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

来源:Isabel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本文共12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Isabel”提供。

篇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涵义 内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关系)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涵义和内容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涵义 内容 对辩论权的保障)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涵义与依据 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涵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涵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参见本书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主管的概念 主管的功能)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主管的标准 主管标准的适用)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纠纷 劳动纠纷 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事项)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法院与仲裁机构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 管辖的作用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涵义 级别管辖的恒定 地域管辖的恒定) 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 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 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 向下转移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由当事人提出 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物 诉讼请求)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概念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概念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 反诉与反驳) 提起反诉的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的特征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涵义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概述(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特征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法官对证明力的判断)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证据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运用其他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特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反证与反驳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证据事实)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涵义 理解证明责任涵义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倒置证明责任的诉讼) 推定与证明责任(法律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

第三节 证明的标准

证明标准概述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低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可实行盖然性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的过程

举证(举证的方式 举证的时间 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 质证[质证概述(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质证的程序] 认证(认证的概念和意义 认证的标准与方法) 事实的认定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及处理(期间的耽误 期间的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之区别 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书 调解的效力(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拘传的适用 训诫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

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审判组织简便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审理期限简便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法院的审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提交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之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破产申请 审查和受理 案件受理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概念 整顿 整顿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程序

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 成立清算组织 重新登记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临时财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破产抵销权 别除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清偿及破产秩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破产复权制度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种类(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 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 一部判决 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肯定判决 否定判决 放弃判决 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之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执行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章程 仲裁协会的组成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八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概念 仲裁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会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仲裁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进行辩论)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织方式筒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不大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九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三十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章 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定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 和解 调解 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篇2:司法考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

总结历年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考点集中,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重点突出。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三)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

备考资料

比如20民诉法部分考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还考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20考了诉讼标的,考了诉的要素,年考了诉的种类。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根据命题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五)注意新的司法解释。今年法规汇编收了2004年8月出台的《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是今年考查的一个内容。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要全面看。除此之外,2004年里最高法院还出台了《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也要适当看看。

篇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涵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涵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概念 居所的概念) 住所与户籍 决定住所的标准 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第四节 监护

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个人合伙的终止(个人合伙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机关的构成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种类(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资格的取得)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 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物

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 物的特征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物以有体物为限)] 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货币的概念 货币作为民法上物的特殊之处)

第二节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分类(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内涵 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要件 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标的须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形式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处分权限的欠缺 代理权的欠缺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广义的代理 狭义的代理)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与相关概念(代理与传达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行纪 代理与委托 代理与代位权) 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的限制)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的产生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的概念和适用 指定代理的概念)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的概念 再代理的特征 再代理的产生)

第三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的性质 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其他原因)]

第四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狭义无权代理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 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概念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涵义 物权的产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房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先占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添附(附和 混合 加工)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共有的种类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典权

典权的概念 典权的特征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 典权人的义务)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 出典人的义务) 典权的消灭(回赎 找贴 绝卖)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第三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要素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的标的)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缔约上的过失 单独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第三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选择之债通过合同的特定 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 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种类之债的履行 多数人之债的履行(按份债务的履行 按份债权的受偿 连带债务的履行 连带债权的实现)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概述(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的种类 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保证(保证概述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合同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比较 保证担保的范围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关系 保证责任的消灭) 定金(定金的概念 定金的种类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定金与违约金)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让与的条件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承担的种类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的效力) 提存(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效力) 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涉他合同 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 拍卖)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内容 [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定条款] 合同解释(概念 原则 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诚信及交易惯例解释)

第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他方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变更原因 变更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程序(主体与客体 解除权行使的方法) 合同解除的效果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 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 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行为类型(履行不能 履行迟延 履行不当 履行拒绝) 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自己有过失 约定免责事由) 方式(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金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给付价金 受领标的物 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

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赠与人义务 受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

第四节 借款合同

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第五节 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义务 出租人义务 承租人义务)

第二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定做人的义务) 承揽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之禁止)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二节 保管合同

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仓储合同

概念和特征 仓单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 委托合同

概念和特征(概念 类型 特征)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权)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 行纪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居间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技术合同订立原则 内容)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定额支付 提成支付 定额与提成相结合) 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的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 风险的负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概念和特征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之效力 权利丧失时转让金的返还及赔偿)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概念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 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义务)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管理人之义务 管理人之权利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第二十八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种类 不予保护的对象(违禁作品 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 继受人 外国人)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概念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 表演权 播放权 展览权 发行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行使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移转) 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有效期)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第五节 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 出版者的权利(版式、装帧设计专有权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报刊出版者的其他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利的内容) 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利的内容) 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利的内容)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人及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登记 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的单位 合法受让人 外国人

第二节 专利权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公开的方式 公开的时间界限 公开的地域界限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创造性 实用性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审批(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专利的无效宣告)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 转让权 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 司法解决) 诉前临时措施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三十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的概述

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驰名商标)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 禁止权 许可权 转让权 商标权的期限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撤销程序及裁决机构) 争议商标的撤销 不使用或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撤销 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保护?/p>

