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

来源:咕咕鸡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咕咕鸡”提供。

篇1: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篇2: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 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篇3:浅谈环境污染与防治

薛奋勇 应华清 李彬 李玉莲 刘庆

北京市海淀区疾病控制中心

摘要:生态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危机,特别是在当今的城市,生态问题更为突出,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发展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莫过于城市化历史,城市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并使人类享受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社会失序等负面影响。 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污染问题,一些人采取了逃避的态度,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一些人前往郊区或乡村。经历过了环境恶化、公害频发、居民生活条件恶劣、道德观念剧变等城市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警告:城市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城市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城市环境问题,以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因噎废食。

关键词:环境污染 污染处理 大气污染

一、居民生活垃圾的新旧处理方式对比

居民的生活垃圾若处理的不当,其间所含的有害成分将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危害。大概通过以下途径污染环境:对土壤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对水体的污染以及对人体的危害。这些城市生活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在地表径流和雨水的冲刷、渗透作用下通过土壤空隙向四周和水源地扩散。生活在环境中的人,以大气、水、土壤为

媒介,可以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使人致病。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的拉夫运河污染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危害。

国内的垃圾处理原则是“无害化、减量化”。集体的处理方法分为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其中的填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处理途径,因为垃圾填埋将会浪费大量土地。在目前尚难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只有将垃圾混合填埋,即使今后有条件将垃圾分类处理后,仍然有部分经减量、缩容后的残余物和一些难以回收的垃圾需要填埋。这些方法在固体垃圾处理的'方面发挥过重大的功效,但是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也不利于环保,迫切第一文库网需要可以再利用的方法。

随着科学激技术的发展,垃圾已被证明具有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价值。早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就着手研究垃圾资源化问题。到目前,西欧各国垃圾资源化率已超过50%。通过高温、低温、压力、电力、过滤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垃圾进行加工,使之重新成为资源。目前,这项技术在国内才刚起步,需要提高人们的意识进行垃圾分类,分类后的垃圾中最难以处理的就是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现阶段通过裂解的方式生产液态燃料,塑料废品包括农用塑料薄膜、水泥、化肥编织袋、餐盒以及食品包装袋等。以这些垃圾中的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为原料,可用于生产液体燃料,生成烃类物质,然后再经分馏分离出汽油和柴油。

二、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控制方法

对于城市的居民来说,大气污染对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更为严重的是有一种情况确信无疑,那就是近些年来,史无前例的灾难性破坏都证明

了与气候有关,此外,城市环境中工厂废气导致酸雨、汽车尾气造成的光化学烟雾、NO、ClO、BrO破坏大气臭氧层使皮肤病患者增多等等严重的威胁了城市人口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的治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种理解是从立法的角度,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第二种理解是指治理,重点在于控制污染源,进行清洁生产,将污染工艺更换为少污染或无污染工艺是最理想的方法,在废弃物或者有害物质以及包含有这些物质的载体在排放到环境前,对它们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是降低它们的危害程度。

三、生活用水与工业废水的处理途径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生产的各种污水的总称。其中包括厨房、洗涤室、浴室等排出的污水和厕所排出的含粪便污水。相对于工业废水来说,生活废水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废水的水量及水质污染量很大,已经成为了城市废水的主要的来源,工业废水是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不易降解和净化,危害性非常大。各类污水组成互不一致,千差万别。因此,具体的处理方法也有多种多样。目前就其处理历程来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之分。

一级废水处理通常是物理方法,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水中的难溶性固体物质,组成装置有格栅、沉淀和浮选等步骤。格栅出去了大半的悬浮物质,然后沉淀步骤去除砂砾状细颗粒物质,而对于比重较轻的油性颗粒物质,浮选法比较有效。

二级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把废水中呈胶状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除掉。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废水中的复杂有机物降解成简单的物质,这时二级

处理中的最常用的生物处理方法的基础主要的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过滤法。

经过二级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体,其中还是含有不同程度地污染物。必要是,仍需要采用多种的工艺流程,如曝气、吸附、化学絮凝和沉淀、离子交换、电渗析、反渗透、氯消毒等,作为水体的深度处理和净化,这个过程是水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对于城市污水的问题来说很重要。其中的工艺包括悬浮固体物的去除、可溶性有机物的去除、可溶性无机物的去除、氮的去除重金属的去除。

