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

来源:coffeepeng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年金制度,本文共1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本文原稿由网友“coffeepeng”提供。

篇1: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制度

前不久,北京市和人社部相继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两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被纳入了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为他们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这个并不稀奇,舆论已经为此呼吁多年,如今终于板上钉钉。但职业年金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职业年金,为什么要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呢?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险

职业年金其实就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叫法,企业参加的一般称为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的则称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较早,因此在介绍职业年金时,不妨以企业年金为例。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时间还不长,建立年金的也仅是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少数企业,因此很多市民对此知之甚少。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职工都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这种保险基金收益率低,一直面临着保值增值的压力,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又日趋严重,未来养老保险基金将会面临沉重的支付压力。如果企业能给职工再建立一份补充养老保险,那他们退休之后就能再享受到更高的养老待遇。

目前,北京市已有不少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大多还是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石油、电力、烟草类垄断性企业等,民营及其他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比较少。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和扶持更多的企业广泛建立企业年金。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也需要相应建立职业年金。

年金可投资市场化运营

与养老保险基金不同的是,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比如说银行存款、国债、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等金融产品。社会上有大量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包括工商、建设、交通等银行机构,以及平安、太平、泰康等保险机构,中信、华宝等信托机构,大量的企业委托他们管理企业年金,这些专业的机构会为企业制定年金资金的投资策略,尽可能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去年三季度人均领8000多

员工个人要交多少钱呢?按照新出台的两个文件规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举例来说,如果某位员工的月薪为5000元,他每月就要拿出200元来缴纳年金。

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待遇。可以拿到多少钱呢?这个要看年金的收益情况。人社部近日公布了“三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三季度,全国有75152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2314.23万名职工参加,累计基金达9007.63亿元。基金当中的一部分被用来进行投资,实际运作的资产为8743.83亿元,当季的投资收益为负114.35亿元。当年以来的累计收益为482.15亿元。当季度有49.88万人领取了待遇,其中5.85万人是一次性领取,44.03万人是分期领取;总共领取了60.43亿元,一次性领取的有25.1亿元,分期领取的有35.33亿元。照此计算,以分期领取的为例,年三季度,平均每人领了8024元,平均每月能有2675元。记者查询了2015年一、二季度的数据,这个数字分别是1992元和2845元,还算是笔不错的收入。

篇2: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是养老并轨改革的“润滑剂”

职业年金制度是养老并轨改革的“润滑剂”。它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发挥着补充养老的作用。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另一方面,它发挥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作用。养老并轨的目的是“转机制”并非“降待遇”,职业年金是保障机制顺利转轨、待遇保持不降的有效方法。

此外,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也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和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队伍。所以说,职业年金制度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一种科学的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养老并轨改革中的“润滑剂”。

同时,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养老改革的目标是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老有所依,目的是要让成果惠及所有社会成员,而非单独某个群体。如何让养老保障更加公平,是决策者和政策制定者必须要考量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并轨并且走向正规之后,逐步将发放职业年金的外延延伸、范围扩大,将全体劳动者一体纳入制度的“关怀”之中,真正让职业年金成为国民人人共享的制度成果。在企业尤其是私企领域推广实施这一机制,让每一名劳动者不分岗位、不分工种,一体享受到这一带有劳动权益属性的保障,以消除养老保障不公平感,保障社会公正。

篇3:职业年金怎么缴

职业年金是什么?

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基金而言,职业年金既能够体现出专家投资管理的潜力和优势,又能有较好的风险收益组合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相比,其缺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较差,对养老金受益权和携带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第二,员工养老金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事业单位对养老金计划适度的融资水平、资产托管与投资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优惠激励。第三,从其适应性上看,一般只是较好地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第四,其最大的缺点在于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财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扩展。事业单位拥有权利终止养老金计划,甚至经常改变其养老基金形式与成员的资格条件。

篇4:职业年金是什么意思

职业年金是什么意思

关于职业年金的小常识

一、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业年金制度的适用人群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三、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四、职业年金基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职业年金基金应该如何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七、职业年金可以转移吗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八、领取职业年金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职业年金给养老再添力】

