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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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本文共11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猫薄荷被杀手”提供。

篇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注册已经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同时注册资本由以前的实缴制也转变为了现今的认缴制,这是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当中所做的规定。由于准入门槛不高,再加上相关监管法律效力和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隐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利有弊,其中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动荡以及债权人利益不好保证。如何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成了急需思考的问题。本文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相关改革政策以及法律风险展开全面分析,并对我国当前法律风险进行整体规制。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法律风险;资产信用

一、引言

在当前社会经济持续提升的环境之下,我国国务院会议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门槛被降低,公司自治权利得以强化。不过,《公司修正法案》中只有针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措施,这就造成了认缴登记制和当前公司的登记操作规则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所造成的风险却并没有很好的防控方式,可以说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例是空白的。

二、何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资本指的是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从法学的定义上来看,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有记载的公司各股东出资而来的公司财产。大陆采用的是法制资本制,该制度之下,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并且由股东认足,同时实缴实收。英美法形成了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但是对于发行没有具体限制。大陆融合授权资本制度完善了法定资本制,形成了折中资本制。

(二)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四次大修订。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无要求到有要求再到低要求,最终形成今天的无要求。在1993年公司法初颁布时,着重强调注册资本要和实缴资本统一,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饱受资本不实的困扰。由于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和验审不到位,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该阶段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运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脱离计划经济。对《公司法》的修正,是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更趋向于“分期缴纳制”,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等。而的修订主要就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批资金额度的规定。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风险隐患

(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

基于资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一种担保手段,如果公司无力负担债务,那么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便作为保证金来抵押债款。这项规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这是一种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之前说到立法者使用了资本信用,所以,他们通常会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不过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资本制和法定资本以及授权资本是最主要的三种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原始法定资本制当中,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需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同时还要一次性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的制度下,需要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不过对于实缴注册资本未做过多限制。而在第三种授权资本制度之下,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都未做严格的限制。对于几次改革中主要的规则变动可见图1:

由实缴制到认缴制,是从模式到资本到缴纳方式再到后续出资等一系列的内容重新定义。股东确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后,将记录在册,同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公之于众。债权人等可以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从事市场经营者的限制条件,这种制度激起了社会上的创业热潮,经济市场看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施行效果

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的降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企业投资规模变大,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浮现出来;创业者人数成倍增长,企业数量激增;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市场主体呈现稳定状态,这些新增的登记企业其增长势头稳健、快速。相较于20,企业登记注册同期增长六成以上。主体规模不一也是该制度之下的另一明显特征。这些新注册企业当中有三成都是一万元之内的注册资本,不过与之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均可开展上万到上千金额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保证公司的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欺骗行为,由此带来的是相关公司债权人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让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市场信用状态的失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民商案件中,三成以上都牵涉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这样一种失信的环境下,造成的是信用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抓紧制定管制措施,这个危害将会是大范围的。

(四)法律制度并未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而健全起来

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不需要前期投入资金即可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之下,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会在制度施行之后逐步浮现,潜在风险的源头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未对每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展开全面调查。这种类型的公司多半都是极少的注册资金成立起来的,因为注册门槛低,所以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家公司,为以后的不法行为布局。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定还不健全,市场上一系列的违规违法现象也很难通过公司法来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中,失去了交易担保功能就让交易对象无法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出现违约现象时,也无法通过将违约一方公司注册资金转变为担保资金来进行赔偿,这就出现了市场交易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真空模式”。另外,商事主体行政监管方式老旧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弊端。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完善

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改革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方式以及设立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后的法律条例所需要考虑的几个方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立的重要目标就是对交易过程展开严密的监督,对于这方面制度,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范围和相关豁免制度以及行政处罚判决书等几点入手。在商事的主体行政监管模式上可以产生大胆的创新改革,在对事中和事后进行严格把控的同时,灵活使用多种类型的调节方式,将在市场上大受欢迎。行政调节能够补充执法行政,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起到行政制约的目的,让行政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道护身符。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的几次制度改革,让创业者有了更多的机会,让市场投资业迅速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前行。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说也是一样,伴随改革而来的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潜在的市场隐患。但这并非仅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当中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维护,让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杨立新,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J].甘肃社会科学,(2):122-127.

[5]郭富青.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及风险防范[J].财经法学,2015:107.