四、结论

城市环境问题被提出并且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绝不是偶然的现象,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热带雨林的大量砍伐、生物物种消亡迅速、酸雨的大肆扩撒、臭氧层的不断扩大、温室效益的气体逐渐增加、海平面的日渐上升等。维护生态平衡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

城市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污染方面在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近些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污染,如噪声污染、电磁污染、视觉污染等。当然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还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人体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城市污水除了排入江河湖外,一部分还直接渗入地下。全世界每年有上千万人因饮水不洁而死,污水和国体废弃物还会造成土壤及其它污染,引起不止是环境方面的问题,更是社会方面的问题。所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升温,成为了人类持久而严峻的考验。

[1]刘南威.自然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548.

[2]李春华.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4).

[3]叶文虎.可持续发展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1 作者简介:薛奋勇,女,中级职称。研究方向:卫生管理。

篇4: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制定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十八号)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依照《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治意识。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促进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防治技术和装备。对执行严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市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公民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低碳、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相关公益活动。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电话纳入全市统一服务热线平台,统一受理、及时移交、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新增的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实施减量替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削减和控制本市的排放总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排放总量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

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信息。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通知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具体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本市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灰霾天气。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水平。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加快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确定燃煤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满足本市燃煤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按照规定实行燃煤减量替代。

第二十四条本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等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低硫优质煤炭。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区域范围。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限期淘汰。

每小时超过10蒸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每小时65蒸吨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方式,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

第二十六条火电厂和其他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以及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硫化物或者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采取清洁烟气排放技术,加快清洁烟气排放改造,减少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对园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指导、监督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矿山开采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和工艺、清洁生产工艺、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配备有效的除尘、脱硫、脱硝等净化装置,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采取先进技术,加强对管道、设备的泄漏检测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并对管道、设备及时修复。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在不影响油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一条生产、使用、存储、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二条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建设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向社会公开。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同时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本市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鼓励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并逐步提高。

第三十四条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基电力。

远洋船舶进出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用燃油。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远洋船舶进出港使用低硫油。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具体推进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和移动机械、装卸机械等码头作业设备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

第三十七条在本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限制、禁止高污染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放检验管理。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检验合格标志。

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在用机动车、船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维修,经复检达标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在用机动车经修理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或者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能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海事部门、港口管理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不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通航水域内行驶的船舶以及停泊地船舶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船舶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二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标准的车船用燃料、车船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国家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车船用燃料以及车船用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和矿山开发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具体实施方案和文明施工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轨道交通建设等活动,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施工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能驶出工地。中心城区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实现联网。

超过约定的开工期限三个月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十五条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行驶的,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十六条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的输送、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

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

第四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区域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矿山开采出来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秸秆高效综合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综合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牧业活动中秸秆的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非能源利用性质的农业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餐饮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五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等周边区域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

第五十一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定程序,本市应当对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道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等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未按照规定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应当限期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或者中心城区内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或者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木柴、树木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或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工业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或者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的决定,供电、供水单位应当配合。

第六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2016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新版《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4.《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篇5:新版《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制定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十八号)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篇6:宁波市高温补贴规定是什么

宁波市高温补贴有多少 ?

高温补贴连发四个月最高每人每月225元

按照宁波目前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是6、7、8、9月,共4个月。

其中高温表示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非高温表示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包括33℃)。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办法》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宁波市总工会将首次结合劳动法律监督检查计划,会同安监、劳动等部分对全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天气情况在高温密集的7月至8月以高温作业专项监督月活动的形式开展。

高温补贴没拿到、没拿全,都可打12333举报

根据《办法》,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而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举报电话为12333。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人社部门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如果拒绝整改,可按拖欠工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而在高温作业保护工作上,宁波市总工会工会今年仍将继续会同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对高温作业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生产条件状况和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及高温补贴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在高温慰问关爱方面,企业工会应督促协助行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向职工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好劳动力的投放,适当调整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执行工时制度,坚决制止强令职工加班、加点现象的发生。

高温福利有哪些?

