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路政管理党员个人总结,本文共10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赤果果”提供。
篇1:乡镇路政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路政廉政文化建设中,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中央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禁令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十项禁令,领导敢抓敢管,大队风清气正,全年公路赔补偿款项和路政违章罚款及时足额上解,做到账、票、款三项相符,无坐收坐支现象,执法人员无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现象。
一年来,大队干部职工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侵蚀,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自觉做到廉洁勤政,树牢了廉洁的执法形象。
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富办发[20XX]26号)要求,结合档案工作职能职责,围绕依法履职、正风肃纪、办事公开、工作效率、廉政建设五个方面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xx县档案局是依法管理全县档案工作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业务指导科(加挂法规科牌子)、档案管理科、档案信息科及一个现行公开文件中心和一个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范围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配合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和组织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收集和接收县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及现行公开文件。对馆藏档案、资料和现行公开文件按规定进行规范化整理、科学化管理和安全保管,对破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县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数字档案馆建设,组建和管理全县档案信息网站。
二、主要工作措施
20XX年,县档案局围绕“作风改进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精神,认真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紧紧围绕市、县级目标考核任务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一)依法履职。严格依法办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不存在滥用职权。xx县档案局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无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
(二)正风肃纪。狠抓作风建设,严明党规党纪,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跟“四风”新形势、新动向,深化拓展正风肃纪新成果。一是围绕“作风改进年”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改并完善了《考勤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车管理规定》,真正实现了用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的作风转变。二是认真落实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多次深入xx县档案局挂钩扶贫点老厂镇新角村委会,走访困难户 17户。业务人员在深入基层时,认真听取和采纳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委会完善归档工作,尤其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土地纠纷、劳动合同等档案得到及时妥善归档。不存在作风不实、顶风违纪和“门好进、脸好看、事更难办”等现象。
(三)办事公开。按照“公开、便民”的原则,明确局机关各科室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了政策法规、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制度,并印制了《xx县档案局<服务指南>》发放给服务对象;及时更新档案工作动态,确保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档案工作信息。全局党员干部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干部问责制,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和制度要求办事。对档案查询、咨询、业务指导及解答、爱国主义接待参观、现行公开文件咨询等,坚持能现场办的及时就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安排部署,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意见。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办理的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四)工作效率。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服务意思有新增强、工作能力有新提高、机关作风有新转变、办事效率有新提高。按照省、市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工作,强化基础,提升服务,创新发展,有力推动了全县档案工作向纵深发展。
1、完成条目录入1万余条,原文扫描28.7万页,加工数据量214gb,累计完成条目录入195万条,原文扫描910万页,加工数据总量为6.1tb。
2、档案安全管理常规工作开展到位,无安全事故发生。
3、按照“管理是基础,利用是目的”的`原则,热情接待、细心询问、仔细查找、耐心解释,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查借阅工作,全年共接待档案利用者2146人次,查找档案5627卷(件)次,打(复)印3376页,为调解纠纷、编史修志、诉讼、购房、补证、计生、山林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4、以《关于做好归档文件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富档发[20XX]2号)对年度归档的时间、质量、责任追究作了明确的要求。接收进馆20档案9件/卷/盒,分片指导部分乡镇及县直单位年度归档工作,共形成年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53746件/卷/盒。指导xx县交通运输局等五家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取得成效,指导古敢水族乡建设乡镇档案馆并通过验收。
5、xx县综合档案馆建设前期工作全部完成,现已进入招投标程序,20XX年12月即可正式施工。
(五)廉政建设。xx县档案局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狠抓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积极宣传正面典型,为改革发展积蓄正能量。一是按照“作风改进年”活动的要求,修改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规定,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方水、一升油等小事做起,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办公经费管理,减少公务支出。二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制的落实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健全了“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制,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机关树形象,领导作表率的要求,时刻对照检查,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严格要求自己,树立部门良好形象。不存在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和利用公共权利谋取私人或单位特殊利益等现象。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20XX年,xx县档案局的工作作风得到不断转变、服务意识得到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xx县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较迟,致使现有档案馆仓库容量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不相适应。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下步工作中,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强职工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积极推进xx县综合档案馆建设,更好地为社会、为民生服务。
