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本文共7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sgh2009”提供。
篇1: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武志国
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已向社会公布。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共计176个,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有关法律事项简单粗略整理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获取
(1)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审批程序
(1)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三、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2)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3)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4)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5)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6)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7)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四、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限制性规定
(1)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2)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五、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1)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天津滨海新区为二等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公顷?年)如下:
无居民
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0.30.3,≤22,≤88,≤2525
房屋建设用岛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观光旅游用岛2250 1875 1125 375 188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
(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六、有关无居民海岛房地产开发的政策动向
(1)适度利用类无居民海岛包括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工业用岛、仓储用岛、渔业用岛、农林牧业用岛、可再生能源用岛、城乡建设用岛、共服务用岛。
(2)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说,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不进行房地产住宅开发。
(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赵中社说:“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海南海岛开发应侧重于旅游开发,重点是开发高端旅游产品,而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巡视员李建设说:“目前来咨询的多,正式提出申请的少。欢迎单位和个人对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
篇2: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二)海岛的用途;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环境容量要求;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施开发利用;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二)违反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减免、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办法》共4章25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审批权限,对申请受理、审查、批复、登记环节作出了规定。
《办法》提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要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要求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办法》规定,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内海岛,填海连岛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省级政府审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需提交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其他的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和集体决策等环节;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审查结束后,受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分别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报批。
《办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印发用岛批复文件;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发批复文件。用岛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办法》还对用岛确权面积、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已批准的用岛活动,要求开展监视监测和评估。
国家海洋局将依据《办法》,加快推进有关政策、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继续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从加强历史遗留用岛管理、探索建立生态用岛模式等方面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利用。自《办法》印发之日起,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4:对厦门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的思考
对厦门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的思考
从厦门城市发展目标及旅游业发展规划出发,论述了厦门无居民海岛的`旅游发展思路、开发模式、开发主体及政策扶持等问题,从一个侧面展现了厦门的海洋旅游特色及旅游业发展前景.
作 者:刘苏红 LIU Su-hong 作者单位:厦门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福建,厦门,361026 刊 名: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M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9(2) 分类号:F590.3 关键词:厦门无居民海岛 开发与保护 海洋旅游篇5: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论文
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论文
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等。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与海洋经济的大发展为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旅游用岛的生态影响
海岛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生态系统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旅游开发及利用对海岛的生态影响主要体现在海岛形态影响和海岛资源影响两方面。
1.对海岛形态的影响。旅游开发建设过程中,对海岛形态的影响主要包括房屋、道路、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的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建筑会占用海岛自然形态面积,建房过程中需要挖沟动土,对海岛形态产生影响;岛上基础设施建设等将改变海岛局部的地形地貌。
2.对海岛资源的影响。旅游用岛可能会对海岛土壤、岸线、沙滩、植被、淡水资源及周边海域产生不良影响。如项目开发可能会造成海岛水土流失,游客的增多也会造成海岛土壤透气性变差,生产力下降。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会占用海岛岸线,缩小和破坏生物的生存空间和觅食地。游客行为、旅游建筑等,会对沙滩造成侵蚀影响。随着海岛的开发利用、人为干预的增加,游客活动可能会对海岛植被产生一定影响,并增加有害物种侵入的风险。项目开发可能会对海岛淡水资源构成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造成海水入侵等生态灾害。
旅游用岛的生态保护措施
1.划定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区是无居民海岛旅游项目选址、建设、布局的依据,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海岛不同区块的主导生态功能,进一步确定旅游功能分区或空间结构。
