衣设施。
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4.2.14条 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600mm长度计算;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漏。
第4.2.15条
宿舍的女生厕所应按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或长1100mm大便槽)计算,男生厕所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500mm长小便槽计算。厕所内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中学、中师、幼师的女厕所内,宜设有女生卫生间。
第4.2.16条 餐厅和厨房的人流,气味和运输路线,均不得干扰教学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4.2.17条 食堂的餐厅和厨房,应设部分走读生吃午饭、热饭和课间加餐设施。
第5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5.1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主要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表5.1.1
房间名称按使用人数计算每人所占面积(m2)
小学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
普通教室1.101.121.371.37
实验室 1.802.002.00
自然教室1.57
史地教室 1.802.002.00
美术教室1.571.802.842.84
书法教室1.571.501.941.94
音乐教室1.571.501.941.94
舞蹈教室6.00
语言教室 2.00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1.571.802.00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附属用房0.750.870.950.95
演示教室 1.221.371.37
合班教室1.001.001.001.00
注:
①本表按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计算。
②本表不包括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的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③本表普通教室的面积指标,系按中小学校课桌规定的最小值,小学课桌长度按1000mm、中学课桌长度按1100mm测算的。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m2。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m2,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m2。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2。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2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m计算。
5.2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房间名称净高(m)
小学教室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3.40
实验室3.40
舞蹈教室4.50
教学辅助用房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2.80
注:
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5.3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房间名称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1.20-1.50
淋浴室1.80-2.00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第6章 交通与疏散
6.1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6.2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6.3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6.4 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第7章 室内环境
7.1 采光
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7.1.1
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玻地比规定采光系数
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
合班教室、阅览室1.51:6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1.51:6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1.51:6机台面
琴房1.51:6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1.51:6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1.51:6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0.51:6地面
走道、楼梯间0.5 地面
注:
①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纸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②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1.3条 房间内各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表7.1.3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反射系数数(%)
顶棚70-80
前墙50-60
地面20-30
侧墙、后墙70-80
课桌面35-50
黑板15-20
7.2 照明
第7.2.1条 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7.2.2
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
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150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150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200机台面
琴房150谱架面
舞蹈教室150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200课桌面
风雨操场100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150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20地面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4条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第7.2.6条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第7.2.7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应为1.3。
7.3 换气
第7.3.1条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等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7.3.1的规定。并应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使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
各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7.3.1
房间名称换气次数
(次/h)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3
风雨操场、厕所10
保健室2
学生宿舍2.5
第7.3.2条 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二、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第8章 建筑设备
8.1 采暖、通风
第8.1.1条 教学用房设置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根据学校的特点设计成能分区或分层调节,自成单独环路。
第8.1.2条 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舞蹈教室、美术教室、琴房等宜设置采暖设施。
第8.1.3条 学校建筑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学校用房采暖设计温度 表8.1.3
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书
法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语言教室、微型
电子计算机教室、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仪器室、教
室办公室及行政办公室16-18
风雨操场12-15
图书阅览室18
注:
①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28℃。
②表中风雨操场室内设计温度的规定,系指带围护结构者。
第8.1.4条 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可设置电风扇。
8.2 给水排水
第8.2.1条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教学用房的给水进户管上应设泄水装置。
第8.2.2条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第8.2.3条 学生厕所大便器(或大便槽)应采用坚固耐用,便于管理维修的冲洗设备,并应保证冲洗强度和水量。
第8.2.4条 饮用水应设消毒处理设施。
第8.2.5条 自然科学园地和运动场地应设洒水栓。
8.3 电气、广播
第8.3.1条 学校供、配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建筑的照明用电和电力用电应设总配电箱,总配电箱的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
二、室外线路应保证安全,维护方便。
三、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切断装置。
四、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考虑安全可靠,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
五、室内线路宜采用暗线敷设。
六、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宜按以下原则:
(一)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二)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单独支路。
(三)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二至三个教室为宜。
(四)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五)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专用线路,电源侧应设有切断、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
第8.3.2条 学校用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规定设一组电源插座者,均为220v二孔、三孔插座各一个。
二、语言教室和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应根据设备性能及要求,设置电源及安全接地、工作接地。
三、照明灯的开关控制,应考虑节电、使用方便及有利维修。灯具选型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有利于清扫和维修。
四、实验室的电源应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电源插座宜设在实验桌上。
(二)准备室应设置电源和安全接地措施。
(三)物理实验室讲桌处应设三相380v电源插座。
(四)化学、物理实验室应设直流电源线路和电源接线条件。
(五)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室,设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在实验课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8.3.3条 学校广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操场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
二、播音系统中兼作播送作息音响信号的扬声器应设置在教学楼的走道、校内学生活动的场所。
三、广播线路敷设宜暗装。
四、广播室内应设置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五、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附一 名词解释
现用名词曾用名词说明
建筑容积率 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教学用房 供教学专用的房间,如教室、实验室
外廊 房间外的主要交通过道为开敞式明廊,包括挑
外廊和带柱外廊
单内廊 主要交通走道一面布置房间,另一面用墙和窗
封闭的内廊
中内廊 走道两面布置房间的内廊
边讲边试实
验室 实验室的座位排列方式类似普通教室,以教师
讲课为主,并做些小型实验,学生除听讲、记录外,
还模仿老师做一些小试验
演示室 老师在演示桌上做实验示范表演,学生主要看、
听、记,不动手操作
白昼电影 一般为后放式电影放映系统,学校中使用的白
昼电影多在教室前墙开洞装设透射幕,并在教室
相邻的放映室内设反光镜,将由放映机放射出的
光束经反射镜再反射到透射幕上,供教室内的学
生观看。学生可在较明亮的环境下看清映象,并可
记笔记。此种电影称白昼电影
透射幕 为白昼电影放映系统放映机使用的银幕
遮光通风窗 具有通风和遮光双重功能的窗
控制台 语言教室内进行语言教学过程中教师需操纵电
教器械进行多种功能的语言教学的操纵台
玻地比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通风柜 为排放化学实验过程中有害气体的通风设施
语言学习桌 语言教室内供语言教学时学生使用的有隔音板
的课桌
微型机操作台 供放置与操作微型电子计算机的课桌
附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篇1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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