篇2:乡镇路政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XX县质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安全生产为底线,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强化服务,不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现就20XX年1月以来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履职情况
(一)做好窗口服务工作。今年以来,共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新增1079份、变更202份、换证754份,年检1116余份,注销94份,发放电子副本(ic卡)500余份,小微企业82份,上报各类代码电子档案3327余份。在服务工作中,严格按照流程办理,自觉遵守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未出现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的现象。在省代码管理中心每月代码数据考核中,XX县质监局代码办证点代码数据和代码电子档案数据合格率均为100%。在县政务服务中心20XX年1至3季度考核中,县质监局窗口及窗口服务人员均被评为季度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窗口服务人员。
(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全县现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38家,注册在用特种设备1686台(不含气瓶、压力管道),另有压力管道202个单元,各类气瓶 49000多只;报停设备65台;报废设备12台。年初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充分运用动态监管系统信息,结合检验检测工作情况,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今年以来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XX4家,共检查特种设备875台(不含压力管道),其中锅炉54台、压力容器343台、电梯316部、起重设备136台、厂内机动车26辆,另检查压力管道70个单元,气瓶706只,共排查出安全隐患146条,现场督促场整改隐患53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5份,责令限期整改隐患93条,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认真开展六月安全月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开展咨询服务的方式共发放宣传资料 余份,大力宣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接待群众咨询 余人次,为群众讲解了关于电梯、锅炉、液化气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
(三)做好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局领导多次深入到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开展调研,听取企业的意见,了解企业的需求,对4家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进行巡查,帮助指导企业加强企业质量控制和管理,不断提升企业质量水平,受到企业的好评。
(四)做好计量、认证认可工作。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计量宣传资料、现场受理群众咨询等方式,积极开展“5.20”计量日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受理群众咨询70余人次,宣传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计量法制意识。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进行免费检定,免收检定费用5万余元,对县城3家农贸市场配备的公平秤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做好烟草计量检定工作,组织了全县38个烟点及县烟草公司中心仓库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烟草收购期间,对烟点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及执行国家烤烟收购标准、仿制烤烟样品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收购行为,维护烟草收购秩序。
(五)发挥职能优势,服务地方产业科学发展。积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企业参加名牌产品申报培训学习,指导精粮坊、则黑酒厂、聚农、富源老厂宏发水泥厂等4家企业申报XX市名牌产品。到目前为止,XX县已有3家企业生产的四个产品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积极巩固和提升富源魔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成果,提高富源魔芋产业标准化、科学化发展水平,积极推进“富源魔芋” 技术规范提升为云南省地方标准及“富源魔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特点,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主线,以行政执法为抓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查处或整改。
二、正风肃纪情况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精神。按照县委的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了有关精神。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学习、交流讨论、观看专题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学习。以新党章、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资料汇编为学习重点。坚持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相互帮的原则,紧跟“四风”新形势,新动向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正风肃纪,着力解决脱离群众、不接地气、吃拿卡要,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政策落实缩水走样等行为。切实解决作风不实、顶风违纪和“门好进、脸好看、事更难办”等现象。
三、办事公开情况
一是按照县、乡推行权责清单制有关要求,在县编办、县法制办指导下,依据法定职权将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二是将窗口服务人员职责、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和时限以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服务指南等形式进行了公开,保障了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变更、换证等办事程序、基本条件以及需提交资料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办事指南、受理科室进行公示;四是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向企业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年审时间、年审需提交的资料、年审的程序等内容;五是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注册登记、变更、报停、报废、注销等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办事指南等向企业、社会公开。六是根据财政局的要求,部门预算、决算及收支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工作效率情况
