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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内容摘要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 ……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篇2: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增进对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
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
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如果由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分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连带之债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
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做出履行。
7、原债务的变形。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
此种情况亦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甲因付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给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除了一
些双务合同以外,一些虽非由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应
互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的,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法律上因其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相互返还义务极为相似,所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应付的返还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仅提出履行也应使被告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被告将会遭受不利后果,这对于他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可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3。它属于形成权,即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履行人的`协助。4。先履行抗辩权有:“私立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因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关联性而生,对于各类单务合同不能适用。这里强调三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互之义务,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则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其次“当事人互负债务”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否则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最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所指的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是主要债务而不是附随债务,先履行一方只是违反了对合同目的没有影响的附随义务,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违背诚信原则。
第二,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不产生先履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三是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后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
第三,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对抗先履行一方在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义务,而在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时,其根本就不应该履行义务,这时后履行一方也无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故谈不上什么先履行抗辩,只能以自己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对抗先履行一方的要求。那么,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时,后履行一方有权选择运用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这样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之督促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的立法目的。
第四,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债务,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履行;二是不完全履行。在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澄清: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要债务,并且与后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关联性;2。对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之,并不是先履行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后履行一方都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只有当先履行一方的违约后果较为严重,已损害到后履行一方的合同利益时,才能相应地使用先履行抗辩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对“先履行一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只能是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应地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全面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4。对先履行一方在清偿期内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最后,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否则双方根本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了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第二类,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第三类,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
三、不安抗辩权
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条就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公平,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权利。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极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强求先为履行一方予以履行,徒增债权债务纠纷,可能增加互欠债务的“三角债”,而且明知存在不利后果而仍让先履行一方以身犯险,虽然在形式上强调了合同的效力,但在实质上损害了履行一方的利益,对其是不公平的。不安抗辩权就是既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又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一项制度设计,即其在合同履行上加上了一层保险,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如约履义务,但需要相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就不予履行。
(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这些事由。从该条规定的精神上来看,这些事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事由,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即具有这些事由,先为履行义务一方如不知情,可以援用欺诈、错误进行抗辩,寻求救济;如果明知这些情况而仍签订合同,以身犯险是意料之中的事,就没有给予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必要了。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既具有机遇,又充满风险。因此,订立合同与履行期届至时难免发生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发生严重恶化,致使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援用不安抗辩权。该事由对于相对人经营状况有着程度上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恶化”的程度。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在专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既然相对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对于先为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就应该放宽,原则上只要有此类行为,不问程度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条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后果做出规定。
1、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对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3、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作者:谭莜清 南京大学出版社
2、《合同法疑难案例与法理研究》作者:孔祥俊 人民法院出版社.8
3、《合同法新论总则》作者:王利民 、崔建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先履行抗辩权初探》作者:周立胜 摘自《河北法学》第6期
5、《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篇3:不务正业的务是什么意思
不务正业这个成语出自于明朝兰陵笑笑生的`《金瓶梅词话》,《金瓶梅》作为一部明代长篇白话世情小说,文中对西门庆及其家庭罪恶生活进行了描述,揭露了社会现实,展现出当时社会的黑暗与腐朽。
在第一回中作者写道:“这人不甚读书,终日闲游浪荡,一自父母亡后,分外不务正业。”
篇4:双重点大学是什么意思
211工程: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211工程”是建国以来国家正式立项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的'重点建设工程,是国家“九五”计划期间高等教育的发展工程,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系统改革工程。
985工程:5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向全社会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此后,教育部决定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点支持部分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简称“985工程”。
篇5:行政双保合同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来,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促进长江兰叙段航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依法办事、协调一致、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经长江泸州航道局航标器材维修中心行政与工会平等协商,特签订以下“双保”合同。
一、双方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是双方为谋求维修中心的发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2、为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案,都要经过平等协商和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作出决定,把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最要害的问题和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
