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年假规定与计算办法,本文共9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dgtomshine”提供。
篇1:年假规定与计算办法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
在这一点上,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就是工作时间怎么举证的问题,个人档案在企业保管的人,还好办,可以直接从档案中查询,但对于那些不怎么注意个人档案管理的打工者,举证可就麻烦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到年5月13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应该休年假了,但2008年可休的年假是几天呢?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假计算如下:
1、2008年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08年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其实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发工资的形式,让你休了该休的假。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同上一条。
知道了以上七点注意事项,大部分人对自己的年假问题就了解清楚了。
[年假规定与计算办法]
篇2:年假规定与计算方法
年假来源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年假规定
首先,明确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
第四,未休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规定与计算方法]
篇3: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张某主张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裁决时,仲裁委未采纳张某关于年休假的计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日工资标准,并按照日工资的200%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为什么这样裁决?
一、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每月1000元,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日工资时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资,因此张某要求将加班工资计入计算基数不会得到支持。
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的200%还是30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 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辞职后还能要求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吗
案例:8月1日,李小姐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家外资企业工作并担任高级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约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为税前6000元。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早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月31日解除。
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小姐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全年,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小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怎么能说是公司没让李小姐休假呢。况且员工休年休假通常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小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应当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资。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李小姐何时可以享受年休假,年应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动提出辞职,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0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有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李小姐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其工作年限自进入该公司工作起开始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李小姐有权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中,李小姐自2009年8月1日起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李小姐在2009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前述法定公式,根据其在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153天折算确定,即:153÷365×5≈2天。
那么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李小姐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这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
因此该公司关于不是该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应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该公司此主张也是错误的。
那么该公司应该支付李小姐多少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呢?按照前款折算公式,李小姐2009年在该公司已过应享受休假的日历天数为8月1日到10月30日,共计92天,李小姐应休未休假天数的正确公式应该为:92÷365×2=0.5天,
结果不足1天,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员工在辞职时是能要求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但具体补偿金额需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篇4: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张某主张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裁决时,仲裁委未采纳张某关于年休假的计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日工资标准,并按照日工资的200%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为什么这样裁决?
一、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每月1000元,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日工资时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资,因此张某要求将加班工资计入计算基数不会得到支持。
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的200%还是30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 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辞职后还能要求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吗
案例:20xx年8月1日,李小姐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家外资企业工作并担任高级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约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为税前6000元。20xx年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早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xx年10月31日解除。
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小姐20xx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全年,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小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怎么能说是公司没让李小姐休假呢。况且员工休年休假通常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小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应当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资。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李小姐何时可以享受年休假,20xx年应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动提出辞职,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0xx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有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xx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李小姐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其工作年限自进入该公司工作起开始计算。至20xx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根据上述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李小姐有权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中,李小姐自20xx年8月1日起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李小姐在20xx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前述法定公式,根据其在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153天折算确定,即:153÷365×5≈2天。
那么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李小姐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这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
因此该公司关于不是该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应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该公司此主张也是错误的。
那么该公司应该支付李小姐多少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呢?按照前款折算公式,李小姐20xx年在该公司已过应享受休假的日历天数为8月1日到10月30日,共计92天,李小姐应休未休假天数的正确公式应该为:92÷365×2=0.5天,
结果不足1天,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20xx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员工在辞职时是能要求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但具体补偿金额需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篇5:年假规定及其计算方法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在这一点上,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就是工作时间怎么举证的问题,个人档案在企业保管的人,还好办,可以直接从档案中查询,但对于那些不怎么注意个人档案管理的打工者,举证可就麻烦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这位员工20的年假在原公司休年5月14日之前的,在新公司休2007年5月14日之后的,年的年假休5天,都是在新公司休。
2007年在新公司所休年假天数,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如下:
1、2007年5月14日之后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07年在新公司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其实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发工资的形式,让你休了该休的假。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同上一条。
知道了以上七点注意事项,大部分人对自己的年假问题就了解清楚了。
[年假规定及其计算方法]
篇6:年假规定及计算方法
年假规定及计算方法
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
在这一点上,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就是工作时间怎么举证的问题,个人档案在企业保管的人,还好办,可以直接从档案中查询,但对于那些不怎么注意个人档案管理的打工者,举证可就麻烦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2007年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到2008年5月13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应该休年假了,但2008年可休的年假是几天呢?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假计算如下:
1、2008年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08年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其实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发工资的形式,让你休了该休的假。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同上一条。
知道了以上七点注意事项,大部分人对自己的年假问题就了解清楚了。
篇7:年假规定和计算方法
按照职工休假条例规定.因家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年休假10天.已满20以上.年休假15天..国家还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年假.应按照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假工资
带薪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2月16日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国家假规定的时间国家20假规定的时间。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篇8:年假规定和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年假工资计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篇9:年假规定工龄计算方法
小钱一直从事自由职业,但随着行业不景气,她想找一家用人单位工作。2015年3月,小钱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要求小钱提供她的社保缴费凭证,以根据她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能享受多少时间的“带薪年休假”。这让小钱犯了难,因为她虽然一直在工作,却都是自由职业,所以只有零星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自己缴纳过社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小钱按“自由职业”缴费期限来作为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呢?首次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又该怎么来计算第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做一个介绍: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职工的就业过程中,出现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形是非常正常的。于是这里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置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必须指本单位连续工龄呢?还是指包含了其他工作单位的工龄呢?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对此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那么像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钱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呢?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此类情况不属于计算的依据。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新进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小陆于2010年3月1日参加工作,在A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5日,又于2013年9月6日起至B公司工作。那么小陆在B公司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应当计算为(117÷365)×5=1.60天。按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小陆在B公司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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