篇2: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论文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论文

一起关于保证金质押的典型案例

4月7日,为合作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农发行安徽分行与安徽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了

《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及保证金比例、违约责任等。

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另外一起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保全,并在判决生效后,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万元划至法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以张大标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方面,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与原告农发行安徽分行签订的并非质押合同,整个合同行文中没有质押条款,也没有约定农发行安徽分行就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并无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保证金账户由长江担保公司开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且涉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数额不断浮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

“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件。因此,农发行安徽分行主张的质权不成立。

农发行安徽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达成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的合意。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具备质押的一般要件,协议双方具有质押合意。(二)长江担保公司的协议约定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三)农发行安徽分行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取得了对该账户的控制权,也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四)案涉账户资金处于浮动状态皆因业务需要浮动,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因此该账户资金虽浮动但仍符合金钱质押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故判决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威胁金融债权稳定与安全的风险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有关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明确规定,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司法解释虽然确认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未予明确,现实中各家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保证金质押纠纷时会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形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综观各地法院判决,司法对保证金质押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金质押业务时不规范,如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未就质押事项作出详细约定,质押保证金不符合特定化要求,质押保证金未交付债权人控制等,很容易导致法院置疑保证金质押的效力,从而威胁到金融债权的稳定与安全。

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

银行要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保证金担保业务法律风险,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依法将保证金质押相关事项在书面合同中作出详细约定,特别要明确将保证金用于质押,质押保证金转移债权银行“占有”,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重要事项。

第二,必须开立专门的保证金专户。出质人应当在债权银行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将质押资金存入该保证金专户,专户信息应与双方签订的书面质押合同保持对应。保证金必须从出质人账户转出,质权人(债权银行)不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款。在划转保证金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如同一出质人为若干人同时担保时,交存的保证金也应当分别存入不同的保证金专户,确保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用账户。撤销保证金时也应与每笔业务相对应,使专用账户与被担保债权随时保持一一对应关系,以符合保证金“特定化”的要求。

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允许出质人就某一合作项目下的多笔保证金担保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注意就每一笔保证金的存入和转出均应与每一笔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进行操作,即仍应就每笔债权分别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在合同中载明存入保证金的流水号,出质人以专户内的该笔保证金对相应的主债权进行担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就该笔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必须对保证金专户实际控制。出质人将其金钱存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后,应将账户交由质权人(债权银行)托管,该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由质权人(债权银行)管理和控制。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其仅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为确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对账户实施有效的管控,可考虑对保证金专用账户做内部冻结止付处理。同时,质权人(债权银行)应将保证金存款在“保证金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关于保证金的内部财务管理。质押后,出质人不得将保证金转出保证金账户,也不得将保证金账户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日常支付结算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仅能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结算。

第四,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合法质权。当债权银行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扣划了自已的保证金时,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如异议得不到执行法院的支持,也应立即提起质权确认诉讼,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3: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摘要:合同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开展一切日常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关键和纽带,但是企业也会由于合同理由面对很多理由和困扰。

合同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思路和措施。

篇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经济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因合同主体合法或违法行为,导致结果和合同签订预期的目标出现偏离,可能企业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都会存在合同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规避或化解措施,极易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是无可估量的灾难。

虽然合同法律风险性较高,危害性较大,但是具有一定的可防、可控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各大企业经营管理中深思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研究有效的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相关介绍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底,中央企业向国资委申请出面协调的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总计167起,其中涉及140家中央企业,其中涉案金额间接达500亿元,直接金额累计210亿元。

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涉及范围以及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

法律风险评估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①风险发生可能性: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风险发生的几率。

②影响程度:主要是指一旦发生风险后,对企业营运、监管、声誉、财务等多方面的影响程度。

具体分级标准如表1、表2所示。

2.关于企业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

2.1签订合同风险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理由:①并没有充分做好签订准备工作。

比如并没有提前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准入许可、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年检情况、信用情况、资质证书等相关情况,对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尚未完全掌握。

或者是未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认真核对所致。

②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完整,条款的用词缺乏标准性,双方约定的内容比较空泛,且极易发生歧义。

但是合同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也没有进行法律审查,导致合同缺乏全面性,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2.2履行合同存在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对方违约,导致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较低,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关注相对方的动态,无法及时发现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理由而立即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发生法律纠纷。

