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时间:2024年01月12日

/

来源:lyh035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本文共12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lyh035”提供。

篇1: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节日。在此,我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去年,我局结合全县实际,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及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还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全年开展了打假保春耕、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安全、打假保双节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食品、建材等市场专项检查5次,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73起,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涉案金额达15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案155起,申诉案14起,调解成功149起,立案查处12起,支持到法院起诉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同时,成功举行了**县消费者协会换届选举,成立了**县第三届消费者协会,于双节前在县城主要街道开展了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毁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县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得到了好转。

今年,我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消协确定的健康维权年主题,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宣传活动,并积极组织开展千村万户拒假劣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误导、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诚实守信、放心消费。

近年来,打假维权工作在县城力度和声势较大,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转向农村边远山区,因此,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采取集中优势,强化措施,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办法,使打假即有声势又能持久,让制假售假者无立足之地和藏身之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消法》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力争将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点设到村组上,加强3.15申诉举报电话的值班、受理、调解、查处的工作力度,要把查处、调解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作为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扎实工作,努力把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广大消费者也要牢固树立科学消费的新理念,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做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用科学知识指导消费,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识假、辩假能力,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篇2: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全市广大消费者、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目的就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消费新环境,不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向工作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广大同志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一方面,是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扩大消费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新模式;另一方面,就是要动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更多地关注服务行业、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近来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协会配合、行业自律、社会参与”为主线,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为关键,以维护食品安全、开展红盾护农、打击商业欺诈为重点,积极推进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中,各级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危害生命健康、假冒伪劣产品、欺诈和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全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还未真正形成。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当前,我市正处在实施关中—xx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两翼齐飞”和市委、市政府“1135”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敢于消费、勇于消费、乐于消费的良好氛围,对于我们抢抓机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政策、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充分认识“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活动。

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立足各自工作职责,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活动。要继续坚持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板报、标语等有效载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尤其要突出对广大农村和边远乡镇地区的宣传引导,使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理解“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服务关系的认识。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倡导安全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为各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要不断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关中—xx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实现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突破。要大力实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乡镇、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把维权触角延伸覆盖到城乡基层;要不断加强对消协基层协会、消费者投诉站的规范指导,使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和基层消费维权更方便、更及时、更完善;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别是在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证消费安全和服务跟进,真正造福广大消费者,使城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

三要切实强化协调配合,着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工商、质检、药监、卫生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依法经营的意识,着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各行业组织要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标准,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准。各级消协组织要创新服务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好各类消费纠纷。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行动,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我们相信,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有各级消协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一定能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3: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各界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XXX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收缴假冒伪劣食品90余个品种,1473个计量单位,物品标值达15万元。其中收缴劣质奶粉269袋,过期饮料138瓶,过期食品172公斤。为了达到标本兼治,还同经营食品的超市、批发部以及酒店餐厅鉴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以食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全面推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销售商品信誉卡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撤柜制度等,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商品信誉卡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撤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的放心。县消费者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健康维权消费观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诉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努力做好20xx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本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上尊重经营主体,在感情上贴近经营主体,在工作上帮助经营主体,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由过去的对立执法走向和谐监管。同时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实行专项检查事前告知,重大监管行为举行听证,不搞突然袭击,不搞强迫命令;旗织鲜明地支持经营者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继续坚持初犯者教育、偶犯者轻处、重犯者重罚的执法原则,做到教育、引导、监管有机结合,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执能的有效发挥。在这里我也诚恳地请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们工商人员循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带好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篇4: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演讲稿

同志们:

今天,市消费者协会隆重召开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表彰“消费者满意单位”,对今年315系列维权活动做出部署,这对于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对于落实全市环境创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过几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我们以及所有消费者一个值得庆贺的特殊的节日。

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表示节日的问候!向一直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线的各职能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荣获“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各级消协组织、广大经营业户要以他们为榜样,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消费维权重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凝心聚力,共谋发展,推动我市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过去的一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消费者协会团结带领各理事单位,站在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充分认清消费维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执法、发动群众等措施,有效净化消费环境,不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向深入,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特别是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假劣、保名优、讲诚信、反欺诈”行动,尊重消费者意愿,倾听消费者呼声,并且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努力做到“三结合”,即:

一是与工商执法职能结合,紧紧依托政府三级为民服务网络,全面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即消协分会,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完善了862个村级“两站”服务机构,对862名维权联络员颁发聘书并专题培训,使维权网络覆盖全市行政村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真正实现了农民群众“消费投诉不出村”的目标,也极大丰富了政府为民服务工作的职能和内涵。

二是与宣传引导职能结合,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在全市主要干道及商贸集中区增设大型12315宣传版面,在报纸开设专栏以强化《消法》宣传、曝光侵权案件,先后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金秋315维权知识电视竞赛”等活动,既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又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意识。