3、行政和工会要围绕维修中心的主业,履行各自职责。按照上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凝聚全体职工力量,确保全年生产(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共创三个文明建设的新佳绩。
二、行政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利,尊重职工群众在单位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在研究决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事项时,应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证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生活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以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按年初制订的教育与培训计划,根据“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工种的需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按规定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工自学奖励。
5、在搞好船舶修建和管理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增强经济实力的经营创收渠道,逐步改善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环境,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6、全年由行政补助6万元,由工会组织安排全体职工进行疗休养、职工技能培训,补助困难职工、金秋助学活动和探视生病职工。
三、工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支持中心主任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团结动员职工弘扬长江航道精神,增强主人翁意识,为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尽职尽责。
2、代表职工群众,协助行政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经营重大决定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时,工会应参与研究、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3、认真执行职代会条例,负责筹备召开中心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承担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协助党、政积极推动厂务公开的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制和评议制,不断扩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在搞好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作用,协助行政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支持行政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配合行政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工作,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全面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积极协助行政开展职工体检活动。
5、组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保畅通、保安全、创和谐通航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三保一创”劳动竞赛以及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活动。协助行政开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成才,努力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6、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困难职工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重任。积极协助做好转岗、待岗、分流和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管好、用好解困资金,解决基层和职工的特殊困难。
7、积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关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释疑解惑和化解矛盾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继续抓好“建家”和“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大力宣传在航道三个文明建设中涌现的劳模、标兵和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营造学赶先进、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协助行政做好文明建设总结评先和劳模、先进人物的管理工作。
8、加强单位文化阵地建设,组织开展小型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职工喜闻乐见、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用文化的力量激励职工,引导职工用和谐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
四、合同的监督和协调
1、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和工会均应接受职工代表的检查和督促。
五、合同的时效期
1、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xx月31日。
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长上级局工会一份。
行政负责人(盖章): 工会负责人(盖章):
二○xx年一月五日
篇6:导师双选是什么意思
研究生在填表之前,通过几种途径了解导师的情况:
一是看网上的导师简介,但内容少,了解不深;
二是通过高年级的研究生了解导师;
三是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拜访有意选择的导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兴趣。这时导师也借机对研究生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毕业生的培养单位(如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等)与需方(各用人单位)在一起经过充分协商,提出分专业,分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学校与用人单位也可相互直接联系,学校向用人单位介绍该校的专业培养、使用方向以及毕业生的具体情况。
而用人单位则向学校介绍本单位的`情况、需要毕业生的情况以及具体要求,双方协商落实毕业生就业的供需方案。双向选择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形式与毕业生直接见面洽谈。学校可向毕业生出具推荐函(信),毕业生则可通过多种途径与用人单位直接面谈落实工作单位,确定单位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形成就业方案。
“双向选择”认为,雇主和雇员之间可以随意进行选择,如果雇员感觉到对企业不满意,就可以提交离职申请,并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意味着,双方在这种互相找寻的过程中地位几乎是平等的。
篇7:大学双专业是什么意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上需求的不再是单一型的人才,而是需要多方面的人才。所以,为了培养出一批跨学科高层次的特殊专业人才,一些重点高校开设了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的新兴专业。
选择双学位,不仅可以证明你的.学习能力,也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到用处。网络上有一些流言说双学位没有用,对于这一点,大家不要选择轻信,就想985大学也有差生一样,那些说双学位没有用的人,只是没有真正的学到知识罢了。
篇8:举世无双的双是什么意思
举世无双的用法总结
举世无双一词在句子中一般用作宾语或定语,感情色彩含有褒义。举世无双造句示例:
1、中国的长城是举世无双的`历史遗迹。
2、桂林有着举世无双的喀斯特地貌。
3、这套邮票很难收藏,可谓是举世无双。
篇9:双一流大学是什么意思?有哪些?
1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正式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共计137所,其中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A类36所,B类6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双一流建设学科共计465个(其中自定学科44个)。
总体目标是到,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到21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篇10:双一流a大学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双一流大学: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简称“双一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亦是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又一国家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对新时期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做出新部署,将“211工程”、“985工程”及“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统一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并于同年11月由国务院印发,决定统筹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201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正式确认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共计137所,其中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A类36所,B类6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双一流建设学科共计465个(其中自定学科44个)。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篇11:酒店双早是什么意思
酒店预订中如果提醒,含双早,那么代表着一间房含两人早餐。有些酒店会写出含双中早,意为含双份的.中式早餐,或者含双早,意为含双份的西式早餐。有些酒店也会写出,不含早,此时就代表着所订酒店不包含早餐,如果需要早餐,可能需要另外支付费用。
有些酒店会把含早餐,做为一种销售方式,但正价订的房间,会赠送早餐,而特价订的酒店,就会不含早餐,因此就会出现,明明酒店有早餐,但是自己却没有办法免费食用的情况。另外提示含双早,如果有三人食用,那么第三人需要另外支付费用,而如果第三人是孩子,那可能需要根据饭店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收费了。
篇12:985,211,双一流大学是什么意思
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则是先有“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137所),再在此基础上选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也就是说,先看一所大学有没有若干个很强的学科(专业),再主要根据学科综合实力来评定一所大学的强弱。
2、985是211的“升级版”(211包含985),“双一流”则不存在交叉。
如果说211是重点班,985就是重点班里的.重点班。“985工程”大学均为教育部或其他中央部委直管,也称部属高校;除985外的“211工程”大学则多为省部共建高校,地方属性更强一些。但985大学都是211大学。
“双一流”则是两个平行的评价体系。“一流大学建设高校”重在一流学科基础上的学校整体建设、重点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创新能力,共计42所,在原来39所985大学基础上新增3所。
篇13:省内双一流大学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省属
省属是指由省级国家机构所创立或负责管理。在“省属”后面接单位的性质或名称,一般为企业或事业单位而。如省属本科院校,省属科研院所(江西省科学院),省级医疗单位(XX省中医院),XX省盐业集团等。
地方所属高校由地方行政部门划拨经费的普通高等学校共有2500多所,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为地方培养高素质人才。
2、什么是双一流
双一流一般指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又一国家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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