其次,有的企业对于违约现象并未迅速做出相应的反应,对违约行为追究不力,或者由于未采取正确的处理策略,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3缺失证据风险

在法律面前都需要讲求证据,所谓法律证据主要包括合同经济往来的凭据、函电,合同正本、质检报告、谈判记录等。

企业应该从签订合同开始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经济活动的合同资料,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保留充分的合同证据,做到“防患于未然”。

如果日后遇到经济纠纷,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就可以大大提高胜算,避开出现“有理缺据”的被动现象,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进一步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3.1应建立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必须由企业法人以及委托授权代理人代表签订才可生效,因此企业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合同法律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分工,明确每一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及任务,使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

同时应严格执行按“岗位责任制度”,使每一个岗位员工都各司其职,每件事都有人管,合同工作层层有人抓。

如果像对外担保、企业兼并重组、引进重大技术、购销等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情况,应采取特别处理,应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共同审核批准。

3.2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

若想真正落实要管理决策,实现预期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目标,应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合同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企业合同财务风险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征兆,快速做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应全面收集和企业行业发展、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料(包括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应对企业合同法律相关的立法倾向进行跟踪分析,并且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时更新,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调控。

3.3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控力度

认真、全面观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是达成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的关键,应该注重合同的每一个阶段和具体细节。

在签订合同阶段,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明细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逐一落实并签字负责。

应制定一个合同标准文本使其要求和企业实际经营基本一致,尽可能按照标准文本中的内容逐步覆盖。

精心筛选出优质的合作方,能够长期合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管理成本。

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应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负责,主要判定合同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公平性,其中应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注意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订立手续是否违法,若发现理由,应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其次,应加强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若发现理由,应立即报告,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应对合同纠纷解决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4应及时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应客观评估潜在的合同法律纠纷,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便于尽早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同时,一旦遇到合同法律风险,应立即请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迅速做出相应的对应反应,明确处理方案,充分准备好相应的法律资料。

应进一步优化纠纷的解决措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仲裁机构,最后决定是选择不让步或让步,诉讼还是仲裁或者调解,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无可避开,但是有可防可控的措施,企业管理者应加强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合同监控力度,提高执行力度,及时处理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1)

[2]曹红程,许恩信,李丹.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1)

篇5:公司廉政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公司廉政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根据市纪委、市国资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安排,从20xx年起,我公司认真排查本单位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全面开展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机制为面的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工程,建立起融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从源头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范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朽败,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惩治和预防朽败体系建设,确保各项防范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我公司成立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杨后海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了《枝水司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认真分析查找我公司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树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意识;明晰风险点的岗位、部位和环节,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朽败工作领域;增强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意识,降低廉政风险。以党支部会、公司办公会、中心组学习、职工会等形式,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建立防控机制工程是融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从而做到人人主动参与,人人提高认识。

二、积极部署,广泛动员

自20xx年6月,我公司召开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动员会,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工作的动员部署,强调“排查廉政风险、建立防控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创新举措,它以关口前移的.方式,把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岗位和每个人,从而建立预防朽败的长效工作机制,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这次专项工作从6月中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总结验收三个阶段组织实施。要求各科室要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建立健全惩防朽败体系,推进源头治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政治高度,认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深入查找,积极预防

根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我公司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以人为本、注重预防、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了排查工作。围绕公司职能,进行权限梳理、确认、登记;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查找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或诱发朽败的风险点。从行政管理事项、业务工作流程等方面,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经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登记汇总。共排查出科室风险点17个,党委审定后报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风险点为8个。填写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权力清单登记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风险点登记表》。

四、完善制度,动态防控

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控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工作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防止岗位廉政风险转化为朽败行为。同时不断完善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规则、加大对热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或轮岗力度等措施,锁定履权界限,控制自由裁量权,实行权力制衡。深化以党务厂务公开牵头的各类公开,搭建公开平台。对于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制度,都汇总成册,其中《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权力清单登记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风险点登记表》都在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上公开,随时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了对风险控制进行有效控制,实行廉政风险预警,畅通廉政风险预警信息“绿色通道”,采取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办法,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任务,我们要从不同层面开展多种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市一极”的总体要求,为实现我市“打造滨江宜居城市和长江带强劲增长极”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篇6:房贷险的风险防控论文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办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简称“房贷险”,旨在为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提供保障服务、化解贷款风险,也帮助借款人转移风险、消化损失。然而,近几年的业务发展实践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充分说明,房贷险业务是明险未防,暗险未察,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不具备对风险的免疫能力。房贷险具有长时间累积的可能,也有暴露成惊人风险损失的可能。因此,为保证房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风险识别和防控变得极其紧迫和重要。