第三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债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继承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篇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名称和演变 国际法的特性(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的特征 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 国际组织 其他 关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第二节 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概述(联合国的宗旨 会员国) 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际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 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与公海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体系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差别待遇 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对象 可引渡的罪行 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效果)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设立国际人权机构 报告及审查制度 缔约国指控处理及和解制度 个人申诉制度)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七章 条约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条约的分类 条约的名称)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 缔约权 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自由同意(错误 诈欺和贿赂 强迫)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登记(登记并公布 登记条约必须是生效条约)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多边条约的修正 多边条约的修改)

第六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根据条约本身规定 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 单方解约和退约 条约履行完毕 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 条约履行不可能 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战争 一方违约 情势变迁)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条约终止或暂停实施的程序 条约终止或暂停实施的后果)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概念(国际争端的类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 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篇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与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概念、组织体系、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职责、诉讼权利及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职责 证人的概念、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 鉴定人的概念 翻译人员的概念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涵义

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的涵义、互相配合的涵义、互相制约的涵义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

第六节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的涵义 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种类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第七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涵义

第八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本原则的基本涵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第九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诉讼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第十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十一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管辖的概念、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分类 级别管辖的概念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地区(地域)管辖的概念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以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指定管辖的概念、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 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专门管辖的概念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作用 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法定理由 回避的种类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人

辩护人的概念、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指定辩护的概念 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点 指定辩护的阶段、适用情形和时间 委托辩护、自行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间和从事的活动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节 刑事代理

刑事诉讼中代理的涵义、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 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的排除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的概念、特征、收集程序 书证的概念、与物证的区别、收集程序 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 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运用程序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的概念与审查判断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 检察机关和自诉人承担的证明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权与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的概念 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中考虑的因素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 公民的扭送与强制措施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适用程序、期限 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条件、保证人取保、保证金取保、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期限 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的权限 逮捕的程序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与期日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期间恢复的条件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涵义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概念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立案条件概念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概念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概念 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的概念(侦查的概念 侦查的特征) 侦查工作的原则与侦查的意义(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意义)

第二节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搜查的程序) 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鉴定(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鉴定的程序) 辨认(辨认的概念和意义 辨认的程序) 通缉(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通缉的程序)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的意义)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 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与制作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侦查权限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第五节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

第十三章 起诉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起诉的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提起公诉(概念 基本内容)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 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概念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的程序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审判概述

审判的概念(概念 引起的途径 特征) 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独任审判 合议庭(组成 职能)审判委员会(概念 性质 组织 职能)

第三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涵义 审查的内容 审查后的处理

第四节 法庭审判

开庭前的准备(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具体程序 法庭调查的概念、范围和具体程序 法庭辩论的程序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裁判) 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第五节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延期审理(概念 情形 程序) 中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差异) 终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差异)

第六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反诉的概念、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第八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概念 种类) 判决书的格式与内容 裁定(概念 与判决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适用裁定的情形) 决定(概念 与判决、裁定的差异)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概念 两审终审制)

第二节 上诉、抗诉的提起

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概念 抗诉的概念 上诉的主体 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与方式(上诉、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第三节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四节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责任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复核的审判组织 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申诉的概念 申诉的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新审判的期限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第十八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执行的概念 执行的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的机关 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机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程序)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执行机关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程序)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程序)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与要求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减刑和假释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 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 对其他执行活动的监督

篇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实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 个案识别说 二级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 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涵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对基本理论(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概说(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篇7: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00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篇8: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市场竞争原则)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拍卖法

拍卖法概述(拍卖 拍卖法 拍卖业的管理部门) 拍卖当事人(拍卖人 委托人 竞买人与买受人) 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拍卖程序 拍卖方式 拍卖规则) 法律责任(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概述(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招标(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程序) 投标(投标人与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的编制 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规则 评标规则 中标规则) 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种类 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的概念及其规则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设立(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管理

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 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控指标 资本成分与资产风险权数 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

第四节 贷款法律制度

贷款主体规则(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期限的延展) 贷款利率规则 贷款流程 不良贷款的监管(不良贷款的概念 不良贷款的监管措施)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规定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

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的条件、目的及法律后果 接管的程序) 商业银行的终止

第六节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最新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第四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例外情况)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受禁止行为)

第五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票上市的公告) 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 债券上市的申请)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海关法

海关法概述(海关的概念和性质 海关管理体制 海关的职权 海关法的概念及宗旨)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管理 关税(纳税人 完税价格 减征或者免征规定) 法律责任(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他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海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会计的概念及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年度及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实施的行为) 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第四节 审计法

审计法概述(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的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终止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集体合同签订中的纠纷处理 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处理)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形式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的概念 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第五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绪论

土地与房地产的概念(土地与房地产的概念 房产与地产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我国土地管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经营性用地使用权 非农公益性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与法律责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违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概述(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

概述(自然资源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自然资源法的体系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 )

