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本文共6篇,欢迎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溢育囹”提供。
篇1: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根据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成绩统计分析,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批准,现将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合格标准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44分(试卷满分80分)。
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40分(试卷满分8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核对后各地应尽快公布考试成绩,同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备案。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篇2: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试卷作答用笔: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否则视为违纪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2.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3.考生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当所选答案有改动时,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发生误读现象。
4.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已改为在试卷上直接作答。即将试题、答案选项、作答过程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发答题纸。
5.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择的答案(即填写上所选答题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答案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则应写明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务必书写清楚,以免影响专家人工复评工作。
6.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如果所做试题下面所预留的空位不够,可将该试题未做完部分或做错重做部分写到试卷后面的空白页上,但应在该空白页上注明所做试题的题号,同时在该试题原位上注明所转空白页的页号,以方便专家人工复评。
篇3: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与评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相应位置处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试题都须在试卷上相应试题下面的空白处写出该题的主要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对于概念题则须写出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并必须在试卷上该试题的答案位置处写出本题所选择的答案(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同时还须将每道试题所选答案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涂黑。考生在试卷上书写计算过程及公式时,请务必书写清楚。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试卷已将试题、答案选项、试题作答过程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使用答题纸作答。考试用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对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试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和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未写明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的考生试卷,其计算机读卡成绩无效。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考生面将答题卡及试卷一并收回,以备评分使用。
二、评分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采取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各地应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评分软件,分别对考生的一级结构基础、一级结构专业、二级结构专业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成绩信息及考场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全国管委会(结构)将依据读卡成绩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合格分数线。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对一级专业考试读卡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人工复评。对一级专业考试读卡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人工复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评分由各地参照一级专业考试评分作法组织评阅试卷。
三、专家人工复评
为了保证考试评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同时有效防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抄袭答案现象,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组织专家依据考试专家组制定的复评标准及试题标准答案,对考生试卷上计算题的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和概念题的作答主要依据进行复评,对不满足复评要求的试题(包括计算题无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无主要作答依据,在试卷试题答案位置处未填写所选答案的字母,试题答案选项不正确,违规作答),视为无效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篇4:关于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注工〔〕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3、24日举行。各地要按照《20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组织工作至7月中旬结束。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土木工程师(岩土)、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部门要严格按照“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2)以及两部颁布的其他专业的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8月13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三、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级别代码及名称专业代码及名称科目代码及名称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01.基础1.基础考试(上)2.基础考试(下)02.专业3.专业考试(上)4.专业考试(下)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2.二级01.专业1.专业考试(上)2.专业考试(下)四、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科学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及评分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考后规则模板在考后下发;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案例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报名时请各地考试主管部门将本文件的相关附件及时印发给考生。
七、收费标准:
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9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按如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一级结构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120元,一级结构专业考试为二科,每人240元;二级结构专业考试为二科,每人240元。 考试报名费由各地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核定。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010)68318798、(010)68318948(fax)
(010)68318825、(010)68318824(fax)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63369166、(010)63369167(fax)
电气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58388763、(010)62368339(fax)
化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64820640、(010)64820656(fax)
篇5: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篇6: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2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2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5年 2001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2000年 9年 1988年 相近专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1年 8年 1989年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2000年 9年 1988年 工程力学 专科毕业 7年 1999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98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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