一是根据县委、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时间,在法定时限基础之上压缩10%。二是在各项工作实行提前介入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向企业或单位提示所需办理事项,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所需提交资料以及办理科室、办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企业提前准备,一次性办结相关事项。三是明确岗位责任、责任细化并落实到个人;四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先接待的干部或职工,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及时联系具体办理科室或具体办理人员,确保办理事项的有序推进。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做好解释或安抚工作,并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办事人员到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五、廉政建设情况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一岗双责”。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细化职责、明确目标,将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将重点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内容,实施跟踪问效,狠抓工作落实,提升行政效能。强化重点领域及岗位的风险防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各项工作运行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力度,加强行政行为监督,拓展监督渠道。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人少事多,监管面广、任务重、压力大,监管工作经费严重不足,难免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目前,县质监局实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8人,乡镇无站所,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二)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三局合并改革正在进行,干部职工思想有波动,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受到影响。
(三)宣传工作需加强。部分企业、服务对象质量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不强,企业法人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机构改革期间存在着疑虑,质量责任主体、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
篇3:乡镇路政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xx大队在xx支队的正确领导下,在xx县人民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下,紧紧围绕“法制路政、平安路政、服务路政、智慧路政“建设要求,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升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以路政工作服务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为宗旨;以突出维护路产路权为目标;以依法治路,强化路政执法服务,“保平安、保畅通、保稳定、树形象”为总体思路和工作宗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xx大队的路政工作报
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xx公路路政管理支队20XX年工作部署和路政管理责任目标要求以及社会评价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将工作重心集中到路政巡查上来,强化路面管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切实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一是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提前预防。首先在路政日常巡查中对易发生塌方、路基沉陷、滑坡、行道树枯枝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路段进行重点查看,逐一做好排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上报支队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避免出现路面安全事故,尽职尽责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其次对涉及公路沿线的各类乱堆乱放、路面沉陷、路基坍塌、煤矿采空区路段、公路缺口、急弯严重路段违章建筑、急弯路段设置的平交道口、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警示标语、横风、多雾易结冰以及严重落石路段等自然灾害路段标志设置是否明显、泥石流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素,逐一分析,认真登记。
针对排查出的公路安全隐患认真梳理,能及时整改,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难以整改的,详细分析隐患属性,科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本级无法整改的,及时请示汇报,以取得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路面管控,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公路沿线政府、公安、交警、国土等部门,全面开展路域环境治理工作。20XX年,大队全年共开展路政巡查103次,发告知函9份,发通知书251份;清理非法平交道口9个、处理摆摊设点1127起、取缔加水点28处、清除打场晒粮26处、清理路面堆积物526处,拆除非交通标志141块。全年路政案件发案11起,立案11起,结案11起,立案率 100%,结案率100%,索赔100%,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24.96万元;受理行政许可事项3起,审批3起。(其中一起是大河镇居民饮水民生工程的涉路施工。大队本着交通服务地方建设的理念,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免除涉路施工技术评估环节,在一周内就将许可证派专人送到大河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全力保通,降低公路安全事故率。暴风暴雨前后、泥石流、公路塌方、雨雪雾冰冻季节加强路政巡查力度,对存在公路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安排部署抢险保通工作。及时配合公路养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消除因极端气候造成的各类危险源以及产生公路障碍物,全年公路应急抢险保通7次,共出动保通人员35人次,出动抢险保通车辆12辆次,配合职能部门处理暴风暴雨后损毁倒塌行道树阻断公路案件3起,泥石流造成公路塌方案件2起,极端气候条件下段指挥过往车辆安全通行2次,救助司乘人员70余人,向受灾司机乘客提供车辆充电、换胎以及故障车辆牵引等支援和服务。
四是依法治路,规范执法程序。在路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程序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发生。大队主管领导亲自督办各类路政案件,上级业务科室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我大队路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路政管理工作业务整改意见书”,要求大队限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路产管理工作的质量。
五是路政宣传整治工作及公路迎国检工作。路政宣传工作方面: 紧紧围绕法制路政、平安路政、智慧路政、服务路政建设主线,认真部署今年的路政宣传活动,全面分析研究大队辖区境内国省干线公路违法搭建、违法采挖、违法堆放、违法加水、违法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问题。20XX年5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路政宣传月活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制作以路政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文明执法、应急处置、抢险保通、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安全保护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栏、典型路政案例宣传展板,充分展示路政管理核心内涵。