房贷险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认识偏差影响业务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房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付责任;二是因意外事故使借款人伤残或死亡而导致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时的赔付责任。在开展此项业务中,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直接影响业务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款人对该业务缺乏了解,易产生抵触情绪。不少购房者认为,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必须购买保险,违背了投保自愿的原则;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所购房屋价值投保的做法不合理,很多人要求按照银行的贷款额投保并以此为标准计算保险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条款中均规定,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有关商业银行,部分人士认为,房贷保险是购房借款人缴费购买的,而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却要优先受益,实难接受。二是银行重视不够,不利于业务发展。房贷险业务一般是由商业银行代办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双重受益的,既有还款保障,又能带来手续费收入。然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已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银行只要拍卖抵押的房屋即可,再添上抵押贷款保险实属保障重叠,又因担心招致购房借款人的抵触和反感,所以对此项业务开展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二)提前还贷和炒房退保使保险公司遭受损失。房贷险业务是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办的,保险费由商业银行一次性收足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付给商业银行手续费。正常情况下,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享其中的利益。但如果出现提前还贷或遇到炒房退保,将使保险公司遭受手续费损失。

(三)偿付风险多种多样,危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上面两种风险问题属浅表性风险,但还有较为隐蔽的最大风险就是偿付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暴露期并不是在贷款初期,而是在发放贷款后的第3年至第8年逐步显现,而目前国内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以上是以来发放的,因此,大部分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已进入风险暴露期。个人房贷和房贷险的偿付风险主要来自购房借款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背景情况也较为复杂。而这种风险只有等到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才能完全暴露,使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陷于被动。

1、房价下跌,主动违约。个人房贷期限短则5年、,长则、30年,在漫长的贷款期内房地产市场难免要发生波动,如果市场房价普遍下跌,借款人发现用贷款购置房屋的价值低于自己负担的贷款的价值,便会主动违约,任凭银行收走已经贬值的抵押房屋,即使银行能够顺利地处置抵押房屋,处置收入也可能无法弥补未偿还的贷款和处置费用,使银行蒙受损失。

2、利率上升,负担加重被迫违约。个人房贷期限长,利率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国内银行的个人房贷业务都是非固定利率贷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到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如果法定利率频繁上调或上调幅度较大时,会使一些原本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变得无力负担而被迫违约。

3、收入波动,无奈违约。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有一定差距。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

4、借款人伤残或死亡,导致无力还贷。在保险期限内,借款人所抵押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借款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而丧失部分或全部还贷能力的可能性也较小,可一旦出险,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却很大。

篇7:房贷险的风险防控论文

房贷险业务的各种风险,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均构成威胁,如果购房借款人集中出现还贷难或不还贷的风险,保险公司届时恐怕难以偿付高额赔款,商业银行也难以独善其身。为了避免房贷险业务重蹈覆辙,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密切合作,共寻风险防控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认识。针对顾客反映意见较大的强制保险、保额偏高和受益人顺序问题,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力度,使客户充分明白,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也是保障借款人的利益,借款人也是直接受益者。房贷险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公司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房贷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商业银行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为客户详细讲解房贷险业务的有关政策及条款内容,消除模糊认识和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银行方面对房贷险应有全面的'认识,抵押和保险是化解风险的两个不同手段,是相互补充不是相互重叠。如果借款人只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而不上保险,一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房屋灭失,所设定的抵押将失效,银行的贷款损失也将无法补偿。

(二)严格遵守手续费支付规定订立保费退还协议。提前还贷和炒房退保使保险公司遭受损失,与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有关。在房贷险业务开办之初,保险公司没有充分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片面地认为该业务稳赚不赔,为抢占市场、争取业务规模,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地展开暗战,争相给客户打折,给银行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有的保险公司向代理银行支付的手续费比例竟高达30%——40%,大大超过了保监会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亡羊补牢,为避免损失、减轻业务经营压力,保险公司首先要规范自己的业务竞争方式,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8%的比例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此外,要彻底解决由于提前还贷和炒房退保造成的保险公司手续费损失的问题,保持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充分合作,协商订立保费退还的办法。

