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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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本文共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gump326”提供。

篇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1.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他们专门培训、考核,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车辆。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调离本企业,尚须从事本职业时,须持新接受单位证明信件到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手续。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再从事驾驶工作时,应经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复试。

6.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纪和《企业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

2.行车时,应关好车门、车厢,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3.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不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试车时应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指定段试车。

7.自觉接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指挥和违章处理。

8.机动车辆驾驶员负有监督装卸的责任。

(三)对教练员、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的规定。

1.教练员应具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执教时,学习驾驶员若违反本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

2.学习驾驶员应与教练员并坐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员无关人员。

3.学习驾驶员须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持核发的学习执照,方可进行准驾车类的实习驾驶。

4.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平板拖车、起重机及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5.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但驾驶带挂车汽车、大型矿车和大型轮式装载机械,则须由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驾驶2个月。

篇2: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

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

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

(4月修订)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订**驾驶员安全学习规定如下:

一、**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着力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凡**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分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管理规定》,按时参加**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分析和研究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车辆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的14:30时至16:30时。凡周四下午没有出车的驾驶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并签到登记。

五、安全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请假条向安全科长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条由分公司安全科存档统计备查,不填写请假条者按不参加学习统计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年累计,原则上年累计以4次为限,每季度请假超过2次取消该季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每年度请假超过4次取消该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资格。

六、凡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因出车在外或已请假未参加周四安全学习者,必须在学习日后7日之内到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学习补课,未在7日内补课者按不参加安全学习补课处理;学习不签到者,作不参加安全学习处理。

七、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给予50元的扣款,并进行补学;安全学习活动迟到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安全学习活动早退者每次给予20元的扣款;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或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迟到、早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该驾驶员当季和当年度的安全驾驶员及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并下车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70分为及格),写出书面检讨,经分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其驾驶资格。

八、安全科应认真做好驾驶员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

九、此规定自20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客运分公司

年4月18日

篇3: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__公司安全科

乙方: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

驾驶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驾驶员营运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目标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为0。

2、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为0。

3、发生燃烧、爆炸、泄露及造成环境污染责任性事故为0。

4、不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6、严格控制违章事故。

二、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来管理。

2、甲方应组织乙方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例会(每月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主要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知识;职业健康知识;风险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甲方按规定建立乙方的安全档案,负责监督乙方对驾驶的车辆审验、驾驶证年审和驾驶员资格审查工作。

4、甲方对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甲方对乙方实行安全抵押金制度。乙方在驾驶甲方车辆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安全抵押金20_元,此款不计息。

三、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审、月检、临检、强制保养、日常保养和二级维护保养。若有违反,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乙方应积极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和其他形式的危险品运输安全活动。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以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

3、乙方必须是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并办理上岗证的驾驶员,乙方不得将车交给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核认可的驾驶员驾驶。

4、乙方应维护甲方声誉,在经营中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5、乙方必须自觉按企业规定,向甲方缴纳安全抵押金。

6、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上报时间分别为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一般事故24小时)。

7、乙方因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如保险过期,证件失效等),公司有权停班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奖惩办法

1、乙方在全年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甲方按公司的安全奖惩管理方法对乙方进行表彰或奖励。

2、乙方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自身或他人伤、残、死亡,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乙方擅自将车交他人驾驶或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在行车中,凡被甲方查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公司的安全奖惩管理方法进行处理。

注: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生效。

本目标责任书有效期:20__年1月 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

甲方:__公司安全科

乙方车牌号:

__年_月_日

篇4: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 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有责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有序、畅通,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人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声誉,保障社会安定,道路运输企业应与驾驶员(乙方)特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一、安全目标:

1、无行车责任事故、无重(特)大事故;

2、无人身伤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事故;

4、无火灾、火险事故;

5、无违法治安案件;

6、无新闻曝光事故;

7、无重大违纪事件。

二、甲方责任:

1、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积极开展行车安全宣传和教育,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认真组织安全学习和开展各类劳动竞赛活动。

3、及时传达上级安全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种类文件、通知和指标,及时组织或通知乙方参加培训、复训和考核工作。

4、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建立各项安全台账和档案,及时收集安全信息,并在生产经营中合理地运用。

5、在运输生产经营中加强安全监督和指导,对违章违纪现象及时制止,对事故隐患立即整改,严禁违章指挥。

6、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部门,做好“四不放过”工作,并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7、设立安全专项资金,负责对全面实现安全目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讲究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安全行车,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声誉。

2、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但事后必须补课。

3、必须服从运输生产调派,遵守劳动纪律。当班驾驶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运输点,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场后的“三检”工作,回场后做好清洁工作,遇保养、检修需跟车作业。防止机械事故和由于机械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4、妥善保管各类证件,车辆交接班必须交接清楚,并作好交接班记录,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天车辆运行情况及发生情况等内容,按月上交记录,并领取新的记录本。

5、严格遵守驾驶员安全操作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6、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更换缺气的灭火器,并做消防工作“三懂三会”(懂火灾的危害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自救)。严禁在禁烟区吸烟和动用明火,回场后清理车厢,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防止火灾和车内物品失窃。

7、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

8、车辆停放和运行必须服从所在场、站、队的管理和指挥,运行中严禁货运车辆运输旅客,严禁私自带货,严禁私自绕道行驶。

9、按时参加年审、体检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复训、轮训和考核,及时更新复印各类证件。按期搞好车辆的年检、临检及其他相关工作。

10、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和抢救伤员,并立即和公司联系报案,并保持联系。严禁驾车驶离现场或破坏现场。回场后必须立即交出书面检查和经过,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不论大小,有无责任都必须如实报告,车辆损坏、漆面刮擦或玻璃破裂必须说明情况,登记备案。

四、奖惩:

1、乙方在年度内全面实现安全目标,甲方按规定进行奖励,在各项活动中获优胜者,甲方按相关文件设定的奖项给予奖励和表彰。

2、乙方对公司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或好人好事报刊予以报道的,甲方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表彰。

3、乙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有关合约的,甲方按规定或合约相应条款进行处罚,重复违反加倍处理。乙方发生行车或机械事故,按本企业管理标准规定由乙方按比例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间接损失。乙方发生消防事故或违反法规,甲方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法律者送有关执行机关,依法惩处,并由当事人承担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对事故隐瞒不报者,除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外,甲方按相应的事故等级、责任对当事人按规定加倍惩处。

五、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效率,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__年_月_日

篇5: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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