今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第三,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年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年金相比,职业年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篇5:职业年金怎么缴

1、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2、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3、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4、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5、职业年金还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举个例子说明职业年金怎么缴:

假设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月薪5000元;那么每个月职业年金缴费数为:5000元*4%=200元;机关单位为他缴职业年金为5000元*8%=400元。

篇6: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1月15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即众所周知的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但这还不够,因为养老金“并轨”后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大降的担心,因此为减少“并轨”阻力,年初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因此6日出台的《职业年金办法》实际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也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如何管理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你缴的年金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我的是我的,单位交的退休后连本带息也是我的。”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划入核定账户形成职业年金基金,按投资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同时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篇7: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实现了长短期激励制度的结合,可以成为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作为企业的一种福利安排,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作用;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减轻流动资金压力。

对个人而言,有四大好处;一是可以规避部分个人所得税;二是可以对长期看好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受益;三是比普通股权或债权投资更具有安全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四是收益更高,把大家的钱聚成年金去投资运营,比个人单独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得多。

篇8: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第3号),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人身保险转换为养老年金保险的,自转换之日(保险合同变更之日)起纳入养老年金保险进行统计。

此外,新增统计指标中还包含了报告期末被保险人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相关指标。

(二)报送单位

各保险公司(含集团、控股公司,下同)。

(三)报送方式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级报三级”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指标。

(四)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附件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五)测试要求

自3月1日至3月30日,各保险公司可登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指标等进行数据测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如下:

(六)报送要求

1.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2.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3.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填报口径

1.“寿险责任准备金-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24“寿险责任准备金-普通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2.“寿险责任准备金-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25“寿险责任准备金-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3.“寿险责任准备金-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28“寿险责任准备金-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4.“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53“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5.“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54“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6.“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57“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7.“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67“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8.“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70“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9.“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73“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10.“寿险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83“寿险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11.“寿险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86“寿险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12.“寿险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该指标为a26040089“寿险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1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0“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14.“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071“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15.“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072“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16.“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07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1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075“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18.“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076“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19.“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07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20.“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0“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21.“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11“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22.“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12“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2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1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24.“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15“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25.“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16“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26.“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1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2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1“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28.“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32“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29.“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3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30.“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34“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31.“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36“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32.“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3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3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38“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34.“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35.“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53“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36.“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54“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3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55“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38.“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57“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39.“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58“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的其中项。

40.“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新单趸交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为a60320159“原保险保费收入-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的其中项。

41.“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082“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42.“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083“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43.“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084“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44.“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095“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45.“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096“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46.“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097“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47.“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01“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48.“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02“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49.“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03“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50.“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07“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51.“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08“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52.“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死伤医疗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09“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53.“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36“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普通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54.“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普通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37“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普通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55.“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普通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38“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普通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56.“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52“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57.“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53“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58.“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54“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59.“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61“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60.“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62“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61.“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63“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62.“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70“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63.“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71“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64.“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满期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72“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寿险-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65.“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96“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普通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66.“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97“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普通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67.“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198“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68.“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06“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分红寿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69.“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07“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分红寿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70.“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分红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08“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分红寿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71.“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15“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72.“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16“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73.“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17“赔付支出-年金给付-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74.“赔付支出-年金给付-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24“赔付支出-年金给付-万能保险-年金保险”的其中项。

75.“赔付支出-年金给付-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个人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25“赔付支出-年金给付-万能保险-年金保险-个人”的其中项。

76.“赔付支出-年金给付-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其中:养老年金”,指产品设计类型为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中,团体类养老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该指标为a65110226“赔付支出-年金给付-万能保险-年金保险-团体”的其中项。