(三)加强银保合作,共建畅通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是银行方面要综合评估还款能力,密切监测信用变化。商业银行要健全和加强个人房贷的调查和审批程序,调查中必须搜集足够的信息以便对借款人的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了解把握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审批时要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及其对经济形势、市场和个人情况变化的敏感性,充分考虑抵押品当前风险状况和今后在各种情况下提供担保的充足程度及可实施性,避免因对第一还款来源评估失准而过分倚重抵押担保的被动局面。为了正确掌握客户个人资信动态,银行需要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个人信用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变动,监测其对借款合同的遵守履约情况,并通过内部风险评级系统,对个人信用状况做出评判。明确风险警戒线,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预案,以便对实际产生的或潜在的风险做出及时反应。

二是保险公司要适当调整费率水平,并设定免赔额进行风险转移。在开办房贷险业务之初,保险公司对人身意外、收入波动以及利率变动等情况估计不足,在厘定费率水平时显然低估了上述因素的发生情况及其影响后果。为稳妥起见,保险公司应适当调整房贷险业务的费率水平,以保证所收保费能够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有关的营业费用。房贷险属于长期保险,时间跨度长,风险发生概率大。因此,在调整费率水平时应区分保险期限的时间段,不宜搞一刀切。风险防控与风险转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在利益驱动方面巧做文章,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防控仅靠人们的自我约束和自觉行动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利益承诺才是硬驱动。具体到房贷险业务上,可以设定适当的免赔额,以提高购房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有保险而产生松弛、懈怠和麻痹大意的心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在房贷险业务中的身份较特殊,它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但它是直接的受益人,在风险防控上自然不能免责,保险公司要争取商业银行的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如果购房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商业银行也应承担部分损失,从而督促其加强客户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是深入研究宏观金融政策及房地产市场,正确评估房贷险的外部环境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住房贷款的风险,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走势受控于宏观金融政策,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分析,对待系统性风险往往是束手无策,或是处处陷于被动。另外,外部环境风险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内部的微观风险表现出来,因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炼就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及早规避相应的风险。

篇8: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论文

摘要:食品的安全问题是近些年来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的种类也变得丰富起来,就拿饮品这方面来说,前和今天相比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管是在饮品的种类上还是数量上都急剧增加。但是在食品变得丰富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食品的安全问题。最有名的几个例子就是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和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问题中餐饮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做主要分析。

关键词:餐饮食品;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餐饮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他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很多人由于工作学习的原因饮食一般都会在一些饭店或者是餐厅进行解决。如果这些餐饮行业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就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因此对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餐饮食品的安全隐患,对于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也有极大的好处。

1餐饮食品中存在一些问题

1.1进行食品加工的原料不合格

我们知道在餐饮行业的食品种类比较多,而且在进行食品制作的工序往往也比较繁杂,不管怎样要想完成食品的制作是离不开原料的。但是根据大量的调查发现,在进行食品制作的过程中在原料的选择上经常出现不合格的现象,比如说在制作蔬菜类食品的过程中,其中所使用的蔬菜往往是一些让农药污染过的;还有在蘑菇等菌类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在其中所选用的菌类往往带有一定的毒性;在食物制作的过程中把桐油当成食用油;还有一些不法商人在制造酒的过程中用工业酒精去勾兑冒充等这些都是原料不合格造成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

1.2进行食品制作的工具受到污染

根据调查发现很多的餐饮行业在食物制作的工具上不注意消毒或者是在处理的方式上不合理不规范,导致细菌大量的滋生,在食物制作的过程中,很容易混入食物当中进入消费者的身体,最后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的现象,经过调查发现食物中毒这种事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所比例是最大的。

1.3进行食品制作的操作不够规范

在进行食品制作的过程中如果制作的不够规范也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比如说人们最为常见的苦葫芦和四季豆这两种食材,如果在制度的过程中苦葫芦和四季豆没有煮熟一旦被食用就会导致食物中毒,还有很少一部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原因就在存放原料的时候没有很好的按照规范要求去进行导致在使用原料的时候拿错,导致食物中毒。

