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时间:2024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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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三亚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本文共5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依嘉衣”提供。

篇1:三亚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亚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0.6%降低为0.5%

本报讯(记者 赵庆山)记者近日从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本月起,三亚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0.6%降低为0.5%。另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也作相应调整。

据了解,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琼人社发〔〕216号)要求,从10月 1日起,三亚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0.6%降低为0.5%。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则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的0.2%、0.4%、0.7%、0.8%、0.9%、1.0%、1.2%、1.5%。

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根据各参保单位原在该局登记的所属行业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各参保单位经办人。

如参保单位对该局重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窗口核实(联系电话:88691699、88689718)。

篇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十月起下调 费率调整不影响参保职工待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十月起下调

费率调整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

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二百七十亿元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白天亮)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从10月1日起,下调现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这一通知还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此次费率调整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近年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费率将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篇3:山东日照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自10月1日起,山东省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自10月1日起,日照市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规定的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这是记者10月12日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的。

据了解,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日前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10月1日起,将全市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低为0.5%。

全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此次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后,参保职工的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继续抓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严格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待遇和发放,切实维护好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 2%、0 . 4%、0 . 7%、0 . 9 % 、1 . 1 % 、1 . 3 % 、1.6%、1.9%左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此通知规定确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此次费率调整后,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不会因此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降低。低于省控制目标 1.32 百分点。

篇4:十月调整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昨天,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自10月1日期,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同时,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也将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自月1日起,我国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此前生育险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调整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同时,涉及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的地区,应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方案。

此外,人社部、财政部还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官方释疑

费率降低不会影响相关待遇

当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

对于这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导致基金支出风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透露,此次政策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这次费率调整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篇5:十月调整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

十月调整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昨天,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自10月1日期,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同时,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也将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此前生育险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调整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

同时,涉及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的地区,应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方案。

此外,人社部、财政部还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官方释疑

费率降低不会影响相关待遇

当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解读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相关问题,透露生育保险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者待遇。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

对于这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导致基金支出风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透露,此次政策调整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这次费率调整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生育保险的计算方法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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