篇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论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基本类型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总论

公司法概说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的意义 公司住所的确定)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的概念 资本三原则) 公司股份(股份的概念 股份的种类)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关于公司会计账册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效果 公司清算的程序) 《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证书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监事会(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 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经理 监事会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发行 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 股票上市程序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的基本条件 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的法律特征与分类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法律特征 合伙的分类(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有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登记)

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合伙事务的决定 竞业禁止

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的后果) 退伙(退伙的类型 退伙的效力)

第七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清算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的产生 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产偿债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责任消灭制度 注销登记程序)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要求 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资企业的计划 合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合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合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登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 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外资企业职工的劳动管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五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第三节 票据抗辨及补救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及诉讼)

第四节 汇票

汇票概述(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 出票(出票行为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 汇票的转让(背书转让 汇票质押 贴现) 承兑及票据保证(承兑 保证) 付款(付款的法律意义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 追索权(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追索的条件及程序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本票的出票 本票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支票(支票概述 支票权利的主要内容 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第六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概说 票据法上的刑事责任(票据诈骗的犯罪 违法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犯罪) 票据法上的行政处罚 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特征)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 代位求偿权)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伤害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述和特征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接管)

第七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质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法律适用) 船员(船员 船长)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的交付) 提单运输(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种类)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客票) 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六节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种类 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 存在海上危险 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救助要有效果)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和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第八节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及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及理算所需文件 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及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责任限制主体的种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非船救助人的责任限额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第十节 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的概念及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审判程序(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保密制度 共同海损案件程序的简化 明确了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问题)

篇1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法的价值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的.要素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法的效力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法律关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法律责任

[本节新增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本节删除了“当代中国司法体制”这一考点]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律监督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本节新增考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的传统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法治理论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新增考点:法与

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与政治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法与道德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法与宗教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法与人权

[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篇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概述(大陆法系国家 普通法系国家 我国的立法)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国际立法概述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 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 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20通则的主要内容〔E组(内陆交货合同) 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 D组(到货合同)〕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FR(成本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作用 格式合同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公约对当事人的要求 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 数量条款 包装条款 价格条款 商检条款 装运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仲裁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的撤回)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 质量担保 权利担保 交付单据) 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第六节 风险转移

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第七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实际履行 交付替代物 修理 减价 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履行义务 宣告合同无效) 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损害赔偿 支付利息 免责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保全货物)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第二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留置权 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适用范围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索赔与诉讼时效 管辖)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委付与代位求偿)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责任起讫 索赔时效)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期间 索赔时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的种类 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性(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种类(汇票 本票 支票) 有关票据的国际立法情况 汇票的票据行为(出票 背书 提示 承兑 付款 拒付与追索)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第五章 对外贸易的管理和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秩序 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成员资格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一般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定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政策评审机制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立法及国际技术转让的途径 许可证协议 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条款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借贷协议(国际借贷协议的概念 国际借贷协议的种类 国际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际贷款中的法律问题(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政府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项目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证券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信用担保 国际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 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方式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国际税收协定

篇12: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示范性 规范性 约束性)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忠于法律和事实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示范作用 规范作用 提升作用 辐射作用)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法律职业责任概念(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特征(适用的对象 范围 效力) 作用 影响因素(历史文化 公民法律素质 审判方式 法官素质水平 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意义(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程序公正(法官应当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实体公正(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地适用法律 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 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提高司法效率[概念 要求(具有效率意识 遵守审限 勤勉敬业 精研法理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遵守司法礼仪[概念 作用(司法权威性的体现 提高法官职业形象 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充分展示法官的个人素质 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具体体现] 约束业外活动[范围(业余爱好 社会交往 公益事业 法学教育 新闻采访等方面) 适用对象(现任法官 退休法官)和意义]

第三节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的责任

道义上的责任(同行的批评 自我的谴责) 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轻微违法行为) 纪律处分(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隐瞒证据 泄漏国家机密 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概述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责任性、表率性、强制性、自律性、献身性)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是保证检察人员健康成长、促进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忠实于客观事实) 主要规范:爱检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检察工作 献身于检察事业 要立足本职 积极进取)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纵不枉 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 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 遵守职业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 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折腰的骨气 不怕牺牲,敢于斗争的胆略) 文明高效,热情服务(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仪表规范,遵守司法礼仪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时限,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节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书面检查、调整岗位、调离、辞退、依法撤换、通报)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律师职业道德内涵 适用对象 特点和作用)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是律师实现职业使命的要求 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律师职业责任的内涵 特点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律师应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于社会王义事业 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忠于法律和事实(忠于法律的内涵 忠于事实的内涵)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意义)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保守职务秘密(律师职务秘密的内涵 保守职务秘密的意义) 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应当遵规守制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些关系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 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已办结的除外 律师应合理开支办案经费)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律师之间不应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律师民事责任范围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律师行政处分的方式 处罚机关 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具体行为)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方法

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内容对照(国际法)

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内容对照(法制史)

下载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推荐12篇)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