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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食用菌菌种买卖合同
出卖人: 签订时间: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计划金额(元):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食用菌菌种管理条例》和《无公害江山白菇省级地方质量标准》标准执行。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方于菌种接种之日起10日内提出验收要求的,按前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到买方种菇地验收。卖方自接到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验收要求之日起3日内未办理验收的,视为质量不合格。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质量合格。
第三条白菇菌种的交货地点、时间及提供方式: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定金:买方在年月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______元。交货时定金(抵作货款)。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菌种瓶的供应及回收和费用负担:菌种瓶由卖方提供,每个菌种瓶收取押金______元,由买方于菌种出售后_____日内返还菌种瓶时按实际返还的个数退回。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卖方必须做好对买方的售后技术指导服务。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指导操作而引起的损害,由买方自负。菌种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卖方负责调换。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篇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
(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篇4: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食用菌菌种买卖协议标准版
出卖人: 签订时间: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计划金额(元):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食用菌菌种管理条例》和《无公害江山白菇省级地方质量标准》标准执行。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方于菌种接种之日起10日内提出验收要求的,按前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到买方种菇地验收。卖方自接到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验收要求之日起3日内未办理验收的,视为质量不合格。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质量合格。
第三条 白菇菌种的交货地点、时间及提供方式: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金:买方在 年 月 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______元。交货时定金(抵作货款)。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菌种瓶的供应及回收和费用负担:菌种瓶由卖方提供,每个菌种瓶收取押金______元,由买方于菌种出售后_____日内返还菌种瓶时按实际返还的个数退回。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卖方必须做好对买方的售后技术指导服务。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指导操作而引起的损害,由买方自负。菌种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卖方负责调换。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5:云南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云南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签订时间:
买受人:签订地点:
起始日期:截止日期: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名称
交货
时间
品种规格
单位(kg)
数量
保护价(元/kg)
总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执行。外观质量:。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
第三条菌种的提供方式为□买方提供:□卖方自备;买方提供菌种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_____。对菌种验收的方式为_____。菌种价格为_____元/瓶,合计:_____元;菌种价款结算方式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定金:买方□是/□否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抵作收购款/□返还买方)。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_____。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
运输费用由方负担。
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
第九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章):_____买受人(章):_____
住所:_____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篇6:什么是食用菌
问题:什么是食用菌?食用菌是什么意思?
食用菌一般是指真菌中能形成大型子实体或菌核并能供食用的种类,广义的食用菌也包括那些有药用价值或其它经济价值的种类,有时被统称为“大型经济真菌”。 www.HacK50.com-找入门资料就到
食用菌 (edible fungi)人类食用的大型真菌,
中国已知的食用菌有350多种,其中多属担子菌亚门,常见的有:香菇、草菇、蘑菇、木耳、银耳、猴头、竹荪、松口蘑(松茸)、口蘑、红菇和牛肝菌等;少数属于子囊菌亚门,其中有:羊肚菌、马鞍菌、块菌等。上述真菌分别生长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生态环境中。在山区森林中生长的种类和数量较多,如香菇、木耳、银耳、猴头、松口蘑、红菇和牛肝菌等。在田头、路边、草原和草堆上,生长有草菇、口蘑等。南方生长较多的是高温结实性真菌;高山地区、北方寒冷地带生长较多的则是低温结实性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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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食用菌重点工作汇报
食用菌重点工作汇报
食用菌重点工作汇报一、建设食用菌新品种示范基地
为优化食用菌品种结构,开展食用菌优良品种引进示范工作,建设5个食用菌新品种示范基地,主要涉及**、琉璃河、大石窝、城关等乡镇,示范占地面积500亩,根据不同种类生物学特性安排栽培季节进行示范,示范优良品种10个,并在**镇大次洛村和城关乐义基地开展栽培模式试验示范,采取以垛式(斜立式或者直立式)码放方式生产,提高食用菌产量和质量。
二、组织开展食用菌产业调研
为进一步掌握食用菌产业生产情况,针对大石窝镇等食用菌种植大户和部分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开展调研,就这次调查情况进行初步总结:1、在生产经营方式上,大部分为农户种植,食用菌企业主要还以为主;2、在产品销售上,由于出菇上市的'价格波动,大部分食用菌产品销往新发地批发市场,对利润会有一定的影响。3、在生产培养上,由于配料、杀菌、接种等技术水平有限和设备设施投入不够,农户生产中存在一定染菌率,风险偏大,并且由此引起部分农户放弃种植食用菌,改种蔬菜。
篇8:食用菌种植工作总结
食用菌种植工作总结
食用菌种植工作总结**县食用菌种植工作,以“抓示范、提质增效”为突破口,带动种植区农牧民开展种植工作。据统计:种植拱棚379座、“一棚三用”81座,种植面积为7.8万平方。
1、干部包棚,示范操作,带动农户开展种植工作。
各种植区在积极宣传的基础上,开展“一对一”的帮扶,乡领导包村,乡、村干部包户,种植棚上做标识,方便种植户与工作人员的联系。乡村干部从4月份农户准备基料开始就建立了联系手册,逐一落实牛羊粪、麦草、大棚面帘等各项种植工作的前期准备情况,为做好种植工作打好基础。
二、加强培训,技术到位,强化种植管理力度。
种植区从自治区、地区、福建等地请食用菌种植专家授课,干部、群众一起听。同时地区专家还长期住在种植区,自己承包大棚带着农户种植,按生产环节一一示范到位,营造出种植去农户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的氛围,使农户的`种植信心进一步得到增强。
3、组织收购,种植户无后顾之忧。
为了让种植户的食用菌不滞销,农业局一面鼓励农户自己销售,一面积极与**圣野、**喀尔里克食用菌合作社联系,鲜菇按每公斤不低于8元的保护价收购,促使种植户的利益最大化。目前没农户反映食用菌未销现象。
4、种植户的效益分析。
种植户每平方投入牛羊粪、麦秸、石灰等价格在20元,每平方产鲜菇4公斤左右,按每公斤9元的价格计算,种植户的收入每平方在16元。20种植460座棚,()计7.8万平方,纯收入在124.8万元,每座棚平均收入2713元。
5、存在的问题。
1、指导食用菌种植的技术员少,不能构建起良好的技术服务体系。
2、不能在当地培育菌种,购买到的菌种在农户手中保管不当,造成一定的损失。
3、依靠传统粗放的种植,难以提高产量。
六、下一步计划。
1、认真总结,采取一对一的模式给种植户算清帐,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种植户的主动性。
2、引进食用菌制种、鲜菇加工企业,完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行体系。
3、提高建好棚的利用率,逐步扩大规模,形成食用菌销售市场。
篇9:食用菌栽培配方
食用菌栽培配方
1平菇 常见栽培配方(按每m2计算投料量): 1.1 棉籽壳20kg,过磷酸钙0.4kg,石膏粉0.6kg,尿素0.1kg,水适量,PH值(酸碱度)6~7. 1.2 100kg,过磷酸钙2kg,尿素0.2g,水适量. 2 香菇(塑料袋熟料栽培)常见栽培配方:
作 者:薛玉华 作者单位: 刊 名:湖北植保 英文刊名:HUBEI PLANT PROTECTION 年,卷(期):2010 “”(2) 分类号: 关键词:- 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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