对于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上,《办法》还具体规定了: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下列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过,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前款规定。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用人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场所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篇7: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一、认清创建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自创建工作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市容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这种成效仅仅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全国文明城市的测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3月20日,中央文明办公布了20__年度的测评成绩,我市的成绩为75.97分,位列113个地级提名城市的86位,成绩不容乐观,形势非常严峻。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城市精细化管理不够。市城区“门前五包”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卫生整治不彻底。背街小巷垃圾清运不及时,跨门占道经营、流动商贩、露天烧烤、扬尘污染、油烟噪音扰民、违法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硬件基础设施滞后。市城区部分道路破损、盲道不通畅。部分公交站牌残缺、破损,个别广场、公园、街道公共坐椅、垃圾箱损坏较多,卫生间缺少无障碍设施。三是交通秩序整治不到位。车辆乱停,标识标线不清,行人、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定,道路“肠梗阻”,秩序乱象还没得到根本治理。四是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不稳定。中央文明办年度测评反馈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未达标。今年以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有所增加,市辖区个别断面水质需继续保持和巩固提升,完成省级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压力较大。五是宣传教育引导存在短板。创建宣传活动形式单一,群众知晓度、参与率低,部分市民公共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淡漠,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车窗抛物、污言秽语、乱停乱放、乱穿马路损坏公共设施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还相当突出。以上这些问题,反映出成员单位思想认识不足、工作责任不实、工作效果不佳。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坚决做到思想认识“紧”起来,履职尽责“动”起来,作风纪律“严”起来,全力以赴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细化工作举措,补齐创建短板

一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突出专项整治。住建部门要结合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实施城市“五化”行动,加快推进“五大公园”绿地建设,确保建成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稳定达到验收标准。水利部门要牵头抓好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确保建成区内的河湖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生态环境部门要以城市扬尘、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砂石商混堆场、砖瓦水泥、柴油货车和重型机械等污染整治为重点牵头打好蓝天保卫战,以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牵头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完成省级大气、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目标,坚决守住环境质量底线,防止出现一票否决(负面清单)问题影响全市创建大局。二要围绕城市市容改善加强精细管理。在市容环境整治上,利州、昭化、朝天区、_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严格督促“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坚持常态整治、常态监督、常态推进,确保环境卫生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住建部门要加大市政设施修葺完善工作,补齐市政设施短板,抓好盲道修复、美化亮化工作,主干道装灯率、亮灯率达到100%和99%以上。在交通乱象治理上,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要加强车辆静态停放的管理和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对乱停放、乱掉头、乱鸣笛、车窗抛物、不让行人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运管部门要集中开展对黑车载客、出租车拒载、车容不洁、随意拼客等行为的整治,坚决遏制运输客运市场乱象。三要围绕问卷调查强化宣传教育。要牢固树立“先塑文明人、再建文明城”理念,加强文明创建公益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积极遵守《市民公约》和《市民“十不”行为规则》,进一步强化市民文明意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各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行业优势,开展多主题、多形式宣传教育活动。利州、昭化、朝天区、_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动作为,一方面要发动党员干部广泛开展进社区入户进行问卷调查,开展文明创建知识宣传,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浓厚创建氛围;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群众身边路不平、灯不亮、街不净等问题,用干部的责任感换得市民的信任感,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不断提高市民支持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工作保障,形成创建合力

一要上下协调、全民参与。继续坚持市级领导牵头包抓、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有序投入、全体市民广泛参与,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进一步掀起“全民参与、齐抓共管、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创建热潮。二要夯实责任、齐抓共管。分指挥部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真正把各责任单位“统”起来。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创建责任,主要领导是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主动谋划,积极作为,而非消极等待分指挥部的分派与安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标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完善提高。这既是工作态度问题,也是落实责任的问题。三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强化时效意识,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突出问题,要下大力气抓整改,坚决杜绝“突击式”、“一阵风”现象,坚决做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四要强化考核、动态管理。把督查考核作为创建工作的有力手段,按照“严、细、深、实”原则,严格落实考核、讲评、通报等制度,分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每两周出一期工作简报,分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相关创建问题,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推进不力、效果不佳、在考核测评中丢分失分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予以追责问责,确保20__年全市创建工作达标达效。

【城镇环保范文】二

同志们:

按照今天的会议议程,由我对今年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后面田书记还会对创城工作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创城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创城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创城工作,始终将其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优化城市环境、造福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紧抓不放,积极推进,全县掀起了上下协调、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创建热潮,为我县创城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取得的成绩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创建的诸多领域和环节,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对照创建标准看,面临考核更严、标准更高的测评新要求。省文明委20__年4月份下发的《河北省文明县城测评体系》,是在参考中央文明委20__年11月颁发的《全国文明县城测评体系》基础上,加入了省委、省政府安排的特色工作,新的体系对测评的内容、形式、方法、要求作出了新的界定。在_条测评标准中,有_条标准有不同程度的调整,测评的内容更细、要求更高。新测评体系还增加调整了负面清单项目和评价意见,负面清单涉及9个项目,全部由省相关厅(局)进行认定。评价意见涉及_个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评价。对照新的标准,我们还有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调整完善、改进提升。去年负面清单扣了一分,导致我县全省排名后移3个名次,这就要求我们有关部门要与市、省级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经常对接,争取获得创建工作的更大支持。二是对照外围看,面临不进则退、慢进出局的竞争压力。在20__年测评中,_县总成绩_分,位列全省_个建制县第_名,而其他县都是位置前移,阜城更是超越我县成为全市第1名。可以说是“前有强敌,后有追兵”,如果我们不付出加倍的努力,就很有可能被标兵甩远、被追兵超越,甚至被淘汰出局。三是对照自身看,面临基础薄弱、标准不高的工作差距。这既有硬件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软环境营造不够的问题,既有长期存在的老问题,也有近期产生的新问题。比如,认识不高,部分单位和部门主动性还不强,创建实招还不多,实效还不明显。硬件不足,特别是集贸市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市社区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管理不精,一些县城管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盲点弱项较多,网格化管理作用还没有发挥到位。教育不够,乱停乱放、乱行乱闯、乱扔乱吐、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市民的文明观念还没有充分养成。这些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城乡环境等领域中的不文明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_的形象。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我们有些干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文明城县创建为民、利民、惠民的意义,应付思想严重,不能做到常态化创建,不能与自己的本职业务相结合,不能切实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绝不是为了拿到一块牌子、争取一项荣誉,而是为了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优化_的营商环境、提高_的知名度、扩大_的影响力。这就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刻认识创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牢牢把握创城各项工作“争一流、上水平”的总基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创建工作,确保如期顺利实现创建目标。

二、全力提质达标,在做精做细做实上下真功夫

创城工作三年一个周期,20__年是布阵开局之年,20__年是提质达标之年,就是攻坚决胜之年。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建设过程,是一项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今年是提质达标年,也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这就要求各有关部门务必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田书记关于创城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田书记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二是要提高精准创建水平,加大问题整改力度。要对标省级文明县城测评体系,紧扣目标,强化问题导向,主攻薄弱环节,聚焦重点难点,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加大整改力度,全面补齐创城短板,确保少失分、不失分、得高分。三是要坚决摒弃突击迎检心态,把工作做在日常、保持经常。本次会上印发了《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提质提效、文明服务”创建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都是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对我县的创城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_县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各单位任务清单》五一前下发,各单位会后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本系统、本单位的创建任务、难点问题、薄弱环节要做到心中有数,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既要抓好阶段性整改,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把创建责任明细化、具体化,每个节点干什么、每个月干什么、每个季度干什么,都要有周密细致的安排,形成常态化工作模式。

三、全力攻坚克难,全面提升县城文明品位

要把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作为总抓手,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努力将县城面貌和市民精神风貌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坚持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三位一体”,将文明创建成果固定下来。一要“创新”为先。创建文明县城,要求城市管理方式持续创新,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成熟,要着力创新管理模式,坚持疏堵结合、破立并举,比如,在完善交通网络整治交通秩序方面,通过精心设置交通标识、护栏等设施,全面提高道路畅通水平;在解决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乱停乱放等问题的同时,合理规划建设便民市场、停车场等,确保满足群众生活、出行等需求。二要“精细”为首。各单位都要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在今年的创建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测评体系的标准要求,开展拉网式检查,尤其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路段、背街小巷、人流密集场所等必查点位,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职责”措施,包干到底、强力整改,使各类点位都能经得起细查、严查。三要“克难”为要。坚持问题导向,敏于发现问题,敢于直面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回避、不推诿。着力社区和生活小区、城郊结合部、街道交叉区域环境脏乱差,背街小巷和小餐饮店规范整治,学校和医院周边商贩占道经营、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县城文明创建顽疾,全面提升县城功能品位和整体形象。四要“参与”为重。文明县城创建的各项具体任务,都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今年的创建工作中,要注重坚持以民为本,把人民群众参与创城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把工作的中心放到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上来,让人民群众通过创建得到更多实惠。要扎实做好街头随访和入户调查问卷的准备工作,让市民的知晓率、支持率更高,确保问卷调查项目得高分。要深入持续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行”、“访千楼万家 共创文明城”以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创建等主题活动,拓宽市民参与的渠道和形式,不断提升市民参与率,真正把“要我创”转变为“我要创”,形成人人参与、共创共建的良好氛围。