1.4在进行食品制作的过程中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来说非常的重要,不仅可以有效的延长食品的使用期限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但是如果过量的去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但不能很好的作用在食品上还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危害,这种危害并不是直接显现出来的,它存在一定的潜伏期。比如说很多不法商人利用亚硝酸盐当做食品的添加剂,人们吃了含有亚硝酸盐的食品,时间久了就会引起中毒学名叫亚硝酸盐中毒,也可以叫做肠原性青紫病或者紫绀症等,这种疾病一般发病比较急,严重时如果没能及时的进行抢救,很容易发生死亡现象。

1.5犯罪行为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在看到一些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报道,说某地某工厂对食品制做加工时的投毒,或者是在酒的制造上使用大量的工业酒酒精等,这些都是不法商人为了谋取暴力的犯罪行为,也是造成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一种原因。

篇9: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论文

2.1加强管理原料的选择

要想避免由于原料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原料的选择上一定要加强管理,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原料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关于原料的检验报告,确定其是否具有供应资格,其次要对进回来的原料进行仔细认真的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最后一定要根据进货时间的不同进行分批管理,及时将那些过期的以及变质的原料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食品范围的原料以及有毒害的物质严禁防入食物储存仓库,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2.2加强餐饮食品的卫生管理

要想保障餐饮食品的卫生,一定要保证饭店餐厅卫生情况达标,首先具备基础的清洁设备,其次要定期的进行消毒和清扫工作,拥有足够多的清洁水池,最重要的就要得到进行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书。进行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保证个人卫生情况达标,并且要具备健康合格证书,一旦发现工作人员生病及时的禁止食品加工的工作,避免造成病毒传染。最后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的工具其卫生情况也到标准,不仅如此还要进行分类,比如说刀具,砧板以及冰箱等要在肉类制品的加工上,要生熟进行分开,生肉要用生肉的加工器具,熟肉要用熟肉的加工器具,不仅混用,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病菌污染。最后就是水,可以说食物的制作离不开水,不管是在清洗方面还是烹煮方面,因此在水质量的要求上符合使用的标准。

2.3进行食品制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在进行食物的制作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对于一些需要煮熟煮透才能食用的食材必须严格的执行,进行凉菜制作时一定要有专门的调配间,这样可以很好的避免出现交叉感染的现象,在食品添加剂方面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使用规进行具体的操作。具体的操作规范要从每个环节进行,比如说取材时就要先查看原料是否存在问题,对于一些蔬菜类的原料,在使用之前尽量要用淡盐水或者是清水进行浸泡,浸泡的时间尽量保持在十五分钟以上。在原料进行加工之前还要再进行一次检测是否存在问题等等。

2.4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

其实餐饮食品发生安全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够或,曾有一则新闻上报道某饭店在进行清扫工作时,员工直接用扫地扫帚在餐桌上清扫,筷子仅仅用餐布擦拭即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餐饮食品的安全问题要从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上进行改变。因此一定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的教育工作。通过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造成的危害进行教育,可以有效的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5加强监管力度

对餐饮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如果不是工作人员禁止一些无关人员进入到食品的加工制作重要场所,比如说厨房,食物存放的库房以及餐具的存放地点等。不管是在一些饭店还是学校的食堂等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投毒的发生。

3结束语

从目前情况来看餐饮食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句俗话说的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餐饮食品的安全问题是现在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在餐饮食品的安全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加强管理原料的选择;进行食品制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加强餐饮食品的卫生管理以及加强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很好的实现餐饮食品的风险防控,降低餐饮食品的安全问题,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张卿.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J].食品安全导刊,(09):36.

[2]全新华.从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看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点[J].食品安全导刊,(30):21-22.

[3]陆昌华,胡肄农,谭业平,臧一天.食品安全防控与风险管理[A].