篇9:职业年金激励机制研究论文

职业年金激励机制研究论文

随着高校成为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的主体,高校人力资源的战略性管理时代己然到来。一个更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是人力资源战略的核心。完善的薪酬体系由薪资和福利计划共同组成。当前模式相对固定的高校薪资制度己经无法确保满足其人才需求,一套兼具公平与效率的福利计划将逐渐成为高校吸引优质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又一组织诱因。尤其在“双轨制”取消后,高校将面临失去优厚的退休待遇这一大优势,与企业相比又缺乏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长效激励机制安排,这将大大削弱高校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的竞争力,也对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职业年金作为创新型福利计划的一种,是递延支付的分配方式,满足教师退休生活较高层次的需要,降低老年生活的不确定性,带来职业保障的安全感,有利于教师在职时全心全意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不仅契合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关于“安全需求”较低层次的需要,而且差异化年金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实现了“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求,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因此,在高校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角度研究职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全方位剖析其人力资源效应,作出有效激励的制度安排,使之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形成激励合力,实现高校的长期战略规划有重要意义。

一、本文论述的前提

1、职业年金的自主权界定—基本养老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相比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是发挥职业年金激励功能的前提。但与企业年金自愿参保不同,作为事业单位养老金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职业年金必须是强制性的,并且在遵守《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设计职业年金的激励举措。

2、职业年金运营管理的界定—专业运营,集中监管

与企业年金资金来源自经营利润不同,政府应对来自公共财政筹资的职业年金承担更多的监管义务,把大量的非专业的委托人(事业单位)从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中解脱出来(如实行职业年金集合计划),才能保障职业年金运营的.安全和高效。高校才能有充裕的精力和条件管理其职业年金的内部分配。但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民主协商机制和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是必要的,二者均是建立和管理职业年金计划的基础建制。

3、职业年金激励范围的界定—界于“保健”与“激励”因素之间的存在

职业年金属于较高层次的福利需求,必须在工资、奖金、津贴等一系列基础性薪酬项目先得到满足后才推出,应是界于“保健”与“激励”因素之间的存在。换言之,“奖”不能有失公允,过大拉开贫富差距;“罚”不能伤及养老之根本,使老无所依。

二、职业年金激励机制的人力资源效应分析

1、职业年金带来薪酬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

①从传统的单一薪酬为主转向整体薪酬回报。传统的高校薪酬体系结构单一,工资、津贴和现金福利等即期支付占薪酬比例75%以上,几乎没有长效弹性薪酬,并且绝大部分薪酬表现为在职收入,退休待遇较少体现在职贡献。此外,薪酬体系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欠缺,对优秀人才和突出贡献者仅给予一定的当期物质奖励和荣誉,对人力的使用只考虑显性成本(工资),而不考虑教师隐性的付出(奉献的精神等)。

职业年金是对传统薪酬管理理念的根本性变革,有利于分配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它把属于在职期间的收入延期到未来支付,改变了只重视短期效益的传统薪酬体系,填补了长期激励措施的空白,优化了薪酬结构,提升了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本折旧的难题,还把年金待遇和教师长期贡献结合起来,实现退休时收入软着陆,激励其提高当期绩效以为将来争取更好的养老保障。这种兼顾物质与心理补偿,长、短期激励并举的设计就是全球化背景下整体化薪酬理念的体现。它强调“整体”概念,就是要把各项薪酬工具放在一起互为补充,实现薪酬激励的综合效用。

②个性化福利的概念加入薪酬普惠性原则中更贴合实际的需要。传统福利计划现在大多归属为法定福利,由于承担着保“基本”的使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防范人生和社会风险的力度不足,而且不能满足不同人生阶段的福利偏好。

2、职业年金催生能本理念的动态考核体系

现行的高校绩效考核体系仍未能完全脱离“身份”的桎梏,思想根源在于把人看作一种资源的观点还没有摆脱物本管理的局限性,并且静态地,回溯性地看待人力资源的时点效应。殊不知“能”是人力的核心因素,是发展变化的动态因子。本理念注重人身上创新和学习能力的发展,强调分配在内的一切管理活动都要有利于体现和发展人的能力。它把薪酬支出看做一种投入,一种带来价值回报的投资。在能本理念中,能不仅是存量还是流量。