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创城工作取得新成效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是县委、县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决战意识,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更实的工作作风、更有效的工作措施,坚决打好今年的创城攻坚战。

创城工作已列入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督查事项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这是硬任务,也是军令状。县创城办要与县委大督查办公室、两办督查室一起,坚持全面检查和专项督导相结合,针对创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时间、设红线,限时解决。各专业工作组要建立起各自的督查台帐,倒排工期,全程跟进落实。要严督严查,既强调属地管理责任制,又强化责任单位负责制,探索形成问题移交制度,对措施不力、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影响创城大局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向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移交,严格落实惩戒措施。不管是哪个乡镇、哪个部门,也不管是哪一级干部,只要完不成交办的创城任务,影响了全县创城工作,就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志们,时间表已确定,任务书已下达,路线图已指定,我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省级文明县城创建目标一定会实现,让我们上下一心,团结奋斗,圆满完成今年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城镇环保范文】三

同志们:

今年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世界主题是“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旨在呼吁各方聚焦空气污染,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清洁美丽的地球家园。我国确定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旨在推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携手行动,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当前,_已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铁腕治污,积极探索符合_特点的环保之路,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质量。赵文峰号召全市上下从我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推进低碳减排,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为实现“探索路径、打造样板、走在前列”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近年来,_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首站到_的重要讲话精神,破除壁垒、大胆创新、铁腕治污,全力推进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和“水、气、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展现了长江大保护“_作为”,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改善环境质量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践行绿色生活是我们共同的义务。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你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_更美丽!

【城镇环保范文】四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目的就是,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动员全县上下,统一行动,全面打赢这场硬仗。刚才,_宣读了《专项行动方案》,请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本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河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水生态建设,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突出位置。一方面,上级高度重视。省市都高频次、高密度的召开河湖保护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4月22日,我省召开了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推进会议;随后,我市也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同时,上级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确定为“百日攻坚战”,可以看出,中央、省市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抓好河湖“清四乱”的坚定信心和决心,相信大家都有深刻体会。另一方面,实际问题突出。当前,我县的一些河湖确实有不少农药污染、垃圾污染等现象,违法捕鱼、电鱼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河湖健康生命受到严重威胁,鱼类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对我县的渔业发展、生态环境、实施乡村振兴发展都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站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使命担当,拿出敢于碰硬、迎难而上的勇气,用更有力的措施、更严密的管护,彻底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全力打赢这场“百日攻坚战”。

第二,要紧扣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推动河湖长制由全面建立转向全面见效

今年,是河湖保护的攻坚期和关键期,这段时间,省里之所以将河湖“清四乱”作为“百日攻坚战”进行实施,主要原因是“清四乱”是河湖管理工作中的最关键环节,也是重中之重。目前来看,我县的河湖保护工作形势不容乐观,有些问题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因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抢抓时间,集中开展整治行动,确保按照上级要求,在6月末前完成河湖“清四乱”工作。

