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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职工患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网友的疑问:
我是某化工厂的一位老职工,在该厂已经工作,跟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份,我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脱出,需住院治疗。单位说最多给我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我出院上班。厂领导根据本人的申请安排我到传达室上班,不料三个月后,我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我再次要求上班,厂里没有同意,一周后,单位书面通知我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我对此不服,认为企业把我赶出大门太不近情理,难道劳动者生病连治疗的权利都没有吗?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以要求继续在该单位上班吗?
网法律顾问的解答: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偏差,导致作出了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韦先生要求回单位继续工作的正当请求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工作年限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除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劳动者除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韦先生所在的单位依据该条款规定解除跟韦先生的劳动合同,但忽视了该条中“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的前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时限标准,韦先生可以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单方面决定给予两个月的医疗期显然对于医疗期的规定理解有误,该决定没有法律效力。韦先生前后两次住院时间加起来不过3个月,与自己可以享受的12个月医疗期的时限相差甚远,继续治疗完全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化工厂解除韦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该厂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韦先生可以首先与单位进行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则可以在60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
患病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几种:
(1)合同期满
(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
(3)合同目的实现
(4)当事人死亡
(5)劳动者退休
(6)用人单位消灭
(7)合同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权利,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职工患重病或绝症,用人单位还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篇3: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
第一部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部分
生病期间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规则支付赔偿金(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部分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部分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篇4: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针对患病员工的管理是一个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能否解除或终止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1、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岗位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患有疾病,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欠佳,身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偏低,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在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顺延到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之日才能终止。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因劳动合同的顺延,导致员工的连续工龄达到十年的,这时候,如果员工想要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何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呢?在实务中,企业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在患病员工的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员工的病患仍然未能痊愈,致使其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员工上班,如果员工向公司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病假单、住院证明或诊断书,要求继续请假治疗而无法上班的,有企业据此认为,该员工已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从事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的,一旦发生纠纷时,企业存在着很大举证困难。而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处理,则可以更好的避免劳动争议和纠纷。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仅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该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篇5:职工隐瞒婚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这个问题我是在网上看到的,不知道这边有没有资料,我写出来,咨询一下大家的意见:
案情概况:
1.7月小张参加了一家公司的应聘。公司主要招聘的是销售人员,对学历没什么要求。公司对她沟通能力比较满意,决定录用她,并让她填写了一张职员信息表,其中包括身份情况、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学历、工作经历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份表格下面还有一行字就是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上面这行字,我们公司的应聘表格上也有)
由于小张有因属于未婚而错过心仪的职位。这次她就在婚育情况栏填写了已婚已育。进了公司后一直脚踏实地地工作、学习,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在此期间,她结识了她的爱人,结了婚。3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在怀孕四个月的时候,公司的人事主管找她谈话,认为她现在这种情况不适合在公司里继续工作,希望她自己辞职。如果她不辞职的话,公司将以她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开除她。她不愿辞职,但又担心被开除。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2.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员工入职的时候说没有怀孕,可是过了试用期,转正之后不长的时间就说怀孕了,而且根据预产期计算,怀孕的时候正好是入职之前,这种情况能不能辞退?
1.以上两种情况大家遇到过没有?大家都是怎么办的?
2.这样的情况进行辞退的话,公司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职工隐瞒婚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篇6: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进入一家公司时,告诉我提成是3%,后来告诉我个别产品提成2%,到月底结工资时又告诉我个别提成是1%。并且进入公司后做的工作与描述不符,很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要做。期间签过一份空白合同,在公司那里。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篇7: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就职本单位,现因下列第项原因与本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3、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 6、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 为该员工办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之需,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8: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
能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律师解答: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
篇9: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请求解决本人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的报告
尊敬的XXX劳动局监察大队:
我系XX村民XX,本人于10月12日进入留石煤矿工作至4月25日中班,在老井砍路,不幸被埋三个小时才救出,救出后,经检查身体受到严重的挤压,造成肌肉萎缩,全身筋脉疼痛,在此期间煤矿未安排住院治疗,自己只好在家寻医开方、吃药调养,但无效果;后由于身体素质急剧下降,经娄底市防疫站检查后,查出患有职业病(一期煤肺);此外在2月18日中班,由于煤气中毒,导致休克一小时后才被抢救过来,也未住院治疗。由于在煤矿工作时间较长,且多次受伤并导致数次生命受到威胁,给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患,现身体状况已严重不行,作为家庭的顶梁柱,现也无法承担任何重体力劳动,家里本来就比较困难,也无任何经济来源,上有两位八十的老人下有小,并有一残疾弟弟需要照顾,现经济负担不堪生负,为此特向贵部门请求帮助,向煤矿提出以下经济补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每年补偿工资1个月,按煤矿平均工资/月,十年十个月共2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补缴养老保险费共32688
元。
三、根据工伤补偿办法,经娄底市防疫站检查确诊为职业病一期煤肺,共补42个月,每月1900元,共79800元。
四、由于煤矿安全措施不力,多次生命受到威胁,对心理和身体上受到的损害,应补偿八个月的工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共30000元(医药费除外,按发票补报)。
以上请求多次与煤矿负责人协商,但均无任何结果,特此报告,恳请贵部帮助协商解决。
附:
煤矿法定代表人:XX X电话:XXXXX
煤 矿 老 板:XXX 电话:XXXXX
报告人:刘xx
时 间:20xx年xx月x日
篇10: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注意事项: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有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这个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作用,怕你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公司也决定录用你的话,你应该放心了,因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为了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其他的作用,仅此而已.
篇1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职工 ×× 等 ××名同志,已解除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
×× 年 ×× 月 ×× 日
附名单(表格):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何年何月被录用 解除合同前工种 技术等级 解除合同日期 解除合同原因 本人签字
1、合同制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五份,留本单位一份,送达本人一份,并于十日内分别报市劳动服务失业保险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各一份备。
2、解除合同的职工本人档案移交到市劳动服务公司托管。
篇12: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吗?
张某1月4日通过商调进入某房屋装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几年亏损,于9月被本市一家装饰有限公司兼并。装饰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虽经多次与装饰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饰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称: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决定。即使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装饰公司辩称:装饰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装饰公司没有应承担补偿的义务,对于张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查:张某201月4日通过商调进入装饰公司处,任公司装饰设计工作。争议双方于年1月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几年亏损,于209月被装饰公司兼并,
兼并后装饰公司遂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论焦点:单位法人变更后,变更后的法人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只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本案的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承担。装饰公司兼并原装饰公司,兼并后装饰公司宣告终止,因为装饰公司是原装饰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它有义务对原公司的人员重新做出安排,有责任承担原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装饰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消装饰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原告(本案装饰公司 )要求与被告(本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身判决。
篇13:孕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公司要付举证责任,第一要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制度,第二公司制度是履行合法手续制定的(比如说公开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等),第三证明公司制度已公布或员工已学习。
如果员工非因工伤或患病治疗一段时间还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如果员工是因为违法违规被开除,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但是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开除员工的,应该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给予申诉的机会。
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说来,除因违法违纪外,其他都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