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脸红接收处”提供。
篇1: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是什么?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请看下面: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与应用
一、“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师支招:如果觉得有必要,在付款时尽量要有见证人在场,如果当场未及时出具“借条”的,记得要在日后及时补收“借条”。
二、“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
1、什么是“借条”?
“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用于证明已借款事实的凭证。常见的“借条”格式一般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时间。其关键词是“今借到”。
2、“借条”的证明力
“借条”可以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强有力、最直接的证据了,因为“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形成,还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我们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数额较小的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是不会随便给出借人出具“借条”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条”,一般就可以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能够初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那么原告的诉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情况,数额较大的`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仍然主张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此时法官会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来综合判决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借条”的注意事项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加之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已经还款但是没有索回“借条”的情况,甚至是被对方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的存在,此时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关付款、收款凭证。
师提醒:所有字据,只要是涉及签字、盖章时一定要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代签情况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事前被人代签,事后赖账的情形,希望大家保持警惕。
4、“借条”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前文已经解析的很详细了,这里只强调一句话:“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条”等证据来证明,而“借条”可以直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万勿将“借款合同”作为“借条”来使用,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欠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
1、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指:当事人为确定债权而出具的法律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常见的格式是:“欠条: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时间。”其关键词是“今欠”。
(编者语:“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于“欠条”的成因,可能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因为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而产生。)
2、“欠条”的证明力
“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者抵赖。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条”,与此同时还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反驳、抗辩、否认,则“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表明“欠条”的成因。(编者语:因为此时“欠条”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3、“欠条”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条”、“欠条”和“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字据虽然抬头为“欠条”,但实际内容却记载的是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该“欠条”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4、“欠条”和“借条”的主要区别
“借条”产生的原因只能是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物,还可以基于侵权等。换句话说,“欠条”可以证明一切因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远大于“借条”,而“借条”仅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
篇2:借款借据
本人__________(即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今特向___________(即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支现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双方共有的房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该次借款的质押担保。本人保证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若逾期未归还、可按上述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一个月还未归还、出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借款人并有权处理借款人的质押物,本人对上述借款的处理绝无异议。借款人签字后即已承认收到此笔借款。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立此据
篇3: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吗?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三个区别【1】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义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
如果债权人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据借条。
借据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几联(复印件除外),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
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或签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项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2】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
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3】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郭飞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篇4:借据合同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因乙方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小写¥ )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计算,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月结算,每月 日支付。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 借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将借款存入到乙方指定账户,人民币 (小写¥ )元整 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2、甲方将借款现金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小写¥ )元整
3、乙方收到借款的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从借款逾期之日起乙方愿意向甲方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乙方以 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有异议,在 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提醒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定,甲方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年 月 日
借 款 收 据
今收到向借到的人民币(小写¥)元整 此收据作为收款人年月日和签定借款 合同的收款凭证,并作为该合同附件。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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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借据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 年___ 月 ___日,至 ___年___ 月___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元整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元整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10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见证人各持一份,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出借方:________(签字)
借款方:________(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见证人:________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借 据
今借到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本金),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止。
借款人:
证明人:
年 月 日
收 据
日期:
篇6:借据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今借到甲方人民币 □□□□□□ 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分___月还清。从借款日起每月 号还本金 实用款数额 %利息,最后一月还清剩余金额+实用款数%利息。由丙方负责收取乙方还款,无论丙方是否收到乙方还款,丙方都需按时还款给甲方。每月还款以各自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为据。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收款(甲方约定还款日之前通知乙方,丙方。若变更联系电话未通知甲方,甲方无法通知可不予通知。)若乙方或丙方出现违约,出借人只需在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违约期间需给付甲方未还完金额(本金加利息)每日0.2%违约金。
本文件一式一份由甲方保存,三方签字生效。
借款日期: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住 址:
丙方: 联系电话:
篇7:个人之间借款借据精选
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XXX,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为: %(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条范本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_________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日期:4月1日 还款日期:208月1日
借款人:_____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篇8:个人之间借款借据精选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 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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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个人之间借款借据
个人借款合同
出借人: 余晖 身份证: 653125198311080611
借款人: 身份证:
担保人: 身份证:
经出借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出借人同意在年日至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壹拾万元整 。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出借人、借款人根据当笔借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放出借款时即期扣除。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
第五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担保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0.3_%/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借款利息按借款时商定的利率执行,未满一月按整月计算。在收到借款本金后,出借人按双方当时约定的利率予以返息。3、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的;(2)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3)未按期向出借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4)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4、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3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出借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出借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提供最少二个账户,出借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之一时即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之义务,借款人当即签写借款收据。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2、借款人应为出借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附则:
1、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份,出借人持一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 借款人:
(签字、手印) (签字、手印)
担保人:
(签字、手印)
篇10:个人之间借款借据精选
今借到 人民币 大写: ,月息率为 ,借款期限 月,自
借款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连带责任担保人: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之间借款借据篇三: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一年期(_____年12月1日起至_____年12月1日)。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1分,拾万元全年利息为壹万贰仟元整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金和利息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利本合计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整)。
第五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0.3%/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对未超半个月的借款提前归还的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按实际天数加收5日的利息。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之时,以现金方式交付。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合适的担保。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贷款人在合同期内需用资金,需提前1月通知借款人,利息按0.5分计算,双方愿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附则
1、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贷款人持一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贷款人:
见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