篇10: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的论文

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的论文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 秘密性。秘密性应当理解为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就是秘密性。

( 二) 保密性。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保密性,其保障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人在对相关的保密措施进行使用时,应当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标准。即该秘密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法取得; 权利人采取明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未经权利人许可,取得信息存在一定难度。笔者曾参与一个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该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诉争的焦点。尽管该案中,原告方已经在诉讼前取得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原告方未能充分的证明其所谓的“自有技术”是商业秘密,也未能了解已经以专利形式或者公开发表的文集形式被公开了的技术已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导致原告方相对被动而不得不与被告最终协商解决。

【案情】

某公司诉刘某、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被告刘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曾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任职期间有接触原告公司技术信息的条件。原告公司认为其掌握的设备生产技术为专有技术,是其商业秘密。被告刘某离职后,自行设立某公司,并与原告原有的客户订立了多份设备定作合同,且使用的图纸与原告的图纸均类似。原告遂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被告刘某及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工商行政部门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技术图纸等资料上的内容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生产相关类似设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的被告来所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初接触时,律师发现仅分析初步证据而言对被告已经相当不利,已有行政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被告使用的图纸等材料中均载有原告公司的专有技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 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将被告所有对外订立的合同及相关图纸等材料予以没收,且被告在工商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已经做出了相对不利陈述,导致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有较为充分的证据。

但是,通过与被告本人的深入沟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院、江苏省高院及无锡中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纪要,本人发现,其实本案作为被告而言还是有很多的辩驳之处。首先,原告的诉请中上未明确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书面申请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点。其次,鉴于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性相对比较专业,为了更好的研究和搜索相关的信息,保证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采取了一个诉讼技巧( 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程序) ,为被告争取到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专利的索引,并查找到一些专业书籍及公开发行的刊物,充分了解到原告所主张的专有技术并非是“不为他人所知悉”,而是早已在他国有了专利的申请,国内的期刊中也有诸多介绍,已成为公开的技术,不具有秘密性。再次,本案正式进入庭审程序期间,再针对原告认为系商业秘密点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该技术秘密已经被申请的专利、公开的刊物等进行了披露,已不具有秘密性,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就其主张的观点进行进一步举证,即申请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面对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不确定性,原告最终选择了与被告进行调解,从而了结了本案。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不仅利用了被告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被告进行了维权,也在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技巧上为被告争取了时间,为更好的抗辩打下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

上述案例充分告知广大企业家,在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是企业自身认为的,也不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的,是需要进一步举证甚至是鉴定的。而企业自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是维权的前提。因此,企业家在自有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而应当在专业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的索引、调查,查找有无相关专利或者是否已在公知领域被披露,只有将这些问题充分研究透彻之后,才应该考虑如何防控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问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承担责任。

( 一) 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对商业秘密产生了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失巨大,则判处其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其罚金进行单处、并处; 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要并处罚金。

( 二) 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其违法行为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依照其发生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万元—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 三)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等。都属于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时可以单独、共同使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若是被侵犯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索求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方式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赔偿损失,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商业秘密侵权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如何界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承受损害的,应当对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若是出现难以计算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的情况,在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即为赔偿额。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防控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企业家所重视,更多的企业家希望能像可口可乐公司一样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或秘密配方,让其专有技术百年甚至千年的流传下去又不被同行所知悉。那么,现代企业应如何做好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呢?笔者认为,企业必须从内部保护和外部保护两方面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 企业内部自我保护

1. 企业内部制度的保障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是能够制约企业内部行为的准则。将商业秘密条款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为商业秘密保护再次增加了一层保护膜。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将保密事宜制度化并完善化。

2. 提高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 1) 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宣传使员工明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2) 将内部员工分成不同的层次,各层次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各不相同,需要保密的范围也各自不同。( 3) 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核心人员,应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点尽量分散,防止一个员工将所有技术秘密点全部掌握,导致失去一个员工则丧失了全部的商业秘密。

3. 提高企业自身各项事务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时的保护( 1) 与任何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应尽可能的加强保护。尤其应在法律文本上签订关于保密的相关协议,确保不被第三方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 2) 对外的研讨、交流、参展等过程中,严格防止核心技术的公开。针对媒体的采访等情况,注意措辞及展示的内容,防止无意中将技术秘密公开。

( 二) 外部联手保护

1. 与专业人士联手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上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权,专业的知识专家可以在技术上给予企业专业的指导,这些专业人员都是企业的专业智囊团。

2. 与工商行政部门联手。工商行政部门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工商行政处罚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企业应随时保持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尤其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3. 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因此,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举报要求公检法部门同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想要在激烈的商海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核心价值,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期待国内的企业能进一步认识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身发展和壮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不断保护和提升自身的商业价值,为民族产业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贡献力量!

篇11: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

。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2012年“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风险防控心得体会

廉政风险防控宣传标语

教师廉政风险防控总结

个人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

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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