同时及时利用总队统一制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文本、倡议书、漫画等宣传资料及印有路政宣传标语的宣传物品等,保证宣传活动扎实深入开展,着力提高群众爱护公路意识,通过在大队管辖的公路沿线的富村镇鸡场村委会及车流人员相对集中的部分干线路段设立现场咨询台、悬挂爱路护路宣传横幅、粘贴海报、摆放展板、发放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统一制作的宣传册、宣传画报、宣传单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保护公路的行列中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确保了辖区公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改善了公路的通行环境,大大降低了道路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公路迎国检工作:大队鼓足干劲,全力以赴迎“国检”。严格按照省总队的总体部署和xx支队要求,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思、紧迫意识,对照检查验收标准,逐一整改落实。工作中加大路段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路政违章,对反弹型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宣传、教育、走访、制止、取缔等措施进行根治,对已形成一定趋势的摆摊设点或违法占(利)用公路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进行了联合整治,公路综合环境改观明显, “迎国检”内业资料整理大队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照迎国检评分标准和细则,逐条分析,精益求精,做到了格式统一、内容准确、完整规范,为全面“迎国检”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正风肃纪,树立良好的路政工作形象
一是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达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此外,自6月份以来,大队每周五上午集中工作人员学习,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理论、路政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单位作风转变,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习总书记关于反对的重要批示,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严肃组织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十项规定》,扭转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严格控制公务支出,消减一切不必要开支;严肃各项财经纪律,杜绝滥发奖金、补贴,禁止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现金、物品;加强车辆管理,完善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禁止公车私用,路政巡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类驱利执法。
一年来大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总队十项纪律,上路巡查、外出办公时,一律轻车简从,不到高档餐厅吃喝。公务用车在节假日一律封存,大队未发生顶风违纪的事件。
在服务群众方面,严格落实路政服务规范,树牢亲民服务理念,在业务大厅开通咨询绿色通道,提供畅通快捷的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服务,积极主动为群众服务,帮助来访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帮助群众办理各类路政业务,不属于本机构或本级办理的,耐心解说清楚,严格“四个一”服务,即“咨询事项一次讲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次讲清,登记表格一次给清”,提升文明服务的质量,有效杜绝了作风不实和“门好进、脸好看、事更难办”的形象。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给大队营造了求真务实、勤俭节约、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树立了良好的路政执法形象。
三、办事公开,切实增强路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为民服务行为。
严格落实上级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及时准确在本单位业务服务大厅上墙公开路政管理政策法规、路政管理工作职责、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文明执法忌语、执法禁令、处罚依据、办理时限等制度,方便群众监督,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公正公开受理办理各项业务,服务做到了仪表形象规范,窗口人员工作期间着装衣帽整洁、证徽齐全、仪容严整,工作时间不玩手机、不玩游戏、不上与工作无关网站、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闲聊等,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的要求,装修规范统一的门楣和牌匾,完善执法标志标识,设置了办事指南、服务承诺,建立了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办理制、限时办结制和24小时应急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办公,以确保公众得到最优质的服务,有效促进路政管理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运行。
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做好路政管理服务工作。
为全面提升路政管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大队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应用科技手段加快执法预警机制的建设。
一是安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呼叫中心12328网络电话,调试工作基本完成,目前处于试运行状态,今后更加方便公众咨询路政法规政策、违法案件举报、交通突发事件报案等,使群众交通需求得到及时回应。
二是在执法车辆上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有效对路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保留了巡查轨迹,提高了巡查效率和巡查质量。
三是安装“e路畅行”公路通阻信息报送手机客户端,实现路政员随时随地报送公路通阻信息,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保障群众便捷出行。
四是与xx县、XX县两地汽车客运公司共同协商,在经过主要干线公路客运车辆选取错时班次客车安装车载3g视频,科学监控公路路面情况,通过此套设备监控客运车辆及大队巡逻车三路实时回传的视频和音频,掌握实时路况、天气等情况。值班备勤人员可实时监控和调度,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c客户端都可以实时观看视频。更方便路政指挥人员及时作出科学判断,为排除路障、处突应急赢得宝贵时间,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公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路产完好。
五是优化组合大队现有执法人员,抽调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路政人员组建两个路政中队,实行片区负责制,两个路政中队分头按照所负责的片区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增强公路管理管理的覆盖面,达到出勘执勤快速到达现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性路政案件的目的。
六是积极协调部门关系,整合多方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路警、路地、路运共建联系协调机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消除各类路政违章疑难杂症。
五、加强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树牢廉洁形象。