2.明确海岛开发主题。海岛旅游资源丰富,在海岛旅游开发中切忌简单地全盘端出,而要有所侧重,秉承精致化的开发理念,强调并凸显海岛的独特资源,树立海岛的旅游品牌。尤其是对于海岛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于海岛资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似和雷同性,小而全式的开发不仅不利于海岛形象推广与市场识别,更可能导致海岛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与恶性竞争,长期下去将影响海岛旅游形象,制约各海岛旅游发展。因此,强调“一岛一主题”,就显得更为重要。
3.开发泛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泛生态旅游是对传统生态旅游的发展与延伸,既包括以自然景物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又包括基于社会文化资源而产生的生态旅游。无居民海岛不仅具有天然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也会留下人文痕迹,成为海岛旅游开发的资源条件。大力发展泛生态旅游产品,可以开发海岛生态观光类旅游产品(如滨海观光、森林观光、海底观光、湿地观光、古迹观光等)、休闲度假类旅游产品(纯度假产品、养生产品、婚庆产品等)、休闲娱乐类旅游产品(如沙滩浴场、主题游乐等)、特种旅游产品(如科普旅游、商务会奖旅游、美食旅游、节庆旅游、潜水旅游、休闲海钓、邮轮游艇、海底探险、体育竞赛、宗教文化、海洋文化等)。
4.加强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干扰,会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海岛进行生态修复,需要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地区海岛的差异性,将海洋生态学和景观生态学相结合,主要以采用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工程技术修复等措施,通过优化组合,实现海岛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
海岛生态景观建设一般包括植被景观建设、湿地景观建设、水体景观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外来物种控制等。植被景观建设首先要保护海岛天然的植被资源,将天然植被覆盖区尽可能纳入生态保育区,并通过分级管制措施,对植被进行保护。与此同时,加强裸露地表、旅游区风景林、防护林等植被景观建设。湿地景观,如滩涂湿地、河道湿地、湖泊湿地等,根据不同类型进行针对性的湿地景观修复与建设,并可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湿地景观的保护。水体景观建设一般包括外缘敞水面、河道、湖泊等,与植物群落建设相结合,营造水面景观。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控制,对于相对独立的海岛生态系统异常重要,在对现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通过生态修复和科学引种,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在此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5.协调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认真处理好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与规划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控制,尽量减少服务设施、人工建筑的建设,提高设施利用率,降低对海岛的生态影响;海岛旅游交通,倡导生态低碳交通,以公共交通为主,大力推行自行车、徒步、电瓶车等多形式的低碳交通;道路、管道、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将人为影响降到最低,游步道建设要生态自然化,与海岛风貌和谐一体;海岛旅游开发及设施建设大多集中在海岸带附近,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与规划,禁止在海滩及沙丘上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公众接近海滩的机会,禁止在海岸带退缩线进行任何或特定的开发行为等。
6.运用先进生态技术。探索生态化旅游用岛的开发模式,可以通过开展若干生态化开发示范基地或生态示范项目等途径,以点带面,形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景观和谐的旅游用岛模式。在旅游设施建设上,鼓励引进先进的低碳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潮、降雨等天然资源,解决能源、照明、用水、通风等需求。有条件的无居民海岛可以结合已有海水资源利用、海洋能、风能、太阳能等科技示范与推广项目,暂时没有条件的无居民海岛也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生态技术,并开展海岛景观建造技术实验等,实现人海关系和谐的旅游用岛开发局面。
篇6:福建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福建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在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总体分析福建省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现状,并与1990年的福建省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剖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护与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初步建议和对策.
作 者:罗美雪 翁宇斌 杨顺良 LUO Mei-xue WENG Yu-bin YANG Shun-liang 作者单位: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厦门,361012 刊 名:台湾海峡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OCEANOGRAPHY IN TAIWAN STRAIT 年,卷(期): 26(2) 分类号:P741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 开发利用现状 开发与保护 福建省篇7: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库
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由具有生态、规划、工程、海岛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会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专家库专家不少于三人。可根据项目用岛实际情况特聘专家参加评审会。特聘专家的责任和义务与专家库专家一致。
(二)海岛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应在召开评审会前五天,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送交评审专家审阅。参加会议的'专家要认真阅读并在评审会上发表已准备好的意见(同时提交书面意见)。
(三)评审会召开前,海岛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现场勘查。勘查内容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专家评审会至少应安排三项议程:
1. 编制单位汇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并回答专家质询;
2. 专家发表评审意见;
3. 研究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岛是否必要、可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保护对象是否齐全,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用岛面积和界址是否清晰;用岛方式、期限、布局和开发强度是否合理;基础设施保障是否合理、可行;权属争议或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是否可行;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造成影响等。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用岛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修改,附修改说明并直接报送组织评审的单位复核。复核通过后,对用岛数量和方式等有较大调整的用岛,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供修改后的申请书。
(六)委托评审的,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海岛管理机构提交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修订稿(纸质材料五份和电子版)、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应作为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用岛的重要依据。
(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未通过的,由海岛管理机构将申报材料退回用岛申请人 。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责任
(一)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
1. 国家和地方海岛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 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划、规划;
3.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海岛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在归纳总结与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需经多数与会专家同意。专家组对项目用岛可行或不可行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岛的修改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专家组在评审会议结束后,要向评审单位提交正式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用岛,如果存在技术缺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评审专家的责任。
(四)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