职业年金差别待遇以“能”为评价标准,决定了必须要有一套动态的能本绩效考核体系,对人力资本的投资“验收”后期的投资收益,从而才能决定下一期的激励投入。而真正以“能”为标准的评估体系能最大程度地挖掘人身上无穷的潜能,激励人人奋勇争先,展现自身才能;进而可以真正实现“能上能下”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对于微观个体而言则能动态掌握其能本变化,赏罚有据,收放自如。同时,动态考核体系可以分解长期绩效目标为阶段性目标,循序渐进,随时调整激励措施,协助目标绩效达成。

3、期权式投资回报+激励为导向的未归属权益分配原则=乘数效应的人才吸铁石

职业年金具有投资收益,能使退休金减少通货膨胀的侵蚀,对老年生活的保障更加有力。从根本上说,职业年金是一种低风险的、有税收优惠的期权类投资工具。职业年金实行激励为导向的未归属权益分配原则,与其他激励方式相结合,承认个人贡献,有计划向优秀人才倾斜,在经过相应地民主程序后,按比例将单位缴费转入个人账户累积。这种保值增值的激励性制度设计,有比较大的乘数效应,比即期发放相应额度的货币报酬影响更大,能够有力提升用人单位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高层次核心人才,来自于精神方面对成就的需要更多些。职业年金带来的效益倾斜和核心人才参与年金管理,增强了核心人才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助于形成其与高校同呼吸共命运的情感纽带。

4、长期职业生涯规划和“全色降落伞”焕发师资队伍建设的活力

职业年金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高校激励机制中一个活跃的因素,有利于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的形成和人力资源更新换代,将为师资队伍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中青年教师是承担高校教学科研任务的中坚力量,也是处于职业生涯异动期的主要人群。如何引导其确立长远的职业生涯规划,增强归属感,鼓励长期服务,是稳定师资队伍工作的重点。职业年金与个人贡献、服务年限等因素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报偿原则,提供长期性有保障收入,有效激励深造和钻研的长期行为产生,与高校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对高校学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职业年金为人力资本退出服务领域织就“金色降落伞”,实现在职和退休收入平稳过渡,有力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更新和优化配置,使之更高效地服务于高校人力资源战略。

三、职业年金激励设计

1、激励现状分析和福利偏好调查

①激励现状分析。人力资源激励现状分析可以将各项人力资源活动例如招聘、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激励举措列举出来,应用平衡积分卡(Balance Score Card,简称BSC)评价方法,建立“激励项目评价系统”,针对各项激励措施的效果、发展前景及其机制作用等制定评价指标,以现实数据为依据,分别做一个全方位的综合评价,从而才能明确职业年金激励措施的着力点及系统职责。

②福利偏好调查包括以下工作:其一,基础信息收集与分类。基础信息包括全体教职员工基本信息,如人数、年龄、工龄、职级等;对加入年金计划的人员费类别层次,如分成教学、行政、教辅、工勤这几类;同时界定核心人才和优秀团队及重点激励人群;其二,调研不同类别员工群体的薪酬福利需求并进行资料分析;其三,初步测算拟定年金方案,与其他激励措施一起组成偏好清单供教职工自主选择,广泛征求意见,预测福利倾向。

③制定具备外部竞争力的职业年金调查还必须进行对外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就是历年人才流入和流出单位以及同级同类别高校,可以采取访谈法、业务交流法、个案收集法等研究其薪酬体系、福利组合、各项激励策略配备,配合人才流动原因分析,可以取得改进意向。也可以向区域内外己实行年金计划的单位“取经”,借鉴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为本校的计划建立作准备。

2、职业年金激励细则制定(按职业年金方案内容分类)

①参保人员范围—非常态工作人员参保。高校非常态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病休和停薪留职人员。病休人员非自愿离开工作岗位,经济和心理方面均亟需支援。职业年金兼具保障功能,应为其保留参保的权利,并根据个人意愿和经济状况调整缴费额度。职业年金对病休人员的妥善安排有利于体现高校的人文关怀,提升教职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停薪留职人员情况复杂,应区别对待。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外,尤其是对其他原因不在岗的外出深造人才,应保留其参保权利,待其成功返岗后再缴纳费用,但不在岗期间追缴标准应与在岗职工区别。此举有利于深造人才回流。