一是在执行落实上要严格。从前期掌握情况来看,沿黑龙江一带存在的问题较多,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四乱”问题,有圈地种地的、有搞养殖的、有建旅游点的、有违法采砂的,等等。对于这些没有相应手续、不符合河湖管理要求且明显违规的,无论是个人投资还是国有资产,都一视同仁,绝不留情,彻底拆除。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好碰“硬”的思想准备,要本着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克服困难,用最严格的执法,最有力的措施,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同时,各级河段长都要发挥作用,主动担当责任,全面掌握所负责河段的具体情况,严格执行巡河制度,发现问题主动协调有关单位解决,跟踪督办,直至整改结束并符合标准;对于处置有困难的要尽快向上级河长汇报,配合上级河长及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二是在解决问题上要稳妥。河湖“清四乱”是河湖长制工作最难突破的环节,我们很多河湖周围的设施建筑已经成规模、甚至见效益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一旦拆除势必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触动很多群众的切身利益。但违规设施是必须要拆除的、违规问题是必须要整改的;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哪个部门的哪个部门要领任务,各乡镇要与这些部门做好对接;涉及个人投资的,要讲明政策、讲清形势,要让当事人认可理解,鼓励个人自行拆除或帮助拆除,要稳妥推进,不要造成社会矛盾;对于确实有必要强制拆除的,按照相关程序强制执行。可以说,这些工作很难,时间也很紧迫,特别是各乡镇、村屯作为实施主体,更是要直面这些棘手问题,压力很大,但大家也要清楚认识到,这是我们必须下决心完成的硬任务,县委、县政府会给予最大的支持,希望各乡镇、各部门都能将思想统一到全县的整体工作部署上来,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共同突破难关,拿下这块难啃的“硬骨头”。

三是在性质确定上要谨慎。河长制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前期下发的《_县20__年河湖长制重点工作方案》中有各部门明确分工,部分问题整改较为复杂,各单位要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我们目前掌握情况看,有些设施建筑还不能完全确定是属于违章的,从河长制工作的角度看是需要我们进行整改的,但不排除有个别设施是符合本行业要求,必须建设的。对于这部分在政策上有冲突、有争议的问题,要慎重推进,不能盲目的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会后,县水务局要将前期梳理出的违规问题清单,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各部门要主动认领任务,对照本行业的规定,梳理相关手续,进一步明确合法性,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请示,并及时将具体情况反馈至县河长办和有关乡镇,对于争议较大的、拿捏不准的要及时报有关县级河段长,县河长办要把掌握好政策的精准度,与上级河长办做好对接,切实做到应改尽改,整改一处、销号一处,保证全县河湖“清四乱”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务必形成河湖“清四乱”攻坚战高压态势

河湖长制既是治水工作机制,也是责任制,我们要在“长效”上下功夫,充分把握这次河湖清四乱“百日攻坚战”的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河湖长制长效机制,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环境。

一要长抓执行,促进责任落实到位。全县河长分为三级体系,主要职责就是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本次的“清四乱”工作。各级河长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不断提高河湖管护的执行力,认真履行管、治、保“三项职责”,做到情况明、责任清、措施实、督查严。县河长办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推进,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处理一些急难险杂的问题,并及时总结全县河湖“清四乱”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长制网络体系,实现河长制工作的规范化。

二要长抓落实,形成严密工作机制。各乡镇都要结合本辖区河湖管理实际,分类细化各级河湖长任务,明确河湖长履职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将“清四乱”作为检验河湖面貌是否改善、河长是否称职的底线要求。各级河长通过巡河发现问题,要移交到相关部门整改,并跟踪督导执法和整改过程,了解问题整改反馈情况,再次巡河核实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发现—移交—督导—整改—反馈—核实”的河长闭环工作机制。同时,要健全联动机制,各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实现“部门布置、乡镇落实”“乡镇推进、部门报道”“一门主责、多方支持”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全县河湖管护实现常态化治理。

三要长效管护,助力河湖保护升级。要进一步健全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河道保洁员的作用,每个村级河段要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定期对河道垃圾进行清理。同时,要充分利用巡河系统AAP 软件,建立河湖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督察体系,成立督察组定期赴各河湖实地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形成长效管护机制,实现河湖生态的长治久清。

四要长效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挖掘一批民间河长,发挥民间河长在宣传治河政策、收集反映民意、监督河长履职、搭建沟通桥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设立监督电话、公开电子信箱,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激励性的监督举报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河长办也要积极开展横向对比,挖掘其他地区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应用到我县的实际工作中。同时,要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宣传、文化等部门要组织一些专项活动,将河湖保护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师生主动参与,激发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共同开展河湖治理监督管护。

同志们,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河湖治理好、管理好、保护好,努力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为建设小康_作出积极贡献。

篇8:浅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其防治

浅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其防治

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到了城市人口.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存在的典型污染问题及成因,并对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些基本建议.

作 者:王金慧 冯建春 魏茂瑞  作者单位:聊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山东,聊城,252000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8 “”(35) 分类号:X5 关键词:农村   污染   环保   建议  

防治环境污染建议书

浅析农药环境污染与防治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全文

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

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下载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集锦8篇)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