积极发挥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核心作用,强化党支部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责任意识,狠抓班子建设和队伍的管理,今年的廉政建设工作,大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深入开展了“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当担”专题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以李云忠违法违纪案例为反面教材,吸取教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另外组织干部职工到罗平钟山廉政建设教育基地接受廉政教育,强化廉政意识。
篇4: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200x年度我段路政管理工作,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路政支队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两个年”活动和年初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充分运用公路法律法规,保护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狠抓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积极创建文明省道线,加大力度整治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加水点和非法占道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做好全段的相关工作,狠抓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自身素质,以设立路政窗口为契机,宣传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全县的路政协管网络建设,加强横向联系管理,把路政管理逐步推向“规范化、法制化”,做到重宣传、严管理,着重社会效益,一年来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县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管理,突出重点,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根据目标管理原则和年初的工作思路为有效地维护公路产权,着重加强上路巡查,将侵占路产路权和公路控制区的违章建筑压缩在萌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宣传教育。一年来我们的队员上路率达到92%,制止违章建筑130起,突出重点抓典型,拆除违章建筑摊棚、厕所等65处530m2,清除公路堆积物,种植物3940处9305m2,制止违章立杆18起,迁移违章立杆78支,拆除违章接线接坡21起161m,特别是今年通过创建文明省道线,对加油站点进行整顿规范工作和市支队布置的对加水点,非法占道经营整治等一系列活动以来,通过横向联系,集中组织力量,经充分的宣传教育,对部分老大难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共搬迁马路市场三处,取缔加油站点5处,占道加水点10处,非法占道经营11处。在整顿、折违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通过邀请新闻媒介,报社电台,进行组织现场采访报道,市级报社2次录制报道,县电视台四次,县报社5次到现场采访,本单位部门18次投稿进行报道我们路政管理的一系列典型事例。对申请在控制区内的临时建筑、接线接坡、广告都进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审核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承诺时间到审批中心路政窗口予以办理共审批各类案卷144起,同时实行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加强上路管理的同时,针对全县41条线路、678公里公路,注重横向联系,建立全县路政协管网络。聘任土管规划、乡镇干部,公路养护农工,形成公路路政协管网络,特别是一些偏远线路,由于信息落后办事不便,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在控制区内建猪栏厕所,违章建房、开沟引水,在路肩上立杆等一系列违章现象,通过协管网络及时得到信息在最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理。同时我们通过协管网络向群众提供相关的路政法律法规的咨询,颁发宣传资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审批表格,联系现场勘查时间,给群众提供方便,提高路政办事效率,得到群众的好评,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
超限运输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管理工作,由于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大货车登记小吨位,一方面是低运价,另一方面严重超限,造成国家大量规费严重流失,公路的早期损坏,养护成本的大幅增加。为遏制超限运输带来的严重危害,我们根据交通部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打击、查处严重超限,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着重抓好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源头管理和宣传工作。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体运输业主为达到高额的利润,拼命依赖于多拉快跑赚钱,而不顾道路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危害程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超限情况。我们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召集大的运输企业和车老板召开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陈述超限运输对公路和交通安全的危害性,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临时设点检查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对特别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我们通过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及时的'报道,向行业监督部门及时反映和沟通,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管理过程我们始终按照上级部门的指标精神,重卸轻罚,勤上路,抓源头。超限率从原来的85%下降到52%。超限的吨位也明显下降30%,在我们现场管理的情况反映出超限车辆,大马力,低吨位,一些5吨车装载15吨到30吨,一旦放松现场管理超限运输立即出现死灰复燃。目前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是加强现场管理和上路巡查,才能把超限势头压下去。
篇5: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路政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篇6:路政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篇7: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篇8: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了路政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法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经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其设置的 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准、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篇9: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一、强化管理,突出重点,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根据目标管理原则和年初的工作思路为有效地维护公路产权,着重加强上路巡查,将侵占路产路权和公路控制区的违章建筑压缩在萌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宣传教育。一年来我们的队员上路率达到92%,制止违章建筑130起,突出重点抓典型,拆除违章建筑摊棚、厕所等65处530m2,清除公路堆积物,种植物3940处9305m2,制止违章立杆18起,迁移违章立杆78支,拆除违章接线接坡21起161m,特别是今年通过创建文明省道线,对加油站点进行整顿规范工作和市支队布置的对加水点,非法占道经营整治等一系列活动以来,通过横向联系,集中组织力量,经充分的宣传教育,对部分老大难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共搬迁马路市场三处,取缔加油站点5处,占道加水点10处,非法占道经营11处。