②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阶梯式多层次激励+阶段式渐进约束。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形成独立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管理。“单位缴费按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数额计入个人账户,当期计入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这一规定是高校实施职业年金各项激励措施的良好政策依托。例如上海某国企年金方案规定,对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型人才,适当增加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倍数。其中省部级劳动模范增加1倍;国家级劳动模范、两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津贴人员、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增加2倍。目前,企业年金普遍存在对尖端人才激励过度,而对一般员工激励不足的问题。如上述奖励标准,对绝大部分员工而言遥不可及,相当激励无效。高校职业年金应采取阶梯式多层次激励细分员工缴费层次同时给每个层次的员工设置一个可以通过努力企及的目标。教职工会根据个人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激励层级,努力工作,从而实现全面激励。

完善的激励机制离不开合理的约束。没有约束的激励是泛滥的权利,离开激励的约束会缺乏动力,二者相辅相成,是对立统一的有有机体。笔者认为,通过账户权益取得年限的转移来限制人才的流动并不是高效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法。人才的留职意愿与人才和高校间的心理契约有关。人才为了既定权益的兑现而在岗位上,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势必受到影响。以能本动态考核体系目标管理为依据,采取阶段式兑现奖励性单位缴费的办法使其目睹自身贡献的报偿一步一步得到确认,可以真正留住人才的“人”和“心”。通过渐进式约束实现激励和约束的内在统一,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③中止和恢复缴费条件—赏罚分明,进退有度的奖惩机制。除了激励机制的内在约束外,高校职业年金对其员工的约束主要体现在缴费和领取环节。在缴费环节,高校对工作绩效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出现教学事故等人员,可减少单位配比缴费比例或中止缴费。受到刑事、治安和行政处分停发工资人员,擅自离岗酿成重大事故人员等严重违纪的情况,其职业年金个人暂停缴费,同时暂停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配套地也应有恢复缴费的条款设计,如果绩效当年不达标人员在下一考核年度重新取得合格,经确认后应恢复其年金待遇,体现制度人性化关怀。在领取环节,在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运营收益的累积权益完全归属计划参与者个人。对于单位缴费及收益累积的未分配权益归属方式和比例由高校在计划建立时确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由此可见,藉由制定职业年金中止和恢复缴费条件的相关条款,打造赏罚分明,进退有度的奖惩机制完善职业年金激励机制的重要步骤之一,必须谨慎取舍。

尽管职业年金在我国的出现有其历史偶然性—承担着事业单位改革后补充养老金不足的历史使命,但由于职业年金计划服务于高校人力资源战略,根植于高校组织文化,实质上深刻折射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对人力资本的认同度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观。从这点上说,职业年金在高校的建立有其历史必然性。我们应当把握好建立职业年金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其长效性、多角度的激励优势,设计出符合高校发展需要的年金计划,推动高校教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10:职业年金的特点以及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工资总额8%,个人缴纳本人工资4% 职业年金给养老再添力

今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贡森介绍说,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

其一,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

第三,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职业年金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补充养老。《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工作变动时可随同转移

与企业年金相比,职业年金有哪些不同?贡森说,首先,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此次《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作用,力争获得较好收益

《办法》细化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准则。贡森介绍说,依据《办法》,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将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办法》同时强调,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这表明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贡森表示。

篇11: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职业年金优劣势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职业年金优劣势

职业年金优劣

优势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基金而言,职业年金既能够体现出专家投资管理的潜力和优势,又能有较好的风险收益组合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不足

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相比,其缺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较差,对养老金受益权和携带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

第二、员工养老金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事业单位对养老金计划适度的融资水平、资产托管与投资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优惠激励。

第三、从其适应性上看,一般只是较好地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

第四、其最大的缺点在于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财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扩展。事业单位拥有权利终止养老金计划,甚至经常改变其养老基金形式与成员的资格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篇12: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职业年金怎么缴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职业年金怎么缴

何时开始缴纳?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养老‘并轨’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通过综合测算,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的职业年金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缴费基数是什么?