三是与合同调解职能结合,成立合同争议调解中心和22个基层调解站,尤其加强对“订单农业”的帮扶指导,延伸了消协的职能范围。

一年来,共受理消费咨询16余件,受理投诉和申诉举报1146件,立案查办466起,处结率达95%以上,反馈率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11大类24个品种,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国家工商总局王东峰副局长、山东省工商局李华理局长先后专程来我市视察,听取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汇报;市消协首次承办全省消协工作会议,并以《深入推进“两站”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维权工作》为题做了经验介绍,受到与会领导的充分好评。

年底,市消协被中消协评为“落实消协法定职能最佳单位”,得到了各级的充分肯定。

篇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演讲稿

同志们:

今天,市工商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3・15”暨诚信单位表彰大会,并确定为以弘扬维权,倡导健康,引导消费这样的鲜明主题,这个会开得十分有意义。再过几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我们以及所有的消费者一个值得庆贺的特殊的节日。借此机会,我愿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广大的消费者表示节日的问候!向一直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线的各职能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荣获各级“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同志代表消费者协会总结了----年消协工作情况,并对----年消协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总结非常全面、客观,思路也非常明确,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发挥消协职能作用,用心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去一年,市消协共办理团体投诉-起,人数达-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人次,接受电话咨询-次、受理投诉-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全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加大消协调解纠纷工作力度,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共调解消费纠纷-件,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年来,市消协通过加强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提高了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的服务水平;通过依法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消费侵权行为。你们所做的工作,市委、市政府是十分满意的。针对当前消协工作,我提三点希望: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改进工作方式,研究工作方法,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影响。要把握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加强干部素质建设。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狠抓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打造“学习型 ”队伍,增强干部职工驾驭市场经济、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三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二、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主体。一方面,在管理上要宽严相济,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放宽政策,减少限制,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努力营造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进而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建设诚信--,打造诚信工商,加强消协诚信体系建设,从而推动企业信用创建工作。要利用我市现有资源,积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三、提高消费者健康维权意识

今年“3・15”宣传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从现实情况看,我们的消费安全环境尚难令人乐观,在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工业酒精勾兑的酒致人失明、死亡、甲醛泡制水发食品、垃圾油、有毒大米等。无不让人触目惊心。提出“消费与民生”的年主题,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只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市消协要多组织一些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调查。同时,适时对全社会发布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提供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要大力开展“消费与民生”的消费教育,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做好“消费与民生”年主题的宣传,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篇6: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篇7: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这既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里程碑,也是银行与消费者实现共赢的发展“机遇”。

一、依法求偿权相关概述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让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公正,获得诚信对待[1]。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金融机构通过在内部形成多层级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搭建投诉办理查询系统等措施,自觉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提高投诉处理质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客户投诉是指客户感觉银行提供的总价值与付出各种成本后的期望值存在落差,认为不公平而产生内心不满,最终选择向他认为有权解决该问题的机构主张权利的行为[3]。

二、依法求偿权管理对银行的意义

依法求偿权在银行的应用体现在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上。从现状看,客户依法求偿权工作普遍处于“合法合规”层面,是一种防范自身不受监管处罚、确保诉讼中免于败诉的防御性“保护”[4],对依法求偿权管理的意义思考甚少,缺乏创新的管理理念及有效的制度。1.依法求偿权管理是形成客户忠诚的重要手段据调查,当出现1名客户投诉时,已伴随26名不满客户,但选择沉默。在这26名沉默的不满客户中,平均每人对10名熟人传播消极影响,而这10人中,有3-4人会传播负面信息,再次影响20人左右。最终每1名客户不满意,将会有353人受到影响。另一项调查显示,客户回头率主要受投诉解决的.及时性影响。根据美国一调查机构研究显示:客户在第一次投诉时就得到了快速解决,那么回头率高达95%;客户投诉多次才得到解决的,回头率是70%;而投诉未能被解决的,回头率为46%。但回头率最低的是那些并没有投诉的客户,只有37%[3]。所以,最易流失的并不是投诉过的客户,而是内心不满且不愿通过投诉解决的客户。因此,银行对投诉的处理时效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客户的忠诚度。选择依法求偿的客户往往是相信银行的客户,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投诉,推动银行改进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依法求偿求权的应用管理对银行减少客户流失,提高客户忠诚具有重要作用。2.依法求偿权管理是寻求创新发展的重要源泉选择依法求偿的客户通常更关注银行的各项细节——产品、服务、营业环境,以及如何对待特殊群体和特殊氛围下的客户。这些有效投诉可被视为资源,是客户体验最真实的一手资料。摩根大通将投诉管理作为银行文化的组成部分,认为“大多数投诉是因为客户和银行对产品或服务理解不一致造成的,每个客户投诉对银行意味着一个新的发展机会。”借助客户投诉,银行可以校验产品、服务、环境、体制甚至战略决策与市场的偏离度,挖掘“投诉资源”将是银行发展革新的有效途径。3.依法求偿权管理是利润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建立依法求偿权管理机制,形成“投诉收集——调查处理——分析反馈——矫正偏差”闭环,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客户满意与银行利润存在线性因果关系,客户忠诚与银行利润正向相关。10%的一般客户、30%的满意客户、60%的忠诚客户带来了银行90%以上的利润。美国学者雷奇汉和赛塞的研究表明,客户忠诚度每提高5%,企业利润就能增加25%[5]。客户满意的目的就是培养客户忠诚度,只有将“客户忠诚”作为银行经营的重要目标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得到保障,银行利润也将随之增加。

