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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各部门、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中心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中心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培训中心监察室作为中心综合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内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2、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重大问题;
3、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
4、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具体招标项目,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组长由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招标工作纪律;
2、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的.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汇总统计评标结果情况;
4、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5、监督评标、排序、定标程序执行情况;
6、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公司的招标活动达到《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标准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达到上级规定范围标准的移交上级部门。
第十条 虽在规定范围标准之外,但与培训、教学、经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或有较大影响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亦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
1、对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支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3、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对外公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标监督
1、监督人员应当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2、对承办招标部门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3、对招标人、投标人签定的廉政公约进行确认,督导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人廉政保证书;
4、对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监督
1、对招标委员会组成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情况进行监督;
2、对评标过程中执行保密规定、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3、对评标过程中执行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细则情况进行监督;
4、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监督。评委出现异常打分,监督小组可责令打分人进行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该打分无效,不记入总分汇总。
第十四条 定标监督
1、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推荐顺序进行定标,是否有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有无招标领导小组以外人员干扰定标情况进行监督;
3、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按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其他监督
1、重大招标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监督部门可派员参加;
2、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5、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以及合同签定情况进行监督;
6、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1、项目部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已造成事实,违规产生的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部门负责人和招标主管人的相关责任;
2、承办招标部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主管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监督人员未履行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评标委员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经现场监督小组认定可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任何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培训中心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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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目的:
增强采购环节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2、组织机构及职能:
2.1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财务总监为召集人,成员由总裁助理、采购比价员、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单位采购负责人、招标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如外聘专家)等组成。
2.2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直接参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各产业的大额招标采购工作,对各产业组织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3小额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各产业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但应报备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可直接参与招标也可进行事后监督。
3、招标范围:
3.1股份公司及各产业进行的基础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3.2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设备或技术改造采购。
3.3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凡适合进行招标的,都应当招标采购。
3.4大宗物资采购以外的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也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3.5符合招标条件全年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能分次招标的应分次招标,以做到经常调整采购价格,降低采购费用。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大宗物资或小额物资采购,可采用简易程序招标。 织梦好,好织梦
4、招标方式:
4.1公开招标:是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4.2邀请招标:是公司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5、工作程序:
5.1招标要求及流程
5.1.1采购单位申请或股份公司认为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实施前十天向招标工作小组提交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中应注明拟采购的物资名称、数量、预计单价、预计总金额、供应时间、技术要求、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并提供六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必要的材料。
5.1.2招标工作小组接到招标计划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招标工作会议,讨论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凡招标的单位提交材料不全的应限期补齐,同时研究工作程序、招标方式、招标要求等。
5.1.3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
金潮股份
企业标准招投标管理细则标准号:Q/JC—CW—05—
制/修订日期:2004.6.15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内容来自dedecms
5.1.4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六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任何人都有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的权利。
5.1.5设有招标标底的,招标小组成员对标底必须保密。
5.2投标要求及流程
5.2.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5.2.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要求时间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反应。
5.2.3投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5.2.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招标规则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或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金额的5%收取;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不加利息),中标的投标人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履约期满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加利息);质量保证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金额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收取,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数退还(不加利息)。 copyright dedecms
5.2.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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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