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钱从哪里来?

办法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而对于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1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

第六条 成立中央及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人数为七人、九人或十一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方面人员组成,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可派代表参加。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及时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设立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并协助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账户转移申请,并协助办理职业年金账户转移;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有关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第十三条 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二)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职业年金缴费,账实匹配一致后按照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三)负责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四)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收益等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五)计算职业年金待遇,办理账户转移等相关事宜。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供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相关信息,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七)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和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八)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

(九)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账户管理等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二)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二)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三)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

(四)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2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向投资管理人分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也可根据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信息和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

(六)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托管人发出职业年金收账指令、待遇支付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及定期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八)接受代理人查询,定期向代理人提交基金资产净值等数据信息以及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根据合同约定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不公平对待各投资管理人。

(五)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六)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并按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八)定期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数据。

(三)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严重违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

(二)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五)代理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并经评选委员会批准。

(六)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及时选定新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选定新的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原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并在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其中,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及养老金产品,在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按照《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3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5%,其中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单个计划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二)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以及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三十一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有关监管部门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除股指期货交易外,职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三十三条 代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确定,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有关监管部门适时对管理费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当合同到期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托管人不得对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年金计划变更:

(一)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将相关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变更,原计划登记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时,代理人与受托人应当共同组织清算组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清算组由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代理人与受托人共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计划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代理人与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至职业年金计划财产移交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清算报告后,应当注销该职业年金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人与受托人应当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 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二)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机关事业单位披露职业年金管理信息,向受益人提供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

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四十条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

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或直接负责职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赔偿责任由同级财政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监管部门将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职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准则、行业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14:职业年金公布 职业年金谁来操盘

2015职业年金公布 职业年金谁来操盘

如何投资运营?

根据《办法》,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分别按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形成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谁来操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批准了一些符合一定标准、有一定资质的投资运营专业机构,来进行运营。在这些机构中,市场投资回报好的基金投资人可能将来得到的基金份额就比较大,投资回报不高和管理不规范的投资机构可能得到的份额就较小,或者得不到资金的配给。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整体上的基本原则是讲究安全性,同时要重视有效性和合理回报,另外还有资金的流动性,国家对投资组合会有严格规定,不能都拿到股票市场上去投资。

单位缴费账户是“空账”?

这块资金的管理办法将来应该还有具体细则的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正因为账户中的这笔钱是记的账,而不是实打实存在于账户中的“真金白银”,因此公务员单位缴的8%职业年金将不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

但这个账户对于个人来说是实打实的。财政既要承担现有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同时还要给年轻人积累储备,为了避免财政双重负担,所以采取记账法。

职业年金的记账利率很可能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是统一的。那么基本养老保险记账的利率可能它是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等等这方面的相挂钩的一个平衡结果,可能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但是低于职工的工资增长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篇15:《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9月28日

篇16:退休后职业年金怎样发放

退休后职业年金怎样发放

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年金如何领取

根据公布的《办法》,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第二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何时开始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会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同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金维刚说。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金维刚介绍,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退休后该如何领养老金

清华大学的胡乃军介绍,“计发月数”是城镇居民预期寿命减去退休年龄再乘以12得出来的结果。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就是退休之后平均每个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以某位60岁退休的人员为例,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代表60岁时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份,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一份。”胡乃军说,“139个月后,理论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被领光了,但国家会为此兜底,继续支付。”

胡乃军指出,如果参保人员在养老金发放完毕前就死亡,个人账户上还有余额,《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继承,《决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而如果退休后的生存时间超过了计发月数,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已经发放完毕,这时统筹基金就会派上用场,继续支付给参保人员。

篇17: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篇18: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构造奇迹单元职业年金跟养老保险有什么相关?

建党百年金句

建党100周年金句

构建长效的激励企业年金方案

下载职业年金制度(通用18篇)
职业年金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范文更多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