在整顿、折违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通过邀请新闻媒介,报社电台,进行组织现场采访报道,市级报社2次录制报道,县电视台四次,县报社5次到现场采访,本单位部门18次投稿进行报道我们路政管理的一系列典型事例。对申请在控制区内的临时建筑、接线接坡、广告都进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审核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承诺时间到审批中心路政窗口予以办理共审批各类案卷144起,同时实行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加强上路管理的同时,针对全县41条线路、678公里公路,注重横向联系,建立全县路政协管网络。聘任土管规划、乡镇干部,公路养护农工,形成公路路政协管网络,特别是一些偏远线路,由于信息落后办事不便,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在控制区内建猪栏厕所,违章建房、开沟引水,在路肩上立杆等一系列违章现象,通过协管网络及时得到信息在最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理。同时我们通过协管网络向群众提供相关的路政法律法规的咨询,颁发宣传资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审批表格,联系现场勘查时间,给群众提供方便,提高路政办事效率,得到群众的好评,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
超限运输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管理工作,由于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大货车登记小吨位,一方面是低运价,另一方面严重超限,造成国家大量规费严重流失,公路的早期损坏,养护成本的大幅增加。为遏制超限运输带来的严重危害,我们根据交通部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打击、查处严重超限,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着重抓好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源头管理和宣传工作。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体运输业主为达到高额的利润,拼命依赖于多拉快跑赚钱,而不顾道路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危害程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超限情况。我们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召集大的运输企业和车老板召开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陈述超限运输对公路和交通安全的危害性,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临时设点检查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对特别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我们通过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及时的报道,向行业监督部门及时反映和沟通,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管理过程我们始终按照上级部门的指标精神,重卸轻罚,勤上路,抓源头。超限率从原来的85%下降到52%。超限的吨位也明显下降30%,在我们现场管理的情况反映出超限车辆,大马力,低吨位,一些5吨车装载15吨到30吨,一旦放松现场管理超限运输立即出现死灰复燃。目前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是加强现场管理和上路巡查,才能把超限势头压下去。
三、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
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们公路等级低,公路建设投资少,公路标志和安全设施严重短缺不齐,随着道路交通的蓬勃发展和我县山水乐园生态旅游县的快速建设,对现有的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严重不能适应要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路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我县公路网的布局情况,将标志标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落实专人对全县公路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进行统计,将统计资料分门别类按线路、图片、文字整理成册,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根据重点保障线路的安排今年给我县瑞东线、学院线共安装F杆、标志牌53付,单立杆8付,安装导向标志42付。当地政府近期计划在各重要线路设立旅游指路标志,对安全黑点路段设置安全护栏墩、护栏柱,同时对原来局部损坏的交通标志进行全面修复计28个,对部分严重损坏进行更换,使我县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跃上了新的台阶,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绝大多数的县乡道依然还存在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严重不足。
四:抓队伍建设,促素质提高
今年5月份,全省路政工作公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洪付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搞好路政管理工作首先要从抓队伍建设,促进人员的素质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培训学习,我段路政队员的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现有本科学历的一人,大专3人,大专证书14人,上岗培训合格率100%,执法人员持证率100%,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重执法形象,行为规范,作风过硬,廉洁自律,不计个人得失,都有着良好的表现。在10月份文成县计算机知识竞赛,路政队二名队员参赛获得了二等奖,对段部需要的各类
篇10:路政管理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
我叫xx,是xx交通学院的学生,路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几年的寒窗苦读,我时刻按照“宽专业、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标准去锻炼及发展自我,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已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专业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富于协作精神的时代青年。在校期间担班是的体育委员兼生活委员,得到了学院和各位老师的一致好评.大学阶段的学习与成长磨练了我的意志,提高了我的修养!“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辛勤劳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在校期间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及组织和管理的能力,相信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临近毕业时,我就开始更近一步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以便更好的在以后的工作中,为贵公司的发展尽我之所能,为我省高速公路事业贡献自己的青春。
我会珍惜把握好每一次机遇。我认为自己适合并胜任本岗位,为公司作出成绩创造效益是我的目标,现递上我的简历!
我将贵公司作为我人生的新起点,若有幸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将是我莫大的荣幸,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业绩来回报公司。我将把有限的时间融入到无限的工作当中。期盼贵公司给我一次机会,我将还您十分荣幸。
最后祝贵单位兴旺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日期:X年X月X日
- 农村党员个人总结2025-07-22
- 发展党员个人总结2025-09-03
- 党员个人素质总结2025-08-28
- 运输部党员个人总结2025-09-10
- 路政员个人廉政总结2025-07-10
- 路政工作总结2024-06-25
- 路政工作计划2022-12-12
- 学校厨师党员个人总结2022-12-11
- 老师党员个人总结自我批评2023-10-24
- 退休在家党员个人总结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