三、依法求偿权管理的改进措施

目前,国内银行处理客户投诉大多止步于调查环节,而深度挖掘客户投诉,建立机制进行源头纠偏,最终实现获客,才是依法求偿管理的“金矿”所在。1.提高对依法求偿权的认知深度目前,我国银行对依法求偿权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系统管理。随着客户维权意识增强,客户求偿与舆情交织、升级,易使银行陷入被动。具体操作中,银行多采取“防、堵、推”方式,而没有从经营管理视角解决问题、挖掘价值,甚至出现不当处理,导致客户投诉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因此,加深对依法求偿权的认知,变被动为主动,把投诉处理升级为依法求偿权管理,将为银行经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2.加强对依法求偿权管理与开发客户求偿的整个过程蕴含着大量的信息资源,是推动银行服务提升、流程再造、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银行应该加大客户求偿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力度,重点延展探索投诉信息归类分析、投诉问题价值转化、投诉改进效果追踪三方面。特别是挖掘客户投诉背后的问题根源,通过服务和产品的改进与提升,缩小客户的心理预期差距,赢得忠实客户。3.扩大依法求偿权管理效应银行应以依法求偿权管理为模本,自我剖析,探究八项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消除“防御心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化作银行发展战略、内部文化、服务理念的“内生动力”。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银行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小我责任”增强消费者对银行的信心,提升品牌、创造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篇8: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

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篇9: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获得教育权;;

(7)结社权;

(8)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9)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相关链接: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适用哪些标准

在选择和使用商品时,我们必须依赖使用说明才能确保正确安全使用。《标准化法》、《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标识的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相关法规:

篇10:消费者权益保护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知识探讨: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消费者权益的诉讼救济

由于消费者诉讼与通常一对一对抗式诉讼的显著区别,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者,各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

篇11: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篇1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

每年的315前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场全民维权战斗会如约打响。在这个特殊日子前后,包括政府、媒体、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费者大众,都会把聚焦的目光投入这个全民参与的主题中来,可是有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很难在能找到“特殊关爱”。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其根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绝对不是这个“节日”前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斗争就能药到病除的,毕竟一年365天中,我们只有这一个特别感动的315。但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却是任重道远的365天。面对这个有点特别纠结的特殊“节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很感动,因为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被重视的认可感,然而,我们同样特别希望这个“节日”里才有的关爱能持续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当中。

全民参与的一场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会伴随着315这个特殊“节日”到来如约而至。包括各大媒体在内众多媒体提前就明察暗访做好专题,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在这一天走上街头普法宣传,商家商户也要做好这个跟自己切身相关的活动主题,在这样似乎节日里才有的难得氛围中,消费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这个时候去商场买东西,基本不用担心会遇见假货,而且服务态度也会出奇的好,这个时候去相关部门维权定然有会有人热情接待。

315,作为消费者,这一天我们过得很顺畅。但是,我们感动之时,也难免要纠结一个问题,这是所有广大消费者在心底想说而没说出来的一种声音,我们需要“爱”,但是请给我们永恒的“爱”。因为,几乎我们每天每一段时间都伴随着消费行为,我们的生活时刻离不开消费。一个315我们过得很愉快,但是离开315的日子,我们却很纠结,那个时候没有这么多善解人意与呵护备至,甚至为了一个简单维权要伤感大半年,以至于通情达理的我们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奢侈维权。

我们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这样的感觉,这样被重视,被关注,有了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不是只在这一天里得到热情回复;我们需要的是我们参与的每一种消费都能有315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不管是服务态度还是受理投诉的态度,我们需要商家你们能始终如一的像今天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普法与维权常年累月都能这样持续进行。

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年当中那个的315,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常态化的315。一个“特定节日”里的315是远远承担不了这种重任的,作为消费者,我们想说:“请赋予我们更多的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见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3·15保护消费者